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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海建 | 戊戌时期康有为、梁启超的议会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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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 |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2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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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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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戊戌时期康有为、梁启超的议会思想与近代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与思想本属两途,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康、梁议会思想的资料来源,皆为中国儒学经典与中国历史。这正说明了康、梁对西方近代议会制度缺乏充分的了解,并有着很大的误解,故用中国经典去比附。若称"戊戌变法学习了西方的制度与思想",很可能只学习了外形,康、梁并没掌握西方政治制度与思想的真精神。

       关键词:康有为;梁启超;戊戌变法;议会;议郎;制度局



作者简介:茅海建,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 澳门大学历史系讲座教授

* 本文由演讲稿整理而成。2019年7月在中山大学历史系(珠海)演讲,11月在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再次演讲。

原文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二期




目录

一、“通下情”的“议郎”

二、梁启超说中国古代“议院”

三、万木草堂讲学

四、《日本书目志》中“议院”“国家政治学”按语

五、“制度局”“议院”和“大同三世说”

六、梁启超的“新识”与柳诒徵的“旧论”



首先,我必须声明:我过去一直研究政治史,思想史是不敢碰的,最重要的原因是我的经学与西学功底比较弱。然而,我研究的是戊戌变法,“康有为的政治思想”是一个核心问题,是必须要详加说明的,是绕不过去的。我原以为这个课题不会太难做,自己多看一点,别人的研究再参考一下,这一条河大约还可以过得去。


一旦真正进入之后,我才发现这一条河很难过。康有为的政治思想与他的经学思想相联结,也与他的西学观念相联结。过去的研究,存在着许多问题,许多核心问题都是绕着走,真是多处有断桥。我只能是脱鞋下水,自己再趟上一遍。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开始研究思想史,当然仅仅只是研究戊戌时期康有为、梁启超的思想,经历了很一长段瓶颈时期。六年过去了,我的这项研究才大体完成。今天的演讲,说的是我这几年的工作内容,当然只是一部分。我想,我今后不会再研究思想史了,仍然回到政治史的老路上去,剩下的问题,留着让学生去做吧。为此,我去年招收了一名研究思想史的硕士生。


我之所以先说这些话,是想表白自己是个新军,水平有限。我的看法与先前的研究有所不同,但我也不一定正确。历史学之所以无法完全成为科学,就是没有办法进行实验,以能证明自己的正确。


由此而进入到演讲的正题。


戊戌变法过去被称为“君主立宪制”的改良主义运动,这一说法已被台北的“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黄彰健院士和北京的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孔祥吉教授所击破。他们证明康有为《戊戌奏稿》作伪,戊戌时期康有为并没有提出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设计。但是,康有为、梁启超在戊戌时期也确实提出过议会,当时的名称为“议院”。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康、梁头脑中的议院究竟是什么概念?他们的议院思想是否采自于西方?也就是说,康、梁头脑中的议院与同时期西方国家的议会是否同一概念?


一、“通下情”的“议郎”



1895年6月,康有为上书光绪皇帝,提出清朝的改革计划(后来被称为《上清帝第三书》)。此时正值清朝在甲午战争中完败于日本,被迫签订了条件极为苛刻的《马关条约》,光绪帝谕旨中亦有“卧薪尝胆”的词句,许多疆吏与朝臣上奏要求改革。而康有为上书内容十分注目,提出了“通下情”的建策:


夫先王之治天下,无不与民共之。《洪范》之大疑大事,谋及庶人为大同。《孟子》称进贤、杀人,待于国人之皆可。盘庚则命众至庭,文王则与国人交。《尚书》之四目四聪,皆由辟门。《周礼》之询谋询迁,皆合大众。尝推先王之意,非徒集思广益,通达民情,实以同忧共患,结合民志。昔汉有征辟有道之制,宋有给事封驳之条。伏乞特诏颁行海内,令士民公举博古今、通中外、明政体、方正直言之士,略分府、县,约十万户而举一人,不论已仕未仕,皆得充选,因用汉制,名曰“议郎”。皇上开武英殿,广悬图书,俾轮班入直,以备顾问。并准其随时请对,上驳诏书,下达民词。凡内外兴革大政,筹饷事宜,皆令会议,三占从二,下部施行。所有人员,岁一更换。若民心推服,留者领班,著为定例,宣示天下。


康有为的这段话,是其戊戌时期对议院最完整的叙述,经常被研究者所引用,并将之与西方的议会制度相连接。然而,康在这里讲的真是西方议院吗?好在康引经据典,说了一大堆关于“议院”的论据,我们正可以一一分析其思想资源:


一、“大疑大事”一句,见于《尚书·洪范》:“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身其康强,子孙其逢吉。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庶民逆,吉。庶民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卿士逆,吉。汝则从,龟从,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内吉,作外凶。龟筮共违于人,用静吉,用作凶。”其中提到了君主、卿士、庶人、龟(甲)、筮(草)五个要素。康有为挑出其中的一项,便称“谋及庶人为大同”。


二、“进贤、杀人”一句,见于《孟子·梁惠王下》:“王曰:吾何以识其不才而舍之?曰: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踰尊,疏踰戚,可不慎与?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孟子指出,君主为了避免用错人,在晋升、罢免、惩治时要征询左右、诸大夫、国人三方面的意见。这段话康引用最多,称此即是西方的议会。


三、“盘庚则命众至庭”一句,见于《尚书·盘庚篇》:“王命众,悉至于庭。”《盘庚》三篇,皆是盘庚对贵族、臣民的当面训词,康有为重视的是盘庚与贵族、臣民之间的直接交流。


四、“文王则与国人交”一句,见于《礼记·大学》:“诗云:‘穆穆文王,于,缉熙敬止!’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原文讲的是仁、敬、孝、慈、信五个儒家治国的要义,康有为却突出了文王与国人的直接交往。


