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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文(典制研究)丨戴衛紅:吐魯番文書所見《謚法》殘本略考

戴衛紅 吐鲁番文书研究 2020-08-27

吐魯番文書所見《謚法》殘本略考


戴衛紅

本文原載《吐魯番學研究》2010年第1期。感謝戴衛紅先生授權推送!引用時請參考原文。

引用時

中文摘要




本文通過與現存的謚法文獻對照,對第一次出土的高昌時期的《法》殘本進行了補充和分析,在這份殘存的《法》中,共出現22個字,30條解。其中,“通敏先識曰□”、“殘仁損善曰克”、“綏來士民曰懷”、“協諧九族曰和”等解現存文獻不載。這份出現於高昌時期的《法》殘本,不僅深受漢代法文獻的影響,也正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各家對《法》進行增廣、闡釋的產物,完全有可能是從北朝政權流傳至高昌地區的。而在高昌王國內是否對官員採取法,若採取法,其官品規定如何仍是一疑問;從三個高昌王號的字和字數,我們可以初步判斷其受到了十六國北朝帝王號的影響。

關鍵字 :吐魯番文書 《法》殘本  法 




吐魯番阿斯塔那316號墓中出土了《謚法》殘本,編號爲60TAM316:08/2、3和60TAM316:08/4文書殘片。[1]據整理小組介紹:“本墓經盜擾,無墓誌及隨葬衣物疏,所出文書亦無紀年,但一買田契係藍筆書寫。藍筆書寫之文書常見於高昌時期,因將本墓所出文書置於高昌時期之末。”[2]推測這份《謚法》殘本可能出於高昌時期。謚法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重要的禮制,有關謚法的傳世文獻極爲豐富,[3]但在此之前尚未見出土材料。因此這一《謚法》殘本爲研究中國古代謚法制度提供了寶貴資料。

 

一、《謚法》殘本釋文補考

 

以下是編號爲60TAM316:08/2、08/3的圖版和整理小組的釋文:

釋文:



 聖曰堯  仁聖屬  像天地曰帝  靖民則皇  執應八方曰侯  從之成群曰聖  揚善賦簡曰聖  通敏先識5             天地曰文  6                     7  慈惠恩民曰文   8  綏來士民曰懷   9  述義不撓曰丁   10 一德不懈曰簡   11 愛民好與曰惠  甲12 協諧九族曰和  安13 學勤好問曰文   14 布結紀曰平   15 暴無親曰厲   16 心能制義曰度    17 殘仁損善曰克   18 会(合)民安樂曰康   19         謚法

《謚法》殘本第1行“ 傳聖曰堯”、“仁聖”。“堯”字作爲謚字,不見於《逸周書•謚法解》[4]。《白虎通義》卷一《謚》:



帝者,天號也,以爲堯猶謚,顧上世質直,死後以其名爲號耳。所以之爲堯何?爲有七十二品。《禮記•法》曰:“翼善傳聖曰堯,仁聖盛明曰舜,慈惠愛民曰文,強理勁直曰武。”[5]

據此,《禮記•法》中有“堯”的號,汪受寬先生認爲此處《禮記》爲《大戴禮記》[6]。據《白虎通義》可補吐魯番《法》殘本中“ 傳聖曰堯”爲“翼善傳聖曰堯”;“仁聖” 爲“仁聖盛明曰舜”。《續通志》卷一一九《略》云:



謹案以黄、堯、舜、禹、湯等字爲,出於漢初諸儒附會,後遂轉相師述。馬融注《尚書》,裴駰解《史記》皆祖之。張守節錄《周書》全篇,猶竄入湯字一。蘇洵編定六家,舍黄字而取堯舜禹湯桀紂,則相傳既久,不以爲非。惟鄭氏力辨法之起於周,以堯舜禹湯桀紂爲生名,非死,證以《尚書》“諮女舜格女禹”之文,誠爲確見。今以其相沿已久,姑附錄於此云。

以上記載解釋了黄、堯、舜、禹、湯等字爲的源流,同時可以說明吐魯番《法》殘本受到漢代法文獻的影響,記錄的並不是《逸周書•法解》的原文。


第2行“屬  德像天地曰帝  靖民則”。“屬”字殘,所見爲“”,字形極似“禹”,筆者疑爲“禹”。[7]且第1行中出現“堯”和“舜”,第2行出現“禹”字,與上引《續通志》說法正相合。《逸周書•法解》和唐代張守節《史記正義•法解》[8]中無“禹”。《淮南子•氾論訓》高誘注及《史記•夏本紀》裴駰集解引《法》云“受禪成功曰禹”,則可知在漢代時“禹”已在《法》中,到劉宋時期,“禹”字仍在社會所通用的《法》上。宋代蘇洵所定《法》(又稱《嘉祐法》)中記“淵源通流曰禹”、“受禪成功曰禹”。《續通志》卷一二〇《略下•宋蘇洵嘉祐法增多》在“淵源通流曰禹、受禪成功曰禹”條云:“於堯舜外增多禹,蓋亦舊儒附會相傳已久者。”


像天地曰帝”,《逸周書•法解》、《史記正義•法解》均作“德象天地曰帝”。《白虎通義》卷一《號》所云:“帝王者何?號也。號者,功之表也,所以表功明德,號令臣下者也。德合天地者稱帝,仁義合者稱王,別優劣也。《禮記•法》曰:‘德象天地稱帝,仁義所在稱王。’”


“靖民則”,《逸周書•法解》爲“靜民則法曰皇”。王充(27-95年)《論衡》卷七《道虛篇》:“實黄帝者何等也?號乎?也。如謚,臣子所誄列也。誄生時所行,爲之。黄帝好道,遂以升天。臣子誄之,宜以仙升,不當以黄法曰:‘靜民則法曰黄。’黄者,安民之謚,非得道之稱也。”則知在東漢初年,“黄”已入爲字。蔡邕《獨斷》卷下《帝》46字中第2字爲“靖民則法曰黄”。《史記正義•法解》中作“靖民則法曰皇”。因此,在此殘本中,“靖民則”可補足爲“靖民則法曰黄(皇)”。


