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购买少量赃物生活使用的,不能给予处罚...公安部对基层民警执法问题40个解答

烟语法明
2024-09-05

公安部法制局网站对全国各地民警提出的一些执法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摘录其中一些解答,供执法中参考适用:
1、有这样一个案例,对与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其予以没收罚款处罚以外,是否还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其同时予以拘留处罚?如果可以的话,那填写案由时该如何处理?
答:对同一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有规定的,且不一致的,根据法律优先原则适用法律。

2、有一违反治安管理人邵某酒后将一出租车玻璃砸碎,后又将出租车司机打伤。邵某的行为属于一种行为还是两种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16条的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怎样理解?


答:本案属于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十六条实质规定了数过并罚的原则。数过并罚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制度。数过并罚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一是必须是一行为人实施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是适用数过并罚原则的前提条件。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二是公安机关必须在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
3、请问:对偷电的违法行为是由供电部门依据电力法予以处罚,还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法处理?
答:应当依照《电力法》第71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4、第2010问关于处罚吸毒者,禁毒法与治安处罚法谁优的问题,回答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吸食、注射毒品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三)的规定,不能再依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1款的规定。”
本人有二疑问:1、立法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这样定,似乎应当适用禁毒决定;究竟谁更优?无定论。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本法的实体与其它法冲突的,适用其它法。由此看,应适用《禁毒的决定》。
答:您所谈到的问题涉及到立法法上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相互交叉冲突的问题。根据立法学的理论来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当是指同门类的法律或是规范同一事项的法律。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关于禁毒的决定》是涉及毒品违法犯罪刑事和行政处罚的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的一般法,二者规范的事项与门类不同,因此,就整体而言,不能讲《关于禁毒的决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别法。另一方面,从单独法条来讲,《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1款对吸毒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了重新界定,根据新法优与旧法的原则,应当直接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无须再就具体条文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5、我局国保大队在近期办理的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案中,发现打字复印店为“门徒会”邪教骨干复印非法资料的事实。打字复印行业为谋取利益,打印、复印非法宣传资料的行为,公安机关是否能依法打击处理,该如何处理。
答:《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5项规定: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3条第2项规定: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第36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穿着的仿制警服能否给予收缴,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服的,应当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穿着仿制警服的,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处理违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通知》(财行[2004]120号)第三条规定:对行业服装及其标志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按照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公通字[2004]46号)精神进行判定。凡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的,一律停止着装,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督促整改,其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监督销毁。对行业服装及其标志仿制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督促整改。交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集中处理的服装,原则上用于救灾,并在服装上加印“救灾专用”的明显标志。按规定留给个人使用的服装,在执行公务时一律不得穿着。
7、请问对于自首和群众扭送的违法人员是否不用使用传唤?在询问笔录上口头传唤一栏是否就不用填写了,是否也不用通知家属了?如果使用了传唤证后还需要填写口头传唤一栏吗?我局一般对于自首和扭送的人员都有传唤,这样合法吗?
答:传唤的目的是使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扭送和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已来到公安机关,不需要再使用传唤证对其进行传唤,民警可直接依法询问查证,但需要在询问笔录中写明违法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及具体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而扭送和投案自首未适用传唤,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嫌疑人家属不知其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参照传唤的要求通知被扭送和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的家属。
8、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这里所指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出自何处?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由于这两个标准内容较多且专业性较强,我们无法在网页上予以答复,您可以根据我们提供的国标号到相关部门或上网进行查询。
9、出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只写明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烟花爆竹的件数,没有按规定载明托运人、承运人、车牌号、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等项目,填写的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达15日之久,致使出现不同的托运人、承运人和不同的车辆多次使用同一个《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不同的烟花爆竹情况,该怎样处理?
对查获的以合法手续运输但未经许可生产的烟花爆竹依何法条处理?
答:您提的第一个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该行政许可,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第1项的规定,以违反运输许可事项,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禁品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收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关于传唤的程序规定能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请给予回答。
