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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收款二维码案:盗窃罪or诈骗罪?

刑事法律事务 2024年09月17日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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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偷换收款二维码相关论文摘要汇总


一、刘明祥:偷换收款二维码取财行为定性探究——兼与孙运梁教授商榷

摘要:对偷换收款二维码非法收取他人钱款案的定性,学界主要存在盗窃罪说与诈骗罪说之争。其中,现有的多种盗窃罪说都试图将此种行为纳入窃取他人占有之财物的范畴,但由于并无直接夺取占有的事实基础,因此不得不采取观念占有的解释路径,并将其贴上“规范占有”的标签,其定性的不合理性不言而喻;现有的多种诈骗罪说,尽管其定性结论合理,但其论证理由和视角均存在缺陷或不足。过去,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大多没有正确认识到其特殊性在于行为的实质是假冒或替代商家的电子收银员非法收取顾客交付的钱款,与假冒商家的自然人收银员非法收取顾客钱教并无本质的差异,因而应做同样的评价,即应定性为诈骗


来源:《清华法学》2024年第5期。





二、孙运梁:数字时代财产性利益规范占有的教义学分析——以偷换收款二维码案件为例

摘要:占有是来源于民法的类型化概念,其“普遍性质”就是控制、支配,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分配关系。刑法中的占有并非描述性、事实性的概念,而是评价性、规范性的概念,是教义学用以解释财产犯罪的理论工具。对于占有的规范化解读并非纯粹的观念化,而是有现实根基的,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数字时代财产性利益表现为电子化、货币化,对财产犯中的占有内涵与外延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研究。偷换收款二维码案件虽然在结论上成立盗窃罪,但需从规范性的视角去考察货款的占有及转移。顾客扫码支付货款,货款即已分配至商家支配,由商家占有,第三人不得不经同意而转移该占有。行为人侵入他人支配领域,打破了商家对货款的规范占有,建立了自己的占有,这里存在货款的转移占有,符合盗窃罪的行为定型。该类案件中存在着两个债权,一是商家对顾客的债权(请求顾客支付货款),二是作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货款),即对支付平台的债权。盗窃的对象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必须从刑民交叉的角度区分这两个债权。这个理论发现顺畅说明了此类案件的行为特征,弥补了以往盗窃罪说的不足,维护了盗窃罪的教义学构造。


来源:《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三、付立庆:二维码案件中诈骗罪说的质疑与盗窃罪说的论证

摘要:在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的案件中,商家既是财产损失者,也是刑法上的被害人;顾客既没有产生规范意义上的认识错误,也没有基于处分意思处分财产,既非被骗者,也非被害人该类案件取财行为的性质不属于双方沟通交往型的诈骗犯罪,无论是将案件理解为两者之间的诈骗还是三角诈骗,都面临着难以肯定基于处分意思的实行行为等障碍。二维码案件的实质内容是违反被害人本意的盗窃行为,其行为对象是商家的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肯定对占有的规范判断和对债权的观念占有,也完全可能。在对处分行为的主观要求与对占有判断的观念理解、规范理解之间,将二维码案件定性为盗窃罪既是法益侵害说更可能采用的立场,也有助于严而不厉思想的落实。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四、范硕:偷换二维码行为的法教义学析解

摘要:偷换二维码行为可类型化为顾客偷换型、受害人与被骗人同一的第三人偷换型和受害人与被骗人出现分离的第三人偷换型三种。理论界对前两种类型行为定性百喙如一,但对第三种类型行为的认定则莫衷一是,主要存在着立场诈骗说、三角诈骗说(传统及新型)、无罪说等观点的分野,但以上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弊病而难以自洽。无论从民事权利外观主义、法益保护原则等法理论基础上分析,还是从因果关系抑或司法实践角度反推,该类型的受害人都为店家;而因此产生错误认识的不仅有顾客,还有店家。以民事委托关系和债权转移为路径分析,该类型实质上是店家基于错误认识(通过债务人)间接处分了自己所享有(占有)的债权,属于二者间的诈骗,若不考虑数额、年龄等违法及责任阻却要素,应以诈骗罪论处。


