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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下,年轻刑辩律师如何生存?

金槌伴读 知鸦书舍 2022-03-24

引言


认罪认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刑事辩护造成结构性的改变。

青年律师杜振强对这一现象感到困扰,提问说,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审判权发生转移,在客观上也将降低对服务的质量要求。年轻的刑辩律师,该怎样面对这一挑战?
面对这一提问,张磊律师、赵森律师、余佳赛律师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乐观者有之,心忧者也有之。
如果你对上述提到的话题感兴趣,这篇讨论不容错过。
以下是「刑辩律师华山论剑」第四期文字整理的第一部分,首发于「知鸦书舍」,欢迎各位的持续关注。


青年律师分享○主讲人:周云昌、杜振强、薛光明


周云昌:各位师友晚上好,我是周云昌。我从去年才开始真正做刑事辩护,有幸参与了一些比较受关注的案件,比如包头案、通辽案、河北大午案、襄大案等。
在一个案件当中,我们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是否是不可或缺的?关于这个问题,我深有感触。在大型案件中,肯定需要团队协作。年轻律师在其中要想发挥自己的作用,我总结了三重境界,今天讲其中的两重。
第一重境界,我认为年轻律师首先应该在团队协作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要达到不可或缺的高度,还是比较困难的。但是,我们能不能做得比大多数人更好一些?达到这个程度,我们就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具象一点去说,有人文章写得好,有人材料写得好,有人组织能力强等等。
比方说我们的律师前辈里,张磊律师文章写得很好,20分钟就能写好一篇高质量的文章;王兴律师说得很好,能在法庭上让对方哑口无言;还有人组织能力强,李仲伟律师最典型,他的组织能力,协调家属和各个律师的能力,十分出色。当然在团队协作当中,要站住自己的位置。团队安排分工的任务,需要及时高质量地完成。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二重境界,就是不要被自己的位置局限,要往上攀登。
我们经常开玩笑说,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被拍在沙滩上,这是自然规律。我们其实也是一样,一开始在大律师的带领下学习,在每个大型案件都是学习实战,能学到对整个案件的把控、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辩护策略等等。
在学习的基础之上,就要不断进行思考。庭上、庭外的这些突发情况,怎么处理?案件的整体策略怎么选择?我们要提出自己的看法,争取帮助大律师们查漏补缺。我们不断地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来二去可能就会出现自己的闪光点,其他人也有可能对你刮目相看。这就是要攀登,我们要在找到自己位置的基础上,全面学习、发展自己的能力,表现自己。
实现这两重境界,最基础的就是勤快。勤能补拙,也是我们至少能够做到的核心竞争力。年轻律师,只有找到自己的位置,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攀登,勤奋地完成工作。这才是我们的生存之道。
另外,我在办案过程中,也有状态不佳的时候,这个问题困扰了我很长时间。最近我找到了解决办法,想和大家分享一下。
这个方法,就是运动。天气好的时候,我们可以出去跑步,跑上5公里,出大量的汗;如果天气不好,就在室内做做健身操,做上半小时。只要能疯狂暴汗,有时候即便只睡了三四个小时,状态也不会差。

