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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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替代、融合协商、示范接纳:以家庭智能摄像头为例考察媒介化育儿发生路径

从媒介化理论出发,对20个安装智能摄像头的上海家庭进行深度访谈,从对城市家用媒介辅助育儿管理的分析中,丰富并完善“媒介化育儿”的概念和发生路径。研究发现,以家用智能摄像技术为例的“媒介化育儿”呈现出三个螺旋式循环过程:包含媒介时间扩张与空间在场中的延伸替代,家庭育儿分工与处理矛盾中的融合协商,以及社会化讨论与媒介合理化中的示范接纳——每个过程之间并不相互排斥,而是错综复杂的过渡或并行,需要用动态、批判的视角来观察。研究同时强调了媒介化三要素(媒介、人和社会)之间的联系。1问题提出日新月异的通讯技术和手机应用将人们的日常行为媒介化,媒介成为“我们呼吸的文化空气”(Hepp
9月3日 下午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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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蒋斗争中上海报贩的“政治生意”(1928~1931)

在中国近代报刊发行史中,报贩群体始终与政治变革紧密相连。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蒋介石实施独裁,各党派群起反对,并在上海创办报纸发起舆论,向蒋介石的权威发起挑战。当政治斗争的逻辑介入报纸发行市场,令派报行业的经营方式发生改变。由于反对蒋介石的报纸备受读者欢迎,利润水涨船高,而报贩为攫取高额利润,甘愿冒险贩卖反蒋报纸,在发行市场中形成一门“政治生意”。在“政治生意”中,报贩一方面苦心追求利润,另一方面也被深深卷入政治,使其自身成为政治传播链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8月29日 下午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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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录 | 《新闻记者》2024年第8期

年的作品里,卢曼已经明确拒绝将人作为理论基点,主张以系统作为解释社会的基点。换言之,社会的存在并非基于人类行动,而是植根于系统运行。(陆国亮)
8月27日 下午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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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丨《新闻记者》2024年第1期

小有小的用处:大模型传播生态下的小模型——概念定义、技术构造与价值角色/
1月29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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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与媒体的“协作式新闻生产”——以新京报“我们视频”为例

平台与机构媒体各有自己的优势与缺憾,在深入推进媒体融合中如何建立有效协作关系,是一个需要重视的课题。本文调研了腾讯新闻联手新京报推出“我们视频”的过程,从跨组织协作式新闻生产角度审视这个典型的中国案例,讨论双方有效协作的可能,以及未来发展中的不确定性。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兴起以来,不少传统媒体人离职加入商业性平台媒体从事新闻性内容生产。但是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腾讯等平台媒体公司只能转载、传播有资质的新闻单位生产的新闻信息。这里的“有资质的新闻单位”,指的是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公布的1358家稿源单位,包括中央新闻网站、中央新闻单位、行业媒体、地方新闻网站、地方新闻单位和政务发布平台等,超范围转载将受到处罚和通报批评。从近年来的研究看,商业网站采编资质并非热点议题。2011年时任北京市网宣办网络新闻管理处处长陈华曾发表论文指出:从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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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式舞步”:加速时代数据新闻生产中的工作节奏创新

数字技术与行业竞争等多重因素促动下,新闻的生产流通正日益加速。倚重数据质量和产品创新的数据新闻生产,如何能够在跟进社会热点的同时维持对专业品质的追求?本研究对处于国内行业领先地位的澎湃美数课栏目进行了为期7个月的参与式观察及半结构访谈。研究发现:一线从业者通过发展出“前置节奏”、“等律节奏”和“组合节奏”等差异化的工作节奏来完成报道任务并探索产品创新,而其产生和维系得益于报道团队和从业者在一线生产中的灵活“对标”与“展演”,构成更具实验性的“策略式舞步”。客观地看待这种“加速”,正是其与从业者的产品创新追求形成的复杂张力,共同塑造了数据新闻的当下样态。在此之中,“节奏创新”可被视为新闻产品创新的支持体系,其与所在媒体机构对“传播效率”的强调相互促进,但其自身的维系亦尚存诸多不确定性。引言数字技术与行业竞争等多重因素促动下,新闻的生产流通(circulation)正在加速。专业新闻业日渐失去其对时间的掌控力(Zelizer,2018;王海燕,2019),大量社交媒体和聚合类平台上涌现出此起彼伏的社会热点,为维护自身权威,机构媒体不得不主动跟进并形成压迫式的产出要求(Starkman,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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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深入与链式共进:2022年中国网络内容治理报告

本报告延续“2021年网络内容治理报告”的思路,对2022年该领域的三个主要板块的八类典型议题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网络内容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安全意识、治理主线与三方力量的结合,治理已深入到数据与技术层,并触及经济问题与网络安全,具有渗透性与灵活性。一条包含数据要素、网络内容、平台监管、经济秩序、意识形态在内的治理链条正在形成。随着网络内容治理涵盖的范围与深度不断拓展,新问题与新现象不断涌现,未来或将面临更多挑战。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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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路:塑造主流舆论新格局的创新路径

二十大精神学习笔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塑造主流舆论新格局”,明确了新时代新闻舆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从2014年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成几家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集团,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到2019年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形成资源集约、结构合理、差异发展、协同高效的全媒体传播体系”,再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建设全媒体传播体系,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一直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核心战略。如何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塑造主流舆论新格局?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涌现出不少成功案例。被誉为2022年度政务传播领域“宣传战线第一公号”的“浙江宣传”就是其中之一。2022年5月30日,由浙江省委宣传部打造的公众号“浙江宣传”正式上线。截至2023年1月3日,“浙江宣传”上线219天,粉丝量244.2万,共发文章464篇,其中有319篇的阅读量达到10万+,占总发文量的68.7%,阅读量最高的文章是《“人民至上”不是“防疫至上”》,达到1994万。解码“浙江宣传”如何在日趋激烈的新媒体竞争中横空出世、脱颖而出,对于新时代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塑造主流舆论新格局具有重要启示。01“浙江宣传”舆论工作的创新探索1.高质量内容在媒体融合发展的过程当中,到底是技术为王,还是内容为王?“浙江宣传”的个案告诉我们,“好看的皮囊千篇一律,有趣的灵魂万里挑一”。技术固然重要,但好的内容才是灵魂。“浙江宣传”的高质量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切热点。热点就是民心。面对热点,如果我们不主动去回应,而是选择沉默,选择装睡,就等于放弃了舆论引导的大好契机。例如,佩洛西窜台、重庆山火、明星考公、二舅、董宇辉等,都是时政和社会热点。“浙江宣传”对热点议题进行分析、解读和评论,不仅引导了舆论,而且赢得了民心。二是有态度。自媒体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信息超载、信息泛滥的时代。我们不缺信息,缺的是理性的观点,缺的是体现价值、彰显意义的评论。比如,“浙江宣传”最受欢迎的文章之一《嘲讽“小镇做题家”是一个危险信号》,在标题中就立场鲜明地亮出了自己的态度,在当时价值观比较混乱的舆论环境当中,这篇文章有效地引导了舆论的走向。三是讲故事。一方面,讲故事是人类的本能,人类在讲故事的过程当中,定义自我,理解他人,传播信息,沟通情感,形成认同;另一方面,讲故事之所以有效果,也有科学依据,也有心理机制。人类叙事通常有两种典型方式,一个是主题叙事,一个是情节叙事。研究发现,人们更容易理解和记住后者。“浙江宣传”很多成功的文章,都是讲故事的典范。四是长知识。“浙江宣传”有大量的文章,谈的都是浙江风物、人文历史,常常会让人感觉,看到就是赚到,不看就是损失。例如《为何总有人把“浙江”读成“折江”》一文,首先强调“浙”字的正确发音,然后分析“浙”字被念错的三种原因,进而点出“浙江”的历史、地理和文化内涵,既普及了知识,又推广了浙江的文化。五是显深度。现在很多公号,卖萌是学会了,但是怎么在卖萌的同时还能体现理论性、思想性,如何呈现表象背后的本质,如何揭示现象背后的规律,还需要进一步努力。毕竟,主流媒体和政务传播不能只靠卖萌,还必须肩负引导舆论、传播知识、繁荣文化的重任。将有价值的知识和观点真正让公众理解、接受、认同,“浙江宣传”也为我们树立了一个榜样。2.表达接地气现在网上流传一句话,“新媒体时代,见鬼也得说人话”。这句话说的可能有点夸张了,但它指出的表达方式转变问题的确值得重视。“浙江宣传”主要从三个方面力求“说人话”:一是起好标题。如何因应当前新媒体时代的媒介特征,适应新媒体时代的传播规律,制作传播效果好的标题,是一个重要问题。“浙江宣传”的标题大体上有三类:观点型,直白地通过标题表明态度,如《历史不会浓缩于一个晚上》;悬念型,通过问句的方式,设置悬念,激发读者的兴趣,如《墨汁的甜味从哪里来?》;数字型,对纷繁复杂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的要点凝炼,如《“低级红”“高级黑”的六种形式》。二是写好句子。“浙江宣传”的句子呈现以下几个特点:多用短句。例如,《为何说“强起来”是中国的必答题?》一文,用了三个短句,凝练、有力地表达了主题思想。多出金句。《历史不会浓缩于一个晚上》文章不长,金句不少。用了一个非常形象的下棋比喻,把复杂的问题分析得丝丝入扣。句句上口。叶圣陶先生说,写文章就是写话。话怎么说,文章就怎么写。文章要让人读起来像讲话一样,朗朗上口。以《“百日”了,我们想到了9个字》为代表,“浙江宣传”的文章给人很强的节奏感。三是用好网梗。网梗跟热点一样,也反映了民心,甚至更加直接地体现了社会焦虑和精神痛点。“浙江宣传”有很多文章都巧妙地运用了网梗。《家与国,双向奔赴》、《“诗和远方”如何更好“在一起”》、“宇宙的尽头不是考编,奋斗才是通往成功之路永不过期的‘通行证’”等都是很好的例子。以网梗为入口,通过关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和困惑,使权威声音直抵人心。3.用真心互动“浙江宣传”非常重视与网民的互动。在《历史不会浓缩于一个晚上》的互动评论区,一位网民留言说,“浙宣水平high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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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军:国际传播能力跨媒介提升的三重维度

二十大精神学习笔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和多层次文明对话,不仅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有利外部舆论环境的必然选择,同时更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积极贡献的有效方式。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离不开富有想象力和包容性的提升路径,既要契合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崛起态势,又要顺应“全媒体建设”的实践指向,如此才能培养起外国受众对中国魅力的亲近感与认同感。在这方面,美国媒介文化学者亨利·詹金斯(Henry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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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安:在多元语境下理解国际传播效能命题

二十大精神学习笔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这是在党的全会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国际传播的“效能”的概念。在新闻传播工作中,学术界比较熟悉的概念是重视传播“效果”。与以往国际传播效果相比,效能概念的提出,反映了当前我国国际传播工作的主要特点。所谓效能,是一个更加复杂的概念,是效果和效率的统一体。在当前国际传播中,反映的是一定条件下完成既定传播目标,实现传播效果的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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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甫: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凝聚共识

二十大精神学习笔谈党的二十大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愿景,须凝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合众力,汇众智,打造最大同心圆。二十大同时提出,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工作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意识形态的本质功能就是,通过特定意义框架的建构,编织社会共享意义系统,凝聚广大人民群众共识,为共同行动提供认同驱动力。简而言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团结一致,共同行动。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凝聚共识人是意义蛛网上的“蜘蛛”。意识形态的作用就是为社会系统中的行动主体提供共同分享的解释框架。意识形态是社会行为人理解其周围世界的中介,是社会生活中的意义、符号、信仰和价值的生产过程,是个体得以建立其社会关系结构的必不可少的媒介。意识形态提供了一种解释框架,借助于该框架,人们得以解释、理解、体验和生活在一个能找到自身、意识到自身存在的社会环境中。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不是一个由个人的想象所产生的问题,而是一个能被社会地投射的概念系统问题,这种投射构成了一个社会地建立起来的概念集合体(Altrusser,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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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百精:交往革命与人的现代化

二十大精神学习笔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突出强调了现代化和复兴之路的一个重要价值基准:人的全面发展。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而人非独存的个体,交往的现代化或人在交往中使自身现代化,乃现代化应有之义。若将“传播”的本义还复至交往,且将交往理解为事关人之存在、共同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基源问题之一,那么传播学理应更关怀“现代人”的命运,担起交往现代化的历史主题,提供本学科视野的现代化论述。对交往、现代性、人的现代化问题的讨论,首先应回溯至马克思。面对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化、城市化的迷雾和忧思,马克思提供了现代化的新版本。“马克思既是资本现代性的批判者,也是新现代性的建构者”(臧峰宇,2022)。交往是马克思分析社会历史问题的基本视角:作为现代化的结果,历史之所以成为世界史,实因个人、民族和国家之间的普遍交往。在《哲学的贫困》、《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述中,马克思将交往关系视为生产关系的重要形式,交往与生产力同为建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范畴。正是由于“交往手段的影响”,特别是交往革命与生产力革命的协同互构,现代化从一国一域推扩至全球,世界史亦因之得以发生和迁转,“作为世界史的历史是结果”(马克思,恩格斯,1979:48)。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传播学诸领域,马克思的人学、现代性思想和交往理论皆有丰富阐发,而尚缺少对交往革命、现代性与人的现代化问题的整体关怀和融贯解释。马克思对此的核心主张,大抵可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现代化说到底是人的解放,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二是鉴于人乃天然共在的交往者——“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故“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体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是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马克思,恩格斯,2012:199);三是个体以共同体价值为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共同体吞没个体,共同体实为“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2012:422)。马克思反复申明,历史的行动者只能是“现实中的人”,“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加之前述交往革命乃现代化重要历史动因的论述,马克思的逻辑主线清晰可察:以交往革命推进现代化,寻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交往革命的主体是人,现代化的目标在于人的解放,因此现代化实则是一个从人出发、复返于人的历史进程。学界多以信息革命、媒介革命、技术革命、舆论革命等概念指称当下剧变的传播境况,此皆属标举一隅的概念化方案。譬如媒介革命路向的研究,将媒介形态变革及其深度融合、媒介物质性基础的扩充和显化、媒介“反客为主”后的媒介化社会建构等问题“中心化”,对传播介质迁转给予纵深观照。新媒介、新场景和新问题或可辟出新论域、新知识,却也有片面深入的学术局限。若假以历史的、人文的眼光,寻找一个总括式且直契基源问题的命名方案,则应重启马克思的交往革命概念。此一概念可容纳传播或曰交往的信息、媒介、技术诸维度,更重要的是强调以人为历史的行动者,且通往现代化的历史主题。从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的社会历史语境看,马克思关于交往革命与现代化的论断非但不过时,而且提示我们更加重视国家现代化进路中人的交往境况。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重塑、全球化转型和新技术革命突进等大势之下,交往革命正深度介入政治、社会、国家和文明秩序建构,亦牵连个体存在和共同体命运选择。这包括新闻传播学最为关切且擅长的中微观问题探究——如舆论演进、媒介使用、内容生产、用户关系、算法伦理、元宇宙场景等,但绝非仅限于此。实际上,历史已再度行至让人“认识你自己”的紧要时刻。而人对自己的整全认识,非从物我、我他交往关系的复造和更新起步不可。此中一些问题是中国式现代化独有的,也有一些问题是世界性的,另有一些古今接续的历史之问,须于古今中外十字路口的对照、对话中,觅得解题的思想线索。西方的现代化论述也注意到了交往革命问题,但长期受困于三种流行的交往危机话语:一是主体哲学危机,启蒙和现代性“意外”造成了片面的主体性,个体据于单一主体性和主客二元论,溺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持续冲突之中,成为要么不交往、要么交往即斗争的孤立原子;二是理性危机,现代性在告别传统理性后,对进步、效率和计算的强烈追求造成工具理性至上而价值理性衰微,基于超越性价值、普遍德性、深度情感的自我认同与交往共识亦随之颓散;三是大众话语危机,现代性许诺了大众社会的神话,而当个体汇聚为群体——以大众的面目进入公共表达和行动空间,则将产生勒庞、李普曼等精英主义者宣称的“乌合之众”或“幻影公众”效应,陷入非理性的迷思、暴躁和癫狂。为克服“唯我论”、“唯理论”个体的离散和群集交往的非理性,哈贝马斯、罗尔斯等提出了交往理性、公共理性等著名的替代方案。但是,他们的方案仍停留于程序或工具之维,人只是对程序理性负责的抽象的交往者——处于无思、非思或均质状态,交往主体的生命意志、价值选择和特殊尊严被遮蔽了。同时,交往理性并不许诺对话结果的实质之善,公共理性只能落实为某些证成公共理由的规则、程式和方法。正如伽达默尔等批评者指出的那样,这些方案实将真理问题窄化、退缩为方法问题。更多的批判来自后现代主义者,他们宣称“理性不太可能使我们走在一起,而是倾向于把我们驱散开来”,在自我实现、完美生活、公共之善等根本性问题上,“我们讨论得愈多,我们的分歧就愈多,甚至我们与自己的分歧也会愈多”(拉莫尔,2010:11)。孤立的个体、迷思的群体和非思的对话者,承受并持续加剧着交往危机。即使新科技创造了空前便利,交往的时空和工具革命不断爆破,危机境况亦未得到根本改善。深究下去,只要西方现代性观念中对理性和主体性的预设,仍仅落在个人主义之上,原子主义、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就会随形而至,个体和群体的“沉沦”即难以克服。此即须以人——交往的共在者——为主题和目的,重思交往革命,重申交往现代化。若无人自身的现代化,国家叙事层面的现代化未免凌空高蹈而终堕空心化。在这一点上,西方现代化理论尚无实质突破,深陷个体与集体(社群、共同体)、自由与秩序、工具与价值等二难,未能建立人的现代化与国家现代化的完整思想连接。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现代化提供了新选择,亦应在交往现代化上破题,产出在地思想、知识和经验,并持续增进其世界意义。中国传统人文思想有一重要方法论:返本开新。一如前述,若将交往视为人之在世方式——个体安身立命、我他共在、物我相成、族群与文明存续机制,那么中华文化实已积存悠远、厚实的思想遗产。我们的任务是重返传统本源,重振其中的优秀成分,使之与马克思主义交往观和当下的交往境况相结合,为交往现代化补给历史资源。作为共在的主体,人何以能够交往?当此一疑问被提出来时,已经存在三个预设:首先,共在的人不能不交往,若无交往则人之共在是不可能的,因此是一个直指人之存在本身的疑问;其次,人得以从万物众生中抽离、超越出来,获得主体性的反思力和行动力——包括交往的能力,创制属人而非属神或纯自然的世界,必有其独特的内在本质,譬如天性、心性禀赋所赋予的自由道德意志;最后,除了内在禀赋的唤起发动,人的交往和共同生活须由外在规范来担保。第一个预设是亚里士多德式的,“人是政治的动物”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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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正能量粉丝”:粉丝文化的平台治理研究

社交媒体平台越来越成为粉丝文化生产、传播与治理的重要场域,其中粉丝文化治理是理解此场域的关捩点。研究通过参与式观察和深度访谈发现,微博平台将法律、社区规范、算法技术等统筹起来进行粉丝文化治理,国家、社会与用户三者之间共同构成了平台治理的主体框架和逻辑秩序,并生成“正能量粉丝”与新粉丝文化逻辑。研究揭示了我国社交媒体平台参与社会治理的独特逻辑及其互动结构,为理解我国平台社会中独特的治理模式与粉丝文化趋势提供了新视角。一、引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十八大以来,我国“文化事业日益繁荣,网络生态持续向好,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这一局面的形成,与持续不断的平台治理,特别是粉丝乱象整治是分不开的。近年来,平台研究兴起,其中治理问题占有重要地位,有效的平台治理是为了避免损害国家、公共或者用户利益(Wachhaus,
2023年3月2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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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危机”下的全球新闻传播新趋势——基于2023年六大热点议题的分析

