一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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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刑辩|绵阳阅卷记:有一种认真叫刁难

家属提供结婚证也不行,有结婚证也不能保证你们没离婚啊。口说无凭,你们是律师,就能保证不泄露证人信息?签承诺书也不行。众所周知,刑事申诉,阅卷是个难题。我们团队代理有许多刑事申诉案件,每年也小有斩获。在接案伊始,或多或少的,我们也都会遭遇阅卷扯皮;多了,就见怪不怪。但有些扯皮过于花式,颇值得一记:2024年5月29日下午,雨,绵阳。我们持被告人妻子签署的委托书等全套手续到中院诉讼服务中心查档窗口,要求调取蒲某某职务犯罪案一、二审审判正卷。该案由江油监察委主办,江油法院一审,绵阳中院二审,判决已生效。但被告人不服,立即委托我们开始了申诉。刑事申诉阅卷难主要体现在:关于刑事申诉律师能不能查阅复制侦查卷这个问题,目前最高院的相关规则存在模糊,地方各级法院理解不一,实践中经常出现扯皮情形。为避免这个问题,来前,我们已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4条第2款合法调取到该案的侦查卷,给本案申诉阅卷扫除了最大的一颗雷。同时,我们又高兴地获悉四川法院系统有一个很好的便民措施,就是在四川省内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通过联网协作调取案件卷宗,无需去作出裁判的法院。对此,我们也事先向绵阳中院电话确认过。基于上面两点,原本,我们以为该案调卷会非常顺利。但事实证明:我们还是严重低估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认真”程度。窗口接待我们的是位女士,三十来岁吧,中等个,微胖,稍黑。翻着委托书,她首先挑了两个毛病,一是委托书没有家属摁印,要求补上;二是委托书没有写明授权类型和范围,要求我们注明是特别授权或一般授权,授权范围要写明包括阅卷。在我们看来,第一个问题就很机械,因为并没有法律规定委托书必须同时签字和摁印;第二个问题更是莫名其妙,我们还是第一次听说刑事案件委托书要写明授权类型和范围的。我们给她解释,她完全不理睬,反正就是一句话:我们这里就这样操作的。接着,这位女士又说其实没必要请律师,让家属来阅卷就可以啦。对于公检法系统人士这种或明或暗踩律师一脚的小心思,我们一般是无视的。你说让家属来,那就让家属来吧,好在家属就在附近上班。等家属冒雨过来、出示身份证、补上指印后,这位女士开始电话请示。看那慢条斯理的样子,直觉和经验告诉我:幺蛾子要扑棱了。果不其然,一通请示之后,回复是不给调取,理由是:阅卷要当事人来,家属不是当事人,不能申请阅卷,只能给判决书。听到这,我们已无明业火三千丈。这不耍猴吗?让我们叫家属来调取,家属来了又说家属不是当事人。这大雨天的,有这么办事的么?当事人被你们判在牢里,人家怎么来阅卷?但无论咋说,这位女士死活不同意阅卷。交涉中,她又扔出了第二个理由:申诉阶段不能阅卷。我们问她要法律规定,她不置可否。其实,我知道,她的依据来自于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该《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检、法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阅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实务中,这是最经常拿来扯皮的条款,标题中的“依法保障”也就变成了实质上的“依法限制”。但其实这条并没有禁止律师在立案之前阅卷。而且从常理上讲,不给阅卷,律师怎么知道案子错在哪里,不知道错在哪里,怎么说服法院再审立案。这不就是鸡生蛋蛋生鸡的死循环嘛。而且,两院一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法[2017]8号)第九条要求依法保障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为律师阅卷提供方便和保障。该规定晚于司发[2015]14号,且没有区分立案前和立案后。经短暂理论,她继续甩出了第三个理由:申诉律师不能阅卷。我们同样要她出示法律根据。这次,她在办公电脑上扒拉几下,给我们看了最高院《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17条“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她一本正经地解释说律师不是当事人,所以不能查。真是活见鬼,办申诉案件,我们遇到很多次不让阅侦查卷的,但还真是第一次遇见不让阅任何卷的。而且,就在该管理办法的第16条,就赫然写着“……律师……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她竟就敢空口白牙胡咧咧。最后,她建议,我们先去内江监狱会见当事人,让当事人专门写个阅卷的委托书签名盖印。然后拿着手续去内江的任何一个法院调取,因为四川省内各法院档案已经联网了的。受制于行程,我们没空跟她继续扯,只好按照她的建议先去内江再说。出门前我们做了最后一次努力,强调刑诉法规定家属是有申诉权的,所以家属也有权阅卷。但这位女士竟然开始质疑家属的真实性:“我们怎么知道你们来的是家属呢?”“家属有结婚证,复印件已经给你了,原件也可以拿来。”“有结婚证也不能保证你们没离婚啊。”我没好气的怼道:“你是没离过婚吧,你不知道离婚是要在结婚证上盖离婚章的吗?”这位认真的女士,我们都不知道她坐到查档窗口是干啥来着,难道就是为了不让人查档?就像某些法律,说起来叫《XXXX法》,但其实是《禁止XXXX法》。第二天内江监狱会见完毕。按她的建议,我们去了内江中院,希望按四川联网查档的规定协助调阅该案一、二审法院正卷。与绵阳中院的女士不同,内江中院的大姐倒是很热心,立即帮我们联系绵阳中院和江油法院,发起网上协作。花了一个小时左右,我们调到了绵阳中院的二审卷电子版。但江油法院的一审卷又调不到了。接待的大姐说江油法院那边不准调,要求律师亲自去,让我们自己打电话联系。电话那头,江油法院的小姐姐也是一位认真的同志。她给我们回复:刑事案卷比较特殊,没法网络协作,必须律师线下去人。就是绵阳中院要调,也得亲自跑一趟江油。调卷要找领导签字,然后走内部审批流程,大概半天时间。而且特别强调,它们要保障证人的安全,所以证人证言之类的材料也是不能拷贝给律师。律师签保证书也不给。听到这些话,作为律师,我们很无语。案子都已经公开开庭审理终结了,申诉竟然还不能阅看证人证言。没辙之下,我们只能又翻过去,致电绵阳中院那位女士,埋怨她说的方法不对。她也没啥好说的,只是强调反正绵阳中院的二审卷刚才已经协作给我们了,至于江油法院的,只能律师自己去交涉,她也没法协调。等于这一天半兜兜转转下来,我们就没搞定阅卷这点小事。看着法院里崭新的网络协作设备,想想这一天半的阅卷经历,我真的很有感叹,感叹:光有电脑的更新是没用的,关键还是人脑的更新。哎,只能求老天保佑了,希望下次去江油法院,别又扑棱新的幺蛾子。
5月31日 下午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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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一网友被带走要求删帖,建议江苏省检王栋及时澄清......