■ 慢跑的人

对于律师来说,好的状态非常重要,各位都可以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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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振强:各位师友晚上好,我是杜振强,现在是何老师团队的助理。今天晚上,我想就最近参与办理案件中,体现的认罪认罚制度问题,和大家请教。主题:认罪认罚制度下,年轻的刑事辩护律师该如何生存?
为什么会产生这个问题?
举两个身边的例子。第一个例子,上周我们在湖北襄大案的辩论阶段,第一被告的共犯当庭自辩解的内容,与之前供述的内容存在细微的不一致,但主要的犯罪事实是一致的,而且这个事实只与第一被告相关。此时,一名公诉人当庭表示,就此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撤销量刑建议。
当然,该被告的辩护人,基于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和刑事审判参考的相关依据,提出了严正抗议,其他辩护人也提出了相应的问题。但是被告人还是被吓怕了,当庭反复重申认罪认罚,甚至在后续的庭审中警告其他辩护人,不要再拿他认罪认罚的协议说事情,帮他说话也不行。
这起事实参与的人少,主要证据就是口供,他的口供甚至能决定这起事实的定性。但是检察机关拿着认罪认罚的具结书挥一挥,吓一吓,全认了。他认的不是客观事实或者法律事实,而是单纯的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
第二个例子。有一个案件,类似的问题也非常大。指供、诱供、大量编造笔录,而且还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发生,法律上也不构成犯罪。但是同样的犯罪事实,认了的,量刑建议和最后判决都是3年半,不认的,量刑建议和判决是7年。
这两个例子反映了什么问题,又将导致什么问题呢?
认罪认罚导致的审判权移转,已经切割了辩护市场,并且将在客观上降低对辩护服务的质量要求,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当然介入案件之后,辩护律师可利用丰富的经验,提供战略指导,告诉被告人认不认。但是有些案件,从一开始摆明了就是认罪认罚的结果必然更好。

如部分的职务案件,辩护能够喘息的空间已经被占满了,律师怎么发挥作用?还是说这块阵地我们就放弃了,彻底退出这块市场?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谈判的制度就能解决的问题,现在必须得用认罪认罚制度来解决。
随之而来的审判权力的移转,导致的结果是现在实质上行使审判权的是检察院,而公诉机关对于辩护人的立场,天然就是不中立的,那么作为辩护人,尤其是年轻的辩护人,该怎么去面对?
可能有观点提出来,逃避这类易认罪认罚的案件,立案的时候就选择代理不必去进行认罪认罚的案件。但现实情况是,比如说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就通报,2020年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了86.8%,而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了94.9%。
实际上有些时候,即使你没有做认罪认罚的案件,可能也会被逼到墙角。共同犯罪中任何的被告人,被检察机关当成指认其他不认被告人的武器。可能法庭上,作为年轻的辩护人,激昂陈词细致地做了取证工作,结果上却不如认了罪管用。这非常伤害年轻律师的法律情感,也会造成当事人的极度不信任。
就我来看,对于刑事辩护工作,如何证明自己尽职尽责呢?
我觉得第一要义就是辩护的效果要好。现在的情况是,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辩可能还不如不辩。刑事辩护本来就是一个容易产生挫败感的行业,而现在,必须得抱着但行好事,莫问前程的信念去做。
我自己的观察是,现在只能保持隐忍,静待良机,等待这个大周期过去,包括现在的《刑事审判参考》相关的专业文章,等等的风吹草动,也在强调,认罪认罚的指导制度的主导权的问题,应该强调在法院,实际上也是在纠偏。同时,即使是做认罪认罚的案件,怎么认罪认罚,也能够做做文章,而且可以在量刑方面,财产方面,做充分细致的纠缠。
比如前几天我听了一门课程,就是关于精细化进行量刑辩护的课程,受益匪浅。我认为现在虽然是带着镣铐去跳舞,但是八股文里面也能写出好文章,就像刚才各位老师说的,始终走在坚持刑事辩护的理想主义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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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光明: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薛光明律师,我现在执业刚半年,作为独立的辩护律师参加庭审,其实也只有两次。今天,想和大家分享自己的执业感悟。

我不是刚毕业,就决定从事刑事辩护的。我研究生虽然读的是刑法,但是当时选专业纯粹出于兴趣,因为有很很有趣的案例。毕业之后,我先是到杭州工作了一年多,当时我在一家私募基金,做的是法务。那个工作倒不是很枯燥,也可以接触到很多创业的企业。但是工作了一年多之后,我对工作失去了热情和盼头。后来也是机缘巧合,还是回北京来做律师了。

刚开始也没有想专门做刑辩,我是去年5月份才开始给周律师当助理的,而我跟着周律师参加的第一个庭审就是包头案。庭前会议的第一天,我和汪启文律师作为律师助理坐在旁听席上,一开始审判长不允许助理出庭,法警差点把我们俩给拉出去。