第3行“ 皇  執應八方曰侯  從之成群曰”。其中,“皇”,前文已述,《史記正義•法解》中作“靖民則法曰皇”,但第2行已出現“靖民則法曰黄(皇)”,因此不可能是此。關於“皇”,尚有《三國志•王朗傳》裴松之注引孫盛曰:“化合神者曰皇,德合天者曰帝。”晉代孫盛所引“皇”,可能是根據魏晉所流行的法書。北宋蘇洵《法》刪去“皇帝王公侯君帥長胥”等歷代尊卑稱號的9字,南宋鄭樵《通志•略》中贊成蘇洵刪掉皇帝王公等字,因此可以看出,宋代“皇”字已被排除在主流的法外。而《資治通鑑》卷六九《魏紀一》:“世祖文皇帝上”條,元代胡三省注云:“諱丕,字子桓,武王操長子也。法:學勤好問曰文。世祖,廟號也。禮,祖有功而宗有德。法:景物四方曰世;靖民則法曰皇;明一德者曰皇;明一合道曰皇。德象天地曰帝;按道無爲曰帝。”胡三省注所引《法》中的“明一德者曰皇、明一合道曰皇”,可能依據的是元代修訂的法書。[9]但此二“皇”字解爲晚出,因此第三行中的“皇”最有可能的是晉代孫盛注中的“化合神者曰皇”。


“執應八方曰侯”,“侯”在《逸周書•法解》中爲第8條,《史記正義•法解》中爲第6條,所解相同。


“從之成群曰”,《逸周書•法解》中無此解,《史記正義•法解》解“君”爲“賞慶刑威曰君、從之成群曰君”,分別在第7、8條,由此也可補此殘本爲“從之成群曰”。《續通志》卷一一九《略上•史記正義增多》在“賞慶刑威曰君,從之成群曰君”條下云“君字亦尊號,不可爲,疑後人竄入。”然從高昌所出《法》殘本來看,也當有所本。


第4行“聖  揚善賦簡曰聖  通敏先識曰□”。《逸周書•法解》中第2、3條分別爲“稱善□簡曰聖”、“敬賓厚禮曰聖”。《史記正義•謚法解》第9、10條爲“揚善賦簡曰聖”、“敬賓厚禮曰聖”。那麼此處“聖”或可補足爲“敬賓厚禮曰聖”。《魏書》、《北史》魏神元皇帝追考曰聖武皇帝,蓋前史聖者,亦自北魏始。[10]


“通敏先識曰□”,這一解不僅不見於《逸周書•法》,也不見於其他文獻資料。


第5行“天地曰文”。《逸周書•法解》中第11條爲“經緯天地曰文”,《史記正義•法解》第13條爲“經緯天地曰文。”《魏書》卷二一下《獻文六王•彭城王元勰傳》載元勰上高祖議:“謹案法,協時肇享曰孝,五宗安之曰孝,道德博聞曰文,經緯天地曰文,仰惟大行皇帝,義實該之,宜上尊號爲孝文皇帝。”因此第5行中的“天地曰文”可補足爲“經緯天地曰文”。


第6行因爲前後文均缺,無法補足。


第7行“慈惠恩民曰文”。《逸周書•法解》、《史記正義•法解》、《續通志•略》中“文”均有6解,分別爲“經緯天地曰文”、“道德博厚曰文”、“學勤好問曰文”、“慈惠愛民曰文”、“湣民惠禮曰文”、“錫(賜)民爵位曰文”,關於此條,均爲“慈惠愛民曰文” [11]。蘇洵《法》中“文”有8解,卻無此條。


第8行“綏來士民曰懷”。《逸周書•法解》中“懷”有2解“執義揚善曰懷”、“慈義短折曰懷”,《史記正義•法解》也爲2解“執義揚善曰懷”、“慈仁短折曰懷”。蘇洵《法》卷三“懷”解爲“慈仁短折曰懷”、“失位而死曰懷”,而“失位而死曰懷”爲新改。根據汪受寬先生輯錄的《字集解》,在中國古代各代法中,“懷”共有11解,[12]而此抄本中的“綏來士民曰懷”在諸本《法》中未見。


另外,在編號爲60TAM316:08/4的文書殘片上有“執義揚[13]”字樣。蔡邕《獨斷》卷下《帝謚》爲“執義揚善曰懷”,直到唐章懷太子注《後漢書》時,仍以“執義揚善曰懷”[14]。由此可知,漢代至唐章懷太子時均以“執義揚善曰懷”。中華書局點校本《史記》所附《史記正義•謚法解》爲“執義揚善曰懷”[15],而單刻本《史記正義》作“執義揚善曰德”[16],不知爲何?《資治通鑑》卷五〇《漢紀四二•孝安皇帝中》建光元年三月“戊申,追尊清河孝王曰孝德皇,皇妣左氏曰孝德后”條,胡三省注“《謚法》執義行善曰德,綏柔士民曰德”。《續通志》卷一一九《謚略》“謀慮不威曰德”條注云:



《史記正義》增多“綏柔士民曰德”句,“謀慮不威”作“諫諍不威”。考孔晁注云:不以威相拒也,則作諫諍者爲正。《史記》又增多“執義揚善曰德”句,“德”字係“懷”字之訛,見“懷”字條注。

筆者認爲《續通志》中關於“《史記》(此處爲《史記正義》,筆者按)又增多‘執義揚善曰德’句,‘德’字係‘懷’字之訛”這一見解是有道理的。在古代,繁體字“懷(懷)”與“德”字形相似,在傳抄中容易混淆。之後宋、元、明諸儒又以“執義揚善曰德”入《法》,便是祖唐代張守節《史記正義•法解》。而這份《法》殘本出於高昌時期,其中的“執義揚”應爲“執義揚善曰懷” 。