在疫情反复、地缘冲突、经济下行并存背景下,人类社会正在进入以“Permacrisis”(持久危机)为特征的新时期。全球新闻传媒业在制度、生态和技术层面的发展方向也面临着高度的不确定性。本文基于PEST分析的框架,利用扎根理论的方法提炼海外学者和媒体人对于2023年全球新闻传播发展趋势预测的访谈,形成了政治层面,跨国危机凸显数字平台网缘政治格局、国际新闻报道要求真正实现“国际化”;经济层面,老牌社交媒体衰退危机与新兴社交媒体“TikTok化”并行;社会文化层面,视觉内容生产变革背后的“零信任社会”危机、面向数字时代的算法素养教育升维;技术层面,人工智能挑战新闻采编部场域惯习等六个维度的问题,对2023年的全球新闻传播业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分析。2022年末,柯林斯词典宣布将“Permacrisis”(持久危机)一词定为年度词汇。这个由“永久”(Permanent)和“危机”(Crisis)组合而成的词语被定义为“长时间的不稳定和不安全状态”。在经历了新冠奥密克戎变种席卷全球、俄乌冲突带来持续地缘政治冲击、欧元贬值引发欧元区经济危机、美国中期选举加剧内部意识形态分裂等一系列全球性和地区性的社会危机之后,“持久危机”一词恰如其分地概括了当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如果说2016年特朗普胜选与英国脱欧等危机还被归纳为具有“黑天鹅”性质的偶发事件,那么2022年的一系列跨国危机则印证了“持久危机”所指涉的不稳定与不安全情形的常态化。全球新闻传媒业作为国际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面对着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持续危机(Mina,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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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西方传播学研究年度报告

本报告旨在梳理2022年西方英文传播学研究的热点议题与研究趋势。通过对于5本传播学SSCI一区期刊的编码,最终遴选出政治传播、平台研究、社会不平等/边缘群体、新兴技术、人际传播、儿童/青少年与媒体、性别研究、组织传播、游戏传播、叙事/符号研究这10个热门研究领域。在此基础上,本报告对其中包含的10个具体核心议题进行梳理,并尝试对研究趋势做出述评。与去年相似,2022年的西方传播学研究图景仍然着力于对新兴媒介技术的探索,以及跨领域的视角整合。除此之外,研究者还特别强调在具体的情境中关怀多元群体的媒体使用境况。本报告试图通过对2022年传播学期刊论文的收集与梳理,对过去一年西方传播学研究进行系统性回顾,尤其侧重回答两个问题:一是西方传播学研究主要关注哪些重要领域,二是在这些领域中生发出哪些具有启发性的视角和观点。为了完成这一工作,我们选择了五种英文传播学期刊在2022年发表的共计355篇论文进行主题编码。这五种期刊的选择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首先,它们均处于2022年发布的SSCI期刊影响因子排名Q1区,分别处于第三位、第六位、第九位、第十二位和第十三位,因此可以说,这五种期刊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西方传播学领域最高研究水平。其次,它们是Q1区综合性相对较强的学术期刊,收录论文的议题广泛,因此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新近传播学研究的议题分布。传播学自诞生之初便处于跨学科的“十字路口”,且被形塑为一个汇集众多学术源流和社会、历史议题的研究领域(Craig,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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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西方新闻学研究年度报告

本报告以四本新闻研究SSCI期刊2022年发表的研究型论文为索引,分析本年度西方新闻学研究的关注热点和研究旨趣。报告在综合关键词主题聚类结果和期刊专题的基础上,提炼出十个关键研究主题,即新闻与政治、新闻与新冠疫情、新闻与用户/受众、新闻生产、新闻专业主义、虚假新闻与事实核查、新闻与身份政治、新闻与社交媒体、新闻与环境/气候问题,以及另类新闻媒体,并对以上主题研究进行系统性的综述。报告发现,在对经典与前沿主题探讨不衰的同时,实践动态与学界意志是推动热门主题研究发展的主要力量。此外,理论与方法应用上的进益仍是当下新闻研究的主要课题。引言随着西方数字新闻实践的发展,新闻学研究成为一个初具凝聚力,也不断面临挑战的传播研究子领域。虽然对现代新闻业的学术关切可追溯至上世纪初的美、英、德等地的社会科学界,但是以新闻业为“终极关切”的“新闻研究”却一直面临着划定学术边界的难题,处在学界和业界、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场域之间反复拉扯的紧张关系之中,新闻研究的发展充满了冲突和不平衡(泽利泽,2004/2022:22)。最近二十多年来,西方新闻学才逐渐迈向一个具有研究共同体意识的领域,新闻学学术期刊的创刊、学术部门的创建和相当一部分学者共享的共同体意识,正在建构和展示“新闻学”作为一个单独领域的关切视域。然而,新闻学研究内部面临的最大挑战仍是形成一套基本的认识论共识、整合的理论体系,从而将新闻业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相连接的问题(Erjavec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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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球新闻创新报告

在对2022年中外数百篇有关新闻创新实践与理念的论文、报告和文章进行系统性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创新实验室研究团队对2022年全球新闻创新现象进行了综合评述。报告从整体上分析了全球新闻业在新闻环境方面的变化、多元新闻行动者网络的建构新局和2022年度12种重要的新闻创新行动,以期给中国新闻业的实践者、观察者提供全球视角的参照。这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创新实验室第三次发布“全球新闻创新报告”。研究团队对2022年中外重要学术期刊、新闻业观察站点发布的论文、报告与分析文章进行系统性文献分析,试图继续从整体上把握全球新闻业在新闻环境方面遭遇的重要变化、多元新闻行动者网络的建构新局,以及更为具体的新闻创新行动的指向和策略,并期待能给中国新闻业的实践者、观察者提供一个全球视角的参照。一、报告说明本报告继续使用系统性文献综述(systematic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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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传媒伦理研究报告

本文是《新闻记者》第10年对传媒伦理相关情况进行梳理点评,除了对2022年度总体表现进行述评之外,特别指出若干突出问题,包括:疫情期间,媒体成为生命健康的救护中介,但也因缺乏与广大普通民众的共情受到诟病;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专业媒体缺席,对媒体公信力造成损害;刘学州事件报道等凸显了网络暴力治理的困难,也提出媒体如何与网络用户实现良性沟通的新问题。2022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十年来,“网络生态持续向好,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这一成绩的取得,与传媒业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深度融合发展,不断调整完善专业行为规范是分不开的。二十大报告也对传媒伦理实践提出更高要求,最核心的就是“坚持人民至上”,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传媒业发展的根本宗旨、基本立场,也是一切传播活动的行动指针;而“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塑造主流舆论新格局,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既指明了传媒业未来发展方向,也蕴含了传媒业伦理体系建设和规范调整的努力方向。刚刚过去的2022年,对于中国新闻媒体也是极不平凡的一年。我国各级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及其诸多工作者,按照一贯的职业道德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发扬脚踏实地的作风等优良传统,做出了有目共睹的努力。根据2021年中宣部、中国记协制定的《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全国性行业类媒体和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主要媒体,每年都要就履行政治责任、阵地建设责任、服务责任、人文关怀责任等诸多方面逐项做出公开报告。这种业内检视,可以对我国机构媒体伦理状况做出比较全面的评估,本文则继续从外部观察视角,选择部分传媒业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问题,作重点式的梳理和点评。一、2022年传媒伦理问题的突出特点“疫情”,是伴随2022年始终的关键词。众多媒体人克服重重困难,履职尽责,不但担当着信息传播的中介,而且往往成为救护生命的中介。与此同时,普通用户也积极行动,用各种方式记录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形成零散琐碎但亦能透视时代与社会脉动、极富生命力的用户新闻叙事。特别是很多由于疫情原因面临各种危难的普通人,借助社交媒体分布式连接的特点,通过在线救助文档等形式,激活社会网络、融汇一手信息、辅助救援实践,连通救助资源(闫岩,2021)。不过,也有某些媒体的疫情报道,让普通群众感到不够贴近、缺乏共情,受到诟病;用户传播虚假信息的问题,也引发普遍关注。从伦理失范角度,2022年媒体专业实践中仍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案例。比如东航坠机后某行业媒体误报第二个黑匣子找到的乌龙新闻事件、少数媒体有意无意以耸人听闻的“杭州马某被抓”标题误导受众的事件、AI创作的重庆缙云山大火抢险救灾图片被当成新闻照片广泛转发,等等。这些既是老问题,也包含有新特点。不过总体来说,经过后续各层面传播行动者的追踪和讨论,大多迅速得到澄清。与之相比,更令人们忧虑的是,2022年全国瞩目的丰县铁链女事件、唐山打人事件等,都是由政府部门迅速组成调查组,得出最终结论,专业媒体则未能及时深入现场展开调查报道。就像胡锡进所批评的,社交媒体讨论喧嚣一时,专业媒体却“干干净净”。新闻业以挖掘真相为追求,这种状况,无疑大大损害了“新闻权威”。而将揭露真相的责任都集中于政府机构,也弱化了社会自我调节的功能,加大了政府部门的压力,一旦群众有疑问,伤害的将是政府的公信力。2022年上半年,新京报的刘学州报道、每日人物的东航失事客机遇难者报道,都引发较大争议,网络用户对相关媒体多有批评,甚至出现“网暴”现象。网络媒体开放了公共讨论空间,专业传播者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受到用户的批评甚至挑剔,从理论上说,这正是检视传播规范、形成伦理共识的良机,但这两家媒体不约而同,都采取了“沉默”应对的方式。从世界范围看,网络用户对专业媒体批评甚至攻击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大多数媒体及记者也是采取拒绝回应的策略,甚至关闭报道评论区。这其中固然有媒体人自视为精英阶层,无意与普通网民沟通对话的傲慢与偏见,更主要的,则是由于网络批评裹挟了太多情绪甚至恶意,无从展开理性友善的交流。在新闻业危机的情境下,这类事件频发,更强化了人们对专业媒体的不信任感,造成新闻人的精神压力,从长远来看有可能导致职业倦怠、寒蝉效应和自我审查等问题(白红义等,2023;新闻创新实验室研究团队,2023)。这个情况值得引发更多重视与讨论,借鉴国外传媒业的做法,可以考虑通过行业协会或专业组织展开调查并回应用户对媒体的批评。在此,本文针对2022年受到广泛关注的传媒伦理问题及典型案例,分别加以梳理评析,以期为我国传媒伦理建设留下一些有价值的样本。二、疫情报道:务必契合群众实际感受,防止空洞的宏大叙事新冠疫情一方面带来对人们身体健康的威胁,另一方面由于城市静态管理,也造成人们正常生活、就医等困难。据财新网2022年9月2日报道,全国新增本土新冠感染者1819例,涉23个省市自治区的95个地级行政区,因疫情处于部分或全部静态管理的包括7座省会城市、1座直辖市在内的33座城市,超过6500万居民受到影响。——这仅是一个特定时间段的情形,此前此后,全国各地类似情况相当普遍。为应对疫情管理的不确定性,很多机构媒体分成两组人马,一组在本机构内,一组跑外勤,轮流值守,以保证正常的新闻生产。很多新闻人被封控在家或感染病毒,则将镜头转向身边,转向自己,真实记录这特殊年代的点点滴滴。就如人民日报上海分社副社长李泓冰(2022)所描述的:“睡行军床、吃方便食品,奋力制作上海抗疫全媒体报道。居家隔离的记者们仍在奋笔疾书,在小区一线拍摄医者和志愿者的记者也纷纷化身加入志愿团队。……写、摄、编、播是必备本领,报纸、电台、电视台的媒体边界早已消失。在应急采访的日日夜夜,人民日报记者和这座看似静默的超大城市,和2500万常住人口以及数百万的流动人口,同呼吸、共命运。”这种工作状态,在2022年是全国很多新闻人的共同经历。及时传递疫情信息,帮助人们科学防疫,媒体发挥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由于城市静态管理的原因,正常生活秩序被扰乱,特别是就医、断药等问题,同样是群众生命所系。在帮助群众解决具体生活困难方面,不少媒体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以上海为例,3月25日新民晚报在多家平台推出融媒互助服务类平台——战疫·帮侬忙。4月22日起,又在今日头条、抖音开启“紧急求助热线直播”,每天2个多小时在线为民排忧解难,连续直播41天。截至6月1日,新民晚报“战疫·帮侬忙”融媒体平台共推动解决各类问题2.13万件。澎湃新闻于2022年3月24日推出战疫服务平台,收集、推动解决市民“急难愁盼”问题,全天24小时运转。从3月24日上线到6月1日上海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服务平台仅主站就收到求助留言近9400条,由记者直接推动解决的求助1200余条,向有关部门转报线索约3900条,刊发相关报道250余篇。这些数字,从一个侧面说明媒体实实在在履行着人民至上理念,也显示媒体是协同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危机环境下,正常秩序被打乱,不确定性增强,群众难免产生焦虑、恐慌之感,各种传言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传播,引发更多紧张情绪。一些关切人民生活秩序、生命健康的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完整、不透明,也引发人们的各种揣测,成为失实信息产生和流传的重要原因。对此,主流媒体同相关部门一起为澄清事实、稳定人心做出重要贡献。比如2022年上半年,由上海市网信办与解放日报社合力打造的“上海网络辟谣平台”积极主动发声,强化释疑解惑效果,并总结出有效辟谣的两点经验:涉及公共政策的传言,宜由政府部门出面发布权威信息,一锤定音;涉及个体民生的传言,宜由媒体跟进调查,多方采访,还原真相(王志彦,2022)。自新冠疫情暴发以来,除了机构媒体,各种自媒体以及普通用户,也在通过文字、视频、音频等多种形式记录疫情中的社会生活及个体感受,形成与主流叙事不完全相同的民间言说(刘鹏,2020)。两厢对照,凸显了主流媒体报道还需更加切合普通群众感受的问题。2022年11月29日,浙江宣传公众号(之江轩,2022)发文批评以“防疫至上”代替“人民至上”的现象。文章指出,有些地方政府“以防疫为名,轻视民生经济,轻视百姓生活,更有甚者在政策执行中默许‘只有新冠是病,其他病无关紧要’,扭曲了‘生命至上’理念”。有的地方“给防疫‘层层加码’,目中没了法律、没了规则,甚至想出各种招数‘对付’群众,让百姓寒了心”。这些“滥用权力、为难群众,导致防疫变了形、走了样,有的表面上不说封控实则就是在封控,漠视群众利益和民生诉求,随意打断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更有甚者置群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伤了群众的心。甚至还有些人,借机发疫情财。相比疫情,这些现象刺痛人心”。这篇文章成为被广为转发的“爆款”(韦路,2023),可见群众对以防疫之名“层层加码”的不满甚至愤怒。但是在为“浙江宣传”文章叫好的同时,也需要反思,为何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少有主流媒体主动对相关问题进行公开报道、施行舆论监督?主流媒体的缺位,既不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也损害了媒体公信力。2022年冬,国家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北京等各地感染者日增,但是国家卫健委每日通报的疫情数据却呈下降趋势,与群众切身感受明显不一致。对此,国家卫健委做出解释:由于核酸检测改为愿检尽检的策略,无法准确掌握无症状感染者的实际数量,因此从2022年12月14日起不再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数据。这一从实际出发的调整受到群众肯定。其实,类似从部门工作逻辑出发,造成与群众切身感受脱节的问题,在疫情相关宣传报道中也有不少。比如在城市封控期间为了稳定人心,播发商品供应充足、市场人头攒动的报道,以记者个人的体验来说明保障工作完善等;大面积感染后,同样“阳”了的记者入住条件较好的方舱医院,以反映医疗保障资源的充足等,都引发受众的普遍反感,特别引发那些由于种种原因遇到困难的群体的负面情绪。就像疫情期间人们经常说的:时代的一粒沙,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与最普通的百姓同理共情,从他们的视角和感受出发,反映他们的生活实际,帮助他们排解困难,开放疏导情绪的窗口,才能真正实现“人民至上”的宗旨。另外,部分抗疫报道热衷宏大叙事,语言浮夸,缺少与普通群众的共情,反而起到负面效果的问题也值得重视。宏大叙事以对社会、文化、历史规律的根本性把握为论证基础,较多使用总体性概念、排比句式、象征性修辞,以体现雄壮宏阔的叙事格局,往往具有提振信心、凝聚人心的传播效果。但是宏大叙事必须以真挚细腻的普通人情感、丰富生动的日常言说为基础,围绕疫情,大量民间叙事构成丰富的微观甚至颗粒度文本,形成普通用户对这段难忘历史的个体阐释,如果媒体一味迷信宏大叙事的雄辩效力,疏离民间叙事,在具体社会民生议题中失语,则难免变成高高在上、浮光掠影、华而不实、矫揉造作的空话大话。传播学研究早已证实,文本的解读权力属于受众,正面报道也要讲求“时度效”,否则反而会引发群众的对立性解读。三、刘学州事件:网暴问题已成互联网空间附骨之蛆,“家事”报道须挖掘公共价值2021年12月,刘学州在网上发布寻亲视频。在视频中,他自称由于父母未婚生子,在3个月大时将他卖掉。随后,刘学州在微博、抖音连续发布自己的寻亲历程,新京报“我们视频”等专业媒体也跟进报道此事。刘学州在警方帮助下很快找到亲生父母,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22年1月17日刘学州爆出与亲生父母的矛盾,称亲生母亲将自己拉黑,由此成为事件转折点。我们视频1月18日的报道《男孩寻亲成功后被生母“拉黑”,生母回应》对刘母进行电话采访,刘母称“曾借钱让孩子去三亚旅游”,“刘学州多次要求他们为其购房”,“威胁生父母分别离婚”等。新京报微博次日也发布了同一条报道。1月24日凌晨刘学州自杀身亡,引发人们广泛的同情。网络用户回溯此事,发现刘学州曾于1月19日发微博驳斥其生母的说法,并引用了上述新京报微博报道截图。其抖音号也曾表示对“无良媒体报道掐头去尾,一些不知情的网络暴力,冷漠可恨的血缘关系”的怨愤。很多用户由此认为,正是新京报的报道导致对刘学州的网暴,进而对新京报展开网暴。从公众号“旧闻评论”的梳理厘清中,基本可以得出刘学州之死与新京报报道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其中一个有力证据是,新浪微博官方提供的对刘学州私信网暴的高峰是1月17—18日,而新京报采访刘母的报道发布时间已是18日23︰46(照相的宋师傅,2022)。尽管如此,新闻学界业界仍对新京报该则报道只呈现一方声音,未能实现平衡报道表示质疑。如中国传媒大学黄典林认为,这则报道只采访到刘母的一面之词,其他信息全部转载自社交媒体。整个报道仅在最后提到“记者多次联系刘学州,均未得到回应”。如果记者能够再多些耐心,多尝试不同渠道联系他,而不是急着赶截稿时间的话,整篇报道不至于完全变成生母观点的传声筒(DIANLIN2020,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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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丨《新闻记者》2023年第1期

“持久危机”下的全球新闻传播新趋势——基于2023年六大热点议题的分析/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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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媒介“安魂曲”的数字遗产

数字技术的发展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留下的足迹越来越数字化,这些足迹在用户去世后转变为数字遗产继续存储在网络空间,如何处理数字遗产成为当今人们关心的重要议题。本文从媒介视角来解读数字遗产的价值属性,将数字遗产视为一部由媒介技术演奏的“安魂曲”,在死亡的序曲、记忆的间奏和爱的终章中,勾连起逝者、生者和技术平台方之间的对话,跨越现实时空和虚拟时空、生存世界和死亡世界等的界限,突出数字遗产的对话性特点,重新理解数字时代的死亡与哀悼。此外,人们需警惕技术带来的失控风险,在数字遗产搭建的对话中不断自省,尊重生死变换的自然规律。2021年6月,美国苹果公司宣布在系统中增加“数字遗产联系人”(Legacy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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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信息传播机制变迁研究(2001—2021)

自2001年起至今,人肉搜索历经二十余年发展,在性质、频率、效率、烈度、组织形式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改变,却始终活跃在网络空间,负面影响难以消除。本研究认为这是由于从论坛时代到微博时代,人肉搜索发生机制经历了潜移默化的变迁。通过网络历史记录、新闻报道和研究论文数据库检索,本研究搜集筛选了20多年来中国境内发生的131起有公开记载的人肉搜索事件进行过程分析与观察,发现2015年之后的人肉搜索从“场所”主导的活动转变为用户主导的活动,形成了自组织,通过集群智能达成合作,过程中充斥着跨平台信息交换、自发性信息整合以及边整合边传播等新特征,导致其自组织边界不清、参与者规模难以衡量、发起门槛降低、更易失控及更难问责。一、研究背景在中文语境中,广义的人肉搜索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网络寻人、在线问答等曾经都包括在内。2001年这种现象刚出现时,因网络普及率、技术便利性等方面的条件尚未成熟,还不足以产生巨大影响,直到“铜须门”、“华南虎”等事件出现之后才备受关注,在实践中,其外延逐渐缩窄,后仅指以网络为平台,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搜索整理各种信息,追查某些事件真相或人物身份并给予曝光的活动(付琳,2017),学者总结其具有可参与性(accessibility)、大众化(popularization)、无中心性(centerlessness)、信息及时性(information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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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军说媒(32)| 新闻的未来:媒介化社会的“公事公办”