起个大早赶车,滴滴上刷朋友圈;看到一则消息,说江苏有个网友在微博上批评了下江苏省检的王栋(CU检)就被警察带走了。把我吓得花容失色,心有小鹿。消息若属实,吾岂不危矣?因为就在昨天,我还发了一篇公号《前记者与前检察官掐架,到底丑了谁?》文中颇有指摘江苏省检王栋的意思。现在,有网友发文《江苏一网友被带走要求删帖,公权不该为私所用!》,质疑王栋公器私用,动用警力消灭批评自己的声音。我推断这个质疑应该不成立。王栋虽脑子有水,缺乏法治常识,但观其文字,吹拉弹唱,尚有真性情在。一个能把真性情付诸文字的人,是不会坏到没有底线的。真正坏的是那种满口官腔、滴水不漏的货。而且,他冰雪聪慧,断不可能干这种唾面自干、自我打脸的烂事。首先,在因《过冼村派出所》一文引出的何王之争中,王栋一直试图传导一种观念:警察是绝对可靠的安全保护者,不会无故侵犯公众。而,无锡这事,陈德实只是寥寥数语温和批评下王栋,警方就传人删帖,显然已涉嫌侵犯网民受宪法保护的的表达权。其次,何王之争的焦点问题是:面对警方执法,公众是只能服从呢,还是说可以质问法律依据?对此,双方各执一词。王的观点是公众只能服从。这个观点,王栋至今坚持。然,无锡这事,稍明事理者都能感觉到警方的违法。在这种情况下,还要陈德实们一味服从、不能要法律依据,是不是太有悖常理?第三,王栋在回应文章《我不帅,但我依然觉得挑衅警察的样子,是真的丑》中亲口宣称“在互联网上公开讨论问题、表达观点,是每个网民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互联网上探讨问题人人平等,不因职业、身份而有高低贵贱之分,也不应成为判断对错的依据”。我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在我看来,公权者的话语权应受到更多限制,因为与批评者相比,他们手中多了一把刀。在手握倚天屠龙的情况下,你跟我讲话语权的平等,实质上就是耍流氓,因为你随时可割断我的喉咙,而我只能喷你一口老血。不过,王栋既然这么说了,我相信他起码会发扬点绅士风度,守住君子动口不动手的底线,不会为了私人一点口水仗,就转脸叫警方去逮批评者,那不活脱脱做了两面人吗?综上,我认为此事应该跟王栋无关,可能是无锡警方主动跳出来帮闲,就像四年前王栋主动跳出来给广州警方帮闲一样,展现了天下警检是一家的伟大友谊。只是这个忙把王栋帮得不上不下的,挺尴尬。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为避嫌,我建议王栋先生还是公开澄清下为好。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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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记者与前检察官掐架,到底丑了谁?

