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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名·析理·哲思:《声无哀乐论》的名辩学视阈

陈德琥、刘运好 音乐研究 2024-02-05

辩名·析理·哲思:《声无哀乐论》的名辩学视阈


文◎陈德琥、刘运好


原文刊载于《音乐研究》2022年第6期。


摘 要:从论辩过程看,《声无哀乐论》由“声比成音”“声音和比”到“声无哀乐”逐层展开“辩名析理”。连诘难者也承认,所“比”之“声”如果不规则,与未“比”之“声”一样不带有情感。而规则之声,根据实用需要往往“举一名以摽(标)识”,“声”是对称信息的信码;而立足于审美需要则“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声”又成了应和情感的介质。显然,“声”或引发情感,或对称信息,而本身并无哀乐。《声无哀乐论》在界分“声”“音”“乐”的“辩名”基础上,以“乐声”为论辩焦点,以“推类”“求故”等为“析理”方法,逻辑严谨、哲思精邃:由“先王用乐”的“声”“乐”混融推演到魏晋时代的“乐”“礼”分野,表征魏晋音乐的艺术自觉;借“丝竹陶写”的生活空间建构,又凸显魏晋士人“游心太玄”的诗性生活追求,达成了哲学精神的升扬。

关键词:声无哀乐论;名辩学;哲思;音乐;艺术自觉;精神升扬


嵇康的《声无哀乐论》(以下简称《声论》)创作于中国“名辩学”兴盛的魏晋时期,甫一面世就极负盛名,成为“言家口实”,即玄言清谈必备的教科书。至20世纪初,特别是80年代以来,伴随传统“名辩学”的复兴,它在几乎沉寂了一千七百余年之后又渐成热点论题。对《声论》关注的冷与热,成了中国传统“名辩学”兴与衰的晴雨表。这绝不是偶然!远的不说,像当前围绕《声论》的学术争鸣就与“名辩学”息息相关。如胡潇《〈声无哀乐论〉“声”“音声”“乐”诸概念的理解与认识上的分歧——兼及对三个颇具争议问题的思考》,就带有明显的学术争讼的思辨色彩。该文基于“现有研究中对‘声’‘音’‘乐’诸概念的理解与区分”,重点讨论“‘声无哀乐’命题所论之‘声’是否包含自然之声”“嵇康及其《声论》是不是诡辩论”“如何理解《声论》中的‘郑声’概念”三个有争议的问题,也与“名辩学”的“辩名析理”方法联系紧密。当然,《声论》关涉音乐美学研究许多方面,诸如“声”类的界分、功能的界定,以及魏晋时代音乐艺术的自觉、“礼”“乐”的分野、文采的精拔、浪漫的风神、思辨的精神等。下面,主要在“名辩学”视阈下,从“辩名”理路、“析理”方法、哲思精邃、精神升扬等角度,对有关《声论》的“辩名析理”问题做些探索。

 


一、辩名理路

 

中国名辩学,是以名实关系辩论为核心而勃兴的一个学术流派,经历了先秦“创立期”、两汉魏晋南北朝“发展期”、隋唐至19世纪末的“衰落期”和20世纪初以来的“复兴期”,成为有别于西方逻辑学、印度因明学的独立的思辨说理体系。从名辩学角度看《声论》,目的是远接先秦百家争鸣的名辩遗响,还原谈玄辩理的魏晋风尚,对嵇康音乐美学作中国式的学理阐释。这不仅有利于准确把握魏晋玄学家“力图超越语言文字的桎梏,以辩名析理的方式直接领悟形而上的意义”,而且有助于正确认识中国名辩学“发展期”到来时,魏晋音乐美学思想的新变。换句话说,嵇康音乐美学思想之所以取得如此高的成就,离不开魏晋名辩学特定的历史语境;而《声论》等“辩名析理”方法的娴熟运用,也为中国名辩学进入“发展期”提供了范本。的确如此,《声论》主客之间的八问八答虽各有侧重,却以“声”“音”“乐”的“辩名”为切入点,从“声比成音”“声音和比”再到“声无哀乐”逐层推进,显得“锋颖精密”,逻辑严谨,同时也为“辩难”的“析理”作了基础性铺垫。


(一)声比成音

《声论》首先讨论了“声”与“音”的联系。“声”经过人为加工就是“音”,即“声比成音”:


言比成诗,声比成音。杂而咏之,聚而听之。心动于和声,情感于苦言。嗟叹未绝,而泣涕流涟矣。


“比”是“编次”“排比”的意思。《礼记·乐记》云:“律小大之称,比终始之序,以象事行。”孔颖达疏:“比五声终始,使有次序也。”“声比成音”指的是:“声”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就成了“音”,即“音”是人为性的“声”。而“心动于和声,情感于苦言”表述得更直白:“心动”是因为“和声”而不在于“声”,“情”有所“感”在于“苦言”(“言”所承载之“苦”)也不是因为“言”。由“辩名”而界分概念,“声”与“音”“和声”截然不同。