与工业时代有序的累进式发展不同,科技进步如今进入一个爆发式且往往是颠覆性的阶段,犹如一本刚印好的日历,还没等翻开就已经跨年。因此,任何对未来的预测都近乎妄言。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人类社会已越来越媒介化。所谓社会的媒介化,简单来讲,即媒介技术对社会的全方位介入和渗透。这个媒介化过程夸张一点可以追溯到文字的诞生,而古登堡印刷机的普及则使媒介化驶入快车道。从麦克卢汉的“媒介即信息”、“媒介是身体的延伸”,到互联网、社交媒体、算法、大数据、智能传播,再到元宇宙,媒介技术不仅作为工具影响和改变了人类社会,而且定义了个人以及社会生活的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讲,人的主体性正在逐步消解,被技术异化,量子科学、生物工程、纳米技术等新技术革命甚至会改变人本身。人类社会如果不说走到了历史的尽头,起码可以说已深深陷入了吉登斯(Giddens,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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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传播中短视频平台版权争议及其治理路径

算法推荐在短视频传播中的应用促进了内容的生产与分发,但也加速了侵权内容的传播效率,引发更严重的侵权后果。当前,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问题主要通过产业实践与司法诉讼两种途径解决。然而,无论是行业联合声明、自律规制与版权协作的软硬兼施,还是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司法诉讼,均无法彻底化解矛盾,导致长短视频平台间的版权纠纷处于胶着状态。“首例算法推荐案”中法院指出,“今日头条”平台具备信息流推荐服务提供者身份,应当承担更高的版权注意义务。在这一导向下,可尝试以技术和法律双重路径开展版权治理工作。在完善技术使其进行自我纠偏与侵权预防的同时,也可通过调整算法推荐下“应知”的认定因素,要求平台承担侵权预防义务与技术合理性举证义务等方式,在智能传播中实现算法善治。一工作总结网络视听产业已逐步由高速增长阶段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短视频逐渐成为互联网产品标配,与各领域融合不断加强,成为引领视听产业发展的新引擎(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21)。但是,短视频平台内存在大量二次创作与切条内容,未经授权的视频使用行为引发了长短视频平台间的版权纠纷。2021年4月9日,影视行业协会、影视公司、视频网站发表联合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提升版权意识,共同维护影视行业的合法权益。2021年4月23日,上述主体再度联合514位行业人士联合发布倡议,矛头直指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与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刘华东,陈芊如,2022)。短视频作为互联网版权侵权的高发地带,是网络版权监管的重点领域。“十三五”期间我国已建立起视听内容版权保护体系,并完善了著作权、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履行保护责任。“剑网2022”专项行动中,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指出将进一步强化网络重点领域的版权监管。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也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明确不得未经授权剪辑视听作品。然而,国家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与行业的呼吁、规制并未能解决短视频领域的版权纠纷,对短视频平台的版权生态展开治理有其必要性与迫切性。智能传播时代,算法推荐技术通过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以缓解信息过载压力,实现了视频传播从“人找信息”到“信息找人”的模式变化,为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因此,平台版权治理工作无法绕开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进行。传统研究多围绕算法本身的风险展开,包括算法黑箱、信息茧房等伦理层面的隐忧。智能传播时代,算法不仅控制表层的信息流转,也进一步规训公众的社会生活,对算法的研究亦逐步转向技术与社会、政治关系的协调,以及基于这种协调的互构(喻国明,张琳怡,2022)。因此,当前就算法推荐侵权短视频引发的影响及其治理展开研究,已具备一定的社会背景与理论基础。智能传播中短视频平台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成为侵权责任认定中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首次就这一问题作出回应。案件围绕影视作品《延禧攻略》(下称“《延》剧”)展开,争议焦点为字节公司通过算法推荐《延》剧切条短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或帮助侵权行为。审理中,法院参考“今日头条”平台的经营模式等情况,认定字节公司“应当知道”用户实施大量涉案侵权行为,却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已构成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也强调由于平台同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与信息流推荐服务,应当较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经营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上述案件首次提出“信息流推荐服务提供者”概念,并提出其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又被称为“首例算法推荐案”,引发大量关注。学界肯定了“首例算法推荐案”在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意义,认为其提供了较为完整、清晰的分析框架(法治网研究院,2022)。但在具体判决层面,也有学者对法院认定平台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提出了质疑(熊文聪,2022)。“首例算法推荐案”基于算法推荐的共性,结合“今日头条”平台的个案情况展开讨论,具有一定的前沿性与借鉴意义,但这仅仅是算法治理的起点。为系统性明确短视频平台承担的版权责任界限,平衡算法的发展与规制,笔者认为应以算法推荐在平台运行中发挥的作用为源头,多手段、多方面治理算法推荐应用行为。二智能传播中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现状与产业应对智媒时代下数据是应用软件的立身之本。但是,当数据增量超过平台承受范围时,即会引发“信息过载”问题。算法推荐本质是一个“熵降”过程:通过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与推荐(李林容,2018),实现信息与人的匹配并进行效果反馈。(一)侵权现状:侵权内容生产与传播效率提升,短视频替代效应加剧“今日头条”平台采用目前较为主流的协同过滤推荐算法:基于用户的点击和浏览,在用户群体划分的基础上,定向推送同群体内其他用户感兴趣的信息(初萌,2020)。从版权侵权层面来看,算法推荐技术主要带来以下两点影响:一是提升平台内容的生产与分发效率的同时,也易导致侵权内容的大量传播;二是未经授权制作的切条短视频在算法推荐下被接连推送,加剧其对长视频的替代效应。平台利用算法推荐吸引乃至主导用户注意力,改变用户关注的议题和信息内容(陈昌凤,石泽,2021),一定程度充当了信息的“把关人”角色,削弱了传统媒体的把关权与议程设置能力(喻国明,杜楠楠,2019)。技术背景下,传播活动逐渐从劝服性行为转向分享性行为(全燕,2020),用户亦逐渐从内容消费者转向生产者。算法推荐依据用户偏好,连续、大量推送侵权切条视频,分发效率大大提升。同时,大量相似内容的出现也可能影响用户的创作行为,导致平台内相似内容产品在短时间内激增,提升了侵权内容的生产效率。此外,用户在观看切条视频后,还有极大可能连续收到相关切条视频,进而达到观看完整视听节目的效果。以“首例算法推荐案”为例,《延》剧为爱奇艺平台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当时仅有平台付费会员能够提前观看部分剧集。但是,用户通过“今日头条”平台收看《延》剧相关切条视频,并被连续推荐相关视频,最终基本达到观看完整剧集的效果,对爱奇艺平台的正常营利造成较大影响。综上可见,算法推荐技术引发的不良影响,在侵权切条短视频传播中尤为明显。市场本身存在逐利性,切条短视频的大量传播将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使得影音平台不再愿意为原创内容付费,进而影响文娱产业整体的创新制作。因算法推荐使用而引发的版权侵权纠纷亟待规制手段回应。(二)产业应对:长短视频平台版权纠纷下的“堵”与“疏”当前,媒体融合已进一步迈向技术与人的融合阶段(孙玮,2018)。尽管技术对媒介有重要作用,但技术作为人创造的无生命客体,只有人的使用才能赋予其意义(白瑶,2020)。因此,当技术的应用出现偏差时,首先应考虑调整人的行为。版权侵权纠纷的解决常被归结为利益的再分配与均衡。均衡是最大化某项目标,除非被外力打破而将保持不变状态的作用形式(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2011/2012:13-14)。长短视频平台初创时的功能与定位并不相同,滋生矛盾的源头是两方市场在发展中“此消彼长”而引发的利益冲突。数据显示,2020年泛网络视听产业规模已突破6000亿,其中短视频领域市场规模占总量的34.1%,同比增长57.5%,而长视频所代表的综合视频领域市场规模仅占19.8%,同比增长16.3%(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21)。无论从市场规模、盈利数额,抑或是增长趋势来看,长视频平台都处于下风。目前,长视频平台既希望借短视频平台的东风,为自身作品引流,又对未经版权授权的二次创作、切条短视频颇为诟病,担心其有朝一日将被取代。短视频平台缺乏正当授权,发展长期受到版权掣肘,双方处于一种相互依存而又对立的微妙状态。因此,实践中版权纠纷的解决通过“堵”与“疏”两条路径进行。“堵”主要体现为舆论、行业规则与技术手段的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在舆论声明造势与行业自律规则出台的背景下,短视频平台亦并非视版权为无物。部分平台也尝试引进域外版权管理技术,通过事前审查、版权过滤等方式,对涉嫌侵权的内容作出处理。遗憾的是,仅凭目前的技术水平,二次创作中存在的合理使用等情况难以被辨别,问题并未得到解决。长视频平台并未因此重新崛起,而短视频平台中的侵权内容如春风野草,删后又生。实际上,长短视频平台间的版权纠纷并非“零和博弈”(zero-sum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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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的算法知识水平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视频类、新闻类和购物类算法应用的实证研究

算法塑造着我们的数字生活方式。如何认识和理解算法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媒介素养。既有研究往往聚焦人们在日常网络体验中对算法运作的感知、情感与想象,本研究将算法知识视作特定技术领域的事实性信息,从效果角度考察不同个体对算法技术的实际理解,并探究用户算法知识水平的影响因素,考察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组间算法知识差距的调节变量。基于线上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不同教育程度的群组间确实存在算法知识沟;媒体报道、用户卷入度和算法编辑能力正向影响用户的算法知识及算法自我效能;出错率遭际不仅可以有效提高用户的算法知识水平,还成为弥合高低教育群组间算法知识水平和进一步缩小并逆转算法自我效能差距的显著因素。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崛起,算法逐步取代传统“把关人”的角色(Gillespie,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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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传播的媒介基础设施:行动者网络理论视阈下的海底电缆

本土国际传播研究主要关注文本与受众,甚少关注国际传播的基础设施。对此,本文借助行动者网络理论,思考作为物质基底的海底电缆与国际传播的关联,尝试呈现一种国际传播的“另类想象”。通过经验案例的分析,本文发现:一方面,作为基础设施的海底电缆支撑着全球传播;另一方面,海底电缆绝非被动,它也在主动连接起各种行动者,与人共同构建错综复杂的国际传播网络。在此网络里,民族国家、国际组织、平台巨头等形色各异的行动者,正围绕着海底电缆,周而复始地争夺国际传播的物质控制权,并催生社会与技术的不平等。最后,本文希望通过对海底电缆的经验考察,为从“物”的角度重新思考国际传播提供一个入口。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随着“云概念”(云计算、云服务)日益流行,我们似乎已借助数字技术生活在“云端”。得益于无线通讯技术的发展,传播仿佛不再受到繁琐的物质线路困扰,我们关于传播的想象已经从“地球村”漫步到云端深处的“元宇宙”(喻国明,2021)。然而,正如谷歌海底电缆项目负责人斯托维尔(Jayne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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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争夺战:智能设备监管与农村留守家庭秩序研究

随着智能手机不断侵入农村留守家庭,留守儿童与家长之间的智能手机“争夺战”极大地冲击了家庭的原有秩序。本文基于对江苏、安徽等农村地区的田野调查后发现,在留守家庭智能手机“争夺战”中,留守儿童与家长之间出现了对峙冲突、协作调适与亲子协同的“监管—应对”互动,从而引发家庭秩序的失衡与重构。在家庭秩序的变动中,智能手机徘徊在监管对象与监管代理之间:作为“监管对象”的智能手机,是家长强制性和单向性监管的客体,带来家长权威统辖下牺牲留守儿童主体性的不稳定的家庭秩序;而作为“监管代理”的智能手机,既赋能又限制留守家庭成员,促使成员之间双向调适,保障父辈数字抚育、留守儿童情感补偿、祖辈“卸责”并获得闲暇的实现,从而形成家庭成员主体性得到彰显的、和谐的新家庭秩序。一、研究缘起与问题意识很多年前有一部电影叫《上帝也疯狂》,讲述了非洲卡拉哈里地区的一个部落里,生活着一群与世无争的卡拉哈里人。有一天从空中一架飞机上坠落的一个可乐瓶打乱了他们一成不变的日子。人们惊叹可乐瓶子的独特造型和诸多用途,认为这是上帝赐予他们的礼物。可瓶子只有一个,稀缺的资源引起部落里的诸多冲突。一个本来知足而快乐的部落因为一个来自现代文明的可乐瓶发生了改变。尽管智能手机如今已经谈不上是什么稀缺资源,但自从其进入乡村社会特别是留守家庭,它就成为娱乐、亲情沟通、教育以及社会交往的工具,帮助留守儿童实现数字隔离的弥合与边缘重生(王佑美,2013),并且提供数字情感补偿(王清华,郑欣,2021),减缓亲代缺位的孤独感(向敏,毕重曾,2017),更为外出打工的农村妇女实现母职提供“遥控”的可能(曹晋,2009),进而促进亲子沟通,巩固家庭稳定(胡春阳,毛迪秋,2019)。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智能手机更是成为留守家庭为配合学校、社会开展线上教学不得不为孩子配备的必要学习工具。可见智能手机进入留守家庭所带来的便利与美好,与上述同为现代文明的可乐瓶当初坠落在卡拉哈里人部落里并无二致。然而,进入留守家庭的手机并非只带来媒介技术发展的最大红利与积极功能,如《上帝也疯狂》中的可乐瓶一样,也给留守家庭带来各种麻烦和冲突。如同一般家庭对于孩子使用智能设备的担忧,缺乏父母监管的留守儿童,更是容易迷失在网络漩涡中(谢安琪,2019),引发较为突出的个体问题,诸如成绩下降、性格发育不全、社会化困境等。同时,智能手机也导致留守儿童的人际交往面临另类封闭的可能,出现“社交茧房”的问题(郑欣,高倩,2021)。对此,很多家长都会采取各种措施限制孩子使用智能设备。但笔者在江苏、安徽等地调研时发现,留守儿童面对家长监管,不会简单顺从,往往会消极抗拒,甚至采取反制举措进行“报复”。智能手机“抢夺战”经常在留守家庭中上演,而“折戟”的大多是家长一方。留守家庭出现“外出爸妈管不到,爷爷奶奶管不了”的双重焦虑景象。田野调查中暴露出的手机监管失落与留守家庭乱序的问题,促使笔者思考:(1)家长如何监管留守儿童的手机使用?留守儿童如何应对家长的监管?家长与留守儿童之间关于手机的监管与应对出现了怎样的争夺战?(2)伴随手机争夺战的发展,农村留守家庭关系及其稳定性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家庭秩序是否会受到影响?(3)最后,留守家庭如何更好地实现媒介监管抑或媒介干预,从而维持家庭秩序?对此,国内外不少学者曾经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讨论“父母媒介干预”问题,他们认为父母应该落实媒体督导的角色,对媒介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伴随着技术变迁,干预举措有所改进与突破。Bybee等人(1982)在关于电视使用研究中提出了父母媒介干预(parental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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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示范到失范:偶像与粉丝的互动及其治理

Tugendhaft,2011)。而现在的偶像则多指演艺行业中为人熟知的名人,观众或粉丝对这些偶像的消费之中,也内含着崇拜之意(Cvetkovski,2105;Galbraith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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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阅读史的角度考察《解放日报》改版后与读者的关系