早上起来,见前记者何光伟和前检察官王栋掐起来了。事情的起因是:2018年8月20日,何光伟在自己的公号“何光伟V”上发表了一篇公号文《过冼村派出所》,记述了2018年8月17日下午广州冼村派出所门口马路上被盘查身份证扣留三个小时的经历。第二天,苏州前检察官、时任江苏省检《清风苑》杂志执行副总编辑的王栋在自己的公号“CU检说法”发表了一篇批评文章《过冼村派出所的何光伟,你挑衅警察的样子,真丑!》。两篇文章都10W+,引发了网民对JC街头执法问题的广泛讨论。对于何光伟当时的行为,网民也褒贬不一。时光来到2021年6月9日。何光伟看到了朋友转来的这篇CU检批评文章,遂在后台留言联系王栋,要求书面公开道歉。王栋表示愿意删除文章,表达口头道歉。两人没谈拢,不欢而散。2022年记者节聊及往事,何光伟突然发现王栋并没有删除当年那篇批评文章,遂于2022年11月10日发表《王栋检察官,你骂何光伟的样子“真帅”》。11日,王栋删除了批评文章,并刊出回应文章《我不帅,但我依然觉得挑衅警察的样子,是真的丑》。同日,何光伟中回应《江苏省检的王栋,你再骂何光伟的样子更帅》12日,何光伟再次喊话《请江苏省检王栋回答:问法律依据是挑衅警察?》这是一段四年多来的相生相杀。我跟何光伟只有一面之缘。那是在吕先三案二审期间,合肥当地律师组了个饭局慰劳周泽、斯伟江律师。我沾光忝列其中,偶遇何光伟,加了微信,平日里,我偶尔给他朋友圈点个赞,也未见他回赞过我,互动几乎没有。王栋更是无缘得见。但他的公号“CU检说法”很有名,是全国检察系统“十佳自媒体”,我曾拜读过上面许多的文章。直到今天早上,我还把他与那位号称在常熟菜刀队案中一人一台电脑遥控击垮朱明勇等整个律师团的苏州王勇检察官混为一谈。听知情人介绍,两人曾号称“苏检大小王”。大王当年吹的牛逼早已被朱明勇打脸。小王这两篇批何光伟的文章,我也认真学习了下,发现跟大王有个一样的毛病,就是在踩别人时容易露出自己的红屁股。比如,《过冼村派出所的何光伟,你挑衅警察的样子,真丑!》一文,CU检夹叙夹议、轻轻松松就把何光伟调侃成了一个可笑的刁民:幻想当英雄、故意搞事情、只会耍嘴皮摇笔杆……。文章开篇宕开一笔,遥遥的由天气扯起,自问自答,感慨广州警察街面临检的辛苦,表白说自己对警察“报以深深的敬意”,遇到警察临检每次都主动配合云云。这段铺垫看似信笔由缰,实则刻意矫情。34度的天,再正常不过的。我们又不是林姑娘,一般人谁会因个天热就伤春悲秋,慨叹起某某工作的不易呢。再说,那时的CU检人在苏州,就算因天气闷热担心远方的谁,难道首先想到的不应该是他凤阳老家的高堂吗?我查了下,那几天凤阳的天气可也是三十多度啊。怎么着,他就突然莫名其妙担心起千里之外的警察了呢?难不成,对于CU检来说,爹亲娘亲,不如警察亲?这份对警察的超越父母的莫名情愫,大概就是广州的何光伟一质疑,苏州的CU检就跳脚的缘由。在开篇这一段里,CU检暗示了公民应配合警察临检不能质疑的两个理由:一是警察工作辛苦,二是警察提供安全。何光伟的质疑肯定让警察废了更多口舌,按CU检的逻辑,自然也损害了警察保卫安全的成效,所以何光伟的行为就变成了他口中的“挑衅”。这两个理由都很混账。说到辛苦,360行哪个不辛苦?比警察更辛苦的工作多得如过江之鲫,比如快递员、建筑工、农民等等。小时候,我在农村。七八月份双抢。大中午的站在滚烫的水田里,全身像滚水里抽出来的一样,汗濡得眼睛都睁不开,还要不停地弯腰割稻插秧。长到半大时,我跟兄长去工地做小工,大热天浇筑平顶,把搅拌均匀的水泥一担担挑到二楼去,二十多个小时不能停。类似这样的活计,今天还有大量的人在干,其辛苦程度远胜警察的街面临检,但这就能构成别人必须接受你工作成果,不能质疑的理由?难道就因比较辛苦,快递员送坨软黄金,我也必须吃?建筑工盖个危房,我也必须住?至于安全,不错,警察是为社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安全。但农民还为社会提供了粮食,建筑工还为社会提供了房子,哪样又是我们生活可以或缺的呢?我看不出,为啥独独因为提供了安全,警察就变成了不可质疑的对象。相反,我倒觉得,在360行里,警察更应受到老百姓的质疑和监督,因为与快递员、建筑工、农民不同,警察手中握有巨大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存在既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安全保障,也成为我们生活的潜在威胁。没有了质疑和监督,警权为祸之烈,那是惨不忍睹的。现代国家的应有面貌之一就是老百姓戒掉了仰视警察的毛病。我从小到大看香港警匪片。这类片子大多把警察编得很不堪,但这并不妨碍香港警队的优秀。而那些天天给警察造神、不许老百姓质疑的社会,警察素质只能用呵呵两字来形容。看完王栋骂何光伟的整篇文章,总体啥感觉呢?这样说吧,写的是洋洋洒洒,诙谐幽默,但字里行间流露的却是贵妇之见,其水平跟错过女儿成人礼的郑州素记刘红英差不多。他这十年检察官算是白当了。这种连基本的对警权警惕意识都没有的人,竟然在检察系统里混得风生水起,不知是丢了谁的丑?
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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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不能成为“钉子户”——以吉安皮利伟案为例

(图文无关)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开始正式实施。几年下来,围绕着该法的实施,不少地方出了不少乱象。其中之一就是有些地方在人民陪审员的遴选、任命、参与审理等方面图省事,人民陪审员出现了“职业化”“钉子户”的倾向。我参与杭州浙之信案就是如此。杭州中院一审判决中署名的朱浩卿先生竟然从2008年就开始担任,还连续在拱墅、下城两个区法院做人民陪审员。公开检索发现从2009-2021年,他的大名出现在了660个案子中。最牛逼的2017年,他在拱墅区法院就参与了将近300个案子,几乎比专职法官还忙,俨然就是“职业陪审员”。有兴趣的可以翻翻我的公号文《偶然,发现西湖边上有位陪审员已为人民服务十三年……》今早起来,看到朋友圈里大家都在聊吉安皮利伟案。据了解这个案子在陪审员人选上也出了大问题。家属通过公开检索发现,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肖某龙出现在2019年3月公布的《关于任命泰和县⼈民法院⼈民陪审员的通知》中。该通知上共公布有90名人民陪审员。根据泰和县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年度工作报告》,2020年泰和县一共受理刑事案件204件,审结204件。如果在90名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挑选,平均每人仅参加不到3起刑事案件。但是通过统计泰和县公开的裁判文书,肖某龙在2020年就参与了92起案件的审理,其中刑事案件88起。这意味着肖某龙参加了泰和法院43%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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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发现西湖边上有位陪审员已为人民服务十三年.....