包头案非常有影响力,当时也确实没有见过这种阵势。这是我第一次对刑辩的艰辛有了体会。我想起当年我去杭州找工作,也面试过一个专门做刑辩的律所,律所主任问我,做刑事辩护最难的是什么?我当时回答说:律师要为坏人辩护,要面对很多道德压力。主任笑了,但他没有告诉我答案。

■ 包头案

但其实我也挺幸运的,不仅在包头案中看到了刑辩的艰辛,我也看到了刑辩的意义。因为有那么多的前辈,在庭审上,他们表现出来的那种智慧和勇气,让我内心非常震撼。能有机会、机遇走进这个行业里,是我的一种幸运。我也是在心里跟自己说,一定要努力成为一个好的刑辩律师。

接着我想说一下,我在心里给自己做了这个决定之后的转变。

我在杭州工作的时候,工作跟生活是完全分开的。但是我自己不想把工作纯粹当作是谋生手段,而是希望工作也是生活的一部分,希望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热情和盼头。我有一个特别好的朋友和我说,她觉得我做了刑辩律师之后,整个人的状态都变好了。听到这个评价,我还是很开心的。

也有一些愿意,让我觉得应该要继续坚持做刑辩。

我记得在襄大案期间,有一次在宜城大家一起吃饭,当时祥栋律师也在,我一直都是一个小助理,也没有跟祥栋律师有很多直接的交流,但当时另一位律师介绍大家的时候,说到我,祥栋律师就说「这是我们包头的战友」。可能袭律师不记得这个事了,但是当时这句话给我的触动很大,祥栋律师用
「战友」这个词,给了我很大的鼓励。我感觉到,我们做刑辩的律师是一个共同体。

我看到鑫磊律师之前分享,说自己没有感受到法律共同体的存在。但我想说,我们刑辩律师的共同体,力量还是很大的。

最后我想说,我感觉学了法律,如果做其他的方向,可能感受没这么深。我个人觉得,做刑辩,需要理想和情怀。这些词虽然听起来很宏大,但在我能在接触过的这些刑辩律师身上看到。我记得罗翔老师有一本书叫《圆圈正义》,说人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是它是存在的,我觉得是同一个意思。

用襄大开完庭之后我发的朋友圈中的一句话做结尾:

道阻且长,与君为伴,相勉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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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星辉:感谢薛律师,刚才说「工作和生活都应该是充满热情的和有盼头的」,说得很好。下面就进入点评环节,张磊律师在吗?


张磊:我觉得今天几位年轻朋友们都讲得特别好,特别是赵琮回忆我们在河畔散步聊天的这种清晰场景,让我心神回到了2014年的夏天,回到了雪山之下,巴音河畔。

以前没有专门听过赵琮的专题性讲话,我觉得他的条理非常清晰,表达也非常流畅。用词没有很多年轻律师会出现的「嗯」、「啊」这些连贯词的问题。这点很好,如果出现这个问题,观感上会造成比较直接的影响。
另外,我想对振强所说的问题做些点评。
对这个问题,我自己也有一些经历,也有一些思考,但是没有非常全面地去考量,认罪认罚制度对于刑事辩护造成的冲击。它可能在某些方面,对刑事辩护造成了一种结构性的改变。
就我自己参与的一些案件来说,我觉得认罪认罚情况下,确实会对组团辩护这种辩护方式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认罪认罚制度会冲击团队的团结,通过分化被告人,从而分化辩护人团队。

我们在很多案件当中都是组团辩护,检察院现在把认罪认罚当成分化瓦解被告人,分化瓦解辩护人团队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认罪认罚制度对于我们的辩护过程会产生非常严重的伦理考量。因为我们在团队辩护案件当中,往往委托人和出资人不是一个人,出资人可能是最主要的被告人的亲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面的人认罪认罚,它会对律师的职业伦理提出挑战。
这个挑战我觉得并不是根本性的,但是它也非常重要。这个时候,你在认罪认罚,在你的当事人的利益和案件整体的利益,以及主要被告人的利益之间,怎么进行平衡?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怎么面对?
我觉得这给我们所有的辩护律师都提出了一个非常非常迫切的课题,我还没有非常成熟的思考和理论化的结果,我只能说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挑战,我们在一些案件当中确实遇到了。

