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近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20个部门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1》),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2021》明确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方面、22大类、80个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以及牵头负责部门,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和人民享有相应权利的依据。
《通知》对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2021》提出6方面要求:
一是抓紧制定实施标准。各地要在《通知》印发后6个月内制定出台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各地区具体实施标准要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二是严格界定主要范围。各地具体实施标准中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三是有效落实支出责任。各地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四是着力强化能力保障。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切实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
五是全面推进公开共享。各地要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是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
教 育 部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广 电 总 局
体 育 总 局
国 家 医 保 局
国 家 文 物 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 家 药 监 局
中 国 残 联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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