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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市委书记、副市长……接二连三投案

江淳独步 2020-11-06



9月28日,上饶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祝宏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来源 清风北京|记者 宋佳音)



公开简历显示,祝宏根,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浙江淳安人,研究生学历,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抚州市资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抚州市资溪县委常委、副县长;抚州市黎川县委副书记、代县长;抚州市黎川县委副书记、县长;抚州市南丰县委副书记、县长;抚州市南丰县委书记;抚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成员;上饶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记者注意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案件查处通报显示,今年进入9月以来,已出现多名厅局级以上干部主动(自动)投案:


邯郸市委书记高宏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河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青海省副省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文国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云南省文山州政协原副主席陈晓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自首,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陕西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雷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刘维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向日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数据显示,近年来,各地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的人数呈现大幅增加态势,投案正从“现象”变为“常态”。2019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透露,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共有10357人主动投案。


主动投案典型案例:


艾文礼:监察法实施后首个主动投案的省部级干部


2018年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主动投案的消息,艾文礼成为监察法颁布实施后首个主动投案的省部级干部。



2019年4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受贿案,对被告人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艾文礼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艾文礼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有关通报中,首次使用了“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亦提出对艾文礼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


秦光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一把手


2019年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秦光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一把手。



2020年9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受贿一案。秦光荣被控受贿2389万余元。秦光荣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为何越来越多的的腐败分子主动投案?


一般来说,腐败分子都是被“揪”出来的。究竟是什么驱动原本“安然无恙”的他们,主动投案?


“特别是十九大之后,落马的一个接一个,这也是一种震慑。当时就是吃不好、睡不好。我也把我自己的这些事儿捋了捋,我觉得跑不了,不能再有侥幸心理了。”在专题片《国家监察》中,艾文礼这样剖析自己主动投案的心路历程。



数据显示: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 至少有5000名以上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选择主动投案。不少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选择主动投案自首,是现阶段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态势并不断巩固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带来的必然结果。


这些人当中,有的被纳入监察范围,自知问题终难掩盖,因而主动投案;有的为了得到从宽处罚、改过自新的机会,主动交代问题。越来越多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在高压震慑下和政策感召下,抛弃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选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投案,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的一个新特点。


主动投案和投案自首有何区别?


对于违纪违法干部投案常用的表述主要有两类:主动投案和投案自首。这二者之间有何区别?


主动投案是指党员、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询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行为。此外,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的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也视为主动投案。


据介绍,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主动投案并不等于自首。一方面,在性质上,主动投案是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情形,而自首作为法律名词,只适用于构成犯罪的情形,既可以是职务犯罪,也可以是其他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在内涵上,自首的构成要件更为复杂。


具体就职务犯罪而言,一般自首主要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自动投案,即被调查人将自己置于监察机关合法控制下,进而接受调查和审判;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者必须同时满足。如果只是投案,而投案以后却不如实供述,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主动投案与自动投案也有所区别。主动投案涉及党员、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情形;自动投案涉及职务犯罪情形,监察法第三十一条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情形,作出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实现与刑法、刑诉法相衔接。


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对于前者,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规依纪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分;若主动投案者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可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由司法机关考虑投案时间、投案原因、投案者身份等因素依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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