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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钢 | 我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袁钢 中国高教研究 2021-09-15

DOI:10.16298/j.cnki.1004-3667.2020.01.14






摘 要





自1995年批准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至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和授予学位人数稳步上升,已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者队伍,有必要提高法律专业学位的培养规格,探索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为完善我国法学学科体系,有必要明确法律博士的培养目标;为深化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有必要实现法律博士的分类培养。符合专业博士学位设置基本条件的现有法律硕士的培养基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经验总结、部分院校开展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试点、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基本原则的探索确定,可为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提供可行性基础。





关键词





法学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法律博士

  为拓展人才培养的类型和规格,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批准设置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根据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教指委”)提供的数据,近年来全国法律硕士每年招生规模均在2万人左右,累计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17万余人。经过多年试点和持续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供给高层次法治人才,完善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整体布局,借鉴国内外专业学位发展状况,研讨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法律博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成为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基本背景





我国从1950年招收法学研究生,1950年到1965年,通过“师资研究生”和“副博士”试点,为法学高等院校培养了一批师资和科研人员。1978年后,以“五院四系”为代表的法学高等院校恢复招生,标志着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探索设置法律博士问题,应首先研判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博士学位和国外法学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

(一)法律硕士学位授权点布局合理并逐步增加

截至2019年5月,全国共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47个。从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地区分布上看,华东地区以占比29%位居第一、华北地区以22%位居第二,除华南(7%)、西北(8%)地区稍弱外,华中(14%)、西南(11%)、东北(9%)地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占比均在10%左右,其分布情况与全国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地区分布情况基本一致,也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学教育资源状况相匹配。在2017年和2018年新增的48个法律硕士学位授权点中,华东和华北地区分别新增15个和10个,继续在存量和增量上领先其他地区;西北地区从原有12个学位点增加至21个,增长幅度为75%,并实现了除港澳台地区外,全国各省(区/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全覆盖。

从1996年首次批准8个学位授权点直到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仅有50个。历经2007年和2009年两次授权审核,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达到116个,这两次新增数量超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设立前10年的总和。在2014年学位授权点管理权限下移后,2014年至2016年新增学位授权点86个,2017年和2018年新增学位授权点48个。近5年来,共计新增学位授权点134个,新增数量超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设立前15年的总和。随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和完善,2014年至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撤销1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河海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2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东北大学和中国农业大学)。因此,随着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与质量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硕士学位授权点将会在局部层面进行小幅调整。

(二)法律硕士授予学位人数稳步增加

法律硕士研究生是目前法学研究生的主体,是法律实务部门所需人才的主要供给渠道,也是法学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重心。

根据法律教指委的数据,从1998年授予法律硕士学位66人,到2001年达到1375人,2004年迅速增加到4282人,2010年达到10361人,从2011年开始每年授予人数均在17000人左右。2016年非全日制研究生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原在职法律硕士停止招收,预计2019年及之后的数年毕业人数会有大幅增加。仅以上述数据与对应年份教育部教育统计数据中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毕业人数进行简单比较,2001年法律硕士占比超过30%,2009年达到51%,近年来一直保持45%左右。

(三)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布局基本完成

根据教育部教育数据统计,全国法学博士招生人数在经历1997年393人至2010年3529人较快增长之后,从2010年开始招生人数稳步上升,2010年至2016年之间基本保持每年3 500至3 800人左右,甚至2016年比2015年招生人数略少39人,2017年和2018年招生人数均过4000人。(见图1)

法学博士招生人数随着全国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增多而逐步增加。目前,从全国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地区分布上看,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各有15个法学博士点,分别占比29%,并列第一;华中地区有7个法学博士点,占比为13%;西南、东北、华南和西北地区4个地区法学博士点数量之和等于华东或者华北一个地区的法学博士点数量。从全国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省份分布上看,北京以11个法学博士点位列第一。湖南、江苏和上海以4个法学博士点并列第二。广东、辽宁、四川、重庆等8省市以2个法学博士点的数量紧跟其后。以上省份基本都是传统的法学教育重镇。除港澳台地区外,目前全国共有25个省份拥有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仍有西藏、甘肃、青海、广西、内蒙古、宁夏等6个省份(自治区)尚未实现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零的突破。根据目前全国法学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法学博士一级学科的整体布局已经完成,仅会有微小增减变动。