另外,我觉得也没有振强说得那么悲观。
我们辩护律师完全可以利用检察院对于认罪认罚的追求,达到辩护的效果和目的。

因为我们辩护的很多人,他最后会被判决有罪。你给他全面做无罪辩护,可能最后判决下来的结果是他们也都是有罪。这种情况下,其实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刑期是多少。好,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检察院想达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效果,让检察院取得一种表面上的胜利。
他们追求这种感觉,我们就可以利用他们的这种心理,从而为当事人谋取刑期上面的,财产方面的实际利益。当然,在认罪认罚的协商过程当中,辩护人可以发挥非常大的作用。不是说你认罪认罚,律师的工作就可以放松了。

你可以利用很多检察院所在乎的条件,比如说这个案件实在不构成,你从法律上,从证据上指出漏洞百出,这个时候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会考虑调整。比如说你手上有刑讯逼供作为筹码,这种情况下,你可以通过律师的工作来提高谈判筹码,从而为他谋取实际刑期上的利益。
打一个比方,我和星辉还有几个朋友在贵州办的一个案件,指控的是涉黑,检察院量刑建议是25年。因为被告人一直没认罪,法院检察院都没有认为他会认罪。

这种情况下,我们通过庭前会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我们提出开庭要开30天,法院特别不希望要开这么长时间,想很快把这个案件解决,然后不上诉。可能对他们来说,这就完成了政绩。既然他们有这种心理,我们就要加以利用,和他博弈。

最后的审判长是法院的副院长,这个副院长以前是检察院的副检察长,这种情况下,他对于检察院和法院都有一种控制力。他出面和我们谈,最后谈的结果就是说,可以通过认罪认罚的方式来解决,刑期往下降,财产留一部分。后来实际的结果是,当事人被判了17年,当事人家属觉得还能接受。

我觉得如果不考虑认罪认罚的话,这种案件有可能最后判25年。现在的结果,我觉得也是发挥律师作用的一种方式。所以我觉得振强不用灰心,无论什么样的情况,我们身边律师只要主动积极地去参与这个程序,发挥自己的作用,对于当事人利益的争取,对于律师价值的实现,都是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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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星辉:谢谢张磊律师,现在请赵森律师进行点评。

赵森:好的,我谈一下认罪认罚制度。

因为我最近一段时间一直在办案子,对这个比较有感触。虽然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上出了一篇文章,说他们要实质性地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但是目前我所能感觉到的是,检察院还是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一般情况下,法院还是会采纳的他们的量刑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子,证据上没什么问题,我们也找不到什么毛病的话,基本上检察院量几年,我们就只能认几年,讨价还价的余地特别小。有一种比较例外的情况,就是当事人他可能会立功,或有自首,这种从轻减轻的情节,这种情形对他比较有利,认罪认罚我觉得没有问题。

但是我最近碰到的案子,证据存在问题,但是检察院这边逼着要认罪认罚。我在盐城的一个诈骗案,是电信诈骗,他们说当事人通过MT4这个平台,来炒外汇,进而诈骗。但是在MT4这个平台上,公安机关也没有提取到任何证据。仅仅依据几个人的口供,就说他们可以在后台更改数据,把这认定为诈骗。

我和检察官沟通,我说这可能是非法经营。因为如果MT4平台的指数和我们的股指指数,或者说外汇指数一致的话,那么就是真实的就不属于诈骗。但是检察官根本不听我的意见,直接就给诉到法院,而且量刑特别重。我就很生气,举报了他,但是举报了也没什么用。

现在到了法院之后,我和法官沟通,我说你要听听我的意见,认真地讲了之间的区别。法官也不是特别有耐心,就过来跟我说,从这些人的供述来看,我们还是倾向于认定诈骗。到现在为止,庭还没开。