五、“四目四聪”一句,见于《尚书·尧典》:“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询于四岳,辟四门,明四目,达四聪。”其大意是舜宣告正式即位后,问询于四方的诸侯领袖,打开四方的大门,以能够看到四方,听到四方。康有为认为君主能倾听各方的意见就是议会之意。


六、“询谋询迁”一句,《周礼·秋官·小司寇》称:“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蔽谋。”小司寇是一小官,其职是负责在朝中乃至向“万民”征询意见。《周礼》是古文经,康有为此时虽主张“新学伪经说”,强调今文经,但为了政治之需要,仍在引用,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


七、“汉有征辟有道之制”,说的是汉代官员的一种选拔方式,主要是征召有名望、有才华的人士到朝廷做官;“宋有给事封驳之条”,说的是宋代官员给事中的职权,其中包括对皇帝谕旨的封驳权。


八、“三占从二”一句,见于《尚书·洪范》:“立时人作卜筮,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此句之后,即是前引“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占”是占卜之意,古人占卜三次,取其多数。康有为颇爱引用此典,即取多数之意。


以上康有为所引用的思想资源,基于儒家经典和中国历史,且多处属于断章取义。也就是说,康有为的议会思想并非得自于西方近代政治、经济、社会诸学说,而是来自于中国传统的经义。值得注意的是,康称“约十万户而举一人”,这里的“举”是什么意思?今天我们所用“选举”一词基本是投票的意思,然而中国古代的“选举”是铨选,是选官制度,其对立面是世袭制。康还称“令士民公举”“因用汉制”,我以为,应当是由乡贤和官员进行推选,而不是投票形式的民选。由谁来最后决定“议郎”的人选?康在不久后的《上清帝第四书》中又作了解释:


至会议之士,仍取上裁,不过达聪明目,集思广益,稍输下情,以便筹饷。用人之权,本不属是。乃使上德之宣,何有上权之损哉?


由此可见,“议郎”被推举后,仍由皇帝决定最终的人选,“输下情”“便筹饷”是他们的职责。至于“用人之权”,即政府官员的任免——这在西方议会中是最重要的权力——不属于“议郎”的权力范围。他们可以彰显皇帝的德行,而不会减损皇帝的权力。


由此再来看康有为提出的具体方案:“因用汉制,名曰‘议郎’,皇上开武英殿,广悬图书,俾轮班入直,以备顾问。并准其随时请对,上驳诏书,下达民词。”这些“议郎”实际上是皇帝的政务咨询顾问。康又说,“内外兴革大政,筹饷事宜,皆令会议,三占从二,下部施行”,从表面上看,与西方的议会权力比较接近,然皇帝仍是其中的指导者。假如我们用今天的西方政治学概念来比对,这些在武英殿入值的“议郎”“会议”,不属民主政治,而是君主与精英的联合政治(用梁启超的说法,是“君民共主”,后将详述),即君主向精英们开放一部分政治权力。当然,这种西方政治学概念的对比,也不是精准的。


由此再来做一判断——康有为提出的“通下情”为目的的“议郎”,与西方近代的代议制议会相同吗?我以为,从基本精神来看,应属两途。这是必须加以区别的。


如果再往前追溯,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康有为最早谈到议院的,是作于1888年《论时务》一文。康在这篇文章中主张在省和州县一级设置议院,而在国家一级不设置:


中国之俗,绅士入局及集明伦堂,已有下采民言之意,近欧洲议院矣;其在朝廷,每有大事,下王公、九卿、翰詹科道议,此则欧洲所谓上议院者也……中国素尚国体,若朝廷设议院,则国体不尊;中朝素壅民情,若郡县不设议院,则民情不达,此中国之所宜也。


康有为设计的议院,由官员、富人和“乡贤”组成,用康的话来说:“天下有权力者,贵也、贤也,富也,三者用,则天下可运诸掌。”其设立议会的目的仍是下情上达。然从其设立议院的思想来源,康提到了“欧洲”,但没有细说,强调的却是本国思想资源:


或曰:议院于今宜行矣,如于古无征何?诘之曰:《洪范》言“谋及卿士”者,上议院也;“谋及庶人”者,下议院也。盘庚进众于庭,吕、郤、宁武入民而誓,大司徒之询国危、询国安、询国迁是也。


此中《洪范》《盘庚》两条,前面已经说明。“吕、郤、宁武入民而誓”一句,“吕”为吕甥,“郤”为郤乞,皆晋国大夫,此处指两人拥梁惠王回国之事;“宁武”,宁俞,卫国大夫,此处指宁俞拥卫成公复国事。两事皆见于《左传》僖公十五年、二十八年,《左传》为古文经;且此两件事与议院形式与功能的差距甚大。康有为以后不再引此典。“大司徒询国危、询国安、询国迁”一句,前已说明,本是“小司寇之职”;称之为“大司徒”,是康误记,而称之“询国安”,又是“询立君”之讳言。


二、梁启超说中国古代“议院”



再来看梁启超。


1896年11月,康有为的头号门生梁启超在《时务报》上发表《古议院考》,以宣传康的议会思想。梁启超开篇即称:“问泰西各国何以强?曰:议院哉,议院哉!问议院之立,其意何在?曰:君权与民权合,则情易通;议法与行法分,则事易就。二者斯强矣。”这两句话已经说明了梁对西方议院制度及其精神的误解。而梁在此笔锋一转,称中国古代亦有议会之意:


议院之名,古虽无之,若其意,则在昔哲王所恃以均天下也。其在《易》曰:“上下交,泰。上下不交,否。”其在《书》曰:“询谋佥同”,又曰:“谋及卿士,谋及庶人。”其在《周官》曰:“询事之朝,小司寇掌其政,以致万人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以众辅志而蔽谋。”其在《记》曰:“与国人交止于信。”又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好民之所恶,恶民之所好,是谓拂人之性,灾必逮乎身。”其在《孟子》曰:“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洪范》之卿士,《孟子》之诸大夫,上议院也;《洪范》之庶人,《孟子》之国人,下议院也。苟不由此,何以能询?苟不由此,何以能交?苟不由此,何以能见民之所好恶?故虽无议院之名,而有其实也。


除了有议院之“意”外,梁启超又指出,汉代有与议会相似的制度:


汉制议员之职有三:一曰谏大夫,二曰博士,三曰议郎。《通典》云:“谏大夫掌议论,无常员,多至数十人。”《汉旧仪》云:“博士,国有疑事则存问,有大事则与中二千石会议。”中世以后,博士多加给事中,入中朝,备顾问,称为腹心,上所折中定疑。《汉官解诂》云:“议郎不属署,不直事,国有大政、大狱、大礼,则与中二千石、博士会议。”夫曰多至数十人,则其数与西国同;曰“不属署,不直事”,则其职与西国同;国有大事,乃承问会议,则其开院之例与西国同;或制书征,或大臣举,则其举人之例,亦与西国略同。虽法之精密有未逮,而规模条理,亦略具矣。


梁启超又进一步地推导出,汉代的这种制度,秦代有,秦代之前也有,“盖必于三代明王遗制,有所受之矣”:


滕文公欲行三年之丧,而父兄百官皆不悦,此上议院之公案也。周厉无道,国人流之于彘,此下议院之公案也。郑人游于乡校,以议执政,子产弗禁。汉昭帝始元六年,诏公卿问贤良、文学民所疾苦,遂以盐铁事相争议,辩论数万言,其后卒以此罢盐铁。是虽非国家特设之议员,而亦阴许其权也。


除此之外,梁还举出了一些小的事例以证之。梁启超的这篇文章充分发挥了康有为的思想,所引用的中国经典与历史事例也更为详尽,可以当作康说的详细注解。我们可以再检视一下梁启超的思想资源。


在梁启超引用的经典中,《尚书·洪范》“谋及卿士”、《周礼·秋官·小司寇》“询国危”、《礼记·大学》“与国人交”和《孟子·梁惠王下》“国人皆曰贤”4条,康有为已经引用过,前已加以说明。其余各条为:


一、“上下交,泰。上下不交,否”一句,见于《易·泰卦》“上下交而志同也”和《易·否卦》“上下不交而天下无邦也”。原文只是强调上下之间交流的重要性。


二、“询谋佥同”一句,见于《尚书·大禹谟》:“朕志先定,询谋佥同,鬼神其依。”原文强调了政治决策时的三个因素,即君王、臣下、卜筮。“询谋”也只是君王征询臣下的意见。且《大禹谟》一篇属梅赜《古文尚书》。


三、“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好民之所恶,恶民之所好,是谓拂人之性,灾必逮乎身”两句,见于《礼记·大学》,文字稍有异。然原文所强调的只是君主爱民、以民为本的思想。


四、关于汉代的“谏大夫”“博士”“议郎”,梁启超还有三条短注:甲、“《史记·三王世家》言:‘臣谨与列侯臣婴齐、中二千石、二千石臣贺、谏大夫博士安等议’云云。又言:‘臣青翟等与列侯、吏二千石、谏大夫、博士臣庆等议’云云。又言:‘臣青翟、臣汤、博士臣将行等伏闻’云云。又言:‘臣谨与中二千石、二千石、谏大夫、博士臣庆等昧死请’云云。《儒林传》言:‘谨与太常臧、博士平等议’云云。盖汉世有事,无不与谏大夫、博士会议者。而博士为尤重,每一议,必列其官,且列其名。《史》《汉》中多不具征,盖博士实议员之常职也。”乙、“《史记·儒林传》:‘伏生,孝文时征为博士。’”丙、“《汉书·孝成本纪》:阳朔二年,诏‘丞相、御史与中二千石、二千石杂举可充博士位者。’”梁用这些事例来说明,汉代的谏大夫、博士等,其职责相当于议员;而这些材料恰好说明他们不是民选的议员,而是朝廷的命官。康有为前文也提到了“汉有征辟有道之制”。


五、“滕文公欲行三年之丧,而父兄百姓皆不悦”一句,见《孟子·滕文公上》。滕文公派然友去问孟子,其父滕定公丧制为何。孟子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该篇接着称:


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于子之身而反之,不可。且《志》曰:丧祭从先祖。曰:吾有所受之也。


滕文公由此再派然友去问孟子,孟子坚持己见,并称:“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尚之风,必偃。”滕文公由此坚持三年之丧,最终得到了“百官族人”的认可,“谓曰知”。以上的故事,说的是滕国官员反对实行新的“丧制”,最后在德风之下草偃,似与西方上议院的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


六、“周厉无道,国人流之于彘”一句,见《国语·周语》。其称:周厉王暴虐,国人谤之,周厉王杀人以止谤,大臣邵公劝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要求疏导,并行善政。“王不听,于是国莫敢出言。三年,乃流王于彘。”从周厉王杀人止谤、“国莫敢出言”来看,似与西方下议院的性质根本不同。至于三年后“流王于彘”,当属朝中贵族举行的政治革命。


七、“郑人游于乡校,以议执政”一句,见于《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其文称:郑人在乡校中议论政治,大夫然明提议拆毁,子产不同意,表示“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亦改之,是吾师也”,并提出“大决所犯,伤人必多”,“不如小决使道”的因势利导的方法。“乡校”只是一个民间议论诸事(包括政治)的场所。