来源:《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五、徐剑:二维码替换案的罪名适用研究

摘要:当前二维码替换案的罪名适用存在争议。由于单纯适用盗窃罪、诈骗罪或侵占罪难以全面、准确地评价案件事实,所以应当摈弃罪名适用的单一观点,而采纳区分观点当顾客扫码支付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时,此时顾客无过错,是被害人,行为人通过替换二维码使顾客发生认识错误并使其在此错误认识之下将钱款转移给自己占有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当顾客扫码支付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时,此时顾客是善意、无过错,不是被害人,商家才是被害人,行为人替换商家二维码并利用善意顾客错误支付货款以消灭商家债权的行为应当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2期。



六、董玉庭、杜文辉:论偷换二维码非法侵财犯罪行为

摘要:以偷换二维码为手段非法侵犯他人财物是新型支付手段滋生的一种犯罪行为,如何在刑法上评价此种行为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盗窃罪或诈骗罪的行为认定与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直接相关。偷换二维码侵财的犯罪对象是债务给付过程中的财物,债务给付过程中财物的所有权风险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占有支配关系存在较大的关联度,以债务给付为视角论证财物占有支配关系是评价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不可或缺的路径。解决财物占有支配关系是评价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的起点。偷换二维码侵财存在一定的欺骗手段,导致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此类案件中模糊。厘清诈骗罪的行为结构,特别是诈骗罪中每个行为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不仅是理论的需要,更是评价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的需要


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七、蔡颖: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定性

摘要:关于"二维码案"中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定性,学界主要存在盗窃说与诈骗说之争。其中,盗窃说忽视了占有的事实基础而难以成立;诈骗说错误地将顾客设定为被骗人而导致无法解释的疑问。应当从商家受骗的角度对"二维码案"进行重新抽象和考察。在交易中,商家除处分商品以外,还要处分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行为人通过偷换二维码对商家进行欺骗,导致其误认二维码的权属关系,并基于该错误,积极指示或者消极接受顾客按照违背其真意的方式履行合同,造成其合法债权无意义地消灭,行为人获得利益。这属于"以债权实现为对象的诈骗",正确把握这一诈骗类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来源:《法学》2020年第1期。



八、王腾:走出个案:信用支付背景下偷换二维码案的教义学重塑

摘要:偷换二维码案件的实质是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接收错误信息,并基于错误认识,向被告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理应构成诈骗罪。既有的"被告人、商家、顾客"的分析模式存在误区。在信用支付背景下,电子支付的流程本质是,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委托,处分自己的财产以代为清偿付款人债务的行为。虽然现代化支付系统不能被骗,但系统背后的职员可以被骗。职员的错误认识,或来自借助机器系统认识的错误推断,或来自借助人力认知的真实性误导。对于被害人的判断,刑法应从民事责任分担的泥沼中挣脱出来,以素材同一性与法益归属性为原则,确立刑法被害人判断的独立标准。自此,可以形成网络支付财产犯罪的统一分析框架。


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



九、周铭川: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

摘要: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案件中,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对于钱款将进入行为人账户完全不知情,因而缺乏成立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诈骗罪。由于行为人获取商家财物的手段,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并且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意识上,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成立盗窃罪。对于这种盗窃行为的特征,可以用隔时犯理论来解释。

来源:《东方法学》2017年第2期。



十、张庆立: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

摘要:当前,针对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存在一般盗窃说、盗窃罪间接正犯说、一般诈骗说、诈骗罪间接正犯说、三角诈骗说和双向诈骗说的争议。从犯罪的本质出发,以结果无价值为起点,以行为为中心,就会得出成立一般诈骗罪(顾客被骗人说)的结论。其他观点往往容易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偏离刑法关注的中心,以致存在一定的瑕疵。实际上,对店家权利的保护完全可以从刑法定性之外寻求解决之道。同时,对窃骗交织的新类型案件,应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度内寻求相对妥当的规范评价。


来源:《东方法学》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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