第9行“述義不撓曰丁”。《逸周書•法解》“丁”有2解:“述善不克曰丁”、“述義不悌曰丁”。《史記正義•法解》惟有一解爲:“述義不克曰丁”。《文獻通考》卷一二三《王禮考十八•誄》:丁有2解:“述義不克曰丁”、“述事不弟曰丁”。蘇洵《法》中無“丁”。《魏書》卷二七《穆崇傳》載天賜三年穆崇卒,“及有司奏,太祖親覽《法》,至述義不克曰丁。太祖曰:‘此當矣。’乃曰丁公。”此殘本中“述義不撓曰丁”與諸本均不同。


第10行“一德不懈曰簡”。《逸周書•法解》“簡”有2解“壹德不解曰簡,平易不疵曰簡。”《史記正義•法解》中“簡”也有2解,分別是“一德不懈曰簡”、“平易不訾曰簡”。


第11行“愛民好與曰惠  甲”。惠,《逸周書•法解》惟有一解,爲“柔質受課曰惠”。[17] 蔡邕《獨斷•帝》只一解,爲“愛民好與曰惠”。《史記正義•法解》中有2解:“柔質慈民曰惠”、“愛民好與曰惠”。《文獻通考》卷一二三《王禮考十八•誄》“惠”有四解:分別是位於“懷”“丁”字之間的“柔質慈民曰惠”、“愛民好與曰惠”,位於“湣”、“匡”字之間的“柔質受諫曰惠”,和位於“良”、“順”字之間的“施勤無私曰惠”。《續通志》卷一一九“惠”也只一解,爲“柔質受諫曰惠”,其下注云:“《史記正義》作‘柔質受諫曰慧’。增多‘柔質慈民曰惠’、‘愛民好與曰惠’二義。《獨斷》止‘愛民好與曰惠’。”蘇洵《法》“惠”也只一解,爲“愛民好與曰惠”。


“甲”。在現存的法書中,以“甲”字開頭的字解,惟見“襄”字。《逸周書•法解》在“德”與“釐”字間有“辟地有德曰襄、甲胄有勞曰襄”。《史記正義•法解》在“定”與“僖”字間有“辟地有德曰襄、甲胄有勞曰襄”。因此在這份殘本《法》中,或可補足爲“甲胄有勞曰襄”。


第12行“協諧九族曰和  安”。現存《逸周書•法解》、蔡邕《獨斷》、《史記正義•法解》中均無“和”字。直到《後漢書》卷四《和帝紀》“孝和皇帝諱肈”條,唐章懷太子注:“法曰不剛不柔曰和”。蘇洵《法》中“和”有4解:“柔遠能邇曰和、號令悅民曰和、不剛不柔曰和、推賢讓能曰和”。而這份殘本《法》中所出“協諧九族曰和”,爲現存法文獻所不載,能補文獻典籍的遺缺。


“安”。以“安”字開頭的字解,《逸周書•法解》、《史記正義•法解》中有“安民立政曰成”、“安樂撫民曰康”、“安心好靜曰夷”,因此不能確定“安”後所缺何文。


第13行“學勤好問曰文  ”。《逸周書•法解》、《史記正義•法解》中“文”均有6解,“學勤好問曰文”爲其中一解。


 ”。以“克”字開頭的字解,《逸周書•法解》有“克定禍亂曰武”、“克威捷行曰魏”、“克威惠禮曰魏”、“克殺秉正曰夷”;《史記正義•法解》有“克定禍亂曰武”、“克敬動民曰桓”、“克威捷行曰魏”、“克威惠禮曰魏”、“克殺秉政曰夷”,因此不能確定“克”後所缺何文。


第14行“布綱結紀曰平  亂 ”。《獨斷》卷下《帝》載“布綱治紀曰平”。《逸周書•法解》中“平”有3解,分別爲“治而清省曰平、執事有制曰平、布綱治紀曰平”。《史記正義•法解》對“平”字的解分別爲“治而無眚曰平、執事有制曰平、布綱治紀曰平、惠無內德爲平”。而《三國志》卷三六《蜀書•趙雲傳》:



“於是關羽、張飛、馬超、龐統、黄忠及雲乃追謚,時論以爲榮。”注引《趙雲別傳》載後主詔曰:“雲昔從先帝……外議雲宜謚。”大將軍姜維等議……謹按謚法,柔賢慈惠曰順,執事有班曰平,克定禍亂曰平,應謚雲曰順平侯。

《趙雲別傳》所引《法》中,“執事有班曰平”與《逸周書》、《史記正義》中“執事有制曰平”,有一字之差。而所引“克定禍亂曰平”,在《逸周書》、《史記正義》“法解”,以及《文獻通考》、《續通志》等書中均作“克定禍亂曰武”,不知《趙雲別傳》所引《法》何所據?


另外,“ ”,《獨斷》卷下《帝》在“布綱治紀曰平”下緊接著記“亂而不損曰靈”。“亂”字開頭的解,《逸周書•法解》、《史記正義•法解》、蘇洵《法》等均只有“亂而不損曰靈。”因此,“ ”有可能補足爲“亂而不損曰靈”。


第15行“無親曰厲    ”。《逸周書•法解》云“致戮無辜曰厲”,《獨斷》卷下《帝》載“暴虐無親曰厲”,《史記正義•法解》“殺戮無辜曰厲”。蘇洵《法》中“厲”有2解,爲“暴慢無禮曰厲、愎狠遂過曰厲”。而這份殘本《法》中的“暴無親曰厲”, “”字字形爲,疑似“虐”的異寫或俗寫。[18]而其解也與《獨斷》所載“暴虐無親曰厲”相近。


第16行“心能制義曰度  ”。《春秋左傳注疏》昭公二十八年,“既受帝祉,施於孫子。心能制義曰度”,杜預注:“帝度其心”,孔穎達疏:“正義曰:心能制斷時事,使合於義,是爲善。揆,度也。言預度未來之事皆得中也。”《逸周書》云“心能制義曰庶”,《史記正義》“心能制義曰度”。《續通志》卷一一九《略上》:“心能制義曰度”注云:



上三謚(商、譽、度)前史亦無用之者。宋有度宗,乃廟號,非謚也。考“心能制義曰度”及篇中所列照臨四方曰明、勤施無私曰類、教誨不倦曰長、慈和徧服曰順、擇善而從曰比數條皆昭公二十八年左傳文。周公之書不宜反引左氏之說,當是後人所竄入者。《崇文總目》云學者錄之托以名篇,蓋亦因此類而致疑耳。

第17行“殘仁損善曰克  ”。《逸周書•法解》、《史記正義•法解》均爲“愛民在刑曰克”。蘇洵《法》2解:“秉義行剛曰克”、“愛民作刑曰克”。《續通志》載“愛民在刑曰克。漢有隆慮克侯周灶,史表作哀侯。北魏慕容熙、劉社生並於熙平時克。”而此殘本中的“殘仁損善曰克”爲現存的法文獻所不載。


第18行“会(合)民安樂曰康  ”。《史記正義•法解》中“康”有4解:“淵源流通曰康、溫柔好樂曰康、安樂撫民曰康、合民安樂曰康”;《逸周書》有3解:“溫年好樂曰康、安樂撫民曰康、令民安樂曰康”;蘇洵《法》有2解“撫民安樂曰康、溫良好樂曰康”。在這份殘本中,“会”字字形爲,整理小組的釋文在“会”後注明“合”,有可能是“合”的草寫。而其解也與《史記正義》中“合民安樂曰康”相同。


第19行“法”,是這份殘存文書的標題,表明其右均爲《法》之具體內容。現存《逸周書•法解》解下均作注,爲晉朝孔晁所作。在這個殘本中,“法”二字右邊殘存的內容,只有字和解,没有注的內容。


在這份殘存的《法》中,出現清楚的字17個,分別爲堯、禹、帝、皇、侯、聖、 文、懷、丁、簡、惠、和、平、厲、度、克、康,另外還有“舜”、“黄(皇)”、“君”、“襄”、“靈”5字可根據現存的法文獻得到補充。在這22個字中,“堯”、“舜”、“君”、“禹”字爲現存《逸周書•法解》所無,根據《續通志•略上》所謂“謹案以黄、堯、舜、禹、湯等字爲,出於漢初諸儒附會,後遂轉相師述”,這份《法》殘本深受漢代法文獻的影響。


法》殘本中共有30條解,其中的15條清晰完整。分別是“像天地曰帝”、“執應八方曰侯”、“揚善賦簡曰聖”、“慈惠恩民曰文”、“綏來士民曰懷”、“述義不撓曰丁”、“一德不懈曰簡”、“愛民好與曰惠”、“協諧九族曰和”、“學勤好問曰文”、“布結紀曰平”、“暴無親曰厲”、“心能制義曰度”、“殘仁損善曰克”、“會(合)民安樂曰康”。另外11條能根據《逸周書•法解》、《獨斷•帝》、《白虎通義•》、《史記正義•法解》等法資料補充,分別爲“翼善傳聖曰堯”、“仁聖盛明曰舜”、“受禪成功曰禹”、“靖民則法曰黄(皇)”、“化合神者曰皇”、“從之成群曰君”、“敬賓厚禮曰聖”、“經緯天地曰文”、“執義揚善曰懷”、“甲胄有勞曰襄”、“亂而不損曰靈”。還有“通敏先識□”、“安”、“ ”、“ ”4條尚不能補足。而“通敏先識□”這一字和解、“綏來士民曰懷”、“協諧九族曰和”、“殘仁損善曰克”3條解在現存的法文獻資料中均無。


筆者試著對這份高昌時期的《法》殘本做一個還原:



翼善聖曰堯  仁聖盛明曰舜受禪成功曰禹  像天地曰帝  靖民則法曰黄(皇)化合神者曰皇  執應八方曰侯  從之成群曰君敬賓厚禮曰聖  揚善賦簡曰聖  通敏先識5         經緯天地曰文    6                        7  慈惠恩民曰文    8  綏來士民曰懷    9  述義不撓曰丁    10 一德不懈曰簡    11 愛民好與曰惠  甲胄有勞曰襄12 協諧九族曰和  安13 學勤好問曰文   14 布綱結紀曰平  而不損曰靈15 暴無親曰厲    16 心能制義曰度   17 殘仁損善曰克   18 合民安樂曰康   19         謚法殘片4  執義揚善曰懷


二、《謚法》殘本源流考

 

正如上文所述,《謚法》殘本深受漢代謚法文獻的影響,那麼這份出土於吐魯番地區的高昌時期的《謚法》殘本來源於何處呢?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高昌地區,雖經歷了由前涼、前秦、後涼、段氏北涼、西涼、沮渠氏北涼統治下的郡,到闞氏、張氏、馬氏、麴氏統治下的王國這一長時段的變化,[19]但一直與中原王朝保持了聯繫和交流。尤其在北魏正光元年(520),“肅宗遣假員外將軍趙義等使於嘉。嘉朝貢不絕。又遣使奉表,自以邊遐,不習典誥,求借五經、諸史,並請國子助教劉爕以爲博士,肅宗許之。”[20]《周書》卷五〇《高昌傳》載其“文字亦同華夏,兼用胡書。有毛詩、論語、孝經,置學官弟子,以相教授。”而在吐魯番阿斯塔那三座墓葬中,出土了古寫本經卷,如阿斯塔那313號墓出土的《義熙元年辛卯抄本<孝經解>殘卷》[21],阿斯塔那524號墓出土的《義熙寫本<毛詩鄭箋>殘卷》[22],阿斯塔那169號墓出土的《古寫本<孝經>》[23]和《<論語>習書》[24]。根據宋曉梅先生的研究,這四件古籍寫本的時代大致集中在麴嘉至麴玄喜執政的幾十年間,大約相當於內地政權北魏武帝至北齊初年。[25]而出土於阿斯塔那316號墓中的古抄本《法》,雖然不能確定其絕對紀年,但能肯定是高昌時期,它完全有可能是從北朝政權流傳至高昌地區的。