八、“诏公卿问贤良、文学民所疾苦”一段,指汉朝历史中关于盐铁官营的大讨论,史籍中关于此次讨论的著述颇多。“贤良”、“文学”是汉代察举产生的人才,到朝廷面试后授职。此时大将军霍光召之询问,以能了解民情。


以上康有为、梁启超用来证明中国古代有“议院”的思想资料,我以为,似不能证实其说。我们却并不能由此怀疑康、梁史料阅读与理解能力,也不能由此证明康、梁对中国古代历史存在着知识错误——他们在这些方面的能力与知识远超于今人,在当时也是很高的;然我们却可以由此折射地得出另一个结论——康、梁对西方近代议会制度缺乏充分的了解,并有着很大的误解,才会做出如此不恰当的比附。


尽管梁启超在《古议院考》中称赞了泰西各国的议院,称赞了中国古代类似议院的政治思想与制度,但对此时是否要设议院,却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他称言:


问今日欲强中国,宜莫亟于复议院?曰:未也。凡国必风气已开,文学已盛,民智已成,乃可设议院。今日而开议院,取乱之道也。故强国以议院为本,议院以学校为本。


这是康、梁一派值得注意的基本政策。康、梁一派在戊戌变法时期的政治主张是设立以康有为主导的“制度局”,而不是议院,我在后面还会叙说。


三、万木草堂讲学



如果说康有为在上书中、梁启超在报刊中所谈的议会思想,有可能因政治之需要或宣传之需要,而有意去“曲史”或“曲读”;那么,还可以看看康有为在万木草堂的讲学中又是如何言说。康有为说:


后世不行“谋及庶人”之制,“与众共之”,“与众弃之”,“国人皆曰可”,皆西人议院之意。


孟子用贤用杀皆听“国人曰可”,亦“与众共之”义也。西人议院即是。


孟子言治天下,皆曰与民同之。此真非常异议,全与西人议院民主之制同。


“作纳言,出入帝命”,是议院所起。


陈群设九品中正,其意最佳,极似泰西议院之制,盖已品定于乡评。


以上是万木草堂学生的听课笔记,其中前三条为康有为弟子黎祖健所录《万木草堂口说》(《南海康先生口说》),第四条在《万木草堂讲义纲要》,是康家的旧藏,录者不详,最后一条见于张伯桢的《康南海先生讲学记》。这些都是康有为死后很久、近几十年发现的。从演讲内容来看,都是康门内部的话语。


以上五条引文,“谋及庶人”见于《尚书·洪范》、“国人皆曰可”见之《孟子·梁惠王下》,前面已经说明。其余各条的出处为:


一、“与众共之”、“与众弃之”,见于《孔子家语·刑政》:“是故爵人必于朝,与众共之也;刑人必于市,与众弃之也。”《礼记·王制》稍异文:“爵人于朝,与士共之。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字面直解的大意是,提升官爵要在朝廷之上,让大家都知道;刑罚罪人要在街市之中,让大家都厌弃。虽说君主的决定要让人知道,让人有同感,但绝没有询问他人意见或根据他人意见来决定的意思。


二、“与民同之”,似指“与民偕乐”、“与民同乐”,见于《孟子·梁惠王上》:“文王以民力为台为沼。而民欢乐之,谓其台曰灵台,谓其沼曰灵沼,乐其有麋鹿鱼鳖。古之人与民偕乐,故能乐也。”又称:“今王鼓乐于此,百姓闻王钟鼓之声,管钥之音,举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几无疾病与?何以能鼓乐也?’今王田猎于此,百姓闻王车马之音,见羽旄之美,举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几无疾病与?何以能田猎也?’此无他,与民同乐也。今王与百姓同乐,则王矣。”孟子讲的是君王须以民为本的思想。


三、“作纳言”一句,见于《尚书·尧典》:舜命龙“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惟允”。《汉书·百官公卿表》有“龙作纳言,出入帝命”。龙是舜的官员,“纳言”的官职为传帝命、听下言,即承上启下。这与康有为所强调的“通下情”有相近之处,但与“议院所起”似不相连。


四、陈群是曹魏时期(曹丕)的吏部尚书,“九品中正”建立于公元220年,是以家世、行状、乡品为标准来品评人物,选拔官员,是汉代“察举制”的发展,是古代的选官制度。这与西方议会中的议员产生方式与职责是不同的。


由此可见,康有为认定中国传统的经典之中已经存有西方议会的思想与制度,于是对其门生讲得比较多,也讲得非常肯定。除了以上的几条外,康在万木草学堂的讲学中,还指认西方的陪审员制度、国会的预决算制度等,也是采用或相合于中国经典:


租棃听讼,甚得《王制》决狱之意。外国所谓租棃,即中国绅士也。


外国有十二绅士曰租棃,必俟画押然后定,即“疑狱,汎与众共之”也,知外国亦合孔制。


外国国用亦由议院年计,亦是“冢宰制国用”之法。


外国治国,用孔子之制也。“司会以岁之成质”,今英、法各国行之。


前三条见于《万木草堂口说》,后一条出自《万木草堂讲义纲要》。“租棃”,即jury,陪审团。“疑狱,汎与众共之”,见于《礼记·王制》:“……疑狱,汎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大意为,如果有疑问的案件,由众人进行商议。若众人存有疑问,则赦免之。“冢宰制国用”,见于《礼记·王制》:“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大意为:冢宰编制国家的用度,必在每年年末。待五谷入库之后,才编制国家的用度。“司会以岁之成质”,亦见于《礼记·王制》:“司会以岁之成,质于天子,冢宰斋戒受质。”大意是:司会将一年的工作(成)上报,接受天子的审查(质);冢宰斋戒后,接受天子的审查意见。如果对西方的陪审员制度和国会预决算制度有着初步的了解,可以明显地看出,康有为仍然是在牵强附会。