(四)国外法学研究生教育以职业教育为导向

“二战”以后,西方主要国家调整法学研究生教育结构,积极发展法律专业学位教育。

1. 美国法学教育体系。美国早期法学教育采用传统英国学徒制(Apprenticeship)。在现实主义法学影响下,以1870年哈佛法学院院长兰戴尔(Christopher C. Langdell)开创案例教学法为代表的法学教育革新,这标志着大学在现代美国法学教育居于主导地位。学生本科毕业后在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法学院学习3年取得J.D.学位(Doctor of Juris,多译为“法律博士”)。J.D.学位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律师,法学院采用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和研讨课等方式,培养学生能够“像律师一样思考”和进行“批判性思维”。另设有学制1年的LL.M学位(Master of Law,法律硕士),这主要是供外国学生攻读的学位。极少部分学生选择继续攻读法律科学博士(S.J.D.)或者哲学博士(Ph.D.)。尽管美国主流法学院一直在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之间寻求“脆弱的平衡”,但毋庸置疑的是美国法学教育主体属于职业教育范畴,学术型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主要在其他系、科或法学院附属研究所、中心进行。此外,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已形成了较完善的专业学位教育体系。日本、韩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改革,几乎照搬了美国法学院教育模式,建立法科大学院制度,招收具有多学科专业知识背景的学生,开展研究生层次的职业化教育。

2. 法国法学教育体系。法国法学教育体系形成于1966年,现在仍处于新旧教育体制交替阶段。法国法学教育旧体制为2年基础教育阶段可取得普通大学学习文凭;再经历2年专业教育阶段,分别授予学士文凭(Licence)和硕士文凭(Maitrise);进入深入培养阶段之前要经历1~2年的时间取得“深入研究文凭”(DEA)或“高等专业文凭”(DESS)的博士预备阶段;取得博士预备资格后,通常需要4~5年时间完成论文,最终授予博士文凭(Doctorat)。为了与欧洲其他国家高等教育体制协调统一,法国从2002年开始进行高等教育学位制度改革,即设置学士学位(Licence)、硕士学位(Master)和博士学位(Doctorat)三个基础文凭,累计修业年限分别为3年、5年和8年。原硕士文凭(Maitrise)被列为学士学位范畴,原DEA和DESS分别列为研究硕士(Master de recherche)和专业硕士(Master professionnel)。此外,公立大学法学院还颁发具有补充性质的非国家文凭的大学文凭(DU),主要用于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3. 德国法学教育体系。德国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之一是培养法科学生严密地进行逻辑推理和精确地使用法律用语的能力,并且形成了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独树一帜的阶梯式法学教育制度。德国法学教育分为4年大学教育和2年的实务实习两个阶段,并分别以两次国家考试做为结业方式。其中大学教育包括中期考试为结束的基础教育学习阶段,以及通过中期考试之后的进阶学习阶段。“传统上,德国法学第一学位相当于硕士研究生,无本科学位。”为建立欧洲统一教育体制,德国引进学士与硕士学位的学制安排,但是仍将适用国家考试的师范、医学、法学等专业排除在外。尽管以培养律师为目标是当前世界主流法学教育模式,2003年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也肯定了法学教育的律师实践导向,回应了对外语能力的要求,但是仍固守法官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属于职业教育培养类型。德国法学教育重在培养学生研究能力,其职业目标并不仅仅是教授,也是为了增强律师等职业竞争力。





二、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必要性





200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3次会议提出,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宏观设计,总体规划,积极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积极探索和建立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提出,作为现代高等教育学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教育模式和特定的职业指向性,是职业性与学术性的高度统一。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原有法学研究生教育体系难以满足社会需求,无论是为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和我国法学学科体系,还是为深化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都迫切要求设立更高层次的法学类学位。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者队伍的需要——提高培养规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者队伍。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相较于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重点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创新型、开拓型、复合型的高层次法治人才的职责和使命。一方面,法学毕业生供给结构性过剩,法学本科连续三年被列为“红牌专业”;另一方面,精通涉外、知识产权、高科技等法律业务的高层次法治人才不足,部分领域法律服务人员急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法学研究生教育体系已经滞后形势发展需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加快,法学教育越来越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出现法学教育定位不清,通识教育、精英教育、职业教育等争论未定,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层次界定不清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学生法律技能缺乏训练,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缺位,法学院校特色不鲜明,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社会急需的复合型法治人才、高端法治人才缺少供给等诸多问题。