去年,一贯君参与了一个涉案资金300多亿、涉及13000多出借人的集资案,代理出借人。可怜,一审法官根本不搭理我,搞得我灰头土脸,好像是专门来骗律师费的一样,良心颇为不安。上个月,一审下来了,公司老板顶格判无期。我呢,判决书也没看到;问法院要,人家也不给;只知道案子是一个法官两个人民陪审员审的。也怪我手贱,疫情封城,家中枯坐,顺手就用阿尔法法律数据库(免费广告)做了个检索,结果好玩了。话说,这个案子里有位陪审员姓朱,就是朱重八的朱。检索发现,作为人民陪审员,他出现在700多个案件裁判文书中,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从2009年10月20日到2021年4月6日,跨度已经长达12年多,加上2021年还审了我们和其他的案子,前后任职应该已达13年之久。其中,2009年10月20日(案号:(2009)杭XX商初字第168号)至2019年2月20日(案号:(2017)浙XXX民初1813号),他是该市某A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660件,包括民事案件644件、刑事案件16件。其中,2019年7月8日(案号:(2019)浙XXX民初433号)至2020年11月28日(案号:(2020)浙XXX刑初378号)止,他是该市某B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23件,包括民事案件21件、刑事案件2件。其中,2019年12月3日
2022年5月29日
被微信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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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辅警睡公职人员被重判敲诈后,律师和警察的一席话引人深思……

个案推动法治,吾道一以贯之。这里是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卫华律师团队公众号。本团队主要承办刑辩、兼及行政民事,关注社会公益,倡导法治理念。合作电话:15921026307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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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康,“鸡蛋里挑骨头”的扫黑先锋》一文散布不实信息的澄清

2021年1月25日,“梧州中院”公号发布《谢康,“鸡蛋里挑骨头”的扫黑先锋》的文章,提到:经徐昕先生确认,并经同案律师证实,此处所述非法采矿案,即谢康作为主审法官刚刚承办的温州商人王某等被控非法采矿案,徐昕先生是该案的辩护律师之一。文中所称的“京城”“某高校法学教授”显指徐昕先生,有律师同行看到后第一时间向其核实。该文相关内容完全失实,严重侵犯了徐昕先生的名誉权。受徐昕先生委托,范辰律师、杨卫华律师就相关事实澄清如下:一、徐昕先生办理该起非法采矿案件过程中从未与谢康先生私下见过面,绝对不存在“多次向谢康暗示利诱”的行为。除正式开庭外,双方仅因沟通案情见过一面,且同时有多位辩护律师及助理在场。二、经查询通话记录,徐昕先生给谢康先生办公室座机打过4次电话,第4次其同事才叫谢康先生接电话,通话时长3分39秒,主要内容是辩护人要求开庭审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徐昕先生从未拨打过谢康先生的手机号码。三、文中所谓“拨打手机许诺可以私下‘交流’,可以投入其门下读研究生”云云,纯属编造,情节荒唐。四、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是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的上述申请不应被曲解为是在迫使承办本案的谢康先生“要遵循其意图审理案件”。向相关部门寄送材料是辩护人合法反映案件情况的正常履职行为。辩护人的此等行为不应被曲解为“利用个人社会影响力……以期向谢康施加压力”。该文的上述逻辑悖离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法理。五、谢康先生收到徐昕先生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后从未“严正拒绝”,而是一直不予答复,直到近两个月后的庭前会议期间才正式答复不予取保。这种行为本身违反了法院应当三天内答复取保候审申请的法律规定。六、徐昕先生在该案辩护过程中并未提出过回避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也未以书面方式申请过重新鉴定。本案也没有任何辩护人申请过证人出庭。谢康先生错误地把其他辩护人的申请行为嫁接到了徐昕先生身上。七、“梧州中院”公众号在毫无证据、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即刊发该文,严重背离了客观真实的原则,且事后公布多条贬损徐昕先生的评论。徐昕先生是著名法学家、刑辩律师。谢康先生及发布机构在该文中散布的上述不实信息严重侵犯了徐昕先生的名誉权,造成了对徐昕先生的的人格贬损,也破坏了法律共同体的健康生态,应立即删除该文并公开道歉。徐昕先生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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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案鉴定意见通用辩点集成(一)

仿真枪案中,鉴定意见是必备证据之一。它涉及到涉案之物是否属于枪支(包括散件)这一定性问题,是控罪的最关键材料。司法实践中,法官大多有严重的“鉴定依赖症”,只要有警方鉴定意见,几乎都予以采信,成为被告人逃不脱的“符咒”。因此,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成为仿真枪案辩护的关键。通过有力的质证推翻鉴定意见或降低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下面,小编将结合办案经验连开数帖,将关于鉴定意见的通用辩点逐一归纳出来,以飨读者。今天讲第一个通用辩点:署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是否在省级司法厅(或司法部)备案。众所周知,仿真枪案中,无一例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是公安机关内设的。按照公安部颁发《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他们一般都获得了相应的公安机关颁发的资质。如果这些资质文件附随在鉴定文书中,那么这个资质本身似乎无可质疑。所以,对资质的质疑要换一个角度,提一个层次,从整个国家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出发来审视。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试图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决定》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履行审核、登记、编制名册并公告的职责。为此,司法部于2005年9月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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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件乱象:同案不同鉴