关于“和声”等将在下文作进一步讨论,先看“声”与“音”。揆诸“声比成音”,《声论》似乎避而不谈一般性声音,如“自然界声音”,诊释问题的重心却转移到“人为之声”上,诸如“儿啼”“管弦”等。其实,针对“人为之声”,嵇康也是有选择的。“人为之声”有规则与不规则之分:不规则的声音如“儿啼”等,也不是争论的重点;而规则性声音相对复杂,成了关注焦点,比如“五方殊俗,同事异号,趣举一名以摽(标)识耳”的音声(主要是为了对称信息),“克谐之音,成于金石,至和之声,得于管弦”的乐音(旨在生发情感),等等。


不规则的“人为之声”不为论辩双方所重,原因很简单:诘难者自知难以争胜,甚至连自己都承认这一“声”类与未“比”之“声”(自然界的声音)一样没有哀乐之情。于是,“儿啼”论争之后再无类似的诘难。同时,“音声”也不是论辩的重点——这倒不是因为嵇康对此“声”类把握不准。从“五方殊俗,同事异号”看,他对“音声”约定俗成之信息传递功能是了然于心的。而且,既然是对称信息,必然不带有情感,故以此切入,极有利于阐发“声无哀乐”思想。嵇康放弃尽占先机的论题而锚定“乐音”,至少可以看出:称《声论》为“诡辩”“狡辩”乃至“强辩”是毫无道理的!


真正的原因是,诘难者已将论辩焦点集中在“乐音”上,《声论》诊释问题就不可能偏离这个中心。而作为注重音乐本体同时演艺功底深厚的音乐家、思想家,嵇康非常明白“比”声可以“导养神气,宣和情志”(《琴赋》)。即“乐音”通过高低、轻重、缓急、进退、呼应、躁静……等编排的结果,便通向抒情性与审美性的“乐”了。但即便如此,“乐音”还是“声(音)”而不是“乐”,它可以引发情感,本身并无哀乐。《声论》迎难而上,择以诊释难度最大的“乐音”为论辩焦点,当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然而,论辩“乐音”一旦取胜,其他问题当迎刃而解。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嵇康把“声”分成以下几个层次:一是“自然界的声音”;二是所“比”之“声”,即“人为之声”。其中“人为之声”可分为规则的和不规则的两种类型。而对于规则的“人为之声”,又有“音声”和“乐音”之区别。其中,《声论》的论辩焦点在“乐音”。它既不像“自然界的声音”呈现出“自在”的状态,也不同于“儿啼”那样显得毫无规则,同时又与约定俗成的“音声”对称信息多有区别。“乐音”能够引发情感,是“乐”的介质。


(二)声音和比

《声论》进而通过“声音和比”讨论了“音”(乐音)之应和情感问题:


然声音和比,感人之最深者也。劳者歌其事,乐者舞其功。夫内有悲痛之心,则激切哀言。


“和比”指和谐。“声音和比”揭示的是:与人的情感相协调的“声音”能够打动人心。其中,“和声”与“应声”是“声音和比”的两种主要方式。


先看上文提及的“和声”:“夫哀心藏于内,遇和声而后发。”意即人的情感藏于内心,遇到与之协和的声音便可引发而宣泄出来。由此可见,嵇康从来就没把“声”与情感对立起来看,相反,他一再强调“声”(乐音)通过“和声”便可导情,比如“心动于和声”“因和声以自显发”等不一而足。


“声”之导情的另一种方式是“应声”:“情之应声,亦止于躁静。”此处的“止”不做“停止”解,而应当理解为“等待”。《礼记·檀弓上》云:“故丧事难遽不陵节,吉事难止不怠。”郑玄注:“止,立俟事时也。”只要把“止于躁静”,与“譬犹游观于都肆,则目滥而情放;留察曲度,则思静而容端”等上下文联系起来看,即可明白此处一“躁”一“静”与“情”的“等待”与对应关系——“躁静者声之功也,哀乐者情之主也。不可见声有躁静之应,因谓哀乐皆由声音也。”“躁静”只是“声”之高低强弱,可以“应和”人的情绪、情感的起伏变化,本身并无哀乐。有人释“躁静”为情绪,不同于“哀乐”的社会性情感,是把本属“声之功”的“躁静”混同于“情之主”的“哀乐”了,这是明显的反误释读。实际上,“情绪”也好,情感也罢,只要“应声”便被引发出来。亦即,是“声”之“躁静”“对应”人心所主的“哀乐”,才“情”有所动。这样解释,“心志以所俟为主,应感而发”便有了清晰的逻辑理路。