以上问题主要源于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需求多样性之间的矛盾,解决矛盾的基本路径是对我国的法学教育进行多元化改造,以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多样性需求。除对法治人才服务基层的需求和应用型、专业型和复合型高层次的需求外,多样性需求还包含具有硕士学位并且长期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工作者,提升自身法律职业素养和接受更高层次在职继续教育的需求,也包含法律实务部门需要招录、培养具有多元学科背景、应用对策研究的知识和能力,能处理重大复杂或特殊关键问题的法治人才的需求。

根据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的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三成左右法学博士研究生通过公务员招考或者事业单位招聘,就业于党政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根据教育部教育数据统计,2012年至2018年每年法学博士毕业生约为2 800人。通过简单类比计算,近年来每年大约有800名法学博士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部门,这远远不能满足法律实务部门的需求。并且法学博士的培养过程重点培养其学术研究能力,以理论创新为目标,法学博士毕业生绝大多数是从“校门”到“大门”,没有法律实务经验,也难以满足法律实务部门对具有法律实务经验法治人才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为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球化发展的需要,高素质法治工作者队伍不仅需要扩大高层次专门法治人才数量,更需要提高培养质量和培养规格。法治人才更高层次需求客观上要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整合自身资源,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不同层次法治人才的培养方案,推进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计算机工程学、网络安全学等学科的融合。

(二)建设完善我国法学学科体系的需要——明确培养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学科是大学教学培养的基本单位,学位点是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学科是学位点的前提、基础,而学位点是学科发展的内在要求、重要平台和阶段性成果。因此,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也必须重视法学学科的学位点建设,除已经建设的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外,我国法学学位体系中尚缺法律博士专业学位。

从1985年11所工科大学“工程类型硕士研究生”试点,到1990年设置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再到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基本确定了我国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双轨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目前,我国专业学位覆盖学士、硕士和博士三个层次,其中学士专业学位只有“建筑学”一种;硕士专业学位40种,其中“兽医”“临床医学”“中医”“口腔医学”“教育”和“工程”6种可授予博士专业学位。考察这6种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方案或者试行办法,培养目标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与规范化职业培训相结合,培养具有实践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实践应用价值论文的执业人员,如临床医学博士、口腔医学博士和中医博士;②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培养具有学术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的人员,如工程博士;③主要招收具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并培养其具有较高学术与实践研究能力,如教育博士和兽医博士等。

考虑到一方面法律职业尚未建立类似执业医师、兽医等的规范化职业培训制度,另一方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师资队伍实务经验不足,笔者建议,结合法学研究生教育发展现状,借鉴现有专业学位博士运行经验,拟设置的法律博士可以兼采工程博士和教育博士设置方案,即与行业联合培养为主,以高校自主培养为辅,主要招收法律实务部门在职人员,以造就法律实务领域的应用型、职业型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法律博士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不限于法学类硕士学位,但应在本科或者硕士阶段接受过完整系统法学教育)、有5年以上法律实务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优秀法律实务工作业绩的法律工作者(见图2),主要采用非全日制培养方式。此外,针对目前法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建议采用“贯通式培养模式”,将法学硕士逐步过渡为法学博士的阶段性学位,因此法学硕士不应再成为法律博士的主要招生对象。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人文素养、扎实宽广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和解决法律实务中的复杂问题,胜任法律实务的高层次实际工作。借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可以确定为Juris Doctor,缩写为J.D.。参考教育博士招生经验,可以用在一定级别和范围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或者1篇并出版个人专著1部等方式来判定法律博士申请人是否具有优秀法律实务工作业绩。

