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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辉等|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政策现状、主要问题与完善路径——基于144所高校“申请-考核”制政策文本的分析

周文辉等 中国高教研究 2021-09-15

DOI:10.16298/j.cnki.1004-3667.2020.12.14

摘要

选取我国144所高校1330份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政策文本,研究发现同名异形是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政策现状;申请资格的制度性歧视现象较为普遍;选拔标尺从知识本位走向能力本位,但考核标准模糊不清;导师和招生委员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信息公开程度低,申诉和复议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基于此对我国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进行反思:警惕“马太效应”,维护教育机会起点公平;谨防“权力寻租”,完善配套监督机制;预防社会信任危机,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关键词

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文本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博士生教育位于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是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聚集地。博士生教育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发达程度和文化科学发展水平及其潜力与前景的一个重要标志”,而招生选拔制度是影响博士生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提高博士生教育选拔的有效性,“使真正有志且有学术潜力的学生脱颖而出,又要确保有限的教育资源应用于最适合的群体,提高其使用效率,成为当前我国博士生招生选拔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

  博士生招生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拔方式的有效性。为克服传统博士生招生方式的弊端,我国不断深化研究生教育机制体制改革。2012年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建议》(教高〔2012〕4号)中提出,“要推进博士生招生选拔评价方式、评价标准和内容体系等改革,把科研创新能力作为博士生选拔的首要因素,建立健全博士生分流淘汰与名额补偿机制”。2013年,《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路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招生选拔办法,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自此之后,“申请-考核”制获得国家政策合法性,该制度逐步在拥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展开。据笔者统计,截至2020年7月,我国364所高校博士生招生单位中,247所高校(67.86%)明确说明采纳了“申请-考核”制。其中,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已经全部采纳该制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有88所(89.80%),其他高校有117所(52.23%)采纳。

  “申请-考核”制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招生制度的标准化、机械化等弊端,有助于扩大培养单位和导师(组)的招生自主权,选拔出真正有潜力且致力于学术研究的创新型人才,进而有助于提高博士生教育整体质量。但另一方面,该制度也引发了较大的社会信任危机,如考生和社会公众对“申请-考核”制的公平性产生质疑,在扩大培养单位和导师(组)招生自主权的同时如何才能有效减少培养单位和导师(组)可能产生的寻租行为等。

  目前关于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研究主要基于以下4个方面。一是关于“申请-考核”制的理论探究。吴迪、时广军、付卫东等从不同视角探究了“申请-考核”制的价值,指出“申请-考核”制顺应历史潮流,是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需要。周文辉等认为“申请-考核”制遵循了自下而上的吸纳推广路径,是一种“吸纳-辐射”式的政策扩散过程。张熙等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出发,认为高水平大学博士生招生中对申请者的评判和选拔,实际上是一种多重制度逻辑下的组织挑战和政治博弈。二是对“申请-考核”制实施情况的实证研究。段斌斌、胡春艳等、刘阳等基于各个高校的政策文本,指出“申请-考核”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宋朝阳、郑若玲等结合具体案例,认为与传统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模式相比,“申请-考核”制在优化选拔方式、突出导师主导地位等方面存在制度优势。三是对“申请-考核”制公平性的研究。陈亮以公平正义的视角审视了“申请-考核”制的价值取向与程序正义问题,认为其争议性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中申请资格有损机会均等、考核内容有失教育的完整性及功利化价值取向束缚正义伸张。张宇迪等针对“申请-考核”制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公平性困境,从准入制度、匹配制度以及保障制度出发设计出一套促进公平的博士生招生制度。四是对国外“申请-考核”制的经验介绍。陈学飞总结了法、英、美、德四国博士生培养体系的共性,认为博士生招生选拔的主要标准是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和研究能力。白丽新等则从招生现状、政策演进、选拔方式、行为主体等方面详细考察了美、英、德、俄、日五国的博士生选拔制度。谢金丹、顾建民以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为研究案例,发现灵活性与可靠性的统一是美国博士生招生的显著特征,构建动力机制、约束机制、保障机制和分流机制使招生单位在主观和客观上保证招生质量。