正因为有“和声”与“应声”两种情绪、情感的生发机制,“声”(乐音)便成为可以传情的物质媒介:


和心足于内,和气见于外。故歌以叙志,舞以宣情;然后文以采章,照之以风雅,播之以八音,感之以太和。导其神气,养而就之;迎其情性,致而明之;使心与理相顺,气与声相应。合乎会通以济其美,故凯乐之情见于金石,含弘光大显于音声也。


这里包含以下几层意思:其一,和谐之情充盈于心,安详之气流露于外,便用歌(声)舞(姿)来“叙志”“宣情”;其二,为了充分“叙志”“宣情”,人们会进一步用辞采加以修饰、雅乐进行宣扬;其三,人之“情”与“声”互应,与内心之“理”也达成一致。这几个层次分别涉及音乐艺术的一度、二度和三度创作。关键还在于,“声”通过“应”“和”“显”等途径,就进入了“诗”与“乐”的创作、欣赏之中。只是在“诗”“乐”等文化氛围中,其本身的介质属性从未改变。


(三)声无哀乐

当然,《声论》持论独特、思想新锐最明显的还是体现在“声无哀乐”上。对于诘难,《声论》开宗明义:


夫天地合德,万物贵生。寒暑代往,五行以成。故章为五色,发为五音。音声之作,其犹臭味在于天地之间,其善与不善,虽遭遇浊乱,其体自若,而无变也。岂以爱憎易操,哀乐改度哉?


嵇康从天地自然中探寻“声”的来源,将其理论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之上。“声”如同“嗅味”,是一种客观存在。人们可以判断它是悦耳还是刺耳,然而,即便遭遇外界杂音的干扰,“其体自若”而依然不改本体常态。所以,“声”只是引发情感,本身并不具有哀乐之情。


这种观点迥异于儒家的乐教文化。《礼记·乐记》云:“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声成文”不同于“声比成音”。“声”通过“成文”而为“音”的前提是:不仅符合“声”自身“节律”,更要契合“礼仪”文化。班固《白虎通·情性》曰:“礼者,履也,履道成文也。”潘岳《笙赋》亦云:“迩不逼而远无携,声成文而节有叙。”因此,“比”是将“声”按照次序、“节律”编排为“音”,其介质属性没变;而《礼记·乐记》“成文”却视“声”动之于心、发端于“情”,并根据“礼仪”来规范“节律”进而创造出特殊之“音”——实际上已进入“一套风俗”之中而成了文化行为的“乐”了。嵇康对“声”“音”与“乐”概念混淆不能认同:


夫五色有好丑,五声有善恶,此物之自然也。至于爱与不爱,喜与不喜,人情之变,统物之理,唯止于此。然皆无豫于内,待物而成耳。至夫哀乐自以事会,先遘于心,但因和声,以自显发;故前论以明其无常,今复假此谈以正名号耳。不谓哀乐发于声音,如爱憎之生于贤愚也。然和声之感人心,亦犹酒醴之发人情也。酒以甘苦为主,而醉者以喜怒为用。其见欢戚为声发,而谓声有哀乐,不可见喜怒为酒使,而谓酒有喜怒之理也。


这段富有思辨性的论辩说明:从客体上说,色声之美丑,是自然存在,可引起爱或不爱的情绪变化,然仅止于此,而并非色声有喜爱之情;从主体上讲,人之哀乐因事而生,先在心里已经存在,遇“和声”而“显发”,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来,是一种自然现象,并非“和声”本身有哀乐。为此,按“节律”编创组合的声音(乐声)之所以能打动人,就如同“醉者”借“酒”宣泄情绪一样:酒有“甘苦”的味道,饮酒之人以“喜怒为用”。只是“酒醴”归“酒醴”,“人情”归“人情”,两者不是一回事。不能因为“喜怒”之情为“酒”所催发,就说“酒”有“喜怒”;同理,“哀乐”之情由“声”引发出来,同样不能以此认为“声”就有了人的“哀乐”之情。“声无哀乐”胜于雄辩!