“1942年4月1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致读者》,初步实现了报刊的改革目标。至今,《解放日报》改版对中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仍有着深刻影响,成为学界一直研究的课题。与以往对《解放日报》改版的研究不同,笔者站在读者的视角,从阅读史的角度考察读者与报刊的关系,以读者范围、发行渠道、传受互动、集体阅读这四个方面作为研究思路和方向,阐述作为延安时期党的机关报,《解放日报》改版后如何发挥党报作用,坚持党性与群众性相统一,并站在群众的立场上做到“党性”、“民心”兼而得之。1研究缘起与问题的提出综观中国共产党报刊的发展史,意识形态的引导始终在宣传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不仅因为它可以为政治思想、革命战略等官方话语提供解释,使其建立在学理和道德的基础之上并快速融入群众,而且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党派的显著标志,使报刊在共产党意识形态宣传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42年《解放日报》改版体现了党与革命根据地群众以及抗战力量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与博弈融合,诠释了党性和群众性的内涵与运作机制,在中国共产党报刊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和研究价值。检视当下对《解放日报》的研究,大多数是从报刊本身出发,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报刊新闻理论、宣传动员等角度与《解放日报》改版相结合的宏观历史条件、发展过程和话语叙事的角度展开,而较少站在读者的角度,将研究视角聚焦于读者与报刊的关系,以阅读史为切口阐发《解放日报》改版后如何彰显党性和群众性的关系。1942年4月1日,《解放日报》刊登社论《致读者》宣布正式改版,学者对此篇改版社论更多聚焦于新闻思想、报刊史论等面向,而笔者更多关注“读者”二字。《致读者》中提到,“没有广大的读者的赞助和鞭策,报纸要办得好,是不能想象的”(解放日报,1941年4月1日)。事实上,《解放日报》改版是否成功,能否实现报纸改版所要达到的目标,与读者息息相关。重视报纸与读者的关系,是阅读史的核心。聚焦中共报刊的阅读史研究,成果并不多见。李金铮对《晋察冀日报》阅读史的考察是最早关于中共报刊阅读的研究成果(李金铮,2018)。近期,董昊、王建华(2021)对《新华日报》的发行、阅读和编者互动方面作了详尽的论证。关于《解放日报》阅读史的研究,王强从“改造读者”的视角对《解放日报》改版的考察是目前仅见的成果(王强,2022)。而报纸改版不仅影响内容和版面,也使得读者卷入一场由“不完全党报”到“完全党报”的新闻变革。与其他中共报刊相比,《解放日报》改版后成为共产党意识形态的中枢,在政治对报纸重塑的基础上构建出最初的党报理论,突出党性与群众性相结合,体现报纸自身的特殊价值。在此背景下,《解放日报》改版使报纸的发行范围、阅读方式与传受互动产生哪些改变?读者的阶层划分与阅读方式有什么勾联?阅读后怎样与报纸产生互动?站在读者角度对这些问题深入探讨,有助于理解党报深入群众、联系群众的真实意图与运作机制。鉴于此,本文以《解放日报》为切入点,改变以往对报纸的研究路径,将“读者”和“阅读”作为重点纳入报纸的研究脉络,从侧面反映共产党政策在革命根据地的实施效果,以及与广大群众之间的关系,对补充报刊史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意义。2《解放日报》改版前后的发行策略根据地时期的党报发行策略形式多样,例如邮发、征订、代派等(田中初,2017:44-50),《解放日报》通过多种方式建设通讯网推动发行工作,在报纸内容与读者之间建立联系。《解放日报》初创时,工作人员较少,没有设置发行科,仅设有编辑部和经理部,经理部负责发行工作,但人员不足编辑部的十分之一,因此,暂时委托延安北门外的新华书店办理外埠邮购业务。1937年—1941年,县城之间交通困难且费用较高,往来县城常常需要几天时间(马克·塞尔登,2002:157)。人员不足与交通困难是创刊初期影响发行的重要因素。此外,电台广播也是扩展读者范围的一种方式。1941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统一各根据地内对外宣传的指示》中,要求“各地应经常接收延安新华社的广播,没有收音机的应不惜代价设立”(钟紫,1984:413)。毛泽东经常为《解放日报》撰写文章,由新华社对外传播。但延安新华广播电台的受众范围有限,主要面向解放区民众,据张家口新华广播电台傅英豪回忆,“延安电台电力小,收听效果不好”(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史学研究委员会,2000:132)。改版之前,在客观条件与媒介技术双重影响下读者的范围有限。西北中央局认为,过去没有充分利用《解放日报》成为指导工作的主要工具,还有个别地区党员干部对报纸表示出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1990:463)。1941年,为了解决图书报刊运输困难的问题,中共中央决定:“在各地成立运输司令部,把运送报刊和运送军用品列为同等重要地位。建立普遍的发行网,扩大党、政、军、民、学、敌占区和友党友军中的发行工作。”到1942年,报纸发行量从创刊时的7000份增加到1万份(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1993:147)。1942年5月1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在延安成立陕甘宁边区新华书店,负责陕甘宁边区的图书报刊发行工作,并在边区建立分支店,每县均有一分店,发行之书籍、报纸、杂志每月都有增加,5个月来发行书报达8万份(解放日报,1941年8月16日)。陕甘宁边区以延安新华书店为中心,形成覆盖全边区的发行网络(赖伯年,1998:243-244)。1943年边区新华书店成立一周年之际,该店散布在边区各地的推销处共有22处,发行了大量的《解放日报》、《边区群众报》等报纸,其邮购科的“基本读者”已有二百多名,书报发行共计百万份(解放日报,1943年5月1日)。1943年,毛泽东在参观生产展览会时,特地赶到新华书店的展览帐篷,指出“发行工作是项艰苦且光荣的任务,要努力做好发行工作”(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1993:147)。为了满足偏远边区的读者购买报纸的需要,新华书店设立了邮购部,通过边区通讯站向读者寄送报纸,也经常组织小贩、合作社和乡村团体代销报纸。1943年3月,新华书店经理宋玉麟提出:“‘文化下乡’必须要有‘书报下乡’,让农村读者有报可读”(叶再生,2002:820)。新华书店发行工作开始从偏重城市推销转变到分散的农村读者(解放日报,1946年10月22日)。新华书店在边区各县和地区设立代销点,对于偏远地区,书店通过八路军兵站、边区通讯站、邮购、通讯下乡等方式发行报刊(马倩,2015)。新华书店安定分店在各区建立分销处,以“来者欢迎,不来者送上门去”为工作口号(解放日报,1941年10月13日)。除此以外,在抗战时期以货郎担作为流动摆摊的散卖方式,适应了偏远落后地区的报刊发行。1946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在一篇文章中提到,“群众今天是很需要书报的,这方面的推广还是不够。根据下乡的货郎担邵伯云同志跑过延安、延川、子长、延长的经验,每跑一个月要比各县书店同样时间内推销数超出一倍”(解放日报,1946年3月13日)。可见,《解放日报》以新华书店为发行载体,真正推动了发行工作深入群众,将政治思想和革命战略向农村读者进行传播。另外,除了解放区和革命根据地,在国统区也存在部分《解放日报》的读者。国民党政府在陕甘宁边区实行文化封锁,为了使解放区的报刊避开国民党的严苛审查,一方面使用挂号的方式从国民党的邮政局寄送报刊;另一方面,新华书店通过陇东设立的发行站或地下交通线运输,将报刊转发至成都、重庆、广西、云南等地的国民党统治区(周宝昌,1983:103)。总之,这种有组织、有层次的报刊发行方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国民党反动派的书报检查制度,适应于当时边区的革命战争环境。为了解决邮政撤销后报刊发行困难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在边区设立了通讯站及分站,总站设在延安,其工作范围主要在边区境内并衔接晋西北(齐心,1988:57)。在发行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努力加强边区各地通讯站的效率,各县建立发行登记制度,并负责规定县区乡报纸的运送方法,提高由县到区乡的发行速度(解放日报,1945年1月11日)。1941年8月,边区通讯站对运输线路进行改革,改为运输昼夜兼程班,提高发行速度。通讯站的设立丰富了《解放日报》的发行渠道,拓展了边区由市到县、乡甚至解放区外联系紧密的网状运输线路。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形成了以延安为中心的报纸发行网络,覆盖整个边区,《解放日报》的最高发行量达到7600份,自办发行范围大约为方圆30公里(田中初,2017:52)。不过,尽管《解放日报》多元化的渠道提高了报刊发行速度,但是抗日战争时期,与其他党报的发行量进行对比,不难看出《解放日报》的发行量仍然不高(见下表)。《解放日报》发行量不高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人员不足和缺少交通工具。在《解放日报》上刊登的文章中也提到,“通绥德的汽车可以载运客商,而不允带运几十斤重的邮件,几千里邮线,工人日以继夜地运输奔跑,每月只有十五元津贴”(解放日报,1942年2月1日)。“边区通讯站寄件速度太慢主要原因是通讯工人不敷分配,八九十人步行长达数千里交通线,遍及三千余县间的高山曲径,欲求迅速传达是不可能的。另外,交通线是日夜接力传递,一个工人病倒了,就会影响报刊送达时间”(解放日报,1942年8月7日)。此外,边区通讯站尚不够健全,两天的路程报纸十几天才送到,一张报纸送到延安以外的读者手里,新闻已变了旧闻(李得华,1941)。外在条件与内在因素的双重阻碍下,《解放日报》的发行量与发行速度受到制约。1942年3月8日,毛泽东为《解放日报》题写了“深入群众,不尚空谈”八个大字,将“联系群众”和“增强党性”作为报纸改版的主要靶向。《解放日报》改版后加强通讯网络建设,恰恰体现了报纸深入群众的特殊意义和存在价值。陆定—(1981)认为,在改版之前报纸同地方党和群众没有组织关系,《解放日报》编委无人参加西北局的会议,在县、区、乡没有通讯员,这时的报纸没有完全进入群众的生活场域。1942年9月,中共西北局作出《关于〈解放日报〉工作问题的决定》,要求各分区党委及县委的宣传部长担任《解放日报》通讯员,与报馆取得直接联系,负责组织所管地区内的通讯员工作,并检查党报的发行情况(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1990:463)。在各级党委建立报纸通讯网,达到每区有一个通讯员。尚无通讯员之各区,应即物色适当人员充任(张若筠,1994:143)。同时培养工农兵通讯员,到1944年2月,《解放日报》已拥有600多人写稿的通讯员网络。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支持下,《解放日报》大力发展通讯员组织,据统计,1944年11月边区通讯员近2000人,其中工农通讯员达到1100人,通讯员帮助推销报纸,报纸被传播到陕甘宁边区的每个角落(陕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00:246)。在此之前,很少有报刊鼓动读者作为“通讯员”,“通讯员”意味着读者与报纸之间建构出一种情谊,并非以往单一的买卖关系,将读者定位成“报纸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文字为报纸的发展贡献出智慧和力量。1944年《解放日报》社论中提到,“要把有组织和无组织的通讯员统统组织起来”。所谓“有组织”和“无组织”对应了网络结构中的“党内”和“党外”。“统统组织起来”表明发行网络由内而外的延伸,报刊发行以吸纳基层人员写稿的方式,在大众化媒介的动员下,卷入报纸的内容生产(黄伟迪,2019),在作者即读者的身份转换下演变出一种新的发行形式。3延安时期的读者群体与阅读形式毛泽东针对陕甘宁边区的文化教育问题曾说,“《解放日报》在边区已成为一个组织者,没有《解放日报》,在这样一个人口稀少、地域辽阔、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工作是很困难的。在十年之内,要有一百四十万人的三分之一能够看《解放日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1:113)。1941年延安县从邻县拨了一万人,总人口达到5.5万人(解放日报,1941)。以《解放日报》7600份的发行量作为参考,地理范围包含31个县,每个县收到报纸245份,平均224人拥有一份报纸。据李金铮教授的统计显示,1934年《申报》发行15.59万份报纸,分布于27个省份,根据全国总人口4.4亿估算,平均2820人拥有一份报纸(李金铮,2018),比《解放日报》少得多。报纸的影响力与读者息息相关,读者的分布意味着《解放日报》当时的传播影响力的范围划分。1942年《解放日报》改版以后,将采访科扩大为采访通讯部,通讯员总人数达到1030人,报纸发行范围涵盖31个县区。《解放日报》在边区发行县域通讯员人数最多的是绥德县(49人),最少的是神府县(4人),平均数25人以上的县区有13个,平均数以下的县域有18个(吴东兴,2018)。从《解放日报》边区通讯员的分布可以看出,读者已覆盖边区各个县域。虽然《解放日报》的发行也涉及其他地区,甚至是国统区,但占比较小,读者分布仍以整个边区为主。另外,读者的构成也值得关注。《解放日报》改版后加强与读者的沟通,设置“读者往来”、“信箱”等栏目,通过对资料梳理,显示出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学生、农民、工人中皆有读者。首先,党政机关干部是重要的读者群体。1942年10月28日,《中央书记处关于报纸通讯社工作的指示》一文中写道:“拿《解放日报》所发表的关于如何使报纸增强党性的许多文件去教育我们的宣传人员,克服宣传人员中闹独立性的错误倾向”(中央档案馆,1991:453)。说明《解放日报》对党内宣传、人员教育有着重要意义。1946年8月17日,中宣部发布的《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讨论〈解放日报〉两篇社论的通知》中指出,“望党内外根据《解放日报》刊登的《七个月总结》和《粉碎蒋介石进攻》两篇社论组织广泛讨论”(中央档案馆,1996:632)。另外,1946年11月发布的一则通知中也提到“望将戌支《解放日报》社论《论战局》一文,在党内、军队内群众中传达讨论,鼓舞斗志”(中央档案馆,1996:644)。其次,事业单位员工、学生也具有读报的能力。中央研究院读者理丝同志读《解放日报》第22期中柯山的《日本革命运动史话》,对罢工人数统计提出了疑问,“罢工次数占全年二百分之一不到,但人数却占了百分之六十,使我怀疑统计数字的正确性”(解放日报,1942年8月21日)。中央党校的读者针对防疫工作在《解放日报》上刊登文章中表示,“关于捕鼠问题在贵刊上多次提倡,望贵刊能够建议卫生行政方面,进行一次深入的检查,并负起实际领导责任”(解放日报,1942年5月18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读报之后经常对报刊提出积极的反馈。学生群体也会根据周边环境对《解放日报》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延安大学学生李在藻读郭涛同志关于农村负担合理问题的一篇文章后向《解放日报》提出一些意见,认为“郭涛同志引用材料正确性非常值得怀疑”(李在藻,1942)。抗大时事小组的成员说道,“我们这里很多同志对报纸的兴趣很高,但常识太少,难有教员帮助开会讨论”(解放日报,1945年4月1日)。最后,工农群众也是一类读者群。工艺实习厂的一名读者说道,“读了老雷同志的‘医务工作者的反省’以后,必须反对各业中样样都懂,样样不精的人”(解放日报,1945年1月25日)。一位炭厂工作者看到《解放日报》上一篇关于炭窑的文章,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以作领导炭窑工作的同志参考(解放日报,1945年7月22日)。一位少数民族农民同志读了《解放日报》一篇文章纠正其称呼,写道,“希望延安的同志纠正对少数民族农民同志称呼‘苗子’、‘达子’等不对的名称”(韩璋,1942)。乡支书孟庆成总要问:“《解放日报》上发出什么了?”当他把吴满友加紧开荒的消息带回去,他的队员们喊起来:“咱们午上也不休息,再上一次报吧!”乡干部和村民们把在《解放日报》上发表名字看作一件大事(解放日报,1943年6月12日)。这表明,以工农群众为代表的读者群体将《解放日报》与日常生活相勾连。此外,从整理的读者意见中也可以看出不同单位的《解放日报》读者分布,例如一五五师习西留守处、中央研究院、曲于县委、靖边县委、金盆湾、延大、自然科学院、西北党校、边师、甘泉县一区区委等(解放日报,1942年11月29日)。改版前,《解放日报》对读者的想象不贴合实际,博古认为《解放日报》是大报,应该着眼全世界,要把国际新闻放在首位。这一做法引起广大读者不满,读者李微提出:“贵报刊登大量关于国际问题的材料,我是很难看懂的,这些对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联系很少”(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1988:10-11)。对读者的想象偏差,造成阅读内容的错误预判,自然会导致读者解读时的千变万化。据统计,《解放日报》对读报的报道集中在1944年,1941年—1943年关于读报的文章较少。阅读《解放日报》关于1941年11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与1944年12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的内容发现,前者未涉及关于读报组的内容,而后者明确提出,“推广民办小学及读报识字组”(张睿,2021)。1944年11月16日,边区文教大会通过的《关于发展群众读报办报与通讯工作的决议》中提到,“随着边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报纸在群众中的作用已日益增强,全边区有一万多群众加入读报组”(陕西省档案馆,2016:423)。也许有人要问:“报纸我一个人读好了,何必要成立小组?”须知道,一个人读报知识有限,但集体读报可以集思广益有商有量。不但可以在讨论中解决困难,并且可以互相交流心得。更重要的是集体读报可以推动工作,加强组员的集体观念和团结互助(解放日报社编辑部,1951)。读报员通过阅读、宣讲报纸的内容,使读者在听报的过程中有更多情感卷入,强调了读报的集体性和组织性。各个不同的读者群体,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工人、农民都自发建立起读报组进行阅读活动(见图1)。党政机关人员主要以集体阅读的方式成立读报组,乌阳区委召集全体干部商议学习问题,张德任读报组组长,每次《解放日报》社论由他讲解,早上集体学习,晚间讨论(解放日报,1944年4月12日)。车会区区委要求在群众大会上、学校里、冬学里、自卫军中进行读报工作(解放日报,1943年12月18日)。从某种程度上看,建立读报组是激发群众阅读兴趣的有效方式之一,八分区政治部在离东各村建立读报组,执行一字一弹的运动,要求读报者也日益增多(解放日报,1943年11月12日)。有的读报组是为了解决党员对报纸内容不够重视而专门设立的,如有的地区认为部分党员对党报关心不够,需设专人帮助干部读报(解放日报,1942年9月28日)。军队建立集体读报制度,在集体读报的过程中开展识字运动。西北局《关于〈解放日报〉工作的决定》公布后,驻军刘堡团决定以连为单位实行集体读报制(解放日报,1942年10月6日)。每个连队的班排都设有读报组长,在山上休息的时候,大家自觉聚拢听报读报,遇到不认识的字,马上找教导员询问(解放日报,1944年5月30日)。此外,中国共产党在日、伪军占领区开展的武装小分队,通过读报的方式为村民传播正确的政治思想意识形态。武工队在敌占区村庄建立秘密读报组,读报活动开展后,敌占区群众及时了解抗战形势和解放区情形,他们深信中国有毛泽东的领导,抗战一定能胜利(解放日报,1944年12月12日)。与以上情况相比,普通工农群众自发组织的读报组最具有特色。平山卸甲河等村每天晌午或晚上,读报组员拿着报纸向端着碗饭的老乡们讲述农业常识、国家大事(解放日报,1943年8月29日)。皖南柳州村的农民读报组员读报后都反映,“从前的报纸是反动派办的,我们听都听不懂,听了也没有用,现在报纸是我们自己的了,读了很有味道”。报纸经常刊登读者来信反映群众的意见和生活,上海国棉十九厂的读报组,看见自己的稿子在报纸上登了出来,高兴地说,“现在报纸真是自己的了,过去反动派的报纸,我们工人要写稿子登出来,真是想也不要想”(解放日报社编辑部,1951)。马家沟读报组的三间平房,已经成为劳动者的俱乐部,每当黄昏读报时,农民三三两两从窑洞走出来吆喝着:走呵!读报去了(解放日报,1944年3月31日)。有的村子还对读报人数、方式、时间设定要求,甘泉民教馆一边发动商人订报,一边组织读报组,现在商人中订报者已有二十三家,全市商人五十三家编了四个读报组(解放日报,1944年5月21日)。每次报纸下乡后,吴堡留家沟区一定要读给群众听,要求每乡有七十人听报(解放日报,1943年11月5日)。每次读报时,马骥就先把报上的标题读一遍,群众说读哪一段就读哪一段,遇到不懂的地方就改俗话代替,读完一段再把大意讲一遍,每次读两三段,读完后群众提出意见讨论,每次所费时间大约四十分钟(昌之,1944)。集体读报根据各类读者群体的诉求产生不同的效果。其一,读报有助于识字、提高文化水平。吴堡刘家沟区五六两乡,为了落实群众教育工作,发起读报竞赛活动。延县朱家沟炭工利用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读报,提高大家的文化水平(解放日报,1944年4月3日)。延家川二乡的识字班,一共有二十二个娃娃,由先生给学生读报,每天最多识十个字,最少识一个字(解放日报,1944年4月17日)。合水县城区民教教育馆,近期组织了五个读报识字组,民教馆同志组织民众集体读报。防疫运动中,人们最爱读卫生常识的文章,他们把卫生常识、治牛病的办法记下来贴在墙上(解放日报,1944年8月11日)。另外,清真寺和教会也积极推广读报活动,边区清真寺推行读报活动,每礼拜五在寺上教回民读报识字(解放日报,1944年10月22日)。庆阳三十里铺天主教教堂,在每次做完礼拜后自发进行读报,听众最少三四十人,多则一百余人(解放日报,1944年10月1日)。其二,读报增加民众的生产劳动热情。当业富区助理员拿着解放日报给模范乡长米如礼朗读时,米家兄弟的劳动热情不可抑制得高涨起来(解放日报,1943年6月12日)。苏哲说道,“看到《解放日报》登载晋察冀边区创造出积肥模范和英雄,是个很动人的例子”(解放日报,1944年11月20日)。农民群众通过读报增加了劳动生产经验,真正理解读报的用处。报纸通过读报组有力地教育着群众,三乡东庄慕消财,从前不参加变工生产,经读报教育后,现在已经变成一个热心公益的好公民了。九甘目沟群众魏得富,在开始听读报时,他埋怨说:“别村都不读,光咱村读怎行?”现在他高兴地说:“大事情也懂下了,字也识下了,药方子也学得了,真是好事情”(解放日报,1945年1月24日)。还有的村民已经将读报作为一种习惯,北岳区读报组已经在各地普遍建立起来,由于他们的积极努力,乡村读报工作有了很大的开展,“一天不读报闷得慌”,已经成为多数群众的感觉(解放日报,1943年9月12日)。其三,读报帮助群众形成正确的政治意识。不论工人、里弄居民、学生、农民、机关工作者、战士,任何一个读者都可以从报纸中获得极大的好处。可以明了当前国内外形势,可以知道新社会的很多新道理。在四区区委的帮助下,马家沟村组织了读报组,村民说:“过去不读报,一满黑洞洞的,现在读了报,毛主席给咱老百姓计划的什么,咱们都知道了”(解放日报,1944年3月24日)。除了集体阅读以外,还有一些个人阅读体验。改版后,《解放日报》出版了专供领导干部阅读的《参考消息》,提出阅读分层原则,“区分不同人群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干部级别越高,阅读限制就越小”(高华,2000:153)。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解放日报》的新闻宣传在各根据地起到榜样的作用。陈克寒回忆说,《解放日报》是我们学习的报纸,在根据地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王敬,1984:118)。秦纯一在《我所体会的延安整风精神》中写道:“1944年春,学习《解放日报》的社论,每个人的觉悟提高了,党性也增强了”(延安中央党校整风运动编写组,1989:245)。胡绩伟学习改版文件后说,“看到《解放日报》改版后的变化,才清楚理解到党报是党和人民喉舌的道理”(王润泽,2009)。个人阅读是读者自身的行为,不仅强调报刊对传者的意义,更重视读者对报刊本身以及新闻价值的需要。而作为主流阅读形式的读报组是中国共产党在党内、军队、农村宣传动员的重要方式,是一种具有仪式性、组织性、集体性的媒介传播活动,这种传播活动成为日常生活的基本内容,并与生产、生活合二为一,是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涌现的革命场景。4“信箱”:读者与报刊的互动及反馈《解放日报》自改版以后宣传内容与方向出现较大调整,读者阅读后的反馈与报刊宣传内容直接形成互动关系,读者对报刊反馈的前提,是需要了解报刊为读者所呈现的内容包括哪些?报刊以向“完全党报”的路径转变为目标,不同时期所宣传的重点随着政策和抗战形势的发展而变化。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解放日报》改版前宣传重点放在了国际新闻,据统计,改版前的三个月共发社论83篇,关于国内与根据地的共49篇,直接与整风运动相关的仅有2篇,1942年4月—5月间,共发社论51篇,关于国内的是41篇,其中16篇是报道整风运动的(黄旦,2008:269)。1942年主要宣传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整风运动、苏德战争;1943年侧重点在于抗击第三次反共高潮宣传战、贯彻“内外有别”的宣传方针、大生产运动、宣传劳模运动、政策宣传、惠民政策;1944年宣传民主运动、要求成立联合政府、发展私人资本主义;1945年—1946年重点宣传贯彻党的“七大”,到了解放战争时期偏向宣传和平民主团结建设、揭穿蒋介石内战阴谋、抗议国民党反动派对人民的残酷镇压、反对美国干涉中国内政等(王敬,1998:107-361)。除此之外,还包含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国际政治、边区实况、批判“左”倾错误、民众动员、科教文卫、军事状况、劳动模范、抗日战争形势、爱国主义等。针对报纸各类宣传内容,资料显示读者大多作出了积极的反馈。总体来说,读者对报纸宣传内容产生认同,并根据报纸中的教育内容开展相应的实践活动,实现了党和政府对群众的引导和动员的效果。1943年4月5日的通讯《向军队看齐》,写出了农民的心声,读报以后许多村子组织南泥湾的战士同农业劳动英雄们展开竞赛,推动了生产运动。1943年4月12日,《解放日报》一版发表了彭德怀副司令给“欧团”全体指战员的一封信,指出战斗、生产和教育的关系,前方战士阅读后受到大大的鼓舞,纷纷响应号召(王敬,1998:244-245)。还有的群众讨论报纸上的内容,说道,“共产党连二流子都可以改造为好人,我们更要努力劳动,不然真对不起毛主席对咱们的好谋划”(中共西北中央局宣传部,1946:8-9)。1945年10月21日,《解放日报》刊登了一篇介绍妇女阎桂芳的文章,介绍其参与纺织生产,还带动其他人的劳动积极性,引起子长当地的群众热议,有的读者将这条新闻读给自己的妻子(解放日报,1945年10月21日)。可以看出,文章塑造了妇女的劳动形象,调动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44年12月10日,《解放日报》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这封信对于改进和提高报纸关于生产运动和劳动英雄的报道,起了很好的作用(王敬,1998:269)。对比报纸宣传内容来讲,读者反馈的信息较少,大部分来源于回忆录、读者来信、文献史料等,但从搜集到的读者反馈的资料中可以反映出,报纸的宣传内容对读者的生活、教育以及思想发挥了积极作用。除了读者对报纸宣传内容作出直接的反馈,《解放日报》还设立“读者来信”专栏,鼓励读者用写稿的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形成与报纸的互动关系。笔者对1942年4月1日之后的读者往来、从读者中来、信箱、读者园地栏目做了梳理和统计,共计相关文章391篇,划分为5个主题(详见下表)。统计数据显示出,《解放日报》改版后与读者的互动频率远远高于改版前,改版前的读者信箱中“军事类”的占比高于1942年之后。报刊改版后,1944年—1946年与读者的互动达到了高潮,特别是1945年,与读者互动率达到了50%。从互动主题来看,改版后读者的关注点聚焦于“边区生活”与“科教文卫”,对“军事”的关心较少。值得关注的是,1946年读者增加了对“政治政策”的关注,从以往的6%—8%的互动率,提升至17%,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读者逐渐提高了政治觉悟与素养。《解放日报》改版特别重视读者意见,改版前夕,记者莫艾深入群众进行采访并收集约50人的反馈意见,被访问对象当中有农民、部队教员、学生、工人、妇女工作者、知识分子等。南区居民对报纸提出意见:一、本报并没有讲出老百姓的真心话;二、农民不识字也都不看报,如果能有人读报就更好了。纺织厂职工三十名,能看报的只有两人,工人说:《解放日报》太深奥了(莫艾,1942)。报纸改版消除了阅读中的张力,不再局限于传者意识的理念灌输。正如《解放日报》编辑王揖回忆改版工作时说,“《解放日报》的改版实质上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新闻改革,已远远超过任何版面变化的范围”(丁济沧,苏若望,1989:59)。在读者与报刊互动的过程中,读者的表达偏向于两种形式。一类是读者阅读后的感想。1944年9月10日,读者任堔读了李望淮同志的《安塞秋冬两季工作如何进行?》一文,认为应在准备工作中增加“整理仓库”一项,需召集仓库主任检查仓库工作(解放日报,1944年9月10日)。编辑会根据读者的感想和疑问,对每个问题展开解释与回复,形成与读者良好的互动关系。另一类是读者提出的改进意见。1942年4月25日,信箱栏目刊登了一篇读者对鲁迅图书馆的批评与意见,读者认为图书馆的借书制度和管理员态度亟需改正。于10日后,《解放日报》刊出图书馆接受读者的批评,针对图书馆管理问题、借书时间、借书窗口大小作出答复(解放日报,1942年4月25日)。还有读者建议增加报纸的印数,“编辑同志:开展‘提高文化、扫除文盲’运动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多出报纸,增加《解放日报》和《群众报》的份数”(尹达,1944)。除了读者提改进意见,还有一些单位针对提出的意见,与读者互动交流。边区通讯站工作人员读了《解放日报》4月6日信箱栏,对大家提出的意见进行回复,并表示“欢迎各县区单位多向我们提出意见和批评,以便我们改正通讯站工作”(解放日报,1945年5月5日)。比如新华书店总店的工作人员读了《解放日报》19、25日的“信箱”栏目,回复道,“对读者的关怀表示感谢,对不足之处作出回应”(解放日报,1944年10月30日)。报刊作为沟通互动平台,将传者与受者通过阅读的方式结合起来。此外,笔者认为《解放日报》以“典型报道”的方式宣传劳模,也是改版后加强与读者对话的另一种创新模式。1943年2月8日,《解放日报》发表一封劳动模范杨朝臣向吴满友发出的挑战信,第二天又发表了吴满友的回信,并对此进行深入报道。报纸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对劳动的热情与先进事迹,形成有效的引导作用,激发读者参与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5结语《解放日报》改版形成了延安时期党报独特的宣传模式与经验,在中国共产党报刊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和研究价值。对读者而言,获取报纸是阅读的前提。报刊发行状况直接影响读者的范围与阅读的选择。受到环境因素和经济条件等不利条件的制约,创刊伊始,《解放日报》发行遇到诸多阻碍。改版后,整合多种发行手段实现报刊与读者的结合。值得一提的是,各地区不断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通过他们与读者建立广泛的联系,拉近报纸与读者的距离,真正起到促进党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作用。反观之,基层通讯员的网络建设,呈现出“作者即读者”的意涵,在写作中对组织的感知和判断不断内化,将个体融入党报意识,通讯员网络孕育出适应现实条件的阅读与发行模式。以发行范围锁定读者群体,《解放日报》改版后拥有多样化的读者群,其中农民群众最具代表性。共产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与乡村精英作用,通过集体阅读方式,动员广大群众读报,形成以《解放日报》为中心的“读—听”系统和社会网络,在互动中强化了组织与群众的关系(蒋建国,2021)。此外,依据层级开展个人阅读分层,将文本的特性与读者体验相结合,聚焦性阅读有助于实现不同革命群体的稳定性。报纸改版重视读者意见,实现传者和受众之间的双向互动。读者是报刊内容、风格、形式变化的最终接收者和反馈者,从读者的层面最真实地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作为“集体组织者”运用党报与群众沟通的效果和意义。对比其他中共党报阅读史的研究,可以明显看出《解放日报》的特殊性。《晋察冀日报》、《新华日报》强调报刊的运作机制和外部环境变化,对读者阅读感官的影响。而《解放日报》通过报刊的改版,重建与读者的关系,是内在逻辑的改变。这种改变最大限度发挥了思想整合、坚持党性与联系群众的媒介功能,将读者阅读构成一种媒介实践,即由内部改版外延至发行、阅读和互动,呈现出党报与读者彼此依存的关系。从阅读史的角度考察,可以揭示读者如何看待和理解《解放日报》改版,以读者的认知和价值标准判断改版后强调“增强党性”和“反映群众”的意义。(李丹:《从阅读史的角度考察改版后与读者的关系》,2022年第8期,微信发布系节选,学术引用请务必参考原文)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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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逻辑对新闻生产影响研究