而且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古代法制度發生變革的時期,[26]在這一時期,學者們對《法》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注釋、推演,從而豐富了法的內容和範圍,對後世的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魏晉南北朝時期,關於法的專門著述有以下幾種:


(一)魏晉之際荀顗推演增廣劉熙《法注》。《舊唐書》卷四六《經籍志》:“法三卷”下注云“荀顗演,劉熙注”,《新唐書》卷五七《藝文志一》同。此處“法三卷”當指劉、荀二人《法》注的合帙。


(二)晉朝張靖撰《法》兩卷。《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常博士”條注“舊有《周官法》《大戴禮•法》又漢劉熙注《法》一卷,晉張靖《法》兩卷。”《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三》“太常寺”條:“古有《周書法》、《大戴禮法》,漢劉熙《法》一卷,晉張靖《法》兩卷。”《通典》卷一〇四《凶禮門》第二六《單複議》:“舊有周書法、大戴禮法,又漢劉熙法一卷。晉張靖撰法兩卷,又有《廣》一卷。梁沈約總集法,凡一百六十五稱。”


(三)西晉杜預撰《春秋釋例•法》,被後人稱爲《春秋法》。《路史》卷三六《發揮五•論法》以爲杜預此篇乃本乎《周書•法篇》:“古之法行於今者,唯行。然二千餘年而靡有定法,《大戴氏》曰:‘昔周公旦、太公望相嗣王以制法’,周書之說亦然。故今《周書》有《法》一篇,頗爲簡要,至杜預取而納之《釋例》,而世遂重出之,謂《春秋法》,蓋不知也。”杜預的《春秋法》到宋時尚存,吕本忠曾引用此書,見《春秋集解》卷一《隱公》集解:名息,姑惠公之子。《法》:“不屍其位曰隱”。杜預《釋例•法》“隱拂不成曰隱。”


(四)不知名氏《廣法》1卷。


(五)梁朝沈約的《例》10卷。《梁書》卷一三《沈約傳》載其“所著晉書百一十卷,宋書百卷,齊紀二十卷,高祖紀十四卷,邇言十卷,例十卷,宋文章志三十卷,文集一百卷:皆行於世。”此書南宋以後亡佚,其自序保存於《玉海》卷五四《藝文部•梁法》。[27]


(六)梁朝賀琛的《新法》。《梁書》卷三八《賀琛傳》:“詔琛撰《新法》,至今施用。”《梁書》乃姚思廉(557~637年)承其父陳朝吏部尚書姚察未完之書而成,此卷末有“陳吏部尚書姚察云”一語,可知此卷乃取其父所撰舊稿而成。姚察隋大業二年(606)去世,則所謂“至今施用”,則梁、陳至隋仍施用。《玉海》卷五四《藝文部•梁法》載:“梁賀琛《法》三卷,采舊法及《廣》,又益以已所撰新,分君、臣、婦人三卷,卷各分美、平、惡三等(《梁書》琛精三禮,髙祖詔撰《新法》,至今施用),其條比沈約例頗多,亦有約載而琛不取者。”


(七)梁朝裴子野著《附益法》1卷。《梁書》卷三〇《裴子野傳》載:“子野少時,集注喪服、續裴氏家傳各二卷,抄合後漢事四十餘卷,又敕撰衆僧傳二十卷,百官九品二卷,附益法一卷,方國使圖一卷,文集二十卷,並行於世。”《隋書•經籍志》中記載了裴子野的《喪服傳》、《宋略》《衆僧傳》,但没有記載《附益法》,其內容也不得而知了。


另外,《隋書》卷三三《經籍志二•儀注篇》載:“魏晉議十三卷何晏撰……今聚其見存,以爲儀注篇。”何晏所撰《魏晉議》在《隋書》十志成書之年顯慶元年(656)仍存。


正是因爲魏晉南北朝時期對法的研究,使得實際運用的《法》不斷地在原有《逸周書•法解》上有所增損。樓勁先生曾根據《玉海》五四《藝文部》所存沈約《例序》追溯了漢末魏晉法的源流,使我們更清楚地認識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文獻及法依據,他認爲“自先秦歷魏晉而至南梁,《周書•法》篇不僅傳本有異,其所含名亦在不斷傳抄和整理中陸續有所增益和出入”[28],筆者同意這種見解。筆者曾統計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員的號用字,發現有兩種增益的情況。一是新增字,如“方”、“愷”等字;二是增加對原有字的解,如“賢而不伐曰恭”、“懷才不盡曰隱”、“不遵上命曰靈”、“恃才傲物曰驕”、“除偽寧真曰武”等。[29]而在這份《法》殘本中也出現了在現世文獻中找不到的字,如“通敏先識曰□”;還有現存文獻不載的解,如“殘仁損善曰克”、“綏來士民曰懷”、“協諧九族曰和”等,這一點也正與魏晉南北朝時期對《法》進行增廣、闡釋這一特點相一致。


通過以上對高昌地區與中原王朝在儒學的交流,以及魏晉南北朝時期法文獻資料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這份出現於高昌時期的《法》殘本,可能是從北朝政權流傳至高昌地區的,它不僅受到漢代法文獻的影響,也正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各家對《法》進行增廣、闡釋的產物。


三、高昌國謚法考

 