二、析理方法

 

《声论》对“声”“音”“乐”作了清晰的“辩名”只是铺垫,论辩争胜才是目的。将《声论》置于名辩学的发展语境,当有更深刻的理解。实际上,中国名辩学自汉代以降已有了新的变化,比如,先秦“名实相怨”(《管子·宙合》)引发的名实关系争鸣,已转变为“人物品评”(刘邵《人物志》)核心议题讨论;“无抗论别择”(梁启超语)的师徒传习之风,而呈现为门户之外的正面诘难(《人物志·材理》)为主,等等。显然,伴随魏晋玄风日盛,“辩难”已成时代风尚,像王弼与何晏的“圣人无喜怒哀乐”之争、嵇康同向秀“养生”之辩、夏侯玄(《辨乐论》)对阮籍《乐论》之诘难等都是显例。与其同时,“辩名析理”方法也非常流行。故郭象称:“然膏梁之子,均之戏豫,或倦于典言,而能辩名析理,以宣其气,以系其思,流于后世,使性不邪淫,不优贤于博弈者乎!故存而不论,以贻好事也。”“辩名析理”已成为士人宣泄气力、寄托思想、提升境界的重要途径,从而体现出玄学家在方法论上的自觉。《声论》也取精用宏、巧用活用了流行于时的析理方法。王晓毅可谓一语中的:“魏晋时期最著名的辨名析理(通常写成‘辩名析理’)的实例莫过于‘三理’的论证。”“三理”即嵇康的《声论》,还包括他的《养生论》和欧阳建的《言尽意论》(《世说新语·文学》),都是魏晋清谈家极力推崇的名辩范例。历史地看,从先秦的“知类”,到两汉魏晋隋唐的“求故”,延续至宋元明清的“达理”,我国有一套完整的“辩名析理”方法。然而,名辩学成熟期却恰在魏晋。在此语境下,《声论》主要运用了“推类”“求故”等析理方法,有针对性地批驳了“俗儒妄记,欲神其事”。其中,“推类”着力于“声”“类同理同”的归类;“求故”关注“声”“本其所由”的根源;“明理”则注重“声”“是其所是”的本质属性。


(一)推 类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推类”是用对方不赞同的观点(“所不取”),等同于对方所赞同的观点(“所取”),以此来反驳对方(“予之”),使对手陷入自相矛盾中。“类”是辩论前提,需要按“类”归纳、推论(“以类取,以类予”)才能言辞凿凿,驳倒对手。在察类思维中,只要是“类”不相异,时间再长“理”也相同,故《荀子·非相》云:“类不悖,虽久同理。”正因此,“异类不比”而“类同理同”。到了魏晋时代,“推类”方法仍大行其道。


嵇康也把“推类”作为《声论》论辩争胜的一种手段。他在《释私论》中提出:“然事亦有似非而非非,类是而非是者,不可不察也。”也就是说,“察类”的重要性在于,摆明“似非而非非”“类是而非是”“类是而非全是”等,是“声”之“辩名”的基本前提。比如,“声比成音”,“声”“音”即是“类是而非全是”不同事物:“音”是人为性的“声”,概念的内涵丰富而外延小;而“声”包括了“音”,概念的外延较大而内涵少。“声”“音”是不同的概念。而“乐”对于“声”来说,可谓“类是而非是”了:“声(乐音)”以“和声”“应声”来引发情感,本身当没有情感;而“乐”却属于饱含情感并能“通伦理者”的文化行为方式,因此,“声(乐音)”是“乐”的介质,与“乐”“类是而非是”——绝不能因为“心动于和声”与“乐”的关联与“类是”,而推论出“声有哀乐”这一“非是”结论。嵇康运用“推类”方法可谓驾轻就熟。


“推类”方法固然重要,但仅止于此是不能让诘难者彻底信服的,因为“声无哀乐”的原因还没讲清楚。只有突破“察类”“知类”等“推类”逻辑的局限,巧用活用“求故”方法才能占得先机。


(二)求 故

“推类”是“明故”的基础。《墨子·非攻下》中云:“予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意思是:“您没有搞清我说的(事物)类别,当然不明白其中的缘故。”成语“察类明故”的典源即出于此。先“察类”“知类”才能“明故”;而“明故”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墨子·经上》曰:“故,所得而后成也。”?“察类明故”表明,墨家已经注意到“类”与“故”的联系了。只是囿于先秦察类思维的局限,墨家的“推类”逻辑到了汉代便走向式微。于是,“自汉至唐,哲学家们考察了许多关于‘故’的范畴”。亦即,汉代以降,“求故”已取代了原来的“知类”而成为主要的析理方法。


实际上,魏晋时代无论是欧阳建“言尽意”说、荀粲“言不尽意”说,还是王弼“得意忘象”说,都不仅仅关注“言”“象”的“察类”“知类”,而着重论证“尽”与“不尽”和“得(意)”与“忘(象)”等“原其所以,本其所由”的内在原因了。像欧阳建的“诚以理得于心,非言不畅;物定于彼,非名不辩”(《言尽意论》),主要讨论的就是“言”(言辞)与“理”(道理)、“名”(名称)与“物”(事物)的关系:没有“言”的帮助,存于心中的“理”表达不出来;不以“名”为工具,千差万别的“物”就难以辨识。所以,“名逐物而迁,言因理而变”(《言尽意论》)。“言”的根据在“理”,“名”的变化则决定于“物”。进言之,“非物有自然之名,理有必定之称”,“言”与“理”,“名”与“物”,并不是必然的对应关系。显然,“言尽意”说,已是“以‘故’为工具,以‘求故’为基本方法,用以认识宇宙万物的一种思维方式。”而“言不尽意”说、“得意忘象”,也只是与“言尽意”说的观点不同,在“求故”方法的运用上却毫无二致。