本文通过对2013年至2020年“财新网”和“南方都市报”微信公众号共607篇报道进行内容分析,旨在考察社交媒体逻辑在新闻报道中的呈现并分析其对专业规范的影响。结果显示,财新网和南方都市报对社交媒体逻辑均进行了有限接纳,但前者接纳程度低于后者;“标题党”、“煽情表达”和“人情味”等社交媒体逻辑相关变量对“阅读量”或“点赞量”提升作用显著;议题是否煽情同煽情表达的运用之间不存在确切关联。文章认为,社交媒体逻辑同专业规范之间存在动态的互动关系,尽管当前存有张力,但未来也可能走向融合。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和今日头条等智能分发型终端的崛起,建构起广泛的社会化传播网络而成为新新闻生态系统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枢纽,并重塑了中国新闻业生态结构(张志安,汤敏,2018)。可以说,媒介技术的发展形塑了媒介化的社会,媒介逻辑渗透到包括新闻业在内的社会各领域并产生了深刻影响。本研究关注的是,作为当前新闻分发和消费主要渠道的社交媒体,新闻报道在其中有哪些特征?社交媒体对传统媒体时代曾经承载过的专业理念和规范有何影响?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研究通过对两个专业媒体微信公众号的新闻报道进行内容分析,借助第一手的经验资料考察社交媒体对新闻生产的影响并进行学理性的探索和分析。1文献综述(一)社交媒体逻辑与新闻生产的社交化社交媒体逻辑(social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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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梅:代表性危机:美国的新闻媒体与民粹主义运动

梳理美国自1890年代以来的民粹主义运动发展脉络及媒体相关报道情况,探讨民粹主义话语之下的新闻媒体在当代社会所面临的真正问题。美国早期的民粹主义行动和大众媒体介入均被认为有积极意义,冷战时期是重要转折点,意识形态重塑和媒体专业化发展使民粹主义运动负面化,新闻媒体不报道或以报道来消解运动。在199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时代里,媒体民粹主义作为重要议题被提出,但政治现实与文化表征背离。民粹主义运动支离破碎,分散的抗议始终未能建立广泛的政治联盟;而新闻媒体既不能形成强大的舆论以纠正公共政策的偏差,也没有真正反映工人阶级和中下阶层民众在全球化时代的经济困境和情感意见,媒体民粹主义反映的恰恰是媒体对资源有限的社会多数人的代表性危机。近年欧美民粹主义运动高涨引起社会公众和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尽管不少研究认为,民粹主义作为对严重社会经济危机的强烈反应是代议制出现缺陷和漏洞的警示性讯号(Mény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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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报小行家”:民国时期的报童考察

报童在我国20世纪上半叶盛行一时,成为流动售报的主体、都市中的声音景观。连绵不绝的战争、流浪儿童的增多、报刊的发行需求、都市的日益崛起等因素成为报童出现的时空背景。报童的招募依据报刊的特征形成年龄、教育程度、性别等层面的不同要求,其日常生活与工作围绕卖报、送报、贴报等报刊发行环节展开。报童的增多催生出上海等地报童学校的兴起,形成特征鲜明的教学模式、教学思想。报童在动乱的时局中传播信息,始终与报刊自身紧密相连,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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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辩证法:农村青少年的短视频平台推荐算法抵抗

✦在数字时代,青少年已经逐渐成为与平台算法互动的重要群体。既往研究很少关注到青少年用户在日常“遭遇”算法时发挥自身能动性所做出的抵抗。本研究聚焦作为干预性数字能动实践的“算法抵抗”,通过整合心理状态、个人能力与人际互动等影响因素,提出了基于“理性—非理性”二分处理路径的双重中介路径模型,并用于考察河南农村青少年(N=3573)在短视频平台的日常使用过程中对于推荐算法的抵抗心理与行为反应。结果表明,感知自由威胁、算法素养和同伴影响显著增强了青少年的算法抵抗意愿与抵抗意图;而孤独感、对算法机制的依赖性心理则产生了削弱作用;抵抗意愿与抵抗意图在上述影响因素与抵抗行为之间存在不同的中介效应;同时,作为控制变量的媒介使用时间、年龄在青少年的算法抵抗路径中呈现出显著差异。本研究为进一步理解青少年与算法互动过程中的能动性提供了量化实证证据。✦✦一、引言平台社会的到来使得推荐算法日益成为数字媒体与用户开展有效互动的关键基础设施。与主动但耗时的内容搜索行为相比,推荐算法平台通过基于大数据的精准推荐,使用户更加便捷高效地获得他们感兴趣的多元海量内容,完成从“人找信息”到“信息找人”的转变。然而,尽管推荐算法为用户提供了诸多便利,其也存在不少“阴暗面”,既往研究表明,作为一种制约用户能动性的结构性力量,推荐算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诸如可见性霸权(Swart,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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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已死”与技术社会的想象式抵抗

智能时代的技术变革引发了社会范围的隐私忧虑,“隐私已死”的声音不绝于耳,本文以这种隐私趋于终结的话语为研究对象去探寻终结的原因和意义。借助经验材料的研究发现,隐私终结论并非新技术时代的产物,自隐私被法律观念承认起便已出现在学术著作中,并在互联网技术的使用中扩散开来,形成如今对“隐私已死”的社会化使用。另一方面,从隐私终结论的内部结构中本文寻到三条不同的线索:人们对技术进步营造的监控社会的恐惧、精英人士对隐私无用或可以牺牲的表达,以及学者们对传统隐私观念消逝的反思。这三种不同的声音共同推动了隐私终结论的发展,并赋予终结论持续发声的可能。隐私终结论的呼声背后并非隐私的无可救药或无关痛痒,而是试图营造出隐私终结的缺氧感并传递出可供群体想象的感受,最终通过对技术社会的反向想象对抗隐私真正的终结。现代以来,每一次技术变革的负面影响中,都能发现公民隐私被侵害的身影。随着技术逻辑更深地嵌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与隐私有关的问题持续成为网络社会、数据社会、智能社会的热点,并在诸多社会困境中成为显著话题。如今,无处不在的智能装置和暗流涌动的数据包裹着我们当下的社会生活,并通过对个人数据的持续采集和分析来挖掘潜藏的宝藏,以至于不仅隐私危机成为学术研究关注的重点,连“透明人”、“零隐私世界”这样带有科幻色彩的概念也出现在学术讨论之中(张宪丽,高奇琦,2017;利求同,2018)。放眼未来,对智能技术的复合情绪营造出临近奇点的想象,雷·库兹韦尔对人类大脑新皮质(新脑)的解析,为“人脑与电脑”的嫁接寻找到理论可行性(雷·库兹韦尔,2016:119-121),而马斯克的Neuralink则用真实的行动触碰着人机的边界,挑战着最终极的思想秘密。在这样的技术背景下,关于人与社会的未来该何去何从的反应更加清晰地体现在对隐私的忧虑之中。本文所使用的“隐私终结论”是对“隐私已死”(privacy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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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不出户做新闻:远程报道的常规与新闻业的地方性困境

记者身在何所处关乎职业管辖权,记者与新闻发生地的紧密联系弥补了新闻业对专业知识控制的不足。互联网时代,记者不必外出做新闻,通过线上采编的方式就能生产全国社会类新闻,这一远程报道的现象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沿着地方(place)这一概念的指引,基于在媒体进行参与式观察与访谈获得的经验材料,本文认为远程报道的常规受到社交媒体与平台媒体的双重塑造,远程报道的方式消解了媒体的地方性,使其在事实核查、地方性知识、受众信任与新闻权威上面临诸多挑战。在这一情境下,新闻室中仍保有活跃的在场文化,出外勤做新闻关乎新闻的质量,也是构建记者职业想象与职业荣誉的重要因素。时间与空间是人文社会学科进行知识生产的两个基本维度,以往新闻学研究的元理论更注重时间性,它以向内探索的方式关注新闻学研究的对象,以新闻的稳定状态为基础,专注于普遍规律的探索。然而,随着传播技术的变革与大量外来行动者的闯入,这种研究方式愈发难以解释新闻业面临的复杂变化,为此,空间思维在新闻学研究中兴起,并被称为新闻学研究的“空间转向”(Reese,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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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刻联结与流动“办公”:通勤情境中的新闻从业者及其生产实践

2011)等多元方式追踪特定情境中人员、技术、资源和策略的组合,基于更为详尽的方法数据,讨论虚拟新闻室与新闻生产新业态背后的政治经济效应。(王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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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翼青等:作为媒介性的具身性:对具身关系的再认识

当下具身关系的研究出现了传播的具身性和媒介的具身性两条路径,前者关注在场与缺席、具身与离身等二元范畴,后者则看到媒介在连接人与世界时的消失和退隐。通过与思想史的对话,本文认为具身性对于媒介本体论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媒介具身性意味着,媒介在提供可见内容的同时隐蔽了自身,以不可见的状态他律着其他社会场域并组织起社会的时空秩序,使人无法觉察到是媒介本身组织和建构着这个世界。媒介的不可见性与可见性的这种相反相承的关系,使媒介技术体系本身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幽灵。如果说媒介可见性(visibility)让大家“看到”媒介呈现的议题、故事和形象,那么其后果就是这一切会将媒介本身完全遮蔽,于是,媒介的不可见性便成为现实。比如当观众在电影院中渐渐沉浸入电影的情节后,电影院的一切,比如影院空间、观众座席、屏幕等物质性设备便在我们的视野中消失了,观众被完全卷入了屏幕中的内容体系。其实几乎一切人在精彩的内容面前,都可能对内容之外的一切视而不见。媒介通过其承载的内容使自身透明,这种被称之为具身关系(embodiment)的现象,直到近年才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当前关于具身性问题的讨论多源自认知科学和现象学两个领域:前者是为理解人的身体在日常情境认知中的作用,探究具身体验如何影响认知行为;后者为克服笛卡尔以降的身心二元论困境,将统一了灵与肉的身体作为考察人与世界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后一种亦是本文重点探讨的路径。虽然具身性在各学科早已见诸讨论,但传播学领域对此非常迟钝。美国大众传播研究往往更看重内容而非形式,聚焦信息传递、文本交流等精神交往层面所传达的意义,而非身体实践、媒介技术等物质性维度的基础作用,身体实践和物质性问题则显得微不足道。具身性研究真正被提上传播研究的议程始于2018年,彼时刘海龙指出传播研究应当重新反思身体问题的重要性(刘海龙,2018),孙玮将重返身体研究视为寻求传播学创新突破的基点(孙玮,2018)。此后,关于传播中的身体和具身性的研究成果开始涌现,概括起来大概有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将具身性的侧重点放在身体上,关注传播中的具身和离身、身体的在场和缺席,以及各类新技术的具身传播等问题。以刘海龙(2018)对彼得斯人类交流史的梳理为起点,孙玮(2019)、谭雪芳(2019)等学者讨论了数字时代的虚拟在场、具身性在场现象,认为新媒介技术造就的传播实践赋予了身体在场以更丰厚的意涵,周逵(2018)以虚拟现实游戏为个案,探讨人的身体经验如何被沉浸式传播所形塑。第二条路径则将具身性的落脚点放在技术上,关注身体与技术的赛博格融合、媒介技术在传播中的退场和隐身。如芮必峰和孙爽(2021)认为媒介并非外在的客观对象,而是内在于人的知觉体验的具身化的现象媒介。有学者进而指出:媒介物的中介化过程有赖于其“上手”且“透明”的意向,只有当媒介物“变得‘退出’(withdrawal)、透明或‘延伸’”,人的具身化实践才能持续进行(杜丹,2020)。综观两条路径,前者围绕具身性讨论在场与缺席、具身与离身等二元关系,看似是对传统身心二元论拔高纯粹意识而贬低身体感知的一种拨正,将身体的重要性置于优先地位,但实则仍停留在实体化的身体和技术层面,并未脱离实在主义的制约。这种对具身性的讨论更多是在讲可见与不可见的问题,没有突破将世界作为客体进行对象化反思的主客二元论藩篱。对此,刘海龙(2019)有所反思,在场与缺席这对二元范畴并不能把握到具身性的要旨,而离身性同具身性连二元范畴都算不上。因此,沿着第二条路径牵涉的对技术和媒介具身的思考,才更有可能走出身体概念的框定,为传播学注入更具理论阐释力和创造力的媒介具身性思考,而这就需要重新回到现象学的理路中寻找理论资源。一身体与技术一样,在很长一段时间是欧洲哲学观念中的二等公民。自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将理念世界与生活世界二分,开启了对心灵的崇尚和对身体的贬低以来,身体长期被排斥在西方思想界对精神、意识、理念的探讨之外。人的精神理性被赋予优先性和优越性,而肉身则仅仅作为纯粹的灵魂容器或行动的肉身载体而存在。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论断将这种抽空身体本质的身心二元论发展到了极点。他把人与世界的连接归功于人的理智与物自体之间的理解关系而非感知关系,拒斥了对身体和感官的探究。在笛卡尔看来,人类的肉体是偶然性的、容易毁灭的,人存在的本质,是因为他能够思考。换句话说,物不因其被人用视觉、听觉、触觉感知到而存在,而是本身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体,人之所能看到、听到、摸到这些东西,是心灵的判断力在发挥作用(笛卡尔,2007:54-55)。笛卡尔之后,有学者试图从多元视角改观身体被贬抑的现状,如福柯将身体植根于权力和话语的控制和生产之上,戈夫曼把身体视为社会互动秩序的基本单元,特纳关心身体在社会系统中发挥的作用。这些学者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将身体视为社会建构的产物,身体的重要性体现在同社会其他因素的关联当中,但并未涉及对身体的存在论分析。与之不同的是,胡塞尔、梅洛-庞蒂等学者回归生活世界,从行动、知觉、意向性等维度讨论了身体问题,身体不再只是一种社会现象,而是在基础性意义上关乎人之存在的元素,由此扭转了传统研究中身体的缺席,为具身性理论的发展创造可能。意向性是胡塞尔意识现象学的核心概念,一般用以指涉意识在人的对象化活动中的原初作用,而在其晚期论述中,身体也被纳入意向分析之中。他认为人对物的经验以及物在人的意识中的呈现都需要经由身体的知觉行为,即具身的感知影响着人的意向活动。然而,胡塞尔始终没能放弃“先验意识”的优先地位,他虽然注意到了身体在认知和感知过程中独一无二的作用,但仍将身体置于纯粹意识的构造之内,以致于其对具身知觉的发掘并不彻底,未能全然摆脱观念世界与物质世界二分的困境,最终呈现出一种唯心主义的主体哲学立场。在胡塞尔的思想基础上,萨特企图划分“自为”与“自在”以定义人的存在。他将意识视为超越主体的“自为”之存在,意识并不由预先给定的对象物所规定,也并非等待主体去认知和发现,而是以自由和敞开的面貌不断超越其本身之所是。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胡塞尔对先验主体的规定,避免了唯我论的局限。然而,萨特也没有摆脱意识哲学的分析范畴,在他那里,身体通过他人而被确定,身体本身的内在意义则未能被进一步阐述。作为胡塞尔的学生和萨特的同学,梅洛-庞蒂在身体问题上比两人走得更远。有学者指出,虽然包括尼采、胡塞尔、萨特、梅洛-庞蒂、福柯等人在内的一众学者都对人类经验的身体维度进行了论述,但没有人能与梅洛-庞蒂为身体地位的首要性所做出的努力相媲美。梅洛-庞蒂坚持认为,身体不仅是所有感知和行动的关键来源,也是所有语言和意义的基础(Shusterman,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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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保军:论作为 “目的” 的新闻