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人可以适用传唤,具体程序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人,是否可以适用强制传唤,将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其调查和决定程序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11、请问阿片类毒品除了海洛因和鸦片外,有无其他的?《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的问题的批复》中指的成瘾标准仅仅是针对阿片类毒品的,对吗?
答:经咨询禁毒部门,阿片类毒品是指自罂粟中提取的阿片、吗啡、海洛因及人工合成的度冷丁、可待因、二氢埃托啡等。如果您想知道准确答案,建议您咨询一下禁毒部门。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的规定,对于查获的尿样毒品检测为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命)阳性,本人承认多次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成瘾(即需要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品的依赖性,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疲劳、倦怠和精神不振等症状)或者被查获后出现戒断反应的违法人员,方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处罚并强制戒毒。本人承认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宜参照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成瘾标准强制戒毒。
12、对于吸食苯丙胺类毒品(冰毒、摇头丸)成瘾标准应由卫生、药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请问现在卫生药品部门有无成瘾标准,如果有,怎么鉴定?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能否强制戒毒?对吸食K粉和三唑仑均不能强制戒毒,对吗?
答:《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第1条对吸食、注射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行为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查获的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的违法人员,即尿检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违法人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收缴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对于查获的尿样毒品检测为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命)阳性,本人承认多次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成瘾(即需要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品的依赖性,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疲劳、倦怠和精神不振等症状)或者被查获后出现戒断反应的违法人员,可予以行政处罚并强制戒毒。本人承认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给予行政处罚,不宜参照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成瘾标准强制戒毒。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第2条的规定,对于多次吸食苯丙胺类毒品成瘾的,即已经出现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认定的不能自制地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品的耐受性、用量不断增加,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戒断症状,以及由于使用苯丙胺类毒品而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等苯丙胺类兴奋剂依赖综合症的违法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戒毒。第三问你可以参照196的解答,即: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制订出氯胺酮类毒品的成瘾标准,目前无法确定是否成瘾,对于滥用氯胺酮、三唑伦等毒品的违法人员不能强制戒毒,但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3、废旧金属收购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收购报废汽车的行为如何处罚?是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还是《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或者《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该引用哪一条款?请领导予以尽快答复。
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4、某印刷厂未经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私自为某金融机构职员印刷信用社活期存折100余本,被用于作案,请问:该印刷厂的行为,是否能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1条进行处罚?空白活期存折是否应视为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答:空白活期存折不是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对该行为的处理应依据其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认定,而不宜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进行处罚。
15、在执法实践中我们能否对无证经营网吧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我们认为对网吧的许可是我们公安机关的职权,未经许可进行经营就是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否正确?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范畴,但互联网经营单位的许可属于联合许可,主要由文化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在具体办理取缔中,应依法办理。
16、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二十七条第三款和《警察法》第八条中规定的立即予以拘留措施是一种什么性质、时限有没有规定、应使用什么手续、在什么地点执行?
答:这里的拘留不同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拘留,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及时处置现场情况的一种强制性审查措施,目前尚无相应的程序规定。我们正在向有关立法机关呼吁此事。
17、治安处罚法的30日包括周六周日吗?还是30个工作日?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三十日”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
18、请问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初期应称其为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无规定(出处)?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各条中都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该节是关于案件调查的程序规定。据此,在案件调查期间可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19、《治安处罚法》有些法条最轻处罚为拘留,如果行为符合十九条规定,我们认为可减轻至罚款,是否正确?
答:正确。
20、以出租房屋的名义,提供时租、日租服务,未经许可变相经营旅馆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正确吗?
答:正确。
2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减轻或不予处罚。
如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逃避公安机关的传唤,或在当场不接受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而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前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参照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主动投案论处?
答:如果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逃跑,公安机关无法对其传唤,后又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如果行为人接到公安机关传唤证后逃避传唤,或者拒不接受民警口头传唤,后又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不应认定为主动投案。
22、有一对夫妻现已离婚,孩子4岁归男方抚养,离婚后,男的总是以孩子想妈妈为由,让女方将孩子接走,如不能接,就发短信骂一些特别难听的话(脏话连篇),此案应如何处理,需收集哪些证据?
答:如男方确属无理纠缠,干扰了女方正常生活,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予以处罚。因属民间纠纷引起的,首先应尽量调解处理。