上面两张图分别来自我承办的两个涉枪案件。它们都是普通塑料做的、形态类同的枪形握把。前者是著名的阜阳通厕器案中查获的,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认定为枪支散件,当事人一审重判13年。后者是贵阳某市一涉枪支散件案中查获的,被当地公安鉴定部门直接认定为仿真枪枪壳散件,不予刑事追究。类似的,两案中都查获了很多快排阀(一种可用于快排气枪的通用工业阀门)。但这次命运女神掉了个头。贵阳案把这些快排阀都认定为枪支散件,抓了十几个人,分三批判了,我当事人——一闲着没事干开淘宝店玩的年轻妈妈——现在还取保着。阜阳通厕器案第一被告陈某有上千件快排阀。这些快排阀大多数连送检资格都没有。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先是认定上述快排阀为枪支主要零部件,后又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台了最新《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为由重新鉴定,认为上述快排阀系民用市场上的通用产品,不属于枪支散件。枪案做多了,就会经常遇到这种丈二和尚的情形。同样一类零部件在不同的、甚至相同的公安鉴定部门都会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从而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众所周知,在整枪案件中,面对“同案不同判”现象,法官总是用“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一理由来释明。但在散件案件中,这一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导致散件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根源不在于地区间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差异,而在于公安鉴定部门鉴定意见的技术差异,即“同案不同鉴”。而理论上讲,鉴定是一个科学问题。所有的鉴定部门都强调自己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很多甚至把“科学技术”这四个字写在自己的机构名称里。我曾经跟鉴定人员对过庭,庭上这位鉴定专家就不停地强调他处理的是一个科学专业问题,暗示我这个辩护人外行。据传,某案中二审检察官曾拿着我对鉴定的质疑意见去问一审的鉴定人员,也被鉴定人员一句“是你见的枪多,还是我见的枪多”给怼回去了。既然是科学,那么鉴定就要遵循起码的形式逻辑原则:A不能即是A又是非A。“同案不同鉴”的现象显然不符合这最起码的要求。由此而做出的司法判决不可能做到真与善的统一。当事人对这样的判决抱怨叫屈,坚决抗辩也是可以理解的。既然是科学,那么就应该开放讨论、接受质疑。刑事司法应该保证辩方对鉴定的质疑能够在法庭上得到公平对待、公开展示,依法保障辩方申请开庭、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调取相关鉴定标准文件等一系列程序权利。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大多数枪案中这些辩方权利都会被法官以各种理由置之不理,阜阳通厕器案也是如此。整个司法程序好像都板结成了统一战线,以便维护“不得妄议”鉴定结论的局面。以科学之名不容他人质疑,尤其是不容辩方循着诉讼的程序行使正常的质疑权利,这不是科学精神,这是权力傲慢。科学与权力同构是我国社会的死穴,枪支鉴定也爬不出这个坑。悲乎?枪案辩护系列文章:《徐昕教授担纲顾问,知名律师组团介入鞍山钥匙扣枪案》《中国仿真枪案第一例无期犯正式递交再审申诉状》《南京战狼仿真枪案二审辩护词》《端平一碗水,方能服人心——安徽通厕器涉枪二审辩护词》《喜大普奔|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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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教授担纲顾问,知名律师组团介入鞍山钥匙扣枪案

买卖一把全长4厘米、口径1.8毫米、挂在屁股帘当饰品的钥匙扣枪形物应不应该被判刑?近日,轰动一时的鞍山钥匙扣枪案有关家属向代理过天津大妈案、刘大蔚案、一直致力于推动枪支管理法规完善的著名教授、律师徐昕老师求助。经徐老师发起、引荐,家属已经决定在原有杨卫华律师的基础上增聘王学明、周玉忠、燕薪等全国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组团介入该案,担任该案相关被告人的辩护人。徐昕教授担任律师团顾问。律师团成员均具有多年枪支案件辩护经验,代理过王国其案、刘大蔚案、于萌案、安徽通厕器案、河南气瓶案等众多知名枪案。据悉,该案后续仍将征集知名律师加入。随着案件审理和辩护工作的展开,该案所展现有关枪支管理制度问题将渐次凸显,持续引发公众关注。该案案发源于鞍山市公安局的网络查控。2018年4月26日,鞍山市公安局经网络监控发现一名微信名为“阳光小于“的微信号在互联网多次非法买卖压缩气体为动力的玩具气手枪。后经查明,此人系大连人。在进一步的排查中,警方又发现福建人李某某向深圳人许某某订购、许某又委托梁某某等人生产一种全长仅4CM、口径仅2MM的钥匙扣枪形物,在线下进行贩卖。目前上述人员共15名均已归案。上述钥匙扣枪形物经警方使用自制弹丸鉴定枪口比动能在4-80多焦耳/平方厘米不等,相互之间差异极大。2019年4月,该案由鞍山市检察院起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一把小的无法正常握持、平常都当做装饰物串在钥匙上的钥匙扣枪形物到底是玩具还是真枪。《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近年来,仿真枪案引起社会的极大争议,但所争议的主要问题都是公安部推行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达到了《枪支管理法》所称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程度。本案涉及的则是另一个问题,即物理空间上多大的枪形物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部颁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把“枪”定义为“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这一定义没有规定口径的下限,但是不是由此可以推论出无论口径多小,只要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形物就都是刑法意义上的枪。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理,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突破常识,将所有的枪形物均归为刑法意义上的枪。参照公安部颁布的《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口径低于4.5mm以下的不符合枪管的特征,由此组装成的钥匙扣枪形物也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个案推动司法。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展现了我国现行枪支管理制度上的一些漏洞,案件的审理和辩护将有助于相关法规的完善。目前,辩护律师已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员出庭、送检人员出庭、移送物证原物及演示鉴定过程等申请。上述申请暂未获法庭明确回复。鉴于于萌案在鞍山当地司法机关久审不决,辩护人担心本案很可能遭遇类似“冷宫”情形。枪案辩护系列文章:中国仿真枪案第一例无期犯正式递交再审申诉状《南京战狼仿真枪案二审辩护词》《端平一碗水,方能服人心——安徽通厕器涉枪二审辩护词》《喜大普奔|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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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仿真枪案第一例无期犯正式递交再审申诉状