《声论》也摆脱了“类同理同”“异类不比”的察类思维窠臼,不再停留在“声”类界分上,而着力于“声无哀乐”根源的探究:


因事与名,物有其号。哭谓之哀,歌谓之乐,斯其大较也。然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哀云哀云,哭泣云哉?因兹而言,玉帛非礼敬之实,歌哭非哀乐之主也!


这里把“歌”“哭”视为“名”与“号”,作为人们用来指称事物的名称标识,如同孔子所说的“钟鼓”不等于“乐”而“玉帛”也未必是“礼敬”一样,“歌”“哭”本身也并非一定蕴涵着“哀乐”。


那么,何以言之呢?《声论》以“歌哭不同”作了回答:“殊方异俗,歌哭不同;使错而用之,或闻哭而欢,或听歌而戚。”正如“言”“理”和“名”“物”未必始终相一致,“歌”“哭”与“欢”“戚”也不都是必然的对应关系。显然,“歌哭不同”说,不是在“歌”“哭”等“类别”上用足工夫,也不是“斯其大较也”以求其大概,而是要凭借“声”“心”的非必然对应关系,进而“本其所由”,探明原因:


夫哀心藏于内,遇和声而后发,和声无象而哀心有主,夫以有主而哀心,因乎无象之和声,其所觉悟,唯哀而已。


“哀”早已“藏于”内“心”,“哀心有主”,只要遇到“和声”便被引发出来。即《声论》把“心”有所“藏”及“心”有所“主”视为“歌哭不同”的真正原因。可谓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求故”方法成为《声论》辩名析理进而论辩争胜的重要手段。


(三)明 理

与“推类”“求故”不同,“明理”方法是中国“名辩学”探索规律、把握本质的逻辑思维方式。如上所说,宋元之后明理思维才逐渐形成,在魏晋实不多见。比较而言,嵇康“师心独见”,“明理”思维倾向显得早熟。如《声论》的“推类辨物,当先求自然之理”,这就有指向“明理”的思维印记。何为“自然之理”呢?冯友兰的解释是,“理”代表的是某一事物的规定性,也就是事物“是其所是”的本质属性。《声论》之所以成为魏晋时代“三理”中的代表,当与其求“自然之理”有关。


比如,上文提及的“歌哭不同”说,就发挥了《淮南子》的“载使然”论,试图揭示本质,道明“声”之规定性。《齐俗训》云:“夫载哀者闻歌声而泣,载乐者见哭者而笑。哀可乐者,笑可哀者,载使然也,是故贵虚。”《声论》言“心”有所“藏”、所“主”,与《淮南子》的“心”有所“载”如出一辙,都说明“歌哭非哀乐之主也”,“心”有所“藏”而“载使然也”是根本缘故。


当然,“明理”只是思维倾向,还不是成熟的思维方法。显然,嵇康所求“自然之理”仍有其局限性:


声音自当以善恶为主,则无关于哀乐;哀乐自当以情感,则无系于声音。名实俱去,则尽然可见矣。


嵇康以“名实俱去”“尽然可见”为其立论:“声”“音”本来有悦耳、刺耳等不同存在方式,跟“哀乐”无关;而“哀乐”自然以情感为表征,与“声”“音”也不相干。“声”(音)既无“哀乐”之“名”,也缺“哀乐”之“实”,“外内殊用,彼我异名”,故“名实俱去”,“声无哀乐”便“尽然可见矣”。


到此为止,《声论》已充分论证了“声之与心殊途异轨,不相经纬”,阐明了“声无哀乐”之缘故,“声”“是其所是”的规定性(理)已“尽然可见”。换个角度讲,嵇康此时应该对“声”下结论了——“声”“是其所是”的规定性在于:它就是引发情感(或对称信息)的介质。然而,《声论》到最后只求得其“故”却未挑明其“理”,这当然能看出嵇康明理思维的某种局限。或许,这就是《声论》研究争鸣频仍的原因之一。实际上,对于“尽然可见”之“自然之理”,嵇康是心知肚明的



三、精神升扬

 