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員法,經歷了重大的變革。魏晉之際結合爵位和現實功行(官品在五品及其以上)來決定百官死後是否號,兩晉南北朝時期得官員的身份也發生了變化,不僅生前有爵的官員可以得到號,生前無爵的官員死後也能得。東晉没有明確規定百官給的品級,南朝百官給資格爲五品,後上調至三品,而北朝也没有明文規定百官給的品級,實際的賜中,官員生前在職的功勞、德行更大程度地影響著得與否及其號的好惡。[30]直到唐代,明確規定“諸,王公及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身亡者,其佐吏錄行狀申考功,考功責歷任勘校,下太常寺擬訖,覆申考功,於都堂集省內官議定,然後奏聞。贈官同職事。”[31]而在現存的文獻資料和已公佈的出土材料中,我們没有發現高昌王國官員的號,目前僅見麴氏高昌王朝時期三個高昌王的號。那麼爲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高昌王的號是否受到了外來影響?這是這部分想要探討的問題。


高昌王國時期,尤其是在497年麴嘉建立麴氏王朝後,這一地區一直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在政治制度上,實行著以官僚制度爲基礎的君主制。其中央和地方行政體制均受到漢文化傳統的影響,其禮樂文化的主體也爲漢文化。因此漢文化傳統的贈和贈官制度也在高昌王國存在。


孟憲實先生曾搜集了吐魯番出土的墓磚材料,對麴氏高昌時期的官員追贈制度進行了詳細的研究。通過他的統計,有歷官又有追贈官的共41人,有歷官而無追贈官的59人。[32]追贈和號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爲國家凶禮中的兩個並列系統,都是王朝賜給官員死後的哀榮。但在這100人中,無論其官職高低,均無贈記載。而且遍檢已公佈的吐魯番出土的墓磚資料和文書材料,都没有發現高昌官員的號。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可能是多樣的。南朝時期,官員給的資格在五品及其以上,北朝没有明確規定官員的品級,基本上也以五品以上爲多,北魏時期也有從七品的官員得到贈。孟憲實先生在考察了高昌追贈制度的基準,是以中央司馬爲界,以上皆得追贈。而根據侯燦先生的研究,麴氏高昌的官制大體分爲六個系統:將軍戎號、戍衛兵將、王府中央、東宮王都、郡府與縣城官制。按其遷升等級,最基本的是一至九級。由綰曹郎中至各部司馬,可以排列四個等級,其中,尚書各部郎中排列在第三等級,尚書各部長史屬於第四等級,中央各部(兵部、民部、倉部、庫部、祀部、都官、主客、屯田)司馬屬於第五等級。[33]比照北魏二十三年職令,尚書郎中位居正六品下階,那麼,比尚書郎中低兩等的各部司馬的品級定比正六品下階更低。因此,筆者推斷已出土的資料中有贈官而無贈的第一個原因是這些官員的品級普遍比較低。另外,孟憲實先生在討論高昌追贈制度時,指出“在追贈制度上,麴氏王族的特權也一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見麴氏任官資料,來自墓表的並不多,麴惇以外,未見麴氏王族任何重要成員的墓表,可以認爲,麴氏王族的墓地至今仍没有發現。”[34]因此,筆者認爲高昌如果採用法,可能也是針對高級官員,尤其是麴氏王族享有,而現在麴氏王族的資料並没有發現。然而也可能還有一個原因,便是這個偏安於西北一隅的高昌王國,對其官員可能不採取贈


見於存世文獻和出土資料上的關於高昌時期的號,只有三個麴氏高昌王的。《梁書》卷五四《高昌傳》載麴嘉在位二十四年卒,“曰昭武王”。《南史》卷七九《高昌國》相關記載基本相同,“在位二十四年卒,國曰昭武王”,在前多一“國”字。《北史》卷九七、《隋書》卷八三《高昌傳》中没有記載其號。而《南史》中“國”字之多,讓我們不得不對高昌國王號的獲得也產生懷疑,一種可能是高昌王國官員對自己的國王議而獲得,即所謂的“國曰”,另外一種可能是由與之交好、有外交關係的中原王朝賜予。但從現存的資料,我們還不能解決這一疑問。建昌元年乙亥歲(555年)十二月廿三日《折衝將軍新興令麴斌芝佈施記》記:“願照武王已下五王之靈,濟愛欲之河,登解脫之岸。”[35]此“照”是“昭”字的俗寫,“昭”,《逸周書•法解》有2解,“昭德有勞曰昭”、“聖文周達曰昭”,《史記正義•法解》有3解,分別爲“容儀恭美曰昭”、“昭德有勞曰昭”、“聖聞周達曰昭”;“武”,《逸周書•法解》有5解,“剛強直理曰武”、“威強叡德曰武”、“克定禍亂曰武”、“刑民克服曰武”、“大志多窮曰武”。王素先生曾分析了麴嘉的文治武功是符合“昭武”這一號的。[36]


武周長安三年(703)《大周遊擊將軍上柱張君(禮臣)墓誌銘》載其:“曾祖忠,偽高昌獻文王之建義將軍、都綰曹郎中……祖雄,偽光武王之左衛大將軍,都綰曹郎中。”[37]其中的“獻文”爲高昌王麴伯雅之號。[38] “獻”,《逸周書•法解》有3解,“博聞多能曰獻”、“聰明叡哲曰獻”、“惠而內德曰獻”;《史記正義•法解》有2解,“聰明叡哲曰獻”、“知質有聖曰獻”。“文”,《逸周書•法解》《史記正義•法解》均爲6解。其中的“光武”爲高昌王麴文泰(624-640年在位)之。[39]唐永徽六年(655)宋懷熹墓誌銘載:“隨光武王爰命行人,使君爲左右。”[40]此“光武王”即指麴文泰,“光武”爲其號。