重提“新闻目的”这一近乎常识的问题,是希望所有新闻活动者特别是职业新闻活动主体,在当今复杂的媒介生态环境中,要优先重视新闻的生产和传播,在实现新闻直接目的、本体功能、本位价值的基础上,再去追求新闻的其他间接目的、延伸功能和价值,这样新闻媒体才有可能较好实现自身监测环境、守望社会、服务大众的基本职能。新闻活动的直接目的指向新闻,新闻的目的就是反映和呈现现时现实世界的最新变动情况。如此目的对于新闻活动、新闻具有稳定而恒久的意义,是定性新闻活动的目的性根据。确立新闻的目的性观念是实现新闻目的的前提条件;尊重新闻活动特征、按照新闻规律办事,是实现新闻目的的关键;新闻的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构成了完成的新闻目的系统,各类新闻活动主体处理好新闻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间的关系,是促使新闻能够产生更多更大正面效应的基本途径。如果新闻活动失去新闻目的,不以新闻为直接目的,新闻活动就不像新闻活动,新闻就不像新闻,那就不是新闻的胜利,而是新闻的失败。作为“目的”的新闻,就是把新闻作为新闻活动的直接目的,而不是把其他间接目的作为新闻活动的直接目的。新闻媒体应该首先以新闻为目的,这是常识。重提“新闻目的”这一近乎常识的问题,是希望所有新闻活动者特别是职业新闻活动主体,在当今复杂的媒介生态环境中,要优先重视“新闻”的生产和传播,在实现新闻直接目的、本体功能、本位价值的基础上,再去追求新闻的其他间接目的、延伸功能和价值。如此,新闻媒体才有可能较好实现自身监测环境、守望社会、服务大众的基本职能。一、重提常识的目的新闻活动以新闻为直接目的,这是常识。以常识为题说话写文章,很难有什么新意,因而这里的文字很难算作创新性学术研究了。之所以重提常识,是因为现在的媒体尽管越来越发达,生产传播新闻的主体也越来越多,但人们普遍感到高质量的新闻似乎没有增加多少。而且,不少所谓的新闻似乎也不大优先重视新闻的目的。如果新闻媒体、新闻传播者不把新闻目的放在根本地位上,天长日久,就不像新闻媒体、不像新闻传播者了,这自然也会弱化新闻媒体的传播力、引导力、公信力、影响力,也自然会不利于新闻传播者监测环境、守望社会、服务人民应有形象的确立和塑造。因此,重提常识看来是必要的。其一,常识的东西容易被忽视甚至被忘记。为了不忘记、不忽视,我们就需要反复唠叨、不断强调。常识的东西、老生常谈的东西,道理上大都比较简单,也易于理解。比如,新闻真实问题,不要说新闻研究者、职业新闻工作者,即使是普通老百姓也知道。就具体的新闻来说,真实其实很朴素,就是依据客观事实真诚地说真话,努力使传播出来的新闻与所根源的对象事实的实际内容保持一致。但道理上简单的事情,实际解决起来并不必然容易。理论上解释新闻真实并不难,但新闻实践中就是始终无法彻底解决;而且谁都知道,由于各种可能的原因,要想彻底解决,也不大可能。因而,人们反复讨论,不断根据新的情况,探索实现新闻真实的方式方法。就本文的直接论题而言,理解起来也不难。新闻活动的目的自然应该直接指向新闻,而不是指向别的什么东西,即新闻生产者要生产传播新闻,新闻收受者要收受理解新闻。但这个不难的问题,却常常被忽视甚至被(故意)忘记。这样的目的一旦被忽视甚或忘记,新闻活动就可能不像新闻活动的样子,新闻的目的也就落空了。一句话:“作为‘目的’的新闻”落实不了,“新闻的目的”也就悬浮起来了。把新闻作为目的与新闻目的的实现是内在统一的,本质上是一个问题。或者说,把新闻作为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新闻的目的(对此下文还要专门阐释)。其二,重提作为目的的新闻,是因为现实中人们易于把新闻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或中介。对此,我专文做过比较系统的阐释(杨保军,2020a;杨保军,2020b;杨保军,2021)。不难发现,人们喜欢谈论用新闻实现这个目的实现那个目的,即极易把新闻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或“工具”,而往往忽视甚至忘记新闻目的本身。比如,现实中,经常看到的是,把新闻当作宣传、公关、广告,当作赚钱的手段,或者当作娱乐消遣的方式。抽象一点说,各种社会力量,都在运用新闻实现自己的目的,新闻成了“手段”,成为实现各种目的的“中介”方式。从道理上说,把新闻当作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没有什么不对。新闻本来就既是目的性、也是手段性事物。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把新闻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时,不能忽视甚或忘记新闻的直接目的,不能随意超脱新闻自身的直接目的、本体功能(杨保军,2010)、本位价值(杨保军,2020c)而运用新闻手段,从而造成对新闻手段的误用和滥用,甚至扭曲新闻的本来面目。果真如此,那就本末倒置了,新闻也就失去了自身的特殊意义和价值。其三,重提作为目的的新闻,最主要的用意当然是希望新闻领域重视新闻本身,新闻传播主体特别是专业新闻媒体,必须把生产传播高质量的新闻当作自身的核心任务,把满足社会大众正当合理的新闻需要当作职业新闻、专业新闻的优先目标。即使是其他类型的媒体,诸如平台媒体、机构媒体、自媒体,在生产传播(包括再生产、再传播)新闻时,最起码在道义上应该重视新闻活动的直接目的问题,或者说把新闻作为直接目的。新闻媒体以新闻为直接目的,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需要争论。“任何新闻传媒组织,之所以在性质上、名义上是新闻组织机构,就在于它以报道新闻、传播信息为基本职责,以满足社会大众的新闻需要为基本目的,因此,以新闻为本位,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基本指向,这是新闻传媒组织的天职;因而,按照新闻逻辑展开自身的活动和行为乃是天经地义的”(杨保军,2014:302)。现在的关键是新闻媒体如何担负起自己的天职,真正能够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公开、透明地反映现实,为人民大众呈现一个动态的、不走样的新闻图景,塑造一个相对比较真切的新闻信息环境、符号环境、意义环境。二、新闻的目的性内涵人与新闻的关系是新闻活动中的总关系(杨保军,2020d),这从总体上和根本上决定了新闻活动的目标直接指向新闻。那以新闻为目的,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个看起来简单的问题,要说清楚其实还是要费点功夫。以我的看法,新闻的目的性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在新闻与事实世界的关系中,新闻的目的在于以新闻方式呈现一个真实变动的现时现实世界。像任何一种认识世界的方式一样,新闻方式不可能仅仅依靠自身单一的形式呈现事实世界的整体面貌,但它能够以现时方式呈现出现时现实世界的非常变动情况,从而使其在人类认识世界、反映世界的进程中拥有自身特殊的意义和价值。人类新闻活动方式的不断进化升级,不仅使新闻日益成为人类各种活动不可缺少的手段,也使新闻更具目的性的意义。在媒介化社会日益深度发展的宏观时代趋势下,新闻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世界展开过程中的基本目标物。人与新闻的关系问题,作为新闻活动及新闻学的总问题,落实到新闻活动中,首先需要处理的就是事实与新闻的关系问题。实际上,事实与新闻的关系问题,是新闻活动中的基本问题,也是新闻学的基本问题(杨保军,2018)。在宏观层面上,新闻的总体直接目的是反映呈现整体事实世界的变动情况;在微观层面上,一条具体的新闻,直接目的就是反映、呈现一件具体新闻事实的真实面目。如果能够实现具体真实与整体真实的统一,那就达到了新闻传播真实比较理想的境界,也就比较理想地实现了新闻的直接目的。新闻是因人而在的,是人对现时现实世界变动情况认识的产物,新闻因人而成为目的性存在。作为目的的新闻,本质上就是人对事实世界欲知、应知的实现方式。人们一旦有了足够的高质量的新闻,也就意味着现时现实世界的变动情况能够以符号化的目标物“敞开”于人们面前。由此,人们可以获得更为自由敞亮的活动时空。新闻能够以自己的方式向人们打开一个自由的事实世界。第二,在新闻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中,尤其是在当今媒介生态环境下,新闻的首要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大众对世界变动情况的全时了解和把握。新闻的目的性与新闻作为人类的基本需要是相适应的。“新闻报道主要关注公众利益的相关信息”(约斯特,2015:31),“公众共同关心的新信息”才是新闻(斯蒂芬斯,2014:3)。“新闻活动的目的就是向人们提供所需要的公开而准确的信息”(转引自:叶芝,姜姝姝,2005)。满足欲知、应知,消除未知或对事实世界变动的认知不确定性,是新闻的第一目的,是新闻的直接意义之所在。尽管新闻不是现实世界变动情况的镜像反映,它只能以新闻方式有限地呈现现时现实世界的变化,但新闻却是呈现现实世界变动状态的有效“窗口”。人们需要这个窗口,不能没有这个窗口。美国学者盖伊·塔奇曼早就说过,“新闻是人们了解世界的窗口”,“其功能就是告诉我们想知道、需要知道以及应该知道的消息”(塔奇曼,2008:30)。新闻在展现自身功能作用过程中实现了作为目的的存在价值,使新闻成为社会公众寻找、追求的对象。人们通过获取新闻这个直接目的,才能进一步以新闻为中介、为手段、为工具去实现其他间接目的。因此,直接目的的实现质量将从根本上影响甚至决定间接目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新闻活动不仅是人类的一种活动方式,也是人类处理与世界关系的一种方式,特别是现代以来的职业新闻活动赋予新闻方式以稳定的基本任务,这就是反映、呈现事实世界的最新变动情况,即以忠于事实、揭露真相、追求真理的新闻方式,实现监测环境、守望社会、服务大众的基本目的。显然,新闻的真正主体是社会公众、是人民,新闻的真正目标是公共利益、是为人民服务。新闻作为目的物的意义或价值主要在于:它使人类在变动不居的世界中多一份安然、少一份焦虑和不安,而新闻作为直接目标物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使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拥有了更为及时的信息基础或信息参考,从而使作为直接目的的新闻与作为手段的新闻在实现间接目的的过程中达到统一。第三,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新闻的目的在于以自己特有的方式构建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的主体间关系,从而显示出新闻特有的关系意义和关系价值。新闻活动是所有人的活动,也是所有人生存、生活的一个维度。新闻活动是人类的本体性活动,新闻需要是人类的基本需要。这意味着,新闻历来是日常生活资料,只是在不同的时代,新闻作为生活资料的地位、作用有所不同而已。现代新闻业的开启,特别是在当今高度发达的媒介环境中,在新生的媒介化社会中,新闻生活不仅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并且成为贯穿、渗透在所有其他活动中的一种日常活动。为了解、理解其他人的存在、生活状况,人们会把新闻作为目标物,会把获取新闻作为直接目的,这样才能进一步以新闻为手段或中介,更好地与他人展开交流。三、实现新闻目的的内在要求把新闻当作新闻活动的直接目的,是好理解的,却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困难的事情。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与媒介生态环境中,更需要多维度、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在新闻实践中,尽管所有新闻活动主体都应该为新闻目的的实现做出各自的贡献,但在社会分工比较明晰的当今社会,作为建制化、组织化、专业化的新闻媒体必须做出最大的、优先的努力。首先,新闻活动主体要确立把新闻活动当作新闻活动的观念,把新闻当作新闻的观念,这是“新闻”观念系统的根基。确立这样的观念,是实现新闻目的的前提性要求。新闻的目的化,是确保新闻活动能以新闻方式得以展开的观念基础。美国著名新闻教育家、新闻学者凯瑞(James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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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上海广播:中国早期的无线电世界

本论文聚焦于“前广播史”,即清末民初无线电这一新技术引入上海直到大规模定期广播电台开办的历史,试图探究一种新媒介与城市的相遇之时,给城市带来何种新的传播观念与媒介实践。研究发现,城市报刊与大众有关无线电的各种想象、器物层面的媒介认知以及无线电爱好者有关声音广播的媒介实践,提供了早期广播出现的历史语境框架。广播在“技术”与“意义”两个方面被创造出来,嵌入一系列的技术、文化实践以及观念网络之中,创造了属于早期广播的实践场域与文化形态。1923年1月23日,中国第一座外商电台奥斯邦电台开办,上海人有了一种新的媒介体验,被报刊称为“数百人聆听了时代的奇迹”(大陆报,1923a/1985)。紧接着,这股“无线电热”席卷了整个上海滩,很多人用“奇迹”、“惊叹”之类的词语来形容广播的神奇,认为整个世界因为无线电将要发生种种变迁。类似的说法很多,比如《申报》断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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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控制与有限自主:“平台—消费者—劳动者”框架下的游戏陪练师劳动实践

2019)。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和平台形态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行动者参与到平台信息流通与交易的多边市场中来,出现越发复杂的多元控制问题(齐昊等,2019;Karatzogianni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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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 “空荡荡的编辑室”:互联网时代新闻民族志的重思与改造

Coman)提出,“媒介人类学”概念具有双重涵义:首先是指媒介作为工具在人类学研究中的应用;其次才是指使用人类学方法(民族志)对媒介在文化中的作用进行考察(Coman,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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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指标意味着什么?——数字时代新闻从业者的劳动控制与自主性研究

盛行于互联网商业媒体领域的流量指标,不仅冲击了从业者对专业性的认知,也规训了其劳动过程。本文以“流量”为研究切口,借助劳动过程的理论视角和深度访谈的质化分析方法,进而发现:从业者通过将流量指标内化为对“客观性”和“工作能力”的认知,来接受流量指标在商业化媒体中的合理性。这不仅消解了从业者对流量融入劳动过程的抵制,还让从业者不得不接纳流量指标主导下的业绩考核。而从业者“逆流量化生存”的有限行动策略,在本质上并未赋予其对抗数字化时代流量指标的能力。互联网商业媒体对从业者劳动过程的流量化管理及其潜在风险,无疑对新闻生产的专业标准提出了新的挑战。一、问题的提出数字时代大量的新闻从业者以“新闻民工”自居,自嘲式的修辞中反映出知识劳工劳动力贬值的普遍性问题(曹晋,曹茂,2017),虽然从业者所处的工作条件和权力关系不是新闻生产实践的唯一决定因素(Petre,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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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真实”在中国的意义旅行

2013)。原有黄色小报和党派报纸的理念均无法满足知识分子的要求,因此,美国的新闻教育模式也就成为中国新闻界学习的目标。1908年创办的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第一任院长瓦尔特·威廉(Walter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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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义务探析