(三)深化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需要——实现分类培养

2019年以来,我国博士按期毕业率比较低,无法按期毕业比例可能达到65%,多所高校集中清理超期研究生等新闻,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等引发社会热议。根据教育部教育数据统计,全国法学博士生按期毕业率从2002年的53.99%到2006年的50.45%经历了大幅降升过程,其中2004年按期毕业降低到33.92%后开始逐步回升;从2006年开始按期毕业率逐步降低,到2011年开始低于40%,2016年开始低于30%。(见图3)

学习基本年限和学术成果要求设置不合理、导师投入博士指导不足、博士生自身专业基础薄弱等是造成博士生延期的主要原因。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导致我国法学博士生按期毕业率逐渐下降,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在我国法学学科博士层面教育只有法学博士一种设置,对于具有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经验且有意提升学历水平的人员,也只有选择攻读法学博士,在研究能力和工作精力牵扯下,又很难达到法学博士毕业要求的学术科研要求。设置法律博士就可以满足该群体的客观现实需求,培养单位与行业部门联合培养,既可以避免法律工作者挤上法学博士“独木桥”又恐落水的尴尬境地,又可以集中并结合行业部门的优势资源。

2010年至2013年,教育部组织开展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开始推动开展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工作。该项工作为推动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法律教指委一直将设置法律博士作为其重要工作议题,有关专家在提高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格方面已达成共识。目前除了法律博士培养目标和招生对象等问题外,如何准确界定法学博士与法律博士的区别,并实现分类培养,是法律教指委专家重点讨论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专业学位自身定位来看,法律博士应当具有鲜明的实践特性和职业指向,应当区别于法学博士。法学博士主要为法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培养从事教学和研究的“专业型研究人员”,更加强调学生在创新法学理论、法律制度上取得新成就与新贡献,能成为具有一定研究水平和国际视野的法学工作者,其基本定位是“学术性”,主要培养“理论创新型法学工作者”。法律博士则主要面向法治实务部门培养“研究型专业人员”,使已具有较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和取得优秀法律实务工作业绩的法律工作者综合掌握各种知识和方法,发展从事法治实务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养成通过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方法,创造性地解决法治实务领域中的关键问题,其基本定位是“实践性”,主要培养“实践反思型法律工作者”。著名法学家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更是直接指出法学研究应该扎根法律实务,法律实务问题研究不仅是法律实务工作中的问题,更应该是法学研究的对象。设置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律博士,就是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对于法律实务问题的学术研究。





三、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可行性





(一)符合专业博士学位设置的基本条件

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硕士博士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明确规定设置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①具有明确的职业指向,所对应职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已形成相对完整、系统的知识体系;②对应职业领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标准,以及相对成熟的职业规范和特定的职业能力标准;③对应职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有较大规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并招生培养20余年经验基础之上,法律专业学位指向更加明确,法学知识体系更加完整、系统,法律职业规范和职业能力日趋成熟,特别是社会对于更高层次法治人才有着更高的需求。设置法律博士已经完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

2012年,国务院学位办通过《关于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 “按需增加博士专业学位种类” 。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要求“稳步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017年教育部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加强博士专业学位的论证和设置工作。2018年教育部工作要点也提出:实施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修订印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推进科教融合。这些规定是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以适应和服务依法治国的战略需要,探索设立我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重要政策指引。

2016年,为推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教育部颁布《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界定全日制研究生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概念。该项改革打破原有“双证”与“单证”研究生并行,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单独考试、招录局面,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实现将非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并轨,为法律博士设置提供重要政策支持。由于法律博士招生对象主要是在职在岗的非脱产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改革可以与法律博士招生紧密结合,即法律博士以非全日制研究生为主体。

(二)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经验总结

近年来,法律教指委在法律硕士层面开展教学案例库建设与案例教学推广、专业实践基地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衔接机制、双导师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健全完善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强化法律硕士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机制等多项工作,为设置法律博士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总结。其中,完善双导师制度、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形成培养质量评价机制工作可以直接为法律博士教育工作开展做好铺垫,参考教育博士成功经验,笔者建议区别于法学博士,做好法律博士的培养工作。

1. 在课程设置上,法学博士学位课程更注重基本理论的专题研讨,法律博士学位课程更要求体现综合性、广泛性和实践性,特别是针对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同时也要对法律工作者知识体系进行更新和补缺,注重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学习,帮助法律博士研究生夯实研究基础。