以上便是文獻資料和出土資料所記載的三個高昌王的號,而從《梁書》和《南史》記載的差別中我們已經對高昌國王所得號是自還是別的政權所產生了疑問。另外還有一點,即不管它如何獲得,那麼這種號的特點是源自哪兒?以往學界未從討論過,我們試著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分析。第一,單就字而言。漢、晉南北朝時期,獲得“昭武”這一號的官員有東漢的郭鎮和北齊的高嶽,分別見《後漢書》卷四六《郭躬附弟子鎮傳》:“順帝追思鎮功,下詔賜鎮曰昭武侯,賀曰成侯。”《北齊書》卷一三《清河王嶽傳》:“曰昭武。”而爲“昭武”的皇帝在這一時期均出現在十六國北朝,見《晉書》卷一〇二《劉聰載記》:“太興元年,聰死,在位九年,偽曰昭武皇帝,廟號烈宗。”《晉書》卷一二四《慕容盛載記》:“偽昭武皇帝,墓號興平陵,廟號中宗。”採用“獻文”號的,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有十六國劉曜的皇后羊氏和北魏獻文皇帝拓跋弘,分別見《晉書》卷一〇三《劉曜載記》:“曜后羊氏死,偽獻文皇后。”《魏書》卷六《顯祖紀》:“承明元年,年二十三,崩於永安殿,上尊曰獻文皇帝,廟號顯祖,葬雲中金陵。”“光武”一,見《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世祖光武皇帝諱秀”,唐章懷太子李賢注引法:“能紹前業曰光,克定禍亂曰武。”魏晉南北朝時期,也無人使用“光武”一。我們可以看到,“昭武”、“獻文”、“光武”三,僅見東漢、十六國、北朝採用,東晉、南朝未見採用之例。[41]


第二,從號的字數來看,麴嘉爲昭武、麴伯雅爲獻文、麴文泰爲光武,均爲複。那麼魏晉南北朝時期,皇帝號的單、複情況如何呢?


曹魏:武(曹操)、文(曹丕)、明(曹叡)、元(曹奐);


蜀漢:昭烈(劉備);


孫吳:武烈 (孫堅)、大(孫權)、景(孫休)、文(孫和);


兩晉:宣(司馬懿)、景(司馬師)、文(司馬昭)、武(司馬炎)、孝惠(司馬衷)、孝懷(司馬熾)、孝湣(司馬鄴)、元(司馬睿)、明(司馬紹)、成(司馬衍)、康(司馬岳)、穆(司馬聃)、哀(司馬丕)、簡文(司馬昱)、孝武(司馬曜)、安(司馬德宗)、恭(司馬德文);


宋:武(劉裕)、文(劉義隆)、孝武(劉駿)、明(劉彧)、順(劉准);


齊:武(蕭賾)、明(蕭鸞)、和(蕭寶融);


梁:武(蕭衍)、簡文(蕭綱)、孝元(蕭繹)、敬(蕭方智);


陳:武(陳霸先)、文(陳蒨)、孝宣(陳頊)。


十六國:光文(劉元海)、昭武(劉聰)、明(石勒)、武(石季龍)、武宣(慕容廆)、文明(慕容皝)、景昭(慕容雋);


北魏:道武(拓跋珪)、明元(拓跋嗣)、太武(拓跋燾)、文成(拓跋濬)、獻文(拓跋弘)、孝文(拓跋宏)、宣武(元恪)、孝明(元詡)、孝莊(元子攸)、孝靜(元善見);


北齊:神武(高歡)、文襄(高澄)、文宣(高洋)、孝昭(高演)、武成(高湛);


北周:文(宇文泰)、孝閔(宇文覺)、明(宇文毓)、武(宇文邕)、宣(宇文贇)、靜(宇文闡)。


從上文列舉的各政權皇帝的號字數來看,魏、晉南朝有皇帝42人,其中單31人,占73.8%;複11人,占26.2%。十六國北朝有皇帝28人,其中單7人,占25%;複21人,占75%。尤其是北魏和北齊時期,帝王的號全部爲複。而這一時期,正是麴氏高昌王國與之交好的時期。那麼,從號用字來分析,三個高昌王的號均爲複的現象與十六國北朝(尤其是北魏和北齊)帝王多用複相同。因此,從三個高昌王號的字和字數兩個方面,我們可以初步判斷其受到了十六國北朝帝王號的影響。

 

以上通過與現存的謚法文獻對照,對高昌時期的《謚法》殘本進行了補充和分析,在這份殘存的《謚法》中,出現謚字22個,其中清楚的17個,另可根據現存的謚法文獻得到補充的有5個。其中出現了“堯”、“舜”、“君”、“禹”字,根據《續通志》所謂“謹案以黄、堯、舜、禹、湯等字爲謚,出於漢初諸儒附會,後遂轉相師述”,可知這份《謚法》殘本深受漢代謚法文獻的影響。《謚法》殘本中共有30條謚解,其中的15條清晰完整,另外11條能根據現存謚法文獻補充,另有“通敏先識曰□”、“安”、“克 ”、“曰 ”4條尚不能補足。在這份《謚法》殘本中出現了在現世文獻中找不到的謚字,如“通敏先識曰□”;還有現存文獻不載的謚解,如“殘仁損善曰克”、“綏來士民曰懷”、“協諧九族曰和”等。通過對高昌地區與北魏、北齊等中原王朝的儒學交流,以及魏晉南北朝時期謚法文獻資料特點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這份出現於高昌時期的《謚法》殘本,完全有可能是從北朝政權流傳至高昌地區的,它也正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各家對《謚法》進行增廣、闡釋的產物。從已出土的墓磚、文書資料和現存的文獻資料,我們目前只發現了三個高昌王的謚號,而没有發現高昌王國的官員獲得贈謚。因此,在高昌王國內對官員是否採取謚法,若採取謚法,其官品規定如何仍是一疑問。而從三個高昌王謚號的謚字和字數,我們可以初步判斷其受到了十六國北朝帝王謚號的影響。



文章的寫作得到王素先生的誨示,謹致謝忱!