  通过文献分析发现,现有研究对于理论探讨多,实证分析较少。鉴于此,本研究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以全国31个省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144所高校2020年的1330份博士生招生细则作为研究样本,其中一流大学建设高校719份,一流学科建设高校409份,其他高校194份,科研院所8份,分析“申请-考核”制的政策现状、主要问题,希冀通过详实的文本分析为该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二、同名异形: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

“申请-考核”制的政策现状 

在对“申请-考核”制政策文本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发现,一方面高校的政策文本在内容、形式等方面出现高度的趋同化现象;另一方面,各高校对该制度的内涵界定、实施过程、考核方式等方面又呈现出多样化状态。基于此,本研究基于制度同形化与多样化两个角度对该制度进行阐述。

  (一)形式趋同:强政策约束下的行动选择

  组织趋同及组织之间的相似性是新制度主义研究的核心议题之一。迪马吉奥和鲍威尔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导致制度趋同的三种机制——强制性机制、模仿性机制以及规范性机制。依据新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教育场域中的高校运行于高度制度化的组织环境,高校对制度理性的仪式性遵从导致了场域中惊人的制度同形,这三种机制在“申请-考核”制扩散过程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导致高校之间出现较高程度的趋同化现象。

  1. 由强制性机制所导致的组织同形源于一个组织所依赖的场域中的权威力量或其他组织向其施加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压力。基于这样的理解,我国博士生招生场域中的强制性同形显现尤为明显。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变迁过程,政府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等推动研究生教育的有效发展。制度环境对组织结构以及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在当前阶段,由于国家政策的推动,很多博士生培养单位或者学科实行“申请-考核”制可能是在并不十分成熟的环境下为维持其“合法性”而不断地采纳制度环境做出的“理性选择”。

  2. 由模仿性机制造成的制度同形。模仿性机制主要是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而向竞争对手、成功组织等先进组织学习的过程。针对不同院校的博士生招生机制研究发现了组织同形和“学术漂移”的现象,即声誉较低或处于落后状态的高校总是希望通过模仿较高声誉、重点示范院校(如首先采纳该制度的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从而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获得合法性的存在,使得高校之间招生机制的不断趋同。

  3. 由规范性机制造成的同形主要源于场域内专业化程度。高校作为一种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场域,在其结构、制度以及管理模式上都会越来越相似。专业人员支配着或者影响着组织改革的意图和方向。当组织面对不确定时,更倾向于向网络关系中拥有更多知识或地位更高的组织寻求解决方案。已经采纳“申请-考核”制的高水平大学给其他尚未采用该制度的高校带来巨大的规范压力,迫使他们趋同化,从而模仿已经比较成熟的制度范式,变革自己遵循的标准,获得新的合法性。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新的竞争环境中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可,否则会在博士生招生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

  在新制度主义的解释中,规范机制往往是与模仿机制和强制性机制共同发生作用的,因此在上述论述中,高校作为一个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组织,其教师和管理人员接受的专业训练化程度具有相似性,因此会导致在是否采用“申请—考核”制进行博士生招生中,面对不确定性,他们会更倾向于向高层次或高水平的高校看齐,这个过程中也会体现模仿性和强制性导致的同形。

  (二)实质求异:弱政策约束下的行动选择

  在强制性、模仿性、规范性机制的作用下,各高校“申请-考核”制的政策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高度的制度同形,但制度环境是复杂的、多样化的,组织并不是被动性地遵从制度环境的要求,竞争性的逻辑导致了不同组织在实践中的差异性,会根据不同情形进行策略性地回应,从而使“申请-考核”制度异质化。

  1. 各培养单位对“申请-考核”制内涵界定不一。“申请-考核”制作为一种“舶来品”,是我国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博士生招生制度的有益尝试。目前各培养单位对该制度没有形成统一定义。如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将“申请-考核”制完全取代了公开招考制,成为与硕博连读、本科直博并列的第3种招生方式;有的高校将“申请-考核”制作为与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直接攻博外的第4种招生方式,如中南大学;有的高校将普通招考统称为公开招考,其中公开招考又包括考试入学和申请入学,如上海交通大学等。

  2. 各高校对“申请-考核”制实施过程中赋予导师权力不一。有的高校赋予了导师完全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考生的去留,而有的高校将该权力赋予导师组,考生的去留由导师组讨论决定。