办理此类案件,重点从两个方面收集证据:(一)将双方手机中发、收短信的内容予以保全固定,从无线通信服务商处提取男方发送短信的记录;(二)收集有关男方发送短信的动机和目的方面的证据。

23、请教部领导一个问题:根据公安部文件的要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目前处于修订过程中,那么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行为人“非法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是否仍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第十三条对刀具进行没收或者收缴?
答:《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但因为有关管制刀具的行政审批已取消,所以对“非法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不能依据《暂行规定》给予没收刀具处罚。如果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收缴管制刀具。
24、明知赃物而购买能否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购买少量赃物供自己在生活中使用的,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收购赃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了殴打、伤害残疾人的情形,问题:
甲今年5月份因纠纷殴打了乙,且乙经鉴定为轻微伤,乙坚决不同意调解,另外,乙在去年因交通事故伤害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乙去年因交通事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有鉴定书)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中所述的残疾人?对甲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处罚,是否需要甲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乙有残疾?
答:十级伤残是伤残的最低一个等级,不等于就是残疾人。不好确定是否残疾人的,应当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处罚,需要侵害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人是残疾人。
26、对赌博中的违法所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收缴,还是根据第二款予以追缴?
答: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27、运输烟花爆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1412回复)。
既然是按照《处罚法》处罚,烟花爆竹就应该收缴,为什么是没收?如果是因为《条例》的明确规定,那么运输的处罚也应该按《条例》的规定处罚啊。
答: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于经合法生产且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并非违禁品,故对于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不能一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不能收缴的,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予以没收。
2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予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人是直接打电话骚扰他人,请问对于此类情况,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答:打电话属于发送语音信息。对于多次打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9、一农村妇女在田间干活,同村一男子到其跟前先用语言调戏该妇女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又掏出自己的生殖器暴露在该妇女面前。
法制局的领导批复认为是猥亵,但我认为也类似“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请问同是在公共场所的情况下,如何区分裸露和猥亵的区别?没有身体接触的污言秽语挑逗或自慰行为能否构成猥亵?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置于不特定多人或者可能置于不特定多人视线之下的行为。“猥亵他人”,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施以淫秽、下流的动作或者言语,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猥亵他人不以身体接触为必要构成因素。
30、我县改扩建公路,征收一村民土地,村民之妻领取了补偿款后,该村民喝酒后回到家中,大骂其妻不能作主,而后用钢钎去将已砌好的公路保坎撬跨10余米,县公安局以该村民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作治安处罚。
但有的民警也认为该村民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原因是公路保坎不能认定为公私财物,对否,请答复。
答:对该村民撬垮公路保坎的行为应适用《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给予处罚。
31、对在桑拿洗浴等公共场所内提供裸体陪侍、陪浴但不存在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事实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对行为人能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进行处罚?对提供此项服务的场所以及接受服务的顾客又该怎样处理?亟盼回复!
答:不能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处罚。如果在公共浴池等供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活动的场所提供异性裸体服务,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的,可以按猥亵他人处罚。
对提供此类服务的单位,可依法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予以处罚。在供个别人进行活动的单间内进行裸体陪侍,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则不能处罚。顾客如没有实施具体的违法行为则不能处罚。
32、二手手机市场业主为出售手机,利用手机内有淫秽视频文件来吸引顾客出售手机的行为,可否以出售淫秽物品予以治安处罚?如能处罚,手机可否收缴?
答:可以以出售淫秽物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手机可以依法收缴。
33、对2006年3月1号以前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适用条例处罚:
第一,处罚决定书是否要引用条例的具体条款?派出所处罚权限是依据条例还是新法?可否依据条例对行为人处以50元到200罚款?第二,处罚的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和救济程序适用条例还是新法?比如,被侵害人不服对被处罚人的裁决,可否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答:处罚决定书应当引用条例的具体条款。派出所的处罚权限、决定、执行、救济等程序方面的事项,均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34、有权制作的人制作虚假的证明文件违反治安管理吗?
答:有权制作的人制作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35、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对盗窃行为规定情节轻的处以5至10日拘留,可以并出500元以下罚款,情节重的处以10至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出1000元以下罚款。可见对盗窃行为必须拘留,然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
请问对于在校学生的盗窃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21条1,2项的,可否裁处拘留而不于执行?
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盗窃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为单处罚款或者警告,尽量不给予拘留处罚。根据案件情况必须给予拘留处罚,但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予执行。
36、《治安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给予治安处罚。
请问该条中的国家规定具体指哪些规定?是否包括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地方法规、及县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请明确国家规定包括的具体内容。
答:应参照《刑法》第九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37、几农民未经批准利用村小学闲置教室(小学已迁)集资数千元修建佛象供村民烧香拜佛,在开庙会的前日被当地政府捣毁。村民对政府的行为不理解,数次到政府闹事并要求赔偿。对这种擅自修庙建佛象的行为能否处罚?依据什么?
答:《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第二条第二款:“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38、问: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收缴,那么没什么价值的作案工具,如木棍,麻将、手电、蛇皮袋等物是否应当裁决收缴?收缴以后作何处理?
答:价值不大的也应当收缴。收缴后不需要随案保存,且无法拍卖、变卖、上缴财政部门的,可登记后销毁。
39、公安部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定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二种违法行为,在实际执法中增加了不少麻烦。如怎样区分殴打还是伤害?
如一个人同时实施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否要分二个行为进行处罚,如套用刑法罪名规则应分别处罚。可否改为一个定性,既定故意伤害。对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也可以都定性为赌博,这样可与刑法全面衔接。
答:殴打与故意伤害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特点,无法完全合并。除了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外,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伤害。如用机械撞击、电击、用刀扎、用开水烫、使用放射性物质、激光等进行伤害等等。
殴打一般意使他人感到疼痛,而伤害一般意使他人身体的完整或身体机能受到损害。一人同时实施殴打和故意伤害行为,应以故意伤害一个行为定性处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同时自己也参与赌博,应以赌博一个行为定性处罚。
40、违反治安管理人被裁决行政拘留后,因自身健康(心脏病或身体受伤需要治疗,有正规的医疗证明)原因不宜关押执行,该如何办理?例如我局近期裁决拘留一名盗窃手机的违法嫌疑人,因腿部有旧伤需要治疗,拘留所认为关押执行困难,此种情况该如何依法处理?
答:遇这种情况,如果法律规定给予拘留或者罚款的,可改裁为罚款。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给予拘留处罚,可待其身体情况允许执行时予以执行,但应履行担保手续。

来源:警之行政诉讼等


  往期文章:不推进司法公开,通过加强内部监督,能否增强司法公信力?


  往期文章:律所一审败诉律师网络实名举报办案人员,说好的法律共同体呢?


  往期文章:提高司法公正,减少程序空转,应该施行上诉案件异地审理


  往期文章:厉行考核下,上诉再审不是在解决纠纷,而是在告一审二审法院了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烟语法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