J/CM2以下的仿真枪并不违法。著名的王国其案就是因为这点才最终无罪的。2、原审判决按照1.8J/CM2的新标准认定严志远共在网络上买卖66支枪。但其中,1、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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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战狼仿真枪案二审辩护词

【编者按】:曾广受媒体关注的南京战狼仿真枪案已尘埃落定。当事人被判二审8个月缓刑1年。作为辩护人,我至今认为这个判决是错误的,但在今天的司法环境大概最好也只能如此啦。回顾该案,有两点值得提及和借鉴:一、该案的二审辩护重点运用了法律平等原则;二、该案成功使南京法院系统打破惯例,把非法买卖罪名改成非法持有罪名。故,本号刊出二审辩护词,以飨读者。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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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平一碗水,方能服人心-----安徽通厕器涉枪案二审辩护词

【编者按】:安徽通厕器涉枪案二审高院一直拒绝开庭,结果至今未知。坊间盛传已发回重审。设若如此,也算是高院为法治清明献上的一缕馨香。关于此案一审庭审情况,可参见《扔掉程序,司法只能向皇帝样裸奔----阜阳通厕器涉枪案旁听记》。下面,本号刊出该案二审辩护词《端平一碗水,方能服人心》,以飨读者。
201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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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 | 枪支散件出新规啦

散件更惨!了解仿真枪案的,都知道这个道理。不了解的,可延伸阅读:《比面包更惨的是面粉》但最近接了一个散件的二审案子,阅卷时发现一新动向。这个新动向如果查实,那对于枪支散件类案件当事人来说不啻于天大掉下个林妹妹。其意义一点也不逊色于浙两高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本不想说这事,但想想痛苦煎熬的家属们,还是先透露点吧,算是给即将来临的新年添点喜色。1案情如下:该案有几个被告人,其中第一被告人是个大货主,除了快排枪外,警方还在他那里查获了13万余零部件,主要包括快排类的激光瞄准器、瞄准镜、消音器、气阀弯头、气排气门芯、巴马阀、单向阀、QE-4阀、气室、打气筒、膛线枪管、普通枪管、瞄夹子、八字夹、塑料握把等,秃鹰类的秃鹰枪身、秃鹰气阀、气管、秃鹰螺丝、密封圈、扳机组、秃鹰枪托等。起初,一审检方指控第一被告人买卖快排枪5把,散件9111个,数月后变更起诉,将散件数量降至4568个。尴尬的是,为什么陡降,如此重要的一个问题,一审控辩审三方大战一天,竟然谁也没有提到。直到二审阅卷,我详细对照扣押清单、检验报告,才发现查获的激光瞄准器、瞄准镜、消音器等根本没有送检,也没有指控;291个打气筒和上千个阀门类零件中的112个送检了,被认定为枪支主要零部件,但没有指控。1820个秃鹰握把被鉴定为枪支主要零部件,但没有指控。很奇怪吧,激光瞄准器、瞄准镜、消音器这类东西竟然连送检的资格都没有,直接就被排除啦。这些玩意在其他类似案件中、甚至在这个案子排查处理的全国738人中,凡是有的,那可妥妥地都是枪支散件啊!更过粪的是,三个检验报告明明认定291个打气筒、112个阀体、1820个秃鹰握把是枪支主要零部件,竟然也没有举证指控。咋回事?感情这些检验报告都是弄着玩呀。2反复去问,才知道一审正卷最后一页又附了三份检验报告。这三份检验报告没有在一审侦查卷中,一审庭审控方也没有举证。家属去问一审律师,也说没见过。甚至我这个阅卷连封面都不放过的二审律师起初也没见到。但后来反正、反正后来,它们就神奇地出现了。前三个检验报告是2016年7月出的,后三个检验报告是2017年4月出的。鉴定机关都是同一个,但结论完全相反。那些在前三个报告里被认定为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打气筒、阀体、秃鹰握把又全部不是枪支散件啦。据说,一审控方之所以陡降散件数量,依据的就是这后三个检验报告。说实话,这急转弯耍的,有点啪啪啪的感觉。但伦家理由是很充分,之所以要重新鉴定,后三个检验报告说的清楚明白,是“因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台新的鉴定标准”。3重点来了!按照后三个检验报告的说法,是因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台了新的鉴定标准,这些原本被鉴定为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打气筒、阀体、秃鹰握把才被排除的。这意味,按照该案一审指控的逻辑和这个传说中的新鉴定标准,那些涉及快排瞄准器、瞄准镜、消音器、阀体、打气筒、秃鹰握把的案子就都天亮啦。这消息,可不可喜,可不可贺,要不要打赏?什么?你想看看内容?对不起,这么好的东西,我也没看着,据说是内部规定。我只能推测它是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在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见出台的。大家如果等不急,可以尝试向公安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Tips另外,这事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本文开头说的:散件更惨!《立法法》第8条讲犯罪和刑罚属于立法保留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但BB枪整枪是否犯罪实际上是由公安部的内部通知决定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事。散件更惨!散件是否犯罪竟然是由公安部下属的一个物证鉴定中心的内部标准决定的。这个标准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这个标准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腻害啊,我的锅!敬请关注有法律问题请戳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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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面包更惨的是面粉 ——弋阳仿真枪零部件案旁听有感

2018年10月30日,在下抽空跑了一趟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去旁听一个仿真枪零部件案的二审。弋阳县是个有历史的地方,隋朝时就有了。古书上讲:“县治在弋水之阳,曰弋者,以水形横斜似弋也。”历史上,弋阳出过很多牛人,现代最著名的当然是方志敏。弋阳法院就离县城主干道——方志敏大道——不远。这个案子【(2016)赣11刑初8号】一审指控刘某等11人非法制造、网络买卖枪支零部件,判决14年不等的徒刑。大多被告人不服一审,上诉至江西高院。两年后,二审终于开庭了。我因手上有类似的案件,所以特地去取取经。一天听下来,感受颇多,其中印象最深的可概括为一句话:“比面包更惨的是面粉”。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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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枪案再进半步,堡垒正在瓦解......