所以我觉得现在认罪认罚这一块,根据我有限的经验来看,至少目前检察院还是处在一个相对强势的地位。哪怕有一些有问题的案子,他如果想要消化掉,他就直接过来跟当事人讲,你认罪态度不好,我就要给你加重处罚,你如果同意认罪认罚,我可以给你减轻处罚。

我现在山西开庭,今天最后一天,基本上算是结束了。这个案子里边证据存在大规模的造假。我们在庭上说了很多,但是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的时候,还是在讲,如果有些人不认罪,态度不好,我们就撤掉认罪认罚。结果原来有个当事人,他本来是不认罪认罚的,在公诉人讲过这些话之后,他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但实际上他参与的那起事实,证据一塌糊涂。我们在质证的时候都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但是他依然选择了认罪认罚,所以我目前是认为,在检察院的强势地位下,除非证据确实有问题,否则认罪认罚就是检察机关的大杀器。

如果案子的证据没有特别大的问题,基本上就是按照他们的程序来走了。所以实事求是讲,我也没有想到什么很好的办法来应对,只能走一步看一步,向资深的律师多学习。看看以后像认罪认罚的,我们提出来好的建议能不能被法官采纳,或者说法院是不是真的能够实质性地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但是我觉得不太乐观。

为什么?因为我最近看到一篇文章,上面写的是司法改革之后,能办案的法官减少了30%多,但是案件又增加了不少,他们办案的压力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也好,检察官也好,他们能有多少时间,能有多少耐心来看案子中存在的问题,来听辩护律师的意见?大的案子我觉得还可能有,小的案子,尤其是一两个人或者是三五个人的这种,很可能就这么过去了。

所以我觉得到目前为止,不容乐观。我就先讲到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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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星辉:谢谢赵律师。其实不一定是要有什么解决办法,我们先把问题呈现出来,这可能就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第三位点评者我想选择一位90后,余佳赛律师。因为前面的律师讲的,都有一个关键词,就是成长。佳赛律师这两年也在刑辩一线,对这些问题应该都有发言权,有请佳赛律师。

余佳赛:大家好。我说的话肯定谈不上点评了。大家刚刚的发言,对我很有启发。先补充一下张磊律师和赵森律师说的,关于认罪认罚的事情。

我认为认罪认罚制度对于团队作战,有两个比较大的挑战。

一个是检察机关现在通过认罪认罚,分化律师的力量。他会提出签了以后,就解除律师。通过这种解除律师的方式,来分化团队作战的力量。

第二个是我刚刚遭遇到的一个情况,就是即便检察机关没有当庭撤回认罪认罚,我们在法院判决的时候,还可能遭遇到法院的报复性重判。我现在有一个当事人,他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给他在量刑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加了一年的刑期,而且没有给我任何理由,任何说明。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如果不采纳量刑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但事实上这一条没有被落实,他们也不会给你进行解释。

这是我观察到的,认罪认罚制度对我们律师提出来的两个挑战。我个人的想法是,关于解除律师这一挑战,我们只能多和当事人沟通情感,建立信任关系,尽可能地保持团队力量。至于人民法院的重判,我现在也没有什么有益的思考。

另外我想说一下,周云昌律师刚提到,我们要找准自己的定位,发挥自己的长处,考虑自己不可替代性这让我觉得很受启发。我认为,这对年轻的律师助理来讲,非常清晰地指明了我们的成长方向。

这个观点很重要。张磊律师在我入圈后不久,就建议过我,因为庭审的发言需要长时间的锻炼和积累,他建议我从写作能力的培养开始,去发挥写作能力的长处。我最近在做一个工作,也是从呦呦鹿鸣那里得到的一个思考,他说「日拱一卒」,我现在也在做每日一卒的这种记录,每天把自己的所思所想记录下来,也是锻炼自己写作能力的一种方式。

对于周云昌律师这一点,我很受启发,确实要找到自己的定位和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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