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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检察院开展针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专项监督活动,大家可以去求助

烟语法明
2024-09-05

浙江检察院:为进一步加大民事执行监督力度,浙江省检察院决定从8月起启动全省检察机关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称“终本”)民事执行专项监督行动。

据了解,此次专项监督行动的内容主要有不应当终本而终结,包括终本前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未予核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予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未予查找、轮候查封财产违规终本等;终本后应当恢复执行未恢复,包括终本后新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恢复执行、终本前不宜处置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未及时恢复执行等;终本恢复执行后的问题,包括不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裁定终结执行、未实际履行或执行完毕以执行完毕结案等;其他终本执行问题,包括终本后未依法办理续行查扣冻手续、未依法审查针对终本程序提出的执行异议、未依法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涉终本执行中被执行人拒执犯罪、司法人员渎职等。

专项监督行动明确,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终本执行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强化对超过5年长期挂账、有财产不宜处置、涉企、小标的涉民生等终本案件监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检察院还要求,加强与各级法院的沟通,强化专项监督与法院“终本清仓”专项行动的衔接,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来源:检察日报)

黄梅县检察院对县法院夏季攻势执行专项行动进行现场监督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对执行工作的检察监督,5月31日,黄梅县检察院应黄梅县法院邀请,依法对法院夏季攻势执行专项行动现场进行了全过程监督。


为确保监督质效,执行前,参与现场监督的检察人员认真查阅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审查了执行依据、执行方案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听取案情及执行工作流程、执行程序、措施及方法,就相关内容与执行法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

执行过程中,检察干警详细记录了执行的全过程,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员进行了释法说理,确保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参与法院现场执行监督,不仅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同时增强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公信力。”参与执行监督的检察官徐仲齐表示。

下一步,黄梅县检察院将以此次执行监督为契机,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依法能动履职,创新监督方式,促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方式多样化,提升民事执行监督专业化水平,力求在破解“执行难”中与法院形成合力,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不断加强民生司法保护,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转自:黄梅检察)
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终本不终案 看检察官如何监督


“这里有份四川成都寄来的执行监督申请,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现移交你部办理。”2024年2月,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将一封申诉信移交到第四检察部。
“检察官,我们公司赢了官司两年了,还没拿到执行款,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在经济不好,公司都快垮了,就盼着这点钱救命,我们要申请检察院监督。”焦虑的监督申请人在电话那头向检察官急切地说到。
经检察官审查发现,监督申请方是一家成立于2016年,位于重庆市的小微企业。2021年,一场股权转让纠纷让公司负责人心力交瘁,被申请方应该退还公司的100余万元款项迟迟没到账。2023年4月,法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这起执行案件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申请方多次申请恢复执行未果。
“你们不用来昆明,有什么情况我们会通知你们的。”为减轻申请人的诉累,承办检察官通过邮件和电话全程与申请人保持联系。之后,检察官向法院调取卷宗材料,听取当事人意见,对被执行人有没有执行条件、财产情况如何、有无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开展了调查核实。调查中,检察官发现,2023年9月,被执行人将账户中14万余元的余额向案外公司转出,被执行人还有其他10余件软件著作权未进行评估拍卖。上述情况显示,这位被执行人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但一直未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
对此,五华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恢复执行,法院依法函复表示采纳检察建议。目前,法院已将本案恢复执行,追回了被执行人转出的14万余元,下一步将积极推动执行进程。

今年以来,五华区检察院积极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方案,不断加强对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切实贯彻精准监督理念,以能动监督思维,聚焦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等问题,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贡献五检力量。(转自:五华区检察院)


铜川市检察院:举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专题培训


为进一步做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提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专项监督办案成效,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7月2日),铜川市检察院组织举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专题培训。全市两级院民事行政业务干警、终结本次执行监督一体化办案团队全体人员参训。

专题培训邀请曾长期从事执行工作的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常媛媛授课。授课中,常媛媛从民事执行、行政非诉执行实施流程、执行结案主要方式及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审查重点、执行完毕案件审查重点、到期债权的执行常见问题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辅导。还就办案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座谈。


