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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24件入库案例裁判要旨(8.13-8.15)

法眼观察
2024-09-06

来源:转载自“走近民法典”
2024年8月13日-8月15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24件,其中民事案例12件,刑事案例9件,行政案例3件,具体如下:民  事

1.张某雷诉北京某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通过配偶投资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竞业限制等方式,约束劳动者再就业方向,保护企业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配偶通投资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违反了竞业限制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认定劳动者承担的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时,应当秉持适当惩戒与维持劳动者生存并重原则,衡平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入库编号:2024-07-1-490-006

2.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兵劳动争议案——企业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研发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便于用人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研发人员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4-07-1-490-005

3.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裁判要旨: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高额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07-1-186-001

4.李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缩略图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判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是否构成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对于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未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入库编号:2024-09-1-158-001

5.青岛某科技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人民法院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处理

裁判要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入库编号:2024-10-1-444-002

6.谢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仲裁庭无管辖权时径行裁决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属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裁判要旨: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如认为其对仲裁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应当作出无管辖权的决定并撤销案件。仲裁庭在认为其不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径行裁决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10-1-445-001

7.邱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起诉请求变更探视权行使方式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探望权纠纷具有特殊性。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当事人实际情况改变,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基础条件可能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发生变化,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产生新的需求,构成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方式的新事实。生效调解书虽确认双方就探望权行使达成的协议,但若协议约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并不明确,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有争议而导致探望权无法实际行使的,当事人可以针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另行提起诉讼。

入库编号:2024-01-1-027-001

8.宁波某医药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田某、李某、宁波保税区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当事人未实际签署主合同,但实际行为显示双方已就仲裁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情况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裁判要旨:根据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仲裁条款的成立可以独立于合同的成立。一方当事人虽未实际签署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但根据磋商合同内容的过程以及发布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合同主要要素与仲裁条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具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管辖的一致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有关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的效力。

入库编号:2024-10-1-444-001

9.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基于演艺经纪行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应当然视为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从属性。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实质审查。对于网络主播对个人包装、演绎方式、利益分配等核心条款具有较强协商权,且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网络主播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应当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入库编号:2024-07-1-490-004

10.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项目转包、承揽、合作等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认定。

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将其主营配送业务转包给其他企业,再由其他企业与劳动者签订项目转包、承揽、合作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情况,并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紧密的企业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入库编号:2024-07-1-490-003

11.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代驾司机是否与平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

对于平台企业与代驾司机约定具体工作标准、采取合理风控措施,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的必要运营管理的,不能认定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代驾司机仅据此主张其与平台企业构成劳动关系,并请求平台企业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07-1-490-002

12.安徽某高纤公司诉崔某平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而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入库编号:2024-07-1-490-001

刑  事

1.林某立非法经营案——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入库编号:2024-03-2-169-001

2.张某国挪用资金案——公司负责人使用自己个人账户流转公司资金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对于公司负责人使用个人账户流转公司资金,如果账户内个人资金和公司资金混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系“本单位资金”的,依法不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入库编号:2024-03-2-227-001

3.张某忠重大责任事故准予撤回起诉案——被雇用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坠亡,个人雇用者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裁判要旨: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中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组织性、可重复性等特点,其犯罪主体是具有一定组织性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负责人、管理者和具体实施者。对于临时雇用帮工,被雇用人在帮工过程中摔落伤亡的,通常不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入库编号:2024-05-2-057-002

4.崔某宁过失致人死亡案——对于轻微肢体冲突后被害人因自身疾病死亡且行为人没有过失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争吵、轻微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害人因情绪激动导致自身疾病发作而死亡且行为人对此没有过失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年龄、知识水平、生活阅历、对被害人健康状况的知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入库编号:2024-06-2-178-001

5.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要件的认定

裁判要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在成立后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任职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设立过程中的发起人等筹备人员。

入库编号:2024-03-2-025-001

6.祁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个人违规自建房用于经营活动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裁判要旨: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但只处罚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个人违规自建房用于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主体不具有单位属性,不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要件要求,依法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此类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从宽处罚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可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入库编号:2024-05-2-057-001

7.杨某亭受贿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原则

裁判要旨: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原物。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违法所得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的,只追缴与违法所得对应的份额及相应收益。

入库编号:2024-03-2-404-001

8.周某长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分

裁判要旨: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分在于犯罪故意内容的不同。具体而言,间接故意杀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放任的主观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手段、实际发生的结果、行为人事后行为等因素进行评判。

入库编号:2024-04-2-177-001

9.米某兰故意伤害案——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案件的处理

裁判要旨:对于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案件,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酌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入库编号:2024-04-2-179-001

行  政

1.临沂某公司诉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对于产品外观上与电动自行车近似、加装蓄电池即能实现电动自行车功能的,亦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方能销售

裁判要旨: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所谓“裸车”即不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违反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认证规定,应当从产品的技术规范、商品的销售行为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产品外观上与电动自行车近似、加装蓄电池即能实现电动自行车功能,且经营者、消费者均以销售、购买电动自行车为目的的,应当将该产品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必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才能销售。

入库编号:2024-12-3-001-226

2.刘某彬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苟某利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对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祭品房类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裁判要旨:专利制度旨在保护能够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发明创造。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并无实质益处的所谓“发明创造”,不应获得专利保护。对包括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在内的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均应当以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为基础。

司法实践中,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倡导和弘扬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群众公认的社会公德。即使某种祭祀用品不属于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其仍可能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不应授予专利权。

对祭品房等奢靡铺张、容易引发攀比的祭祀用品予以专利保护,与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一致,与绿色、低碳的新发展理念不一致,不利于弘扬时代新风、培育文明风尚;同时,亦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专利法立法宗旨不一致。此类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

入库编号:2024-13-3-024-229

3.冯某兵诉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网络平台交易模式下提供虚假酒店信息的构成虚假商业宣传

裁判要旨:经营者在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时,应当准确无误,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本案是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维护数字经济时代下互联网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预订和网上消费逐渐被大众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广泛接受。消费者为在旅途中顺利入住酒店,会优先选择通过网络平台上预订房间,但这种只见图不见房、先收钱再入住的交易方式存在一定风险。本案中,冯某某在实际没有线下实体酒店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以虚假的酒店名称、外观照片,并盗用他人的经营地址、营业执照开展酒店住宿营销预定服务,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本案裁判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规制数字经济时代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也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作用。

入库编号:2024-12-3-0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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