2. 在培养方式上,法学博士是在导师指导下的个人研究,法律博士则重视校内学术型导师和校外实践型导师的合作教学,以及导师组团队教学和师生探究式的教学方式,培养法律博士研究生团组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促进学生不仅能经验共享,更能发现和解决法律博士研究生本人和他人经验中的问题。探索借鉴教育博士“混合课程+专业实践”的培养模式,强化法律博士研究生与其实务工作相互作用,强调针对法律实务工作具体问题进行批判性反思,再通过反思实践将个人知识概念化。

3. 在学位论文上,法学博士学位论文通常要求创新性,对知识体系、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等作出创新,注重研究的理论意义和深度,法律博士学位论文则应以法治实务中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其选题应与法律博士研究生实务工作紧密相关,强调运用所学知识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注重研究的实践意义和广度,并通过学术与实践结合探索创新产生新的知识。尝试将法律博士学位论文由专题论文转变为系列论文档案袋的形式,围绕一个选题针对不同实际问题形成3到4篇论文,每篇平均2到3万字,其研究结论应是拓展实务知识、解决实务问题,不必严格要求文献资料的完整性。

(三)部分院校开展法律博士的设置试点

2012年,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启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包括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三种教育培养基地,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和“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实施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和实践能力。2018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颁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提出“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等总体思路。

近年来,我国部分法学院校根据“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研究生培养导向,主动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需要,积极探索并实施多类型、多层次的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其中在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探索协同育人机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江苏警官学院联合培养法律硕士(警务方向)研究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与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院联合推出“美国比较法学硕士学位”项目。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合作尝试培养 “应用型法学博士” ,将校内导师与校外实务部门导师(政法部门有学术经验的一线领导)结合,共同指导和培养法学博士生,该项工作现已扩展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2012年,西北政法大学获批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等。这些探索回应了我国博士层次法治人才培养的最新趋势。

(四)确定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基本原则

法律教指委委员和专家经过数轮讨论,已就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基本原则达成以下意见。

1. 先试先行原则。在布置实施法律博士工作的具体步骤上,应当采取积极、稳妥方式,在具有优秀师资和长期法律硕士培养经验,并且与法律实务部门已经建立联合培养法治人才机制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中遴选出试点院校。由试点院校提出申请,由法律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予权、参加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综合改革试点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优先列为法律博士试点院校。

2. 保障质量原则。法律教指委应当在统筹审慎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法律博士设置方案,系统构建法律博士的教育标准和职业规范,制定法律博士指导性培养方案,并对于法律博士学位论文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试点院校应当高度重视法律博士培养过程,依据设置方案和指导性方案,结合本校自身特色制定具体培养方案,并针对法律博士培养特色制定严格的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法律教指委根据需求适度控制培养院校数量,试点院校应当相应控制招生规模。

3. 联合培养原则。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允许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法律博士教育的院校,必须具备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的丰富经验和实务导向的培养目标,必须与国家或省级政法实务部门、全国法律行业协会等建立联合培养的协同育人机制,明确协同单位在法律博士人才培养中分工以及相应责任,必须高度重视协同育人机制配套的培养软硬件和师资队伍建设。

4. 探索标准原则。设置法律博士后应设立法律教指委法律硕士分会和法律博士分会,集中优势资源探索分类培养的要求和具体的学位标准。试点院校要树立品牌意识,把法律博士作为一种从事法治实务工作高层次、应用型,具有专业领导力的职业型高层次法治人才的新型培养模式,严格标准,加强管理,高质量完成培养目标。

国外法律职业人员人才培养经验和我国已经开展的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有益经验可为开展法律博士研究生教育提供有益借鉴。不同于在单个学科内以认知为目的的知识生产模式,法律博士的知识产生模式应当是在应用情境中运作,并具有跨学科或多学科性质的模式,因此相较于法学博士而言,法律博士的知识产生模式具有比较优势。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法治建设重心从立法逐渐转向执法、司法,法学教育理念必须实现向职业教育的转变,法学类研究生教育应当更加重视并提高其自身规格,发挥法律博士的比较优势,回应时代需求。





作 者





袁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 100088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0年第1期第90-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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