  3. “申请-考核”制的录取标准不一。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方式:综合面试(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专业笔试+综合面试(中国石油大学、浙江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外语笔试+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申请材料+笔试+综合面试(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申请材料+综合面试(复旦大学航空航天系);外语+综合面试(厦门大学信息与工程学院)。

三、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

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申请资格的制度性歧视现象较为普遍

  制度性歧视主要是指高校在制定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时对考生的学历背景、外语水平、科研成果以及学业成绩等方面设置了相关的准入条件,存在“唯学历”“唯论文”“唯分数”的不良导向。通过梳理现有实行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144所高校的相关规定,笔者发现在准入制度方面,高校的做法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无额外资格限制型,只规定了申请者的基本条件,考生拥有平等报考权。如南开大学等,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身体健康状况、推荐信等方面做出基本要求。

  二是唯一资格限制型,主要是对申请者身份背景、科研成果等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设置了强制性准入标准。95%以上的高校设置了相关的英语准入门槛,90%以上的高校对同等学力考生提出了科研水平和专业限制,并且要求申请者能够进行脱产学习。其中592份博士生招生简章中仍然对申请者的毕业院校和发表论文的数量提出了强制性准入标准,占比达到44.5%,其中一流大学建设高校192份,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85份,其他高校110份,科研院所5份。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要求硕士应届毕业生必须为世界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入围学科)。天津中医药大学在申请条件中要求“申请者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SCI论文至少一篇(需提供DOI号)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核心期刊文章(要求见刊)。论文时间要求为2017年1月1日—2020年5月1日,无法按时提交论文者即使达到笔试合格成绩要求也不能进行专家审核材料及面试,无法录取”。

  三是资格可替代型,虽然对考生的身份背景、科研成果等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但提出了相关的替代性准入标准。仅有49份招生简章中提出了替代性准入标准,其中一流大学建设高校16份,一流学科建设高校32份,其他高校1份。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交通科学与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等明确提出如果能够提供足以证明申请人有很高的学术潜力的资料,经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请人毕业院校和外语水平条件的限制。

  2007年,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首先在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试点,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在有关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存在的问题的调查中,“有将近32%的导师和超过40%的学生认为‘申请资格要求过高’”,但实证研究表明“博士生的院校出身并不决定博士生的质量”。这些规定和要求的设定缺乏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一般高校毕业的考生通过“申请-考核”制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相关权利,直接导致其在申请阶段被制度性地排除在外,有悖教育机会公平和社会公平。

  (二)选拔标尺从知识本位走向能力本位,但评分方式(考核标准)模糊不清

  各高校实行“申请-考核”制的首要目标是选拔出有志于且有潜力的科研创新型人才,因此在博士生招生选拔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候选者的能力,淡化应试。创新能力和学术潜力是目前高水平大学选拔博士研究生的主要标准,“申请-考核”制的典型特征是降低了以考核考生基础知识为主的笔试成绩的比重,加强以能力为主的综合面试考察,选拔标尺从知识本位走向能力本位,更加注重专业能力与学术创新潜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过去以笔试成绩为核心的筛选标准导致的预测和选择偏差。

  通过分析144所高校的相关文本规定,一方面各高校在实行“申请-考核”制的过程中更加注重个人表现,在考察考生认知变量的基础之上更加注重非认知能力,强调能力立意,加大面试比重。如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2020年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复试考核中,由招生工作小组对进入复试的考生进行综合能力考核,满分为200分,其中笔试占30%,面试占70%,内容主要涉及专业知识、专业素质、科研潜力、外语水平和创新能力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2020年“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细则中指出,“考生的总成绩=外语成绩(笔试成绩×60%+听力及口语成绩)×20%+业务课1成绩×15%+业务课2成绩×15%+创新能力考核成绩×50%”。各高校纷纷将面试所占比重逐步提高,重点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以及学术创新能力,淡化笔试。在“申请-考核”制的综合考核环节,更加注重学生的个性化特征。

  另一方面各高校强调用显性、量化的指标衡量考生的学术水平,但学术潜力的考核标准模糊不清。“申请-考核”制主要是通过筛选申请材料以及综合面试来选拔考生,因此选拔标准是否明确清晰对考核的公平性及客观性有很大影响,并最终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但是通过对相关文本分析,在材料审核阶段,大部分高校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考核标准和评分方式;在综合面试环节,大部分高校也只是对面试标准简单提及,并没有具体细则的说明。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宇航学院在资格审查阶段的介绍仅为64个字,仅说明学院将组织专家对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择优录取并公示,并没有说明任何资格审查通过标准。而程序公正对于考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希冀通过详实的材料审核标准、评分方式、面试标准以及录取标准等信息对自己进行预判。