谁能想到,南京,这个曾被侵略者端着枪刺屠戮的城市,竟然会变成世界最低枪支标准的发源地?托金陵神探季峻先生的“福”,1.8J/CM2,2毛5就可以制造出来的杀伤力,中国人民都无权拥有啦。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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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鸵鸟法院的假枪真罪案判决书

下面公布的是一份仿真枪案二审判决书。它打破了现在司法机关流行的“查到上家定买卖,查不到上家定持有”的定罪逻辑惯例,带有一定的突破意义,可以助力很多军迷的辩护。
201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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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来了!推翻“有上家就买卖,没上家就持有”的定罪逻辑

在众多的仿真枪案中,有一类人是单纯的军迷,他们偶尔买几把仿真枪,纯粹是为了个人收藏娱乐,从未有买卖牟利的动机。在那个SB枪支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他们的行为理论上可能涉嫌《刑法》第125条的非法买卖枪支罪,也可能涉嫌《刑法》第128条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前者起刑点就三年,情节严重的可以到无期徒刑、死刑;后者起刑点可低到管制,情节严重的最高不过七年。现在司法机关的惯例是不管你是买来收藏还是买来再出售牟利,只要查清楚了上家,就一律判非法买卖枪支罪;查不清楚上家,就判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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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理由,埋葬1.8 J/ c㎡枪支标准

c㎡的枪支认定标准。这种研究缺乏起码的学术诚信,也开启了十万军迷锒铛入狱的“潘多拉魔盒”。专家误国,其危害与性放言二胎将导致年增新生儿4600万的人口专家张现苓如出一辙。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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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已无刻不容缓

2018年8月10日,闽高院在漳州中院再审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该案公告公开审理,闽高院和新华社也都对外宣布“本案当事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当然,现场并未发放任何旁听证,这40位各界贤达是怎么手法通天提前获得旁听证的,笔者无从知晓。现场只有父母有幸进入法庭,其余所有自发到场的10多位同类案件家属、当事人、律师、记者和当地群众都被拒之门外,只能在外面晒太阳。现在,但凡舆论关注度高点的案件,几乎都会出现这种现象,坊间戏称占坑旁听。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建议读者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庭规则》第九条后自行判断。这种做法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期盼,建议读者百度下近期翟俊武案深圳中院开门庭审的网民评论后自行判断。笔者不敢妄言。众所周知,此类案件之所以在近几年爆发,根源在于公安部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201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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扔掉程序,司法只能像皇帝样裸奔——阜阳通厕器涉枪案旁听记