注  释


[1] 中國文物研究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武漢大學歷史系編,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文對照本)第一冊,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471頁。

[2]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第470頁。

[3] 參見汪受寬《謚法研究》,第十章《歷代法著述考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42-259頁。

[4] 以下所引《逸周書•法解》的資料,均出自於黄懷信、張懋鎔、田旭東撰《逸周書匯校集注(修訂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618-707頁。不再一一出注。

[5] 班固:《白虎通義》,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850本,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0頁。

[6] 汪受寬:《法研究》第九章《法的經典性文獻》,第224頁。

[7] 筆者在與鄔文玲女士討論此字時,她認爲此字疑似“厲”,可備一說。而比較此字和後文出現的“厲”字,二者在字形上還是有一些區別;而且根據其前後出現的字,筆者認爲釋爲“禹”字更有道理。

[8] 《史記》第十冊附錄《史記正義•法解》,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59年。本文所引《史記正義》,若無單獨標注,均爲此版本。

[9] 汪受寬先生從《永樂大典》殘本寘字韻中發現元代《經世大典門》一卷,約二萬字。詳見《法研究》,第252頁。

[10] 《續通志》卷一一九《略上•周書法解》,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971頁。

[11] 《魏書》卷六八《甄琛傳》載:“案甄司徒行狀,至德與聖人齊蹤,鴻名共大賢比跡,‘文穆’之,何足加焉。但比來贈,於例普重,如甄琛之流,無不複。謂宜依法‘慈惠愛民曰孝’,宜曰孝穆公。”按:傳世文獻均記載“慈惠愛民曰文”,據《逸周書•法解》“慈惠愛親曰孝”,或爲史書傳抄時的小誤,將“親”誤爲“民”。

[12] 汪受寬:《法研究》,第330頁。

[13]“善”字爲王素先生補足,見王素《〈吐魯番出土文書〉[壹]附錄殘片考釋》,《出土文獻研究》第3輯,中華書局,1998年,169頁。

[14] 《後漢書》卷四《和帝紀》永元九年“冬十月乙酉,改葬恭懷梁皇后於西陵”條注,第184頁。

[15] 《史記》附錄《史記正義•法解》,第十冊第28頁。

[16] 張守節:《史記正義》,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247本,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23頁。

[17]《史記正義•法解》中“柔質受諫曰慧”。有關“惠”和“慧”二諡字,參見黄懷信、張懋鎔、田旭東撰《逸周書匯校集注》,第665頁。

[18] 後蒙鄔文玲女士相告,查《敦煌俗字典》,“虐”字在敦煌文獻中有三種字形:“”,此字見敦研020(9-4)《大般涅槃經》:“若臨終時,或值荒亂,刀兵競起,帝王暴”(《甘肅省藏敦煌文獻》,甘肅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此字見英藏敦煌文獻S.610《啟顏錄》:“之才即謿元明姓盧字曰:‘安亡爲,在丘爲虛,生男成虜,配馬成驢。’”(《英藏敦煌文獻》,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此字見英藏敦煌文獻S.799《隸古定尚書》:“暴殄天物,害烝民。” (《英藏敦煌文獻》,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參見黄征《敦煌俗字典》,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295頁。

[19] 詳見王素《高昌史稿(統治篇)》,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

[20] 《魏書》卷一〇一《高昌傳》,第2245頁。

[21]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第290頁。

[22]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第137-142頁。

[23]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第230-232頁。

[24]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第236頁。

[25] 宋曉梅《高昌國——西元五至七世紀絲綢之路上的一個移民小社會》,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277頁。宋先生所言“北魏武帝”應是“北魏宣武帝”之誤。

[26] 汪受寬先生已有所論及,他認爲曹魏法的改革對“有爵則有”的古制進行了第一次衝擊。汪受寬《法研究》,第121-123頁。另可參見拙稿《魏晉南北朝得官員身份的重大轉變——魏晉南北朝官員法、號研究(一)》,《南都學壇》2011年第6期

[27] 樓勁先生對這一段文字進行了精細的解讀和分析,參見《<玉海>五四<藝文部>所存沈約<例序>文箋解——漢末魏晉幾種法文獻的有關問題》,《文史》2005年第1輯,第33-55頁。

[28] 樓勁《<玉海>五四<藝文部>所存沈約<例序>文箋解——漢末魏晉幾種法文獻的有關問題》,第40頁。

[29] 詳見拙稿《魏晉南北朝官員號用字——魏晉南北朝官員法、號研究(二)》,《南京曉莊學院學報》2010年第4期。

[30] 詳見拙稿《魏晉南北朝得官員身份的重大轉變——魏晉南北朝官員法、號研究(一)》,《南都學壇》2011年第6期。

[31] 吳麗娛先生對這條的復原,詳見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抄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之《唐喪葬令復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691頁。

[32] 孟憲實:《漢唐文化與高昌歷史》,濟南:齊魯書社,2004年,第188-208頁。

[33] 侯燦:《麴氏高昌王國官制研究》,《文史》第22輯,1984年,第60-62頁;後收入《高昌樓蘭研究論文集》,烏魯木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72頁。

[34] 孟憲實:《漢唐文化與高昌歷史》,第194頁。

[35] 轉引自王素:《高昌史稿(統治篇)》,第351頁。

[36] 王素:《高昌史稿(統治篇)》,第338頁。

[37] 侯燦、吳美琳:《吐魯番出土磚志集注》,成都:巴蜀書社,2003年,第611頁。

[38] 吳震先生《麴氏高昌國史索隱——從張雄夫婦墓誌談起》(《文物》1981年第1期,第41、45頁)首先根據《張禮臣墓誌銘》,認定“獻文”爲高昌王麴伯雅(602-623年在位,其間失國六年)之。王素先生根據新出《唐尼真如塔銘》,認爲吳震先生看法正確,並分析了麴伯雅的文治符合“獻文”之(《高昌史稿(統治篇)》,第348頁)。

[39] 吳震:《麴氏高昌國史索隱——從張雄夫婦墓誌談起》,第41、45頁。王素先生根據《唐宋懷熹墓志》和《唐尼真如塔銘》,認爲吳震先生看法正確,並認爲麴文泰的“武功”無論成敗,大致也符合“光武”之(《高昌史稿(統治篇)》,第350頁)。

[40] 侯燦、吳美琳:《吐魯番出土磚志集注》,第480頁。

[41] 此處承蒙王素先生教示,謹以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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