  (三)导师和招生委员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

  导师是选拔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通过分析2020年博士招生简章,将导师招生权力划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导师个人拥有完全的招生自主权,包括考生的报考、面试和录取等环节。如同济大学海洋与地球科学学院、交通运输工程学院等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必须与拟报考博士生导师联系,征询及确认拟报考导师的招收意向”。上海中医药大学要求报考之前要与导师面谈。二是集体决策,但导师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如南京大学现代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试行办法(修订)中明确规定“面试主要为科研素质测试,包括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学术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等,评委独立评分,平均分为最终面试成绩,导师可以参与面试考核,但不参与此项评分。但是导师审核(30%)阶段,导师可以根据申请人递交的材料、笔试和面试的情况,对申请人的综合表现、学术水平、科研创新能力以及是否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等进行审核,报考导师对所报考考生具有一票否决权”。三是集体决策,导师组共同拥有招生决策权。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等在综合考核环节要求招生领导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进行独立打分,面试得分为每位复试小组成员所评定分数加总后的平均分,按照成绩排名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四是导师不参与决策。如北京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学院、化学工程学院等在综合素质考核环节要求专家组由5名以上教授组成,至少2名为外单位专家,对申请者的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因素,但是申请人拟报考导师不进入专家组。

  较之传统的普通招生考核办法,“申请-考核”制突出了导师和导师组的主导地位,加强了导师的招生话语权。“导师招生自主权是当前博士生招生选拔方式争论的焦点,也是博士生导师关注的热点,主要包括导师是否拥有招生自主权、在招生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如何行使招生自主权、如何防范招生自主权的滥用、如何保障招生自主权的落实等问题。”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工作中,教育部历来强调,要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健全完善导师评价考核机制,发挥和规范导师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2017年,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联合印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要保障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力;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质量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措施”。在“申请-考核”制实施过程中,随着导师和招生单位自主权的逐步扩大,可能带来由于权力滥用而导致的“学术腐败”“金钱交易”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对导师和招生单位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备,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破坏招生制度的选拔效果。如何对导师在博士生选拔过程中的招生自主权进行规范和限制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调查发现,大部分高校没有对导师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仅有95份招生简章中简单提及责任追踪制度,占总样本的7.1%。将导师考核评价与博士生培养质量挂钩,建立质量倒逼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导师招生权力的功利化、私有化。

  (四)信息公开程度低,申诉和复议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申请-考核’制赋予了院校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招生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增加,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可能会出现‘不受监督的权力’而导致的学术腐败现象,因而如何保证博士招生中的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成为‘申请-考核’制改革面临的最大的社会质疑和担忧。”本研究将信息公开制度、申诉和复议制度作为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考察各高校和院系的实行情况。高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学生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可以确保考生的知情权得到行使,同时可以提高高校透明度,监督高校依法办学,防止出现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博士生招生制度中的信息公开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各培养单位及院系在相关网站上及时公布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拨方案及实施细则;二是在材料审核阶段,应该公开审核材料人员构成、材料审核及通过标准;三是在综合考核环节,公开相关选拨过程及标准;四是录取结果公开透明化。但就目前的文本考察发现,90%以上的培养单位并没有公布关于材料审核、综合面试等环节的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因而导致考生和社会公众对博士生招生考试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还存在很多不满意的地方,认为并没有对信息公开做到细化。如有的高校虽然比较及时的公开了“申请-考核”制的招生计划、办法,也在研究生招生网站上公布了信访举报电话,但在录取阶段,仅仅公布了考生的姓名、性别,这些信息是不能完全满足考生需求的,使考生的知情权受到了挑战,高校可以公开更多不涉及考生隐私的相关信息,如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考生科研能力的相关材料,以及院系面试专家组对考生的综合评价等信息。