皖北村落的一只鸡被谋杀了,背后掩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犯罪活动?顺藤摸瓜。浙江武义的一批通厕器被查获了,竟然是一个新型跨省制枪贩枪网络。于是,部里督办,捕了6个人,关了2年多,2018年6月26日开庭了。我在开庭的前一刻赶到阜阳中院,旁听了整个庭审。有点意外,阜阳中院竟然没有安检,这为我节省了不少时间。看来,阜阳中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还是比较和谐融洽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法院司法为民的“含金量”。一个通过繁琐的安检程序、尽量把民众隔绝在司法之外的法院,其公正程度是值得怀疑的。希望在这个案件中,阜阳中院也能够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依法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裁判。九点一刻左右,被告人被带上庭,手上脚上的镣铐叮当作响。他们的出现在旁听席上引发一阵骚动,两年没见到人的家属们都激动地站了起来,有人开始抽泣,有人开始拍照,一个被告的母亲抱着一岁多的孙子大叫着冲入法庭,跪在旁听席的中间走道上嚎哭。她的儿子被捕时,她的孙子还没有出生。这是一个母亲和一个儿子两年多的第一次见面,这是一个父亲和一个儿子有生以来的第一次见面。这些对于涉案的家庭来说都是肝肠寸断的血泪,但对于神圣的法庭来说都是扰乱秩序的杂音。旁听席上的骚动很快被威严的法警弹压,那位可怜的母亲和她一脸懵懂的孙子也被友好地请出了法庭。庭审正式开始。六位被告人中四位表示认罪,第二、第三被告人不认罪。法庭调查阶段的第一个质证焦点是讯问笔录。第二被告人姜某辩称讯问时警官威胁抓自己有孕在身的娇妻、帮自己干活的亲戚小工,自己没办法,才按警官要求做供述的。其实自己设计生产的就是通厕器,不是枪托散件,枪形通厕器握把已经申请有国家批准的外观设计专利。第三被告人杨某说讯问时警官也威胁要抓自己老婆,查封塑料加工厂,只能按警官要求承认自己接受第二被告人姜某的订单加工生产时就已经知晓不是通厕器握把,而是枪托散件。实际上,生产的一直是通厕器握把,自己还专门问过有没有问题,第二被告人姜某说没问题,正在申请专利。为此,第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被法庭以没有证据线索为由驳回。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举手要求提供线索。法庭短暂休庭,法官把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叫去会议室问话,说了啥我一吃瓜群众不知道,反正回到法庭后就表示不接受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法庭调查继续。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第一次讯问笔录上记载的时间指出警方不可能在半夜的20几分钟内做完6页纸的讯问笔录。该笔录无法排除威胁逼供、事先制作的合理怀疑,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应予排除。鉴于该案一审即在中院开庭审理,属于重大案件,讯问时依法应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强烈要求控方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对此,控方回应所有讯问笔录不存在威胁的情形,法律是规定重案讯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但没有规定不同步录音录像的就不得采纳。第二个质证的焦点集中在搜查笔录、检查笔录上。第二被告的辩护人指出在案的所有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无论是白天还是半夜进行的、无论是在浙江还是在安徽进行的,笔录上出现的见证人都是同一个人“李赟”,且没有记录身份证号,故有理由怀疑这名见证人其实是侦查机关的内部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应无利害关系的要求。控方回应所有搜查笔录、检查笔录都有被告人当场签字,合法有效。第三个质证的焦点是鉴定意见书。控方提交了涉案枪形物的鉴定意见书,意见书认定涉案的枪支成套散件可组装成汽枪,经鉴定系枪支;钢管、枪形托把等均系枪支散件。一同提交的还有一份情况说明,内容是说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均有资质,鉴定合法有效。多位辩护人指出所有鉴定意见书均没有复核程序,授权鉴定人和鉴定人系同一人。鉴定意见书没有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是自说自话,没有证明力。4上午庭审只完成了控方举证,下午庭审继续由被告人举证。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当庭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和商标文书,证明涉案的枪形托把系受知识产权法规保护的高压握把通厕器部件,不是枪托散件。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个高压握把通厕器的样品。样品是第二被告人的家属快递给辩护人的。法警当场协助开拆了包裹,法官要求第二被告人当场演示高压握把通厕器的使用。由于行动不便,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庭审规则去除戒具。审判长以案件涉枪为由驳回了请求,第二被告就拖着手铐脚镣进行了现场演示。第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要求出示淘宝上正在销售的同类高压握把通厕器。这是质证的第四个焦点。对此,控方认为被告人举证应该在庭前告知,不应当庭突然举证。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临场反应敏觉,当即回应鉴于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刑诉法只对控方举证有期限要求,对辩方举证并无必须庭前提出的要求。控方还认为专利文书是第二被告人被抓后才批下来的,且权利人不是第二被告本人,知识产权局无权对该产品是否合法做出判断,第二被告人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目的。辩护人回应被查获的握把与专利文书所在图形完全一致,说明合法;专利产品本身就意味着合法,其销售都应受法律保护,不存在所谓掩盖的行为。此后,控辩双方进行了两轮的辩论,下午四点多时庭审结束。整个庭审,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张弛有度,几位无罪辩护的律师表现也可圈可点,展现了安徽法律共同体的风采。如果说有什么遗憾的话,那就是无罪辩护还失之被动,基本属于见招拆招,局限于指出控方书证的程序瑕疵而已,没有进一步主动从法律依据和法庭质证中证明这些程序瑕疵足以导致全案关键证据被彻底排除。这个遗憾可能只能等二审(如果有的话)去弥补啦!我也不想把这些二审的弹药都提前曝光啦5纵观整个庭审,焦点主要是程序问题。针对辩方指出的程序瑕疵,控方屡次以“刚才在举证中已经说过”等言辞来回应,但实际上她根本没有有效回应辩方的质证。比如神秘的见证人问题,控方的回应是搜查笔录、检查笔录上有被告人签字所以合法,但被告人签字与见证人造假是两回事。法律为什么要设立见证人,目的无非是要通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明整个搜查检查过程的合法性。如果见证人可有可无,可以随便瞎签,那么警方要失去自由的被告人签任何字都是轻而易举的事啊。又比如鉴定程序问题,控方提交了一纸情况说明,来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正如辩护人所言,这种自说自话的材料根本没有证明力。对于这些问题,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7号令)、《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侦查机关自己就是不遵守自己规定的程序。而对于同一时期公安部颁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里面涉及1.8J/cm²的枪支实体标准,侦查机关倒是贯彻得十分彻底。大体上有一个规律,侦查机关对于公安部自己的相关规定也是选择性遵守的,实体性的规定遵守的比较好,程序性的规定遵守的就比较差。其实,载目前的侦查体制下,要掩盖这些瑕疵实在太容易了,比如只要在鉴定意见书中增加一行关于复核的表述、随便找个不同的人作为见证人签下字。在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率极低的现状下,辩护人仅凭书证表面根本挑不出什么毛病。但就是如此容易改进的事,侦查机关也懒得做,检察机关也从不建议改进,法院仍照样给瑕疵抹粉;所以哪怕辩护人在法庭上质疑一万遍,这类的程序瑕疵在类似案件中依然故我,反复出现。这些牛皮藓样的程序瑕疵仿佛在昭告世人:我就不穿马甲,我连骗你的兴致都没有,我就喜欢赤果果地欺负你。庭审结束后,考虑到第二被告从未见过自己的孩子,法庭从人道主义出发安排每个家庭一个人去会见六位被告人。会见很短暂,大概一刻钟后被告人就被带出法庭、送上囚车、还押看守所。家属们围在法院出口处等着,哭成一片。一位戴黑框眼镜的被告人硬挺在车门口,踮着脚,对人群中他的亲人大喊:“不要为我担心!”警笛长鸣,警车呼啸,烈日下,那位可怜的母亲抱着自己的孙子,仍在不舍地朝囚车消逝的方向奔去。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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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漏罪指控沦为司法报复的打手——宝山火柴枪案旁听记

结果,全是大骗子!这次,这次,传说中的鉴定人根本没来(我猜这位同志应该是进电影学院进修去了)......我和辩护人一样,都有种错过一个亿的感觉。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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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射木板到射猪眼,枪支标准是怎么玩坏的

J/cm²的来源。他在论文中写道:“犯罪分子大都凶残、歇斯底里的特点,他们往往手持枪械,直抵要害(如心脏、颞骨、眼睛等),近距离和贴近距离射击。因此,衡量杀伤力时要把眼睛作为基本条件。”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