《民法典》第1028条对因失实报道侵害名誉权的媒体负加了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义务。比较法上,媒体的该项义务来源于新闻法并通过民事立法或司法实践导入民法。与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对应的民事主体必要措施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请求权而非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一定开放性,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相应可包括回应义务。媒体必要措施义务适用要件应从主体、前提条件及限度三个方面把握,适用程序则应围绕请求内容与及时履行两个核心展开,司法救济可以纳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通盘考虑。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第1028条是《民法典》中直接与媒体相关的极少数条款之一,旨在通过负加媒体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义务,为因媒体失实报道致名誉权受侵害者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对于《民法典》第1028条确立的这一制度,坊间释义类著作有的称之为“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补救”(黄薇,2020a:163;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0:235),或近似的“媒体报道内容失实导致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20:303),“报刊、网络等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救济措施”(曹相见,杜生一,侯圣贺,2020:128);有的直接称为“更正、删除措施”(王利明,程啸,2020:357);有的将其概括为“名誉权人所享有的更正权”(黄薇,2020b:178),或“名誉权人的更正权”(王利明,程啸,朱虎,2020:324);有的从媒体义务角度称之为“媒体对报道内容失实负有的更正和删除义务”(杨立新,2020:206);还有的从民事主体请求权角度称之为“媒体报道侵害名誉权时的必要措施请求权”(陈甦,谢鸿飞,2020:297)。为便于媒体人士理解,本文从媒体义务角度入手,将其称为“媒体因失实报道侵害名誉权而负之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义务”,简称为“媒体必要措施义务”。从义务角度入手,与第1028条从民事主体请求权角度的表述亦不冲突,且更有利于对媒体义务的观察,特别是审视该制度是否会对媒体舆论监督造成障碍(杨立新,2019)。《民法典》颁布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专门研究较少,多在论述人格权请求权时附带提及。《民法典》颁布至今,这种状况仍未有明显变化。故此,“当理想照进现实”后(姚辉,2020),实有必要对该制度做进一步研究。具体来说,至少存在如下几个基本问题需要厘清:首先,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的性质如何?或者说,与其对应的民事主体请求权是人格权请求权还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媒体必要措施义务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是否应包括回应义务?再次,如何理解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的适用要件和程序?二、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的性质梳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历次《民法典》草案,可发现2018年5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均未规定该制度,至2019年4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始首次规定,2019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三审稿》做了修改,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未做改动,2020年5月经全国人大审议后最终定型为《民法典》第1028条之表述。关于本条的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人士介绍称:“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考虑到媒体报道本身具有的特点,在不实报道发生后,如果赋予受害人请求媒体及时更正的权利,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建议借鉴境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赋予名誉权人更正权。”(黄薇,2020a:163-164)显然,比较法和本土法规与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的诞生息息相关,有助于探究其性质。(一)源于新闻法的媒体必要措施义务1948年4月联合国通过的《国际新闻错误更正权公约草案》前言规定:“凡直接受某一项新闻影响之一切人士,于认为该项新闻系虚构或曲解,且为某新闻机构传出时,即赋予该人士等以发表等量之更正或答复之权。”1952年12月联合国通过的《国际更正权公约》第二条规定:“通讯员与新闻社本其职业道德,遇有原由其传递或发表之新闻稿而经证明为虚构或歪曲时,悉应依循通常惯例经由同样途径,将此种新闻稿之更正,予以传递或发表。”另外,德国、法国、丹麦、葡萄牙等欧洲国家以及埃及、哥伦比亚、蒙古等国家新闻法也对媒体更正义务等做了规定(赵雪波,张键,金勇,2010:9-10,20,64,75,83,109-110,139-141,235)。我国虽然没有一部单行的“新闻法”,但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以新闻法为基础,多国通过民事立法或司法实践将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义务导入民法领域。例如,《瑞士民法典》第28a条关于人格权请求权具体权利内容的第2款规定:“特别是,原告得请求消除影响,或者将判决通知第三人或进行公告”(戴永胜,2016:13),赋予了原告更正权(石宏,2021)。德国在人格权保护(尤其是名誉权保护)司法实践中,大量采用了更正请求权和撤回请求权。另外,许多国家承认权利人的删除请求权。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人口普查案”中创设了“个人信息自主权”,即主体对自己信息的控制、知悉、查阅、修改和删除的权利(王利明,2019a)。(二)与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对应的请求权性质我国自《民法通则》至《侵权责任法》立法均采用涵盖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大侵权模式”,以侵权责任方式解决所有民事权利保护的问题。此种“吸收模式”虽简明扼要,但没有区分损害与侵害,而是适用统一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利于人格权的保护(王利明,2019b:380-381)。1.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含义、异同与分离协调所谓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杨立新,袁雪石,2003)。其具体内容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王利明,2021:115-116)。所谓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害(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的请求权(程啸,2020)。在理论上,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存在如下几点不同:第一,是否考虑过错不同。人格权请求权不需要考虑过错,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是否具有对人格权侵害的预防功能不同。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人格权请求权主要侧重于对损害的事先防范。第三,是否要求证明实际损害不同。人格权请求权不要求损害已经实际发生,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需受害人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害。第四,是否以构成典型的侵权为适用条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而人格权请求权不需要,但一般仍须证明违法性和因果关系。第五,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而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王利明,2019b:374-379)。《民法典》回应学界主流观点,于人格权编第995条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并调整原《侵权责任法》规定,通过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1166条和1167条重新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基本制度,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形成了“分离模式”。值得注意的是,人格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既分离、又协调,第995条第1句就是连接人格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引致条款(王利明,2020b)。在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下,如果已造成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且同时存在其他侵害行为的,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人格权请求权,此时两种请求权属于聚合关系。但是,如果其他侵害行为也符合第1167条预防性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时,则权利人只能选择人格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即二者系竞合关系;如果仅有损害而无其他侵害行为的,权利人只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存在侵害行为的,权利人仅可主张人格权请求权(王利明,2019b:383-387)。2.与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对应的请求权属于人格权请求权有学者认为,在立法模式上,原《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可以视为《民法典》第1028条的主要来源(陈甦,谢鸿飞,2020:298)。《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主要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避风港”规则,虽在文字上有“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内容,但在本质上与《民法典》第1028条不同。结合该学者将创设人格权请求权的《民法典》第995条理解为原“吸收模式”下侵权请求权的做法(陈甦,谢鸿飞,2020:41),可以肯定地说,对于与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对应的请求权,其亦归为侵权请求权范畴。笔者认为,基于前述两种请求权的区分,第1028条规定的与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对应的请求权应属于人格权请求权,此亦为多数学者的观点,且在比较法上可以找到立法例。例如,《葡萄牙新闻出版法》第24条第5款明确规定:“答辩权和更正权独立于因出版行为引起的刑事诉讼,并独立于与出版行为造成的损害有关的赔偿权。”删除、更正等必要措施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一般民事责任的具体化,究竟归于哪一种,主要是从侵害所处的不同阶段来判断。如果侵害正在发生但尚未造成损害,则删除、更正应属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如果侵害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产生了损害,则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外,更正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属性。十余年前,有学者曾经提出“新闻媒介或出版机构对失实内容已经采取更正或答辩措施,足以减轻或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专题课题组,2008)。现在看来,这种建议并不准确。更正或答辩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责任,其对应的是民事主体的必要措施请求权,如果媒体通过更正或答辩使民事主体名誉权恢复圆满状态,是履行了其针对必要措施请求权而负的民事责任;但是民事主体并不必然丧失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机会,对于已经造成损害且符合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民事主体依然可以请求媒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三、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可涵盖回应义务《民法典》第1028条在明确列举更正、删除措施之外另用“等”字,是否表明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的开放性?如果具有开放性,广受关注的媒体回应义务可否纳入其中?(一)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具有一定开放性民事立法中的“等”,有“等内等”与“等外等”之分。第1028条中的“等”应属于“等外等”,即不完全列举。首先,“等”之前所列举的内容仅有“更正”、“删除”两项,与“等内等”完全列举所需的内容相差甚远。其次,“等”后与“必要措施”连接,而“必要措施”具有一定的容纳性,二者结合使用更加表明“等”并非完全列举。再次,从该条文起草及修改过程来看,如前文所述,《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仅规定了“更正或者删除”,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三审稿》则修改为“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至《民法典》第1028条仍维持这种表述,故其开放性非常明显。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的开放性并非没有边界。第1028条使用“必要”加以限制,旨在强调相关措施于恢复名誉权圆满状态所必需,不能对媒体造成过分限制。因此,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只能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在判断“更正”及“删除”之外究竟可以包括何种其他措施时,应有充分的论证;在接纳程序上,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二)回应义务可以纳入媒体必要措施义务范畴与媒体回应义务对应的是回应权。所谓回应权,又称为答辩权、回复权、反驳权或回应报道请求权等,是法律赋予被报道之人对报道媒体的一种请求权。基于该权利,受攻击者有权要求报道媒体在原报道的同一版面以同样字体及篇幅免费刊登回应文章,以回应报道对其的指责和批评(岳业鹏,2015)。从比较法上看,回应权最早源于法国,早在1822年的《新闻法》中被制度化后,又被1881年的《出版自由法》所承继,广电媒体则由1972年《放送法》规定。德国的回应权制度,由各州新闻出版法自行规定,无联邦层面统一法律。与法国相比,德国只认可对事实的反驳。瑞士的回应权首先在若干行政区域得到认可,1983年民法人格权法修改时,作为统一制度被导入《民法》,除不涉及评论外,基本与法国法相同。日本受法国法影响于1873年《报纸发行条目》就有回应权初步开端,但1909年有更具体规定的《报纸法》在1949年被废止后,再无立法规定回应权。不过,虽然最高法院没有在《日本产经新闻》意见广告案中认可回应权,但日本学界对此多持批评态度且建议引进欧洲(尤其是德国)的回应权制度(五十岚清,2009:212-217)。笔者认为,媒体回应义务具有悠久坚实的比较法基础,可以纳入《民法典》第1028条媒体必要措施义务范畴,理由如下:首先,媒体回应义务制度符合《民法典》保护名誉权等人格权的立法宗旨。众所周知,《民法典》最终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突出强调对人格权的保护密不可分。与更正和删除义务相比,媒体回应义务的履行可给予民事主体陈述事实更大空间,对网络时代名誉权保护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其次,媒体回应义务制度在我国有新闻出版法规层面的借鉴。如前文所述,《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答辩义务”,只是由于缺乏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层面的制度衔接,致使这一义务仍停留在纸面上。《民法典》第1028条采用的开放式表述为接纳媒体回应义务留下了充分空间,制度对接具有必要性而非不恰当(岳业鹏,2020)。再次,媒体回应义务的引入也有利于提升报道专业水平,降低侵权诉讼纠纷发生率。回应义务表面上是对媒体报道的一种限制,但如果设计好回应义务的适用规则,可推动媒体广泛采用平衡报道等专业手法,提前化解矛盾,减少侵权诉讼纠纷的困扰。四、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的适用要件基于前文所界定的人格权请求权属性,《民法典》第1028条民事主体必要措施请求权的确是一项新生民事权利,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则相应地成为一项新生民事义务。然而,第1028条表述极为简要,易生歧义。因此,须结合前文所讨论的媒体必要措施性质,探究其适用要件。(一)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的主体1.义务的承担主体第1028条采用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表述,其中“等”属于不完全列举,即此处的“媒体”不仅包括已列出的报刊、网络,还应包括通讯社、电台、电视台等所有从事报道的媒体。目前,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通讯社等传统媒体普遍拥有相应的网络媒体,凡是报道不实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都可作为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的承担主体。第1028条之所以没有明确列明电台、电视台,一是电台、电视台播发的内容停留时间短,内容固定性较之报刊、网络弱,权利人举证难。实践中,权利人起诉电台、电视台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数量明显低于报刊和网络。二是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至今没有规定“更正”、“答辩”制度。正在起草中的《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仅在第60条规定了广电主管部门要求更正等措施。三是比较法上明确规定报刊更正、回应义务的居多。笔者认为,电台、电视台报道内容一旦失实,其对权利人名誉权的侵害往往超过同级别的报刊,否定电台、电视台可作为必要措施义务承担主体,必将对名誉权人维护合法权利造成严重障碍,也对报刊、网络媒体产生不公正对待。因此,在解释论上,理应将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现存或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直接从事内容报道的媒体一律纳入义务承担主体范畴。与《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6条旨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与否的规定不同,第1028条中的“网络”是作为内容报道者而非平台提供者,属于“媒体”而非“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权利人通知而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其性质不同于第1028条中的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前者要求权利人提供证明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而后者并不需要构成典型侵权程度的证据;前者的义务主体是作为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后者是作为内容报道者的网络媒体;前者可能因内容直接发布者的“不侵权声明(须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而终止,而后者则不存在类似的法定对抗程序。2.义务的对应权利主体第1028条将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表述为“民事主体”,从逻辑上说,凡是可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均可成为请求权主体。《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以享有名誉权,《民法典》总则第三章又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因此,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均可作为为维护自身名誉权而行使请求权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994条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条款,扩大请求权主体范围,即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媒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依法请求媒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英雄烈士,则应适用《民法典》第185条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由检察机关给予托底支持。《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为组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虽然适用于侵权请求权的情形,但为充分保护名誉权,可以参照适用于人格权请求权,由承继权利的组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行使该请求权。组织解散或破产清算的,依照相关法律(如《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由相应主体(如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破产清算时的管理人)行使该请求权。(二)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履行的前提条件1.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而侵害名誉权首先,必须是因内容失实而侵害名誉权。内容失实即可推定为存在违法性,除非被告能证明其真实或受特权保护。依据《民法典》第1025条,媒体报道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中“捏造、歪曲事实”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都与内容失实有关,而“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则不属于内容失实。另外,实践中还存在因失当评论而侵害名誉权的情形,也不属于因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其次,内容失实不需要达到严重程度。有观点认为,只有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才可认定为内容失实(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20:305)。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严重失实属于名誉权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之一,而必要措施请求权的行使不以构成典型的侵权为前提,如果内容严重失实才能主张必要措施请求权,则不符合人格权请求权属性。因此,第1028条中的内容失实不需要达到严重失实程度,对一般性的内容失实,媒体依然应履行必要措施义务,以恢复名誉权的圆满状态。另外,即使媒体可依据第1025条、第1026条主张“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抗辩,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仍须履行必要措施义务,对严重失实内容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再次,内容失实需要达到侵害名誉权的程度。如果失实内容未降低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包括失实内容与民事主体社会评价无关、失实内容程度轻微未影响民事主体社会评价等情形,媒体均无须履行必要措施义务。2.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从第1028条历次草案来看,均未要求民事主体提供证据证明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但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法典》第1028条却增加了这一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是,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更正权是名誉权人未经过法院的诉讼程序直接向媒体提出的一种权利,若允许其没有证据就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将对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正常报道行为造成严重干扰,影响媒体正常功能的发挥(黄薇,2020a:164)。第1028条明确将内容失实的证明责任加之于民事主体一方,证明责任分配已比较清楚。需要讨论的主要是证明标准问题,即民事主体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行使请求权?是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还是低于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盖然性标准)?抑或高于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有观点认为,权利方在证明媒体报道内容失实时,未必完全证明具体真实的情况究竟如何,只要其提出相应的证据,足以引起对媒体报道基本内容真实性的怀疑,即可认为履行了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20:306)。此种观点采取了盖然性的标准。笔者予以赞同。证明标准具有法定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15:3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08条、第109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诉讼程序中的证明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15:357),但未规定非诉程序等其他程序中的证明标准。根据该两条规定,诉讼程序中,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证明活动为本证,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本证进行反驳的证明活动为反证,采用的是盖然性标准,即只需要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即可(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15:359)。《解释》第109条将若干特定事实证明标准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第109条虽未规定诉讼程序中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但若能从相关立法条文中可以推导出降低证明标准的内容,也予以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15:3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则对接知识产权法中的禁令条款,首次全面对知识产权案件中行为保全申请人的证明标准做了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了申请人应提交的事实和理由,即“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第7条规定了法院对事实的审查标准,即“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规定》采用“事实基础”而非“事实依据”的表述,表明证明标准并非高度盖然性,而是盖然性标准。也就是说,对是否侵权的审查,应是侵权可能性的审查,而不是侵权确定性的判定。简单地未作审查以及以诉讼侵权判定方式审查,均不符合诉前禁令设置的目的(黄薇,王雷鸣,2021:276)。《民法典》第1028条赋予民事主体的请求权具有获得司法支持的可能,属于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具体化,而人格权侵害禁令与知识产权禁令在证明标准要求方面具有近似性,均要求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他人有相应侵害权利的行为及急迫性。因此,上述《规定》所采用的证明标准可以适用于第1028条,即民事主体对报道失实的证明不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而采用盖然性标准。(三)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履行的限度第1028条规定的媒体必要措施义务为民事主体名誉权提供了更为便捷和周全的保护。不过,这一义务并非没有边界。《民法典》第1000条第1款规定了行为人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原则,即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同样,与该义务对应的民事主体请求权也受到一定限制。《民法典》第132条规定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与侵权请求权类似,权利人在行使人格权请求权时,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轻微的妨害,权利人应当予以容忍(王利明,2019b:386)。在比较法上,一般认为人格权请求权与表达权具有密切关系,对于两者应做合适的调和。民法侵害防止请求权的规定,不同于表达权的事先审查,不生违宪问题。对人格权有无侵害之虞及违法性,应衡酌言论的议题及当事人(公众人物或一般人),慎为认定,并作符合比例原则的适用(王泽鉴,2013:393)。五、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的适用程序第1028条没有规定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的适用程序。民事主体向媒体提出请求的内容有无具体要求?民事主体应以何种方式向媒体提出请求?如何提供必要的内容失实证明?应否限定提出请求的期限?媒体收到请求后如何“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媒体拒绝采取相应必要措施将面临何种法律风险?民事主体可否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可否适用于第1028条之情形?这些问题都需要探索分析。(一)民事主体提出必要措施请求1.民事主体提出的请求内容应有所规范参照《国际新闻错误更正权公约草案》、《国际更正权公约》等对于更正书的要求,笔者认为,对于民事主体依据《民法典》第1028条提出更正请求的,其请求内容在形式上应至少符合如下要求:第一,请求内容仅限于要求更正的报道事实,不应附加意见;第二,请求内容不应包含与更正报道无关的内容,应简明扼要,不得超过原报道内容的字数或时长。第三,须附有媒体报道的原文或网页截屏及链接、视频或音频文件。民事主体提出删除或回应请求时,可参照上述关于更正请求内容的规范。2.民事主体宜以书面形式向媒体提出请求第1028条没有明确民事主体提出请求的形式,在解释论上,书面或口头形式均符合该条之规定。不过,为固定请求内容,便于民事主体与媒体交涉,笔者认为,无论报道失实内容的媒体是否为视听媒体,民事主体均宜以书面形式(纸质、媒体指定的电子邮件或社交媒体等)提交请求,不应以视听形式提交请求并要求媒体直接播发。3.民事主体应一并提交内容失实证明内容失实证明的要求,前文已经论及,并非在所有情形中均要求民事主体提供完备证明。不过,为利于请求权的实现,民事主体应尽最大可能提供内容失实的相关证明或线索。相关证明或线索应作为附件与前述请求一并提供给媒体。4.不宜设置民事主体提出请求的期限限制比较法上,一些国家对更正、回应设置了行使期限。例如,《埃及新闻法》第10条规定,更正在原文章发表60天后才到达报社的,报社可以拒绝发表更正。《葡萄牙新闻出版法》第25条规定,自文字或图像在日刊和周刊登载之日起的30日内,权利人本人、其法律代表或继承人行使答辩权和更正权;对出版周期长的出版物,可在60日内行使答辩权和更正权。我国《民法典》第995条在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的同时,明确规定其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是从人格权作为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而做出的妥当规定。如果设立类似埃及、葡萄牙等国对必要措施请求权的行使期限限制,其对人格权请求权的限制更甚于诉讼时效,已近似于除斥期间。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不宜对民事主体提出请求设置期限限制。(二)媒体履行必要措施义务1.媒体有权判断民事主体必要措施请求的正当性首先,媒体有权要求民事主体按照前述程序提交适格的请求文件及相关证据或线索。其次,媒体有权结合民事主体提交的相关证据或线索判断报道内容是否存在失实及失实的程度,如确系失实且达到一般失实及以上程度的,媒体应履行采取相应必要措施的义务。再次,媒体有权判断民事主体提出的具体请求措施对恢复其名誉权圆满状态是否必要。2.媒体应当在确认报道存在一般及以上程度失实后尽快采取必要措施为进一步明确第1028条中“及时”的含义,参考新闻出版署《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发文字号新出报刊[1999]859号)第4条规定,媒体应在确认报道存在一般及以上程度失实后,可以删除的,应立即删除失实内容;需要更正或发表回应的,应在最近出版的一期媒体同等版面、网页或节目中予以更正或发表回应。3.媒体未按民事主体请求采取相应必要措施的法律风险第1028条未规定媒体不履行采取必要措施义务的法律后果。解释论上,媒体可能因此面临丧失《民法典》第1025条所赋予的“已尽合理核实义务”抗辩之风险,但也并非一定如某些学者所称的应认定为“恶意”且承担侵权责任(黄薇,2020a:164)。民事主体依据第1028条提出采取措施必要请求,并不一定能推导出媒体明知报道严重不实或对之毫无顾忌的“恶意”。当民事主体并未提供适格证据或线索证明报道存在一般及以上程度的失实,或者提出的措施不具有必要合理性,致使媒体无法采取相应必要措施的,均难以认定媒体存在“恶意”。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键还是看内容失实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是否符合第1026条关于“已尽合理核实义务”的要求,是否符合第1165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并结合体现“动态系统论”的第998条所规定的诸因素综合判断。(三)民事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人格权请求权可获得司法支持。《民法典》草案第二、三、四稿中均规定,对于媒体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民法典》第1028条虽然删除了这一表述,但绝不意味着民事主体不能请求司法支持。如果媒体未按民事主体请求履行采取相应必要措施义务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采取相应必要措施。向媒体提出请求并非寻求司法支持的前置程序,民事主体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媒体限期履行义务(黄薇,2020a:164)。《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是否可以包含第1028条中的“更正、删除措施”?尤其是其中的“更正措施”?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第1028条被普遍视为第997条禁令制度的进一步具体化(黄薇,2020a:164;程啸,2021;石宏,2021),无论如何解释“更正、删除”行为的属性(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均可以纳入禁令制度之内;另一方面,“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虽在文义上解释为要求行为人消极的不作为,但鉴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主要是实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因此,法院可以也只能在实现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排除妨碍的目的范围内,要求行为人采取积极行为而消除此前行为的危险或对人格权主体行使权利造成的妨碍(程啸,2021)。因此,“更正”虽属于积极作为,但由于其可落入该目的范围内,故应属于“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程啸,2021)。鉴于第1028条与第997条存在特殊关系,笔者认为,可借由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来一并解决第1028条司法适用程序等问题。不过,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表述极为简要,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程序对接、适用要件、期限以及错误申请禁令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学界仍存在一定争议,该制度与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的关系也被视为《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协调对接中最具讨论空间的问题(张卫平,2020)。目前,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司法解释正在制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当前仅针对如何处理自然人因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隐私权及其他人格权益行为而提出的禁令申请做了原则表述,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尚未明确具体程序。鉴于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涉及问题较多,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其中若干问题阐述看法,不做具体制度设计。按照多数学者的观点,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独特制度,系人格权请求权发生作用的方式之一,性质上属于实体法上的禁令,与《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的行为保全程序不同(程啸,2021),具有独立性,没有保全的意向(张卫平,2020)。轻言对行为禁令仅以形式审查作出裁决是不妥当的,笔者赞同张卫平的观点,即在传统的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之外,应在《民事诉讼法》中创建一个适用于所有独立行为禁令的一般司法程序,即禁令裁判程序(一种速裁程序),或准诉讼程序,兼顾程序效率与程序公正(张卫平,2020)。关于其适用要件,学者尚未完全达成共识,但“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等三项要件不存争议,争议主要在于“申请人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是否应作为要件之一。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正如有学者所言,法院在审查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时,当然要考虑申请人的胜诉率,否则保全的目的就不存在,但是《民法典》第997条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与诉讼程序并无关联性,其性质也与行为保全不同,不能简单类比适用这一条件(程啸,2021),否则无法对人格权给予充分保护,致使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目的落空。坊间还有关于禁令期限的讨论。持续性地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可根据保护人格权的必要程度而有一定的合理期限限制(朱虎,2022),例如《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在失效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鉴于第1028条中的必要措施均为一次性行为,因此,对媒体发出的此类禁令无须期限限制。申请人申请错误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一个争议点。有学者认为应当赔偿(王利明,2020b),也有学者认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程啸,2021)。笔者认为,如果能建立起前文所称的禁令裁判程序,并遵循比例原则,法院便可最大限度减少支持错误申请的可能;但在制度上不能完全否定申请人错误(尤其是恶意)申请时的赔偿责任。例如,滥用申请权恶意申请禁令以干扰、对抗媒体正当舆论监督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损害就有赔偿”。如果申请人不赔偿,就只能由法院来进行国家赔偿。显然,未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不会轻易让法院承担此种赔偿责任。六、结语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核心优势,人格权请求权是人格权编的瞩目亮点(张红,2021),必要措施请求权是人格权请求权的特色权项,与之对应的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相应成为特色义务项。不过,《民法典》基本上采用了面向法律精英的话语体系(周云涛,2010:174),第1028条背后的法学原理,如不通过充分研究乃至争论,难以准确理解和适用。围绕第1028条,除界定其权利义务的基本性质外,笔者还主张将回应义务纳入具有开放性的必要措施之内;在分析适用要件时,着重对尚未有定论的证明标准做了探讨,主张采用盖然性标准;面对适用程序这一完全空白的领域,笔者进行了大胆设想,提出了一些较为具体的程序建议,在司法救济方面,主张将第1028条纳入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通盘考虑并就该制度若干问题阐明了观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制度进一步强化名誉权保护的背景下,亦不应弱化对媒体舆论监督的保护,需要通过理性论争和细则设计,促使二者平衡运行。当前,《民法典》人格权编配套司法解释正在紧锣密鼓起草中,需要集聚各方智慧和力量。限于学识和篇幅,拙文中的若干问题(如借由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落地的司法程序等)存有进一步研究探讨的空间,希望拙文能抛砖引玉,引发更多同仁的思考,共同推动《民法典》在新闻传播领域落地生根,枝繁叶茂。(王伟亮:《媒体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义务探析——以第1028条为中心》,2022年第5期,微信发布系节选,学术引用请务必参考原文)本刊唯一投稿信箱:xwjz@sumg.com.cn在这里,读懂转型中的中国新闻业在这里,探讨新闻业的未来在这里,进行深入而严肃的思考在这里,关心新闻人自己的命运!帮助订阅《新闻记者》其实很方便——您可以在邮局订阅,邮发代号:4-371,全年定价144元。您也可以通过编辑部直接订阅,享受优惠价。订阅办法私信微信、微博小编,或电话021-22897351。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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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转换与行动:场域理论视阈下的媒体人离职现象