  申诉和复议制度是指在博士生招生过程中,申请者对学校给与的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如受教育权、人身权等)时,请求申诉受理部门改变或采取其他措施维护申请者受侵害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高校及院系一方面要及时公开招生信息,同时也要保证信息咨询和申诉渠道畅通,在招生简章中公布相关申诉和举报部门信息、电话或者邮箱等,及时接收相关申诉和举报。申诉和复议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但通过调查发现,44.7%的调查样本并没有提及监督、申诉和复议制度,虽然提及申诉和复议制度的样本数量占比高达55.3%,但仅仅是提及并未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无一所高校对申诉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以及人员构成进行解释,37.4%的高校并未公开申诉途径和联系方式,并未说明院校在接受考生申诉请求后的处理过程是否应该向学生公开,接受学生监督等。总体而言,各高校“申请-考核”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内部监督、学生申诉、复议制度)是不健全的,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

的完善路径 

(一)警惕“马太效应”,维护教育机会起点公平

  “申请-考核”制作为一种选拔精英人才的制度设计,在申请条件、测评方式、考核内容等方面自然而然地会偏向家庭资本、社会资本和学术资本累积优势较明显的考生,使其更容易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来自普通高校和家庭的考生在这场博弈中则被排斥在边缘地位。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设计本意是为学术系统筛选优秀的精英人才,但是在“人情社会”系统中被异化的制度极易造成阶层再生产,其所产生的分层强化作用也会持续“马太效应”,这就导致寒门子弟通过努力与公平竞争进入精英阶层的机会变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考生家庭资本符号和学校文凭信号的置换与延续,容易形成学术中的“近亲繁殖。因此,在“申请-考核”制制度设计中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准入标准,高校要敢于打破身份背景的限制。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国家赋予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因此,在申请者的申请条件方面,应该坚决摒弃唯出身论、唯成果论、唯成绩论等违背教育公平公正原则的申请资格的刚性限制,或者采取机会补偿机制来保证考生受教育的权利。其次,要加强对申请者的能力考核,突出能力本位原则,选拔出真正有科研潜力的创新型人才。

  (二)谨防“权力寻租”,完善配套监督机制

  “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是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基础,形成了‘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基层结构。”因此,如果导师在招生过程中被赋予了无边界的权力,而没有对其进行相关约束和制约,则可能导致权力滥用,进而出现学术权力寻租等问题。因此,需要在充分尊重导师招生自主权的同时明确权力边界,对其权力进行规范约束,通过制度规范明确各自权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基于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导师负责制,将导师的聘用、待遇、考核评价以及招生指标与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挂钩,建立责任追踪制度和质量倒逼机制。如云南大学化学科学与工程学院建立了培养质量跟踪反馈机制与导师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培养质量动态调整导师的招生限额,提高导师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育人能力。通过建立刚性的制度规范来约束博士生招生过程中由于培养单位和导师招生自主权的扩大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学术腐败”现象。

  (三)预防社会信任危机,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信息传播者的良好形象和可信任程度是信息公开机制良性运转的重要因素。培养单位有为考生提供真实、充分信息的责任与义务,如果信息发布者发布了虚假、不完备信息,哪怕只有一次,也会使其公信力在考生心中大打折扣。而目前社会诚信缺失、导师权力滥用等问题是制约“申请-考核”制改革的重大阻力。由于社会诚信体系正处于建立阶段,考生及社会公众对于博士生招生改革所伴随的高校和导师“招生自主权”“自由裁量权”由谁监督、如何监督等问题感到疑虑重重。一方面,各培养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可否认,在博士生招生改革过程中发生过多起因招生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有损博士生招生制度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具体来说,各培养单位要及时公布博士生招生简章及实施细则,初审阶段的审核标准、面试阶段的选拔标准以及录取结果。另一方面,要建立监督平台,保证申诉和复议渠道通畅,成立专门的学术仲裁委员会来接受和处理相关的申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保持申诉渠道畅通是确保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工作顺利、公平开展的外在推力。因此,各培养单位应该更加关注在博士生招生过程中申诉和复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考生提供更加畅通的申诉渠道、更加详细的申诉流程、申诉时限等说明,及时对考生的申诉做出回应并向社会公开申诉结果,维护自身在考生及社会公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作者

周文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社社长,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北京 100081

付鸿飞,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1

贺随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社编辑,北京 100081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0年第12期第82-88页

栏目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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