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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康,“鸡蛋里挑骨头”的扫黑先锋》一文散布不实信息的澄清

杨律 一贯刑辩 2022-12-31

2021年1月25日,“梧州中院”公号发布《谢康,“鸡蛋里挑骨头”的扫黑先锋》的文章,提到:



经徐昕先生确认,并经同案律师证实,此处所述非法采矿案,即谢康作为主审法官刚刚承办的温州商人王某等被控非法采矿案,徐昕先生是该案的辩护律师之一。文中所称的“京城”“某高校法学教授”显指徐昕先生,有律师同行看到后第一时间向其核实。该文相关内容完全失实,严重侵犯了徐昕先生的名誉权。


受徐昕先生委托,范辰律师、杨卫华律师就相关事实澄清如下:


一、徐昕先生办理该起非法采矿案件过程中从未与谢康先生私下见过面,绝对不存在“多次向谢康暗示利诱”的行为。除正式开庭外,双方仅因沟通案情见过一面,且同时有多位辩护律师及助理在场。


二、经查询通话记录,徐昕先生给谢康先生办公室座机打过4次电话,第4次其同事才叫谢康先生接电话,通话时长3分39秒,主要内容是辩护人要求开庭审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徐昕先生从未拨打过谢康先生的手机号码。


三、文中所谓“拨打手机许诺可以私下‘交流’,可以投入其门下读研究生”云云,纯属编造,情节荒唐。


四、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是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的上述申请不应被曲解为是在迫使承办本案的谢康先生“要遵循其意图审理案件”。向相关部门寄送材料是辩护人合法反映案件情况的正常履职行为。辩护人的此等行为不应被曲解为“利用个人社会影响力……以期向谢康施加压力”。该文的上述逻辑悖离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法理。


五、谢康先生收到徐昕先生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后从未“严正拒绝”,而是一直不予答复,直到近两个月后的庭前会议期间才正式答复不予取保。这种行为本身违反了法院应当三天内答复取保候审申请的法律规定。


六、徐昕先生在该案辩护过程中并未提出过回避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也未以书面方式申请过重新鉴定。本案也没有任何辩护人申请过证人出庭。谢康先生错误地把其他辩护人的申请行为嫁接到了徐昕先生身上。


七、“梧州中院”公众号在毫无证据、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即刊发该文,严重背离了客观真实的原则,且事后公布多条贬损徐昕先生的评论。


徐昕先生是著名法学家、刑辩律师。谢康先生及发布机构在该文中散布的上述不实信息严重侵犯了徐昕先生的名誉权,造成了对徐昕先生的的人格贬损,也破坏了法律共同体的健康生态,应立即删除该文并公开道歉。徐昕先生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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