本文聚焦于近年来出现的媒体人离职现象,考察一家主流传统媒体9年间98人次的离职现象,对涉及其中的媒体人进行离职路径分析,并对其中10名代表性人物进行深度访谈,剖析媒体人离职的行动逻辑。研究发现,媒体人的离职行动逻辑充分反映出他们在新闻场域内资本转换的行动策略。总体来说,在保持经济、社会、文化资本存量平衡的前提下,行动者总是为了争取占有更多资本而行动。而当场域内不能提供给行动者更多的资本时,行动者很可能选择退出。这种行动策略既受媒体人本身在场域内的位置的影响,也折射出整个新闻场域的内部变动。传统媒体可以从薪资、职业发展空间、社会支持等多方面提供便利,为留住更多优秀媒体人才提供足够的资本吸引。#一、研究缘起作为新闻业危机的具体表现,媒体人离职现象是世界新闻业面临的共同问题(Zelizer,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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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荣:面向未来 转型升级:中国传播学再出发

对于中国的传播学来说,2022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这不仅体现在历时性意义上,也体现在共时性意义上。特别是当我们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迎来后疫情时代、后全球化时代的同时,也需要开启中国传播学再出发的新时代。一、中国传播学出发的历史意义我国大陆新闻学界第一次跟西方传播学者进行正式的交流,并且进行直接的对话是在1982年4月至5月。在这期间,美国传播学代表人物之一施拉姆在他的学生余也鲁陪同下访华,并在人民日报社主楼顶层的大礼堂,做了一个传播学的学术报告,参加报告会的主要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当时称新闻研究所)的研究人员、部分高校教师,还有媒体从业人员等数百人。报告后还回答了现场听众的提问。虽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有学者译介海外新闻学与传播学新思潮、新研究,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也陆续在一些内部刊物发表译介文章或者以内部出版物的形式出版译著,但是多是自发的、零星的介绍。因此,这次西方传播学者的正式报告和交流被认为是中国新闻学界第一次正式而直接地与西方传播学者进行的学术对话。上世纪80年代初,也是改革开放之初,大家对海外各种学术或者新闻传播实践都非常好奇,也非常感兴趣。因此,此次交流激发了中国新闻学界的学术热情。随后,1982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西方传播学座谈会。这次会议后来被学界称为“第一次全国传播学研讨会”。也正是在此次会议上,与会者讨论并确立了中国传播学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即“系统了解,分析研究,批判吸收,自主创造”,既表达了改革开放,兼容并包的胸怀,更表达了希望推进传播学本土化的强烈的学术自觉和学术自主。1983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世界新闻研究室将这次会议上发表的十三篇介绍性文章以论文集的形式编辑成书,名为《传播学简介》,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这是第一本在中国大陆出版的关于传播学的著作。1984年,我国大陆第一部正式出版的传播学译著由新华出版社出版,即施拉姆与波特合著的《传播学概论》。随后,一批我国学者撰写的传播学著作相继出现,运用传播学范式进行的学术研究也逐步大量出现,产出了不少有影响的研究与成果。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我们早期的传播学引介更多还是西方,特别是美国为主的传播学的研究,而且基本上都是美国经验研究的流派。我们也不能忽视,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就已经有国内学者介绍西方传播学批判学派的研究与成果,更有上个世纪70年代,批判学派代表性人物之一达拉斯·斯迈思来华访问,并广泛实地调研,还写出了基于中国调研的学术作品。传播学作为一门学科,在中国大陆确立合法性地位是在1997年。这一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中将新闻传播学列为一级学科,将新闻学、传播学列为下设的二级学科。之后,传播学硕士、博士,乃至本科专业都开始设立并招生,新闻传播学博士后流动站、科研站等也陆续建立。过去四十年中,中国传播学界做了大量的工作,卓有成效。一个方面是不忘本来。在系统介绍海外传播学的同时,中国学者就已经开始对本国悠久而优秀的文化传统中的传播现象与问题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对华夏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的研究,这些年来蔚然成风。另外一个方面是吸收外来。四十年来一直就没间断对海外优秀研究成果的系统而批判性吸收。系统译介、海外学者交流合作、中国学者海外传播等各方面都做得扎实而有效。现在,国际舞台上主要的几个传播学学术组织及每年的学术交流活动中,都能够看到中国学者的身影,他们越来越成为参与传播学国际学术平台交流的主力军之一。在ICA、IAMCR以及区域性的国际大会上,来自中国大陆的学者在讨论议题的基础性和前沿性,研究的广度、深度方面不断提高,在学界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已经成为讲好中国故事的一股重要的学术力量。再一个方面是面向未来。改革开放四十年多年来,我国新闻传播业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如此丰富而具有开拓性的实践,为中国新闻传播学的创新提供了丰富的滋养。特别是在互联网及其应用方面,中国快速发展的庞大市场提供了众多的实践话题与问题,这些都促使中国新闻传播学者立足本土,对前沿性、基础性的问题展开深入研究。面向未来的研究无论在紧迫性和必要性,还是在适用性和创新性方面都是当务之急。简要来说,过去四十年,我们走的这条道路还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而且形成了高质量的研究和实践。二、中国传播学再出发的时代意义近些年世界格局的变化,让人们深切体会到,人类社会正在开启一个后疫情时代,正在进入一个后全球化时代。两个时代交织,我们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模式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型,或者说是力量叠加、力量转换的时代。所以,我们如何面向未来,找到自己的发展道路是非常关键的。这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再选择和再出发,而且是对中国传播学界提出的一个命题——中国的传播学面向未来需要做哪些转型和升级,成为摆在学界业界面前共同的话题。面向下一个四十年,当下中国传播学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转型升级迭代时期。之所以这样认识,主要有以下两个考量:一个是历史考量,即历史范式在转型。就全球格局看,我们习以为常的工业化带来的全球化体系,及其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工业社会全球化框架之内的理论、法则、定律都正在被改变着。基于竞争和自我利益驱动的贸易与交流的全球化模式日益难以适应正在成为一个整体性的复杂世界和复杂社会。百多年来的工业社会全球化产生的众多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日益凸显,协作、协同、合作、共治才能创新全球化新模式,这恰恰与基于互联网的、网络社会的后全球化或称新全球化的底层逻辑相符。三年来的疫情治理就是这种历史范式转型的典型案例,也是包括我们在内的人类社会需要回答的新问题和面对的新挑战。疫情特殊时期终将过去,人类一定要重启社会,进入后疫情时代,那么,众多问题都有哪些,解决问题的答案或者方案都有哪些,这些问题导向的解决方案所导向的后全球化和后疫情时代,需要包括传播学在内的各学科学者给予全新的发现、认识、解释、驱动和引导。就国内格局看,我们进入发展的新时代,踏上新的征程。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目标,正在朝着第二个百年目标奋进。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要求,“着力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对于中国的传播学者来说,更亟需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这是我们构建中国特色传播学三大体系,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需要坚持的思路。另一个是历史背后的逻辑考量,即理论与实践范式转型。透过上面说的历史范式在转型,我们深入进去,可以清晰地看到支撑这种历史重构的逻辑、理念、方式、方法以及制度安排与操作,都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支撑这个历史范式转型的必然,特别是在过去疫情发生的年代,理论和实践范式的转型在全球范围内都正在发生,而且转型的领域与层级也逐渐清晰。比如,就全球发展模式而言,有全球化的坚定支持者,也有逆全球化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操作。从这种差异可以看出两种国际观的不同,即全球主义与新全球主义。原有秩序与规则、运行与实践都正在被打破。比如,极化的社会现实使得民粹主义、民族主义实践日盛的同时,国家主义也在寻找着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实现。与此同时,民主的实践形式也出现多样的选择,从工业时代的代议制、协商制,进入网络时代更为可能也更为必需的直接参与制。再如,就经济发展阶段而言,工业革命4.0或类似理念与做法正在成为各国经济进步的核心动力,这种发展模式带来的全球治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较为普遍的认识是这次工业革命的特征是信息的聚合、传播、使用和分享,出发点是人脑的解放与深入了解人类的自身行为,终极目标是人类思维方式的改变并重塑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基本价值。人类共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可能都要改变。比如,就互联网带来的社会形态的变化而言,由平台经济驱动着平台社会的形成。正在到来的互联网3.0,不少理论和实践都认为这将去中心化。不过,网络与平台社会的去中心化与中心化,或者再中心化是并存的;扁平化与再层级化也可能是共生的;共同体与族群或者圈层分化也是同在的。诸如此类的现实与理论范式的转型升级与更迭其实意味着一种力量在转化,同时代表着一种价值在转化,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可能就需要政治秩序、经济模式、社会建构与文化形态的重塑与重建。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时,指出要看到“西强我弱”中“东升西降”。这种认识放在中国传播学发展中也是适用的。上述理论和实践范式的转型升级原因就在于我们现在这个社会从底层逻辑来讲已经不是工业时代,急迫需要学界将我们丰富的新闻传播现象、经验与实践进行概念化、范畴化,然后把它架构化,最终普遍化,这样传播学可能就既具有中国特色,也具有全球普遍性。虽然西强我弱的大格局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当前的概念体系、范畴体系和研究方法,包括表述的方式仍然不少是“西强我弱”的,但是要看到东升西降趋势非常明显,学术界、业界都要避免自话自说、自娱自乐。中国传播学的确到了再出发的时候了。基于过去四十年的引进、吸收、消化以及自主研究的开发、深入与拓展,我们的传播学研究需要突破模仿的、复制的、对已有理论的中国实践的重新证明,以及自发的、零散的、表象的、经验的、先验的研究,需要立足我们的实践,放在全球传播生态的格局变化中,基于迭代升级的基础逻辑转化,进行我们的研究。我们知道,美国的传播学是基于美国现实需要和目的,形成了经验研究传统;而欧洲的传播学则是基于欧洲不同国家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生长出了批判研究的学术大树。因此,立足当下,面向未来,植根中国实践,中国传播学也需要关注真现象,研究真问题,解释真原理,发现真规律,提出真方案,厘清真方向,构建真格局,创新真体系,目的是构建中国特色传播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做出具有当代价值和世界意义的学术贡献。四十年前,中国传播学刚刚出发的时候,曾经提出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历经四十年发展的中国传播学在新时代肩负重要职责使命,基于学界的对未来的期待,我建议需要提出新的“十六字方针”,对未来中国传播学予以导引,这就是“守正创新、融通中外、根植实践、引领时代”。期待新“十六字方针”成为面向未来的中国传播学发展的一个指向,或者是一种价值取向。期待中国传播学面向下一个四十年再出发,以中国传播学的创新发展迎接全新的面貌和全新的时代。(胡正荣:《面向未来 转型升级:中国传播学再出发》,2022年第5期,微信发布系节选,学术引用请务必参考原文)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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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追星族”到“饭圈”:中国粉丝研究的核心概念与框架变迁

中国粉丝研究核心概念历经“追星族”、“粉丝”、“迷群”、“饭圈”等翻译或演绎,概念变迁成为粉丝研究近三十年发展之缩影。本文采用建构主义诠释包裹框架分析法,结合CiteSpace文献计量可视化工具,围绕核心概念提炼出学术话语框架演变,并探讨学术话语与社会关键节点之互动。研究发现,《超级女声》激发的“粉丝”与“迷群”话语超越了“追星族”的疾病隐喻,建构出文化政治行动与平台经济双框架竞合。“饭圈乱象”隐喻则标志着社会治理框架及国家管控显现,饭圈被再度界定为社会症候。文化政治行动框架阐释力衰微,印证了费斯克以降西方粉丝研究聚焦“小政治”的固有缺陷,粉丝研究由文化主义向结构主义的重新敞开值得探讨。中文语境的粉丝研究对应着欧美Fan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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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东南飞”:中国新闻传播学者的空间流动与经验证据(2016-2020年)

本研究探讨2016年至2020年间我国新闻传播学者的学术流动及其影响因素,通过对104名发生空间流动的新闻传播学者的人口学特征、学缘情况、职称变化、空间流动网络等展开定量分析,并结合对8名发生流动的新闻传播学者的质性访谈了解影响因素。研究主要发现:首先,104名学者的平均年龄为41.6岁,男性占比六成。学缘背景上,在武大、复旦、人大、中传获得博士学位者最多,研究领域为新媒体者最多。其次,在职业变动方面,呈现“三重向上流动”的特征。约五成学者的职称向上流动,新学校的综合排名和学科排名均有上升。再次,从空间流动来看,广州、上海和南京是吸引新传学者流入的最重要城市,暨南大学、上海大学、广州大学等高校吸引了最多的新传学者流入,体现出人才“孔雀东南飞”的特征。访谈发现,新闻传播学者对学术流动更看重职业发展和学术成长的可能。一、引言人才流动是实现劳动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路径,高校教师流动亦不例外。高校人才招募对机构的学术水平、地位和声望乃至社会资本、经济资本等都有深远意义(Burris,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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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仁翠:驯化:山东D村村民的抖音实践

本文从驯化的理论视角入手,以山东省一个村庄的村民抖音使用作为观察对象,使用深度访谈和参与式观察的方法,探讨人们如何理解新技术,技术如何融入人们的生活,以及产生怎样的影响。研究表明,人们对抖音的驯化体现了进步观念和享乐心态;抖音渗透到日常生活中,塑造了新的时空情境;抖音还是一个意义转换的媒介,转化出新的主体身份和新的交往场景;另外,驯化新技术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人们在反向驯化中与抖音形成既亲密又疏离的关系。在国家政策、市场需求以及主体意识的协同作用下,乡村社会开启了数字化进程,同时数字技术为乡村生活注入了新的活力。数字技术与日常生活的关系是传播学领域关注的经典问题。当前,人们进入了一种数字化的生存状态,社会交往和社会秩序也受到强有力的影响。本文关注人与新媒介的共存以及彼此的相互介入,以“驯化”理论考察技术和社会的相互影响。如斯蒂格勒(2019:153)所言,人类的出现就是技术的出现,技术史同时也是人类史……人在发明工具时也在技术中自我发明,自我实现了技术化的“外在化”。本文考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短视频的使用这一数字实践。短视频是一种基于移动终端的新媒体视频形式,具有短小、直观、趣味性强的特点,并塑造了一种手指上下滑动的视听文化模式。2020年被认为是中国视频社会化元年,意味着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人们对于视频的需求日渐旺盛,视频也成为非常重要的信息传播形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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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敏:职业角色的延伸:媒体精英离职后的身份认同建构

本文在对三十位媒体精英进行深度访谈的基础上,探究其离职后的身份认同建构问题。研究发现,媒体精英主要通过如下方式建构身份认同:在更直接的社会互动中寻求认同,在“正式”与“非正式”的身份转换中寻求认同,在基于反思基础上的身份调试中寻求认同。基于其中所体现出的共性,其意义和价值可被凝练为“新闻人职业角色的延伸”,意即媒体精英离职后,基于新行动实践与自我反思基础的身份认同建构与过往的新闻职业角色之间依然具有无法割舍的联结,但在此基础上又实现了“积极行动者”角色的创新与突破。这一变化对于理解新技术环境下新闻职业角色变迁、新闻生态变化以及新闻专业理念的重构均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传统媒体人的离职已经屡见不鲜,其中不乏诸多知名从业者。不同形式的离职文本在社交媒体上流转,各种怀旧情绪发酵。此现象之所以备受关注,是由于其历史特殊性,范以锦(2015)认为,新闻从业者此轮职业流动,与以往行业内的“工作调动”、“跳槽”早已不可同日而语,不只是字眼上的差异,而且有实质性的不同。任孟山(2015)认为,传统媒体人的离职反映出传统媒体遇到的行业困境。似乎有理由相信,新闻业的困境与当下专业人士的“离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引发了学界对媒体人离职原因以及传统媒体变革路径的热烈探讨,似乎一旦找到原因和对策,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但在耶鲁大学文化社会学教授杰弗里·亚历山大看来,此类研究大概走入了化约主义(reductionism)误区:“这些大相径庭的结论,缺乏普遍意义的研究使得我们无法了解这场新闻业危机的真正内涵”(周红丰,吴晓平,2015)。既然如此,我们或可暂时跳脱出政治、经济、技术交织的宏大框架,把目光转向社会、文化的视角,另置研究重点于行动者身上,观察其理念和行为的具体变化,看其在危机下如何行动。因为,新闻业的“不确定性”究竟能够带来什么并非必然,它取决于多重因素包括物质环境以及拥有特定经验、知识和欲望的行动主体所行使的能动性,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李艳红,陈鹏,2016)。因此,本文欲将研究重心放在国内媒体人离职后的行动实践观察及其角色变化上。核心问题可凝练为:国内媒体精英离职后,主要通过哪些行动方式构建新的身份认同?反映了哪些根本性变化?其变化又具有哪些启示意义?之所以聚焦“身份认同”这一核心概念,源于身份认同是“个人与世界、与他人建立认同关系,并遵循文化编码程序,逐步确定自己在这一社会文化秩序中的个体角色”(陶家俊,2004)的过程,勾连的是离职个体基于新行动基础上身份和角色的重塑。所以,考察媒体精英是否对新闻业仍抱有信念并展开行动,完全可以从媒体人离职后身份认同建构这一议题中寻求答案。二、文献综述(一)有关媒体人离职转型中的职业状态/意识研究当下,媒体人的离职转型已成为一种值得重视的现象。虽然“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语境下传媒人转型创业的行为实践实乃行动者基于资本效益考量后的一种策略性选择”(曾丽红,2018)。但“并非所有媒体人离职后如不少媒体报道或者渲染的那样实现了个人价值,而是带有试错和探索的意味”(冯强,王蕾,2019)。因为媒体人在离职转型过程中,普遍面临着角色的转型、进化(陈楚洁,2018;马昌博,2020)。这其中会出现不同层面的角色冲突(陈立敏,2019)。典型如转向公共关系领域的记者会对新的职业角色产生新的、可能相互矛盾的期望,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角色间的冲突(Viererbl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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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映霏:新闻场域中女性记者的资本优势:事实还是想象?

✦本文以布尔迪厄场域理论中“资本”为视角,采用焦点小组访谈和深度访谈的研究路径,通过对24位记者在新闻生产的经验建构,来探讨数字化时代新闻场域中女性记者在资本积累和争夺过程中呈现的性别权力关系。研究发现,性别化资本可视为资本的调节因素,能够作用于文化资本、社会资本、经济资本、象征资本等结构性资本,且性别化资本转换为其他资本具有一定的条件。女性记者的身体形象易遮盖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呈现出基于“工具性交往”的弱联结;女性记者的新闻初心掩盖了处于弱势位置的经济资本;职业焦虑成为她们争夺象征资本的阻碍。本文有助于拓宽女性主义媒介研究视角,也为推动新闻业性别平等起到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女性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女性在新闻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记者活跃在新闻前线(Hanitzsch
202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