人类的思维发展具有渐进性。“不论是人类的认识发展(哲学史、科学史等),还是个体的智力发展,都要经过察类、求故、明理这些认识环节。‘察类’就是知其然,‘求故’在于知其所以然,‘明理’则是知其‘必然’与‘当然’。由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再到认识必然与当然,是一个认识的深化和扩展的过程。”这显然是相对现代人而言的。然而,受“以道观之”等整体式思维的影响,类比推理、求故思维持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直到宋元时期,“明理”思维方法才趋于成熟。也就是说,魏晋时代,嵇康对“推类”“求故”等析理方法的驾轻就熟,已占得论辩先机;而“明理”思维倾向,则体现为思维的早熟,哲思的精邃。故刘勰《文心雕龙·论说》称之:“师心独见,锋颖精密,盖人伦之英也。”实际上,也正是因为嵇康哲思精邃,才使其音乐美学思想走向高峰。这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方面,纵向考察可见,由“‘声’‘乐’混融——‘先王用乐’的出场形态”,推进到“‘乐’‘礼’分野——魏晋音乐的艺术自觉”,这对音乐走向艺术殿堂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横向比较,从嵇康的“竹林”生活看“‘丝竹陶写’——魏晋音乐的精神升扬”,便发现他的音乐美学思想达到了新的高度。


(一)“声”“乐”混融——“先王用乐”的出场形态

艺术发展史表明,劳动是艺术萌发、发展的始因。鲁迅曾发挥艺术起源“劳动说”:“我们的祖先的原始人,原是连话都不会说的,为了共同劳作,必需发表意见,才渐渐练出复杂的声音来,假如那时大家抬木头,都觉得吃力了,却想不到发表,其中有一个叫道‘杭育杭育’,那么这就是创作,大家也要佩服,应用的,这就等于出版;倘若用什么记号留存了下来,那就是文学……”显然,原始艺术种类之间的“察类”与界分尚不清楚。而艺术与其介质之间的严格区分更是很久之后的事了。其中,“先王用乐”就有“声”“乐”混融现象:


丝竹与俎豆并存,羽毛与揖让俱用,正言与和声同发。使将听是声也,必闻此言;将观是容也,必崇此礼。礼犹宾主升降,然后酬酢行焉。于是言语之节,声音之度,揖让之仪,动止之数,进退相须,共为一体。君臣用之于朝,庶士用之于家,少而习之,长而不怠,心安志固,从善日迁,然后临之以敬,持之以久而不变,然后化成,此又先王用乐之意也。


“先王用乐之意”主要是为了“化成”,于是将“丝竹与俎豆”(乐器、礼器)并存,“羽毛与揖让”(舞蹈、礼节)俱用,“正言与和声”(雅正的言论、和美的声音)一同发声。目的在于:人们听到这个声音,必定会听到这样的言论;观看了舞蹈,必定会尊崇相应的礼节……在这种情况下,说话的分寸、声音的节奏、作揖的礼仪、举止的礼数,都会互相配合,合为一体。“君臣”“庶士”习之不倦,日久“化成”。


这里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从“丝竹与俎豆并存”看,乐器、礼器并用和礼仪、礼数一体都是常态;二是“乐”与“是声”(指“和声”)、“声音”等常相混融,“声”可指代“乐”;三是这种混融现象还是“先王”有意提倡,力度自然不小,又要“持之以久而不变”,绝非短期行为。以致“先王”时代“声”“乐”相混融现象十分普遍。


“声”“乐”混融不分,反映了早期人类的思维水平还处于较低水平:“尽管自然界为我们提供了分类的线索,而且有时还有‘天然的’分界线,然而这些线索常常只是最低限度的和模棱两可的。我们往往必须创造一种分类或把某种分类强加于自然界。”据“舞《云门》要歌《大吕》”(《周礼·大司乐》)可以断定,直到西周,礼乐活动中还必须“歌”“舞”并举。由此可见,“先王”时代,“声”“乐”的区别还处于“最低限度的和模棱两可的”分界线上,由此构成了两相混融的特定语境。


《声论》述及“先王”时代“声”“乐”混融的“推类”不明现象,并无贬抑否定之意。嵇康的出发点是,音乐的发展历程必须还原到特定的历史语境中加以观察。不然,舛误释读是难免的。分析“先王用乐”也是这样,刻意拆分“声”“乐”混融现象,既不符合“先王”时代的音乐原貌,也不利于认识音乐的演进发展。至于对“声”“乐”混融历史局限性的超越,本是《声论》“认识的深化和扩展的过程”中的应有之义。


(二)“乐”“礼”分野——魏晋音乐的艺术自觉

历史地看,“乐”裹挟于“礼”蹒跚而行由来已久。这固然成就了中国礼乐文化,但限制了“乐”的独立发展。《礼记·乐记》云:


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

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以言乐。知乐则几于礼矣。


“乐”以“同”来协调关系,和群则互相亲近,过分了就显得随便;“礼”以“异”而区分贵贱,尊卑有序则相敬,过分了便关系疏远。表面看,“乐”与“礼”各司其职,似乎可以分庭抗礼了。实则不然,“审声”“知音”“言乐”,目的却是为了“知政”“正礼”,故“知乐则几于礼矣”。汉代郑玄注曰:“几,近也。听乐而知政之得失,则能正君、臣、民、事、物之礼也。”“乐”只是“知政”“正礼”的工具,从而消解了“作为艺术而独立存在的资格”。


显然,“乐”成为独立艺术,不能由“声”“乐”界分决定,而必须以“乐”“礼”分野为前提条件。这是因为,“声”“音”“乐”本来就有“‘天然的’分界线”,早有了清楚的类分。比如,“乐”由“音”成,而“声”“成文”为“音”。《礼记·乐记》曰:“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但说其时“乐”已进入艺术殿堂当然为时过早了。这种界分只对“乐”以“声”“音”为其载体有认识价值——正如“鱼得水逝,而相忘乎水,鸟乘风飞,而不知有风”(洪应明《菜根谭》),以此作“乐”之独立的标识是不可取的。


然而,“乐”与“礼”分野就不同了。恰在魏晋玄学兴起、清谈风行之时,“乐”与“礼”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玄学虽是儒道兼综的哲学体系,但推崇自然人性,这与“名教”讲究名分名节、高下尊卑即重“礼”合“礼”多有不同,更何况当时的“名教”已被篡改、利用了。(考虑到论题,另文讨论,包括下文嵇康与阮籍的思想共性)与其同时,也是为了呼应“人的觉醒”与“文的自觉”,长期遮蔽于“礼”中的“乐”之娱乐性、审美性凸显了。其中,其“导养神气,宣和情志”等功能值得一提:


可以导养神气,宣和情志,处穷独而不闷者,莫近于音声也。


这里有三点较为重要:首先,“宣和情志”即肯定了“乐”的抒情性,与上文的“和声”“应声”两种情感生发机制异曲同工;其次,“导养神气”又含有“乐疗”(音乐养生)之意,与“绥以五弦”(嵇康《养生论》)互为印证;再次,“处穷独而不闷”注重其娱乐功能,强调的是魏晋士人“正赖丝竹陶写”(《世说新语·言语》)的生活情状。


显然,嵇康思维的反思性、批判性与深刻性有目共睹。他“越名教而任自然”(《释私论》),不再固守“乐者,与政通也”的传统观念,不仅以“声无哀乐”反证了“乐有哀乐”,而且从娱乐、“乐疗”、审美等角度强化了“乐”的功能定位。其结果是,“乐”与区分尊卑而经天纬地的“礼”(“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分道扬镳了。而“乐”“礼”的分野,不仅表征魏晋音乐的艺术自觉,更是“乐”走进艺术殿堂的明证。


(三)“丝竹陶写”——魏晋音乐的精神升扬

“为了改变生活……我们必须首先改变空间。”魏晋士人“乐”的自觉并未停留在意识层面,而是通过“丝竹陶写”的空间建构,落地于生活,这带来诸多变化。比如,场景的转换:伴随“乐”功能的改变,宗教乐舞等盛大会仪已难以寻觅,连“天子用八,诸侯用六,大夫四,士二”那种“佾数”严格的场合也不多见,转而以“邺下放歌”“竹林酣畅”“兰亭流觞”等场景为主。又如,乐器的变化:正是在文人自娱与交往为主的空间中,“钟”“鼓”等笨重庄严的乐器基本上派不上用场,而便携式的乐器如“琴”“筝”却备受青睐(仅从赋体看,魏晋时期就有嵇康的《琴赋》、潘岳的《笙赋》、傅玄的《筝赋》《琵琶赋》)。当然,更重要的还是魏晋士人精神上的跃迁,证实了魏晋名实关系讨论中的“人物品评”已是核心议题:或人竞唇舌、个性张扬,或诗酒人生、自由洒脱……在艺术化了的生活空间中,一改有汉以来“谶纬”附会的荒诞之风与“清议”沽名等庸俗习气,充满了浪漫风神与思辨精神。其中,嵇康“弹琴咏诗,自足于怀”(《晋书·嵇康传》)的风流标格,可视为魏晋风度的精神坐标。