四、《日本书目志》中“议院”“国家政治学”按语



除了内部的讲学外,1898年春,康有为出版《日本书目志》,介绍日本各类图书。从康的本意来看,是通过介绍日本明治维新之后的著述,达到宣传变法的目的。康为此作《自序》《农工商总序》,并作按语,共为108条。然而,根据王宝平教授的研究,《日本书目志》是康有为及其弟子抄录日本刊出的《东京书籍出版营业者组合员书籍总目录》而成,选收书目为7744种,未收书目为2 398种。由此可以推论,《日本书目志》中的绝大多数著述,康并没有看过。我在这里选两条按语,分别是“议院”和“国家政治学”,以能由此来判断康的西学水准。


先来看“议院”,康有为说:


右议院书四十种(外国议院附)。《尧典》曰:辟四门,明四目,达四聪。《盘庚》:登进厥民,命众悉至于庭。《洪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孟子》:左右皆曰贤,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用之。左右皆曰可杀,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黄帝曰“合宫”,尧曰“总章”,三代曰“明堂”,中国古固有议院哉!通天下之气,会天下之心,合天下之才,政未有善于议院者也。泰西之强基此矣,日本又用之而强矣。观《国会纪原》《国会始末》《国民大会议》,可见日本变法开议院之始末矣。若其规法章程,参之泰西各国,各国议院章于是乎尽译矣。


《日本书目志》“政治门·议院书”共计40种,我不知道康有为是否读过这40种书,但从他的按语来看,很可能大多数都没有看过,只是望着书名在发议论。如果他真读过这些著作,就不会完全用中国经典来说议院。康此处引为论据的《尚书》中的《尧典》《盘庚》《洪范》和《孟子·梁惠王》,前面已经说过。“黄帝曰‘合宫’,尧曰‘总章’,三代曰‘明堂’”一句,很可能出自《尸子》之散佚之文:“黄帝曰合宫,有虞氏曰总章,殷人曰阳馆,周人曰明堂,此皆所以名休其善也。”“欲观黄帝之行于合宫,观尧、舜之行于总章。”《尸子》又另有《明堂》一篇,专讲“明王之求贤”。康有为在讲学与著述中,也多次引用《尸子》。中国传统文献中出现的“合宫”“总章”“明堂”,皆被康武断地指认为“中国古固有议院哉”。而议会的功能,被康解释为“通天下之气,会天下之心,合天下之才”,这与西方议会制度的基本精神是不合拍的。


为什么康有为会有这么大的误解?英国的议会最初被徐继畬称之为“公会所”,下有“爵房”和“乡绅房”;后来又有“巴力门衙门”之译,巴力门是音译(parliament),“衙门”则与政府的职能相混了。议会被译成“议院”,是谁译的,我也不太清楚,很可能是传教士。从字面上来看,“议”是会议、提议、议论的意思,“院”则是一处房子。在西方政治学与政治史著作没有准确翻译传入中国之前,在“无代表不纳税”“第三等级”“契约关系”“代议制”“人民主权”的观念没有传入中国之前,在英国内战、法国革命、美国独立的历史与精神没有传入中国之前,康有为望文生义,将“议院”当作讨论国事的房子,比作中国古代文献中的“合宫”“总章”“明堂”,也是可以理解的——尽管今天的历史学家无人可知“合宫”“总章”“明堂”的样式与功用,甚至可以怀疑其是否存在。


再来看“国家政治学”,这是《日本书目志》政治门的第一类,正是解释与说明西方政治学说传入日本以及日本对此的理解。康有为又是如何来对待这一类著述的呢?他写了一段很长的按语,为了阅读和讲述的方便,我将之分成三段。第一段为:


右国家政治学二十六种。政治之学最美者,莫如吾《六经》也。尝考泰西所以强者,皆暗合吾经义者也。泰西自强之本,在教民、养民、保民、通民气、同民乐,此“《春秋》重人”,《孟子》所谓“与民同欲,乐民乐,忧民忧,保民而王”也。其教民也,举国人八岁必入学堂,皆学图算,读史书,无不识字之人,其他博物院、藏书库、中学、大学堂,此吾《礼记》家塾、党庠、乡校、国学之法也。其养民也,医院、恤贫院、养老院,以至鳏寡孤独皆有养,泰西皆无乞丐,法制详密,此《王制》《孟子》恤穷民之义也。其保民也,商人所在,皆有兵船保护之,商货有所失,则于敌国索之,则韩起买环,子产归之,且与商人有誓,诈虞之约是也。其通民气也,合一国之人于议院,吾《洪范》所谓“谋及庶人”,《孟子》所谓“国人皆曰贤”也。其同民乐也,国都十里,五里必有公家之囿,遍陈花木百戏,新埠亦必有一二焉,七日一息,则《孟子》所谓“囿与民同”,《易》所谓“七日来复,闭关商旅不行”是也。国君与臣民见皆立,免冠答礼,吾《礼记》则“天子当扆而立,诸侯北面而朝”,《公羊》所谓“天子见三公,下阶,见卿与席,大夫抚席”也。民皆为兵,是吾寓兵于农也。机器代工,是《易》之利用前民也。其有讼狱,必有陪审官,《王制》所谓“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也。谋事必有三人,《春秋》所谓“族会”,《洪范》所谓“三人占则从二人言”也。众立为民主,《春秋》“卫人立晋,美得众”。《孟子》所谓“得乎丘民为天子”也。故凡泰西之强,皆吾经义强之也,中国所以弱者,皆与经义相反者也。