参加培训干警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内容丰富,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实用性强,拓宽了视野和思路,为今后的办案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下一步,全市两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在案件办理、专项工作、团队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一体化作用,努力推动民事行政检察更有效监督和更高质效发展。(转自:铜川市检察院)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检指导案例:检察机关围绕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其中,执行监督案例2件,其中之一是武汉甲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活动监督案。

【基本案情】


武汉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贸易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制品等。


2017年4月24日,甲贸易公司与武汉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建设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贸易公司向乙建设公司供应钢材,自甲贸易公司送货日期满3000吨,乙建设公司需付部分资金给甲贸易公司以便工程进度不受影响,送货当日起以月息1.8分开始计算货款利息,最迟按单笔满6个月付货款和利息的60%,余款40%及利息分两次在一年内付清;甲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货,应承担由此给乙建设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建设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如期结算货款及利息,否则甲贸易公司有权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2019年12月9日,经双方对账,形成对账结算单,载明“欠本金合计6427807.86元,欠利息合计5207304.72元”,乙建设公司在对账结算单上签章确认。2020年1月17日,乙建设公司向甲贸易公司支付钢材款100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钢材款。甲贸易公司遂于2020年4月9日起诉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陂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建设公司向甲贸易公司支付货款6428220元、利息5207304.72元,以及迟延支付货款、利息的违约金。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乙建设公司向甲贸易公司支付货款542822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1日利息5207304.72元及2020年1月1日之后货款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甲贸易公司向黄陂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陂区法院依法向乙建设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依职权调取乙建设公司的房产、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黄陂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乙建设公司名下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有存款;有房产3套登记在乙建设公司名下。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扣划乙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28万元,并对三处房产办理轮候查封。黄陂区法院认为,该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发现的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28万元,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甲贸易公司;对乙建设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轮候予以查封,但该院暂无处置权;现乙建设公司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经法院向甲贸易公司送达财产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甲贸易公司亦未提交乙建设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甲贸易公司多次向法院信访投诉,案件执行始终未取得进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湖北省武汉市委政法委在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黄陂区法院在执行中存在执法问题,于2022年7月7日将该法律监督线索交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汉市检察院)办理。武汉市检察院调查过程中,甲贸易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该院申请执行监督,武汉市检察院对本案立案审查。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核实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的财产状况,遂开展如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根据甲贸易公司提交的乙建设公司2020-2022年位列武汉市民营企业100强榜单线索,前往评选单位武汉市工商联合会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乙建设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总额分别为513693万元、517465万元、562433万元,并查明乙建设公司以上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均由武汉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二是前往武汉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乙建设公司财务审计状况,核实乙建设公司营业收入和资产情况。三是前往银行调查乙建设公司银行流水明细。查明乙建设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于2020年10月30日资金余额2094588.33元,当日黄陂区法院从该账户扣划128万元,并作出执行裁定,解除了对该账户的冻结,此时账户余额尚有814588.33元。且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5月7日,该账户有多笔大额资金汇入(单笔超过5万元),金额高达3400多万元。四是核实甲贸易公司提交的乙建设公司其他财产线索,发现乙建设公司在武汉众邦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自2019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24日有多笔大额资金汇入(单笔超过5万元),金额合计高达3800多万元;乙建设公司太阳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自2019年8月13日至2022年9月27日有多笔大额资金汇入(单笔超过5万元),金额合计高达6200多万元。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陂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在仅划扣被冻结银行账户金额128万元、尚有债权81万余元未执行时就解除被冻结银行账户违法,在被执行人明显存在多处财产情况下未经调查,径直以穷尽调查措施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遂于2023年1月17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市中院)提出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武汉市中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3年4月8日作出复函,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并已恢复执行。目前甲贸易公司已收到执行款588万余元。


【典型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程序均有明确规定,如法院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会导致债权人手持胜诉判决却无法实现合法债权,同时损害司法公信力。


本案中,甲贸易公司作为中小微民营企业,虽已取得法院胜诉判决,但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导致甲贸易公司因判决执行不到位无法及时回笼资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企业经营发展受到重大影响。检察机关围绕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该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案件,依法开展监督,破解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转自: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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