的确如此,嵇康这般谦谦君子、爽朗清举,时有几人能及?恐怕连阮籍也只能望其项背。实际上,阮籍与王弼一样反对“盛钟鼓而不合雅颂”(王弼《论语释疑》),而主张“礼定其象,乐平其心,礼治其外,乐化其内,礼乐正而天下平”(阮籍《乐论》),正始玄学的政治哲学烙印太深:“其底子中实有一礼乐之生命。”这与嵇康执着“竹林”的审美人生可谓判然有别。即便是后期“常集于竹林之下”(《世说新语·任诞》),阮籍也不像嵇康那么从容与自闲。何况,他那“微妙无形,寂寞无听,然后乃可以睹窈窕而淑清”(阮籍《清思赋》)的音乐旨趣,还浸染着指向彼岸世界“佛教的止观、般若说美学”,又怎能与嵇康引为同调?他的“广武之叹”“穷途之哭”,更与守陋巷、叙契阔、“浊酒一杯”“弹琴一曲”(嵇康《与山巨源绝交书》)迥然不同——缺失嵇康自得其乐、乐在其中而乐此不疲的“竹林”生活情调。换句话说,“竹林”更像阮籍的避难所,而对于嵇康来说,却成了他生活真正的伊甸园。


当然,嵇、阮同为“竹林七贤”领袖。嵇康“越名教”与阮籍的“青白眼”一样横绝礼俗。他亦如阮籍认同礼乐政治,而对“俗儒”“才士”们的无情阉割(“俗儒”与“历世才士”“似原不解音声”,也未必真正懂得礼乐政治)充满义愤。对比可知,孔子的“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即立志于“道”、据守于“德”、依托于“仁”而游憩于“艺”)的人生哲学对嵇康影响更深。在他看来,只有像孔子提出的那样,将现实人生涵泳于艺文(六艺),才能使道德人生落地于艺术性人生,进而成就完美人生。为此,“君子和琴比德”成了他模仿的榜样。


嵇康的特别之处在于,他在推崇儒家人生哲学诗意性的同时,又用生命体悟方式解读老庄哲学,尤其是庄子思想。他认为,《庄子》“讵复需注”(《世说新语·文学》),而须用全部生命去体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进入庄子自由的精神世界。为此,他也成了第一个把庄子哲学精神境界变为人间境界的思想家。由此看来,嵇康融通了儒道哲学思想。不仅打破以往玄学祖述老庄、难分轩轾的格局,使得正始玄学“援老入易”的政治哲学转向了竹林玄学“援庄入易”的生命哲学,引领了魏晋玄学的发展潮流;而且也将“依于仁,游于艺”落实到“丝竹陶写”的生活空间,这才“处穷独而不闷”。他就是酷似孔子“穷则自得而无闷”的人!“目送归鸿,手挥五弦。俯仰自得,游心太玄”(嵇康《赠秀才入军·其十四》),成了他生活艺术化、艺术生活化的真实写照。


显然,“丝竹陶写”的生活空间,既濡染儒家人生哲学的诗意指向性,又浸润道家人生哲学的审美性,从而建构了具有丰富“生命蕴含”的精神家园。魏晋士人入乎于内又超乎其外。入乎于内,以身体的在场性体验生命的意义;超乎其外,以想象的自由性洞识人生的价值。艺术化生活空间,即显示出生命的自由、风神的浪漫、精神的升扬和人生的完美。而在魏晋这一特定的“文化空间”中,嵇康那俊雅的容止、傲岸的个性、独立的人格、清绝的气质,以及高迈的风神,早已定格在中国艺术哲学的高远天际。


 

结 论

 

“辩名析理”方法的成功运用,是《声论》被魏晋清谈家奉为圭臬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择以“名辩学”研究视角,重点从“辩名”理路、“析理”方法到精神升扬等角度展开讨论,主要观点有:其一,《声论》以严谨的论辩逻辑,从“声比成音”“声音和比”到“声无哀乐”,界分了“声”“音”“乐”等不同概念,并论述了“乐声”引发情感的机制问题;其二,《声论》运用了“推类”“求故”等析理方法,阐明了“声无哀乐”的根源以及“声”对应情感(对称信息)的介质属性;其三,本文同时也讨论了《声论》与魏晋时代精神的关系,主要是从“先王用乐”的“声”“乐”混融到“乐”“礼”分野,论述了魏晋音乐的艺术自觉,由“丝竹陶写”的生活空间建构,彰显了魏晋音乐哲学精神的升扬等。当然,《声论》的“名辩学”论题还有许多尚待深入研究之处。比如,魏晋“名辩学”与嵇康思维品质的联系;魏晋时期“‘乐’‘礼’分野”对其他艺术的影响等。作为名辩范例,《声论》必然会随着中国传统“名辩学”的复兴而得到持久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从这个角度讲,《声论》研究或仍将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热点论题。


作者信息:陈德琥,亳州学院亳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刘运好,安徽师范大学中国诗学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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