《日本书目志》“政治门·国家政治学”开列图书26种,其中有高田早苗、有贺长雄、波多野传三郎、荒井泰治的著作,也有石原健三的译著(与木下新三郎合作)。这些都是日本明治时期比较有地位的政治学家或政治家。上引康有为这段按语,是对这26种图书的评论,其最终结论是:中国传统的《六经》为“政治之学最美者”。康有为在评论中大量引用中国经典,说明西方在“自强之本”、教育、社会救助、通商保护、议会、公园、休息日、义务兵役制、机器制造、礼仪、陪审员、“谋事”、总统等等方面的思想与制度,皆是“暗合吾经义者”,或者说“乃用吾经义之精”。我在这里演讲,若一一解读经义,不免是跟着康有为“掉书袋”。我为此而写了一个很长的注释,来加以说明。好在讲义已经发给大家,可以自己看。若要总体来说,康有为引经据典有所牵强,有所附会,而这种牵强与附会,反过来说明康对西方文艺复兴以来人文精神的变化缺乏基本了解,对西方各国政治思想与制度缺乏基本了解。康没有介绍西学与西政,也没有说明西学与西政的相互关系,反而提出国家“强弱”与中国传统“经义”的逻辑关系:“凡泰西之强,皆吾经义强之也,中国所以弱者,皆与经义相反者也。”


再来看第二段:


《康诰》保民如赤子,而吾吏治但闻催科书;“率作兴事”,而吾吏道惟省事卧治;《孟子》“尊贤使能,俊杰在位”,而吾尊资使格,耆老在位,以崔亮停年之格,孙丕扬抽签之制为金科玉律也。《礼》“大夫七十而致仕”,而今非七八十龙钟昏聩犹不服官政也。《中庸》称重禄劝士,《孟子》称“君十卿禄”,而吾大学士俸二百金,不及十日之费,仅比上农,知县养廉仅千,不及一幕友之脩也。《大学》称“与国人交”,而吾君与臣隔绝,官与民隔绝也。《礼》称“司空以时平治道路”,而吾茀秽不治也。《王制》选俊秀、论材能而后授官,而吾鬻官也。故中国所以弱者,皆悖经义而致弱者也。吾中国法古经之治足矣,本非取于泰西,所以可取者,参考其书,以著其治强之故,正以明吾经义之可行。


康有为再次引经据典,一一批评时政。我也再写一长注,以能说明康论说时的思想依据。从康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其根本观念——国家治理的成败,其标准不是实际成效好坏,而在于是否合乎经义。康没有例举清朝合乎经义的事件或制度而取得的成就,只是例举清朝未遵守经义或违背经义的事件或制度而遭受到的挫败,在“中国所以弱者,皆悖经义而致弱”的分析基础上,康提出“中学”与“西学”的“功用”:“吾中国法古经之治足矣,本非取于泰西”,即中国的政治之学只须效法古代的经典就足够了,根本无须取法于西方,如果有所采用,有所参考,正可以用西方的强盛来证明中国“经义之可行”!根据这一逻辑,《日本书目志》中所介绍的26种“国家政治学”著作,其功能只是能陪衬说明《六经》之“最美”。


再来看第三段:


近人习于国故而忘经义久矣,反以近时掌故自尊为中国之学,而诃斥外人。岂知吾之掌故,历秦、元诸霸朝,已非中国先圣经义之旧,而礼失求野,外国乃用吾经义之精。孔子之为《春秋》也,夷而进于中国则中国之。楚庄救郑则中国之,不予荀林父敌,夷狄而进于中国也。晋伐鲜虞,卫伐凡伯,杞用夷礼,则戎狄之,中国而退为夷狄也。《春秋》之义,“惟德是亲”,日本未足以语是,然译泰西之书而能保养其民以自强,其政治亦可借鉴矣。吾有《日本改制考》一书,庶以为鉴而自正焉。


康引用韩愈《原道》中的话,“夷而进于中国则中国之”(《原道》原文与康文略有小异),以楚庄王救郑、楚庄王不予荀林父继续交战之例,说明楚国已由夷狄进入中国(经义可参阅《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二年,董仲舒《春秋繁露·竹林第三》);又以晋伐鲜虞、卫伐凡伯、杞用夷礼为例,说明晋、卫、杞国的行径使之从中国退为夷狄(经义可参阅《春秋公羊传》昭公十二年何休《解诂》;《春秋公羊传》隐公七年及何休《解诂》、《春秋穀梁传》隐公七年;《春秋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康以“中国”“夷狄”可以互为“进”“退”,来说明“礼失求野”的合法性。最有意思的是康有为的总结——“《春秋》之义,‘惟德是亲’”典出于董仲舒的《春秋繁露·观德第三十三》,说的是“德”高于“亲”,即“其皆先其亲”。“亲”指同姓、“周之子孙”。然后是“德等也,则先亲亲”,再后是“亲等,从近者始”。康有为批评日本尚未充分理解《春秋》之义“惟德是亲”的道理,即“未作以语是”;但能够译西方各国之书,“保养其民”“自强”,政治上还是可以“借鉴”的。我不知道这些日本书的作者和译者,如高田早苗、有贺长雄、石原健三等人看到康有为的这段话又该作何思想?但康的按语却说明,他没有读过这26种书,没有介绍这26种书的基本思想,也不了解此时正在急速转变中的日本“国家政治学”。


五、“制度局”“议院”和“大同三世说”



前面提到1895年6月康有为《上清帝第三书》中提出了“通下情”建策,请光绪帝“开武英殿”以置“议郎”;到了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戊戌)1月,康有为再次上书光绪帝,此即《上清帝第六书》。康在该上书提出了变法的基本纲领,其中最为关键一点是“制度局”的设置,没有再提“议郎”:


俾趋向既定,四海向风,然后用南书房、会典馆之例,特置制度局于内廷,妙选天下通才十数人为修撰,派王、大臣为总裁,体制平等,俾易商榷,每日值内,同共讨论,皇上亲临,折衷一是,将旧制、新政斟酌其宜,某政宜改,某事宜增,草定章程,考核至当,然后施行。


如果不去考虑“议郎”“议院”的名称,制度局的设置与《上清帝第三书》中的“通下情”,在功能方面是可相连接的。康设计的制度局有两个特点:其一是离皇帝本人很近(“内廷”),人数不多(“十数人”),每天都要见面,而且说话时能够“平等”畅言。其二是对“旧制”“新政”进行讨论,表面上是一个政治咨询机构,然一旦按此运作,将是一个政治决策机构,清代原有的中枢机构——军机处,将会变成政治执行机构,失去其原有的权力。这是康为自己量身定制的机构——通过这个机构,他将成为光绪帝身边的谋臣,主导中国政治的方向。虽说同样是君主与精英的联合政治,但“制度局”在决策能力上是要高于“议郎”的。对于康的用意,军机大臣们也看得很清楚,他们在许多方面都有让步,但在这一点上决不让步。康后来又有“议政处”“议院”“编书局”“散卿”“懋勤殿”“便殿”等设计,皆是制度局的变种。


从“议郎”到“制度局”,毕竟是有比较大的变化。对于这种变化,康有为后来在《国闻报》上发表《答人论议院书》:


夫议院之议,为古者辟门明目达聪之典。泰西尤盛行之,乃至国权全畀于议院,而行之有效。而仆窃以为中国不可行也……故中国惟有以君权治天下而已。


此中“辟门明目达聪”,用的正是《尚书·尧典》。而他此时进呈光绪帝的《日本变政考》中,两次提到议会:


臣有为谨案:昔先王治天下,无不与民共之。《传》言文王与国人交;《洪范》云谋及庶人;虞廷之明目达聪,皆由辟门;《周礼》之询谋询迁,皆会大众。凡此皆民选议院之开端也。


日本变法,以民选议院为大纲领。夫人主之为治,以为民耳。以民所乐举、乐选者,使之议国政,治人民,其事至公,其理至顺。《孟子》进贤杀人,皆归之国人,《洪范》谋及庶人,即此义也。


康有为仍然用中国的经典来解释议院制度。也正是他的这种误解,在能够达到“通下情”的目的、能够起到“通天下之气,会天下之心,合天下之才”的作用时,议会也被认为是“不可行”的,在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走的正是“中国惟有以君权治天下”的道路,即通过光绪帝的绝对君权来行其改革之方案。


毫无疑问,世界各国的议会制度都是本国政治的产物,其形式到具体内容都会有所不同。到了康有为的时代,世界各国实行议会制的最主要是英、法、德、美、日本五大国。其中英国议会的权力最大,德国、日本相继次之,法国(第三共和国)、美国的议会与民选的总统互相制约。奥匈帝国的议会,权力极其有限。俄国此时只有城市杜马,国家杜马尚未建立。从政治思想而言,关于议会、民主的观念也是众说纷纭,又以英国的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法国的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影响力为最大。虽说西方的“议会”并没有一个共同标准,但其中仍有共通性。


我最近六年最主要的研究成果或发现,是揭示了康有为此期政治思想的核心“大同三世说”。康的这一学说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一种普世性解说。按照康的说法,这一学说由孔子创制,口传其弟子,藏于儒家经典和相关史传之中,主要是《春秋》及《公羊传》《礼记》(尤其是《礼运篇》《中庸篇》《大学篇》)《易》《孟子》《论语》等文献,以留待“后圣”之发现。泰西各国对此学说亦有所体会,亦有所施行。若用最简约的方式来说明“大同三世说”的基本概念,可谓:一、据乱世,多君世,尚无文明;二、升平世,一君世,小康之道,行礼运,削臣权;三、太平世,民主世,大同之道,行仁运,削君权。“大同”虽是孔子创造出来的理想世界,但其时不可行,只能以“小康”来治世,只能待之于后人来实现。由此再来看,康有为、梁启超所谈的议院,处于“升平世”的后期,是进入“太平世”的过渡。梁启超曾在《时务报》上发表《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说“三世六别”:


治天下者有三世:一曰多君为政之世,二曰一君为政之世,三曰民为政之世。多君世之别又有二:一曰酋长之世,二曰封建及世卿之世。一君世之别又有二:一曰君主之世,二曰君民共主之世。民政世之别亦有二:一曰有总统之世,二曰无总统之世。多君者,据乱世之政也;一君者,升平世之政也;民者,太平世之政也。


他们心中的“议院”处于“一君世”(升平世)的第二阶段,即“君民共主之世”。“大同三世说”规定了“未及其世,不能躐之;既及其世,不能阏之”,康、梁认为清朝处于“君主之世”到“君民共同之世”的过渡阶段。尽管康有为并没有直接说明,但从逻辑来推导,“制度局”也可以被视作“君民共主之世”,也是通往议院制的过渡阶段。这可参阅康有为后来的著作《官制议》。


需要说明的是,我在这里并不是评判康有为“议郎”“制度局”“议院”观念的“对错”“好坏”,即所谓价值判断,我只是指出康、梁的这些观念与西方议会思想与制度有着本质性的差别。


六、梁启超的“新识”与柳诒徵的“旧论”



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到了日本,对西方近代的民主思想与制度逐渐有了新的认识,放弃了康有为的“大同三世说”。梁自称:“启超自三十以后,已绝口不谈‘伪经’,亦不甚谈‘改制’。”1901年,梁作文《尧、舜为中国中央君权滥觞考》,对“大同三世说”中作为“太平世”(大同)的标志性事件尧、舜禅让,提出异议:


即使尧、舜果有禅让,则其事亦与今日民主政体绝异。何则?民主国者,其主权在国民,其举某人为民主,由于全国人之同意,绝非君主所得而禅让也。


同年,梁又作《霍布士(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学案》、《斯片挪莎(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1632—1677)学案》、《卢梭学案》,开始系统学习西学。梁在《卢梭学案》中称:


卢梭以前诸学者,往往以国民之主权与政府之主权,混淆为一,及卢梭出,始别白之。以为主权者,惟国民独掌之,若政府则不过承国民之命以行其意欲之委员耳。其言曰:政府者何也?即居于掌握主权者(即国民全体)与服从主权者(即各人)之中间,而赞助其交际,且施行法律以防护公众之自由权者也。更质言之,则国民者,主人也;而官吏者,其所佣之工人而执其役者也。


此时梁的思想方法已经是就西学讲西学,不再引用中国经典去解释或比附西学。又一年,1902年,梁开始写作《新民说》。在这部名著中,我们已经看不到“大同三世说”的痕迹了。


那么,中国古代有议会、有民主的思想果真被学术界放弃了吗?


我们可以看一下著名历史学家、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和中央大学教授柳诒徵(1880—1956)的著述。1922年,柳诒徵在《学衡》第一期发表《汉官议史》,将汉代称之为“国之公事无不付之公议”。柳将官员分成十类:一、诸侯王,二、宗室,三、丞相、大司徒,四、太尉、大司马、大将军、将军,五、御史大夫,六、中二千石,七、二千石,八、诸大夫,九、博士,十、议郎,“自一至七,皆执行政务者也,自八至十,则专发言论者也。以执行者之经验,参言论者之理想,而事无不举,此各国设立两院之原则也”。柳又称言:


综观汉代会议之事迹,任人而不任法,议者无定员,会者无定期,随事召集,不立权限,裁可之柄,一在人主。其与今世法治国国会之性质大相迳庭也。然正惟其不拘于法,故重精神不重形式,正言谠论乃得自由发摅,无所挠屈。约举其善,盖有数端:一曰寡不屈于众……一曰下不屈于上……一曰外不屈于内……一曰民不屈于官……呜呼!此吾国议会高尚纯洁之历史。


此后,柳诒徵著《中国文化史》,虽然不再称汉代的议会制度,但称早期中国即已有民权。对于《洪范》,柳称言:


《洪范》一面尊主权,一面又重民意。如:“凡厥庶民,极之敷言。是训是行,以近天子之光。”“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等语。皆可见夏、商之时,人民得尽言于天子之前。天子有疑,且谋之庶人。初非徒尊皇极而夺民权也。以今日投票权例之,当时国事分为五权……五权之中,三可二否,皆可行事。庶民之权,等于天子……《洪范》庶征一畴,末段曰:“庶民维星,星有好风,星有好雨,日月之行,则有冬有夏。月之从星,则从风雨。”亦谓卿士当从民之所好。好风则以风,好雨则以雨,或各从所好,则同时分为两党。如国民有好保守者,则卿士之保守党从之;国民有好进取者,则卿士之进取党从之。两党相切相劘,而政治遂得其中。此尤民主国家之法也。


此外,对《周礼》中“小司寇”“乡大夫”之职,对孟子所引“天降下民”之言说,对《毛诗小序》所言之刺语,柳诒徵亦予之解说。柳的以上说法,与康、梁有相似之处。他们对于汉代“会议”“议郎”的态度相同;对于儒家诸经典的解读方式却不同——按照“大同三世说”,康、梁认为此属孔子留待后圣发现的真理,柳却认为是当时正在实施的政治制度。


从康有为、梁启超的言说,到柳诒徵的事例,说明了那些本国文化造诣深厚的人们,很容易用本国的历史与文明,来比照、来解释西方的事物、制度和精神;说明了不能以西方政治学概念来解读、来标志康、梁的思想,必须从他们本人的思想逻辑中去理解。


那么,我在这里作演讲,力图从康有为、梁启超本人的思想逻辑去理解他们头脑中的“议院”,这又是为什么呢?我们需要再次认真思考以下被视作“定论”的表述:洋务运动学习了西方的器物与制造,戊戌变法学习了西方的制度与思想。我的这篇讲演企图说明:洋务运动学习了西方的器物与制造,但没有学习与“西方的器物与制造”相关的“企业”“利润”“市场”,这些被今人称作“经济运行机制”的内容;戊戌变法学习了西方的制度与思想,但很可能只是外形,还没有涉及“人民主权”等真精神。康有为、梁启超们尚未能登堂入室。



往期回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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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来 | 关系性价值观:“价值观间”的价值自觉

再写中国伦理学

● 江畅 | “中国伦理学”的三种意义之辨析——兼论当代中国特色伦理学构建

中国古代史专题

● 汤勤福 | 集权礼制的变迁阶段及其特点

● 孙英刚 | 佛光下的朝廷:中古政治史的宗教面

文学研究 

● 殷国明 | 从“诗教”到“美育代宗教”——关于近代中国文学教育思想的嬗变与转型

● 方笑一 | 观赏与书写:宋代绘画题跋的文本解读

王庆华 | 论现当代学者对唐人传奇作品范围界定之困惑

法学研究

● 刘迎霜 | 恶意诉讼规制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中心

王国柱 | 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司法政策的法理解析——边界、强度、手段、效果的四维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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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毅杰 , 赵晓敏 | 影响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微观因素及其变化——基于2010年和2017年的比较

● 陆芳萍 , 杜玉华 | 国家-社会之外:城市“两新”组织聚集区社会治理的困境及其超越——以上海陆家嘴金融城为例

● 丁雁南 | 近代跨国精英的社交空间:上海的总会和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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