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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司机醉驾撞人拖行被判6年3个月,判决轻了?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看到一个大V说#宝马司机醉驾撞人拖行被判6年3个月# 话题:

交通肇事罪??不是,在她明显知道车外有人的情况下,还在继续行驶,不顾车外人的安危,还按交通肇事罪??!!那是不是以后仇家寻仇就雇人去撞人,弄个半死,反正就关个几年,交通肇事罪嘛。”

这是一个400多万粉丝的大V,考虑其受众面大,笔者作为一个有证的法律人有责任、有义务、有情怀来普普法,也算是一场周末的法律公益。

先看这个话题新闻的来龙去脉:

经审理查明,202292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因谢某衣裤被卡入肖某某驾驶的轿车左前角,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2100余米。随后,肖某某被执勤交警截停。经鉴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51mg/100ml,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件中肖某某交通肇事+逃逸+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什么可疑问的

根据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件符合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应该在3—7年范围量刑,最终判决是6年3个月,基本到上限了,说判决轻还真找不到轻的由头。

当然了,本案的焦点问题不在于针对罪名的判决,而在于针对这个罪名。很多网民认为交通肇事罪定性错误,应该是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

在她明显知道车外有人的情况下,还在继续行驶,不顾车外人的安危,还按交通肇事罪??”这是很多网民的心理态度。对这样的认识,网络大V、知名法律博主“风的节奏吹”亮出观点:

“风的节奏吹”认为:“知道撞人和明知拖行,不是一个概念。明知拖行的证据不足。

笔者同意该观点,在那种醉酒撞人的高度紧张情绪下,肇事方能明知车上有个人,事实依据是不足的。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单是怀疑肖某某知道“拖行”,单是怀疑肖某某有故意伤害(杀人),仅此是不够定此罪的,实锤缺乏啊。

按照刑法理论,犯罪主观方面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主要的表现形式为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仅从行为与结果的外观上看,可能差不多,但由于主观方面不同,定的罪名也不同。

在本案件中肖某某之所以被定为交通肇事罪,是因为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在主观方面是种过失,不是故意。即使其存在“拖行”也无足够证据证明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拖行”,因此没办法定故意伤害(杀人)罪。

至于文中大V气呼呼说“那是不是以后仇家寻仇就雇人去撞人,弄个半死,反正就关个几年,交通肇事罪嘛。”此纯粹是抬杠了,前文已述,区分罪名的不是行为的外观方面,而是依据行为的主观方面,你主观动机是报复仇家,目的是杀人,伪装成交通事故,仍然还是故意杀人。定交通肇事还是定故意杀人,不是看是否以车子撞人,而是看你基于什么情况撞人的。

希望网民不要把公检法当傻瓜看,公检法中没有那么多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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