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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质疑,以绝后患,来宾中院应该对冯波案公开审理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这几天,律师遭遇法院设置脱鞋安检、禁带电脑等要求,进而是不等律师通过安检的直接庭审结束的审案方式,让广西来宾法院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上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质疑,进而是,该院审理的律师冯波涉黑二审刑事案件,也受到了诸多的关注和议论。
网上热议的律师安检事件,细看起来,是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冯波二审辩护律师的执业保障事宜,即法院该不该设置出庭律师需要脱鞋检查等安检措施,该不该禁止律师不得携带手机及电脑;二是冯波律师涉黑案审理过程中,是否做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网友将以上两个内容混同了。很多人甚至认为,既然对辩护律师设置了诸多不合理的安检设置和要求,就代表着法院对冯波案的审理不能做到客观公正,就是要让冯波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接受审判。
最新的媒体报道是,8月7日发生的冯波案辩护律师安检通道出庭受阻事件,尽管当地宣传部门接受顶端新闻记者采访时称,“来宾中级人民法院会就实际情况尽快出官方通报......”,可已经过去三天了,法院一直没有做出“官方通报”。当地融媒体中心发布的《“冯波律师涉黑案”引关注,事实真相如何》一文,在发出不久后就自行删除,截图内容还在网络上传播,其中的内容也受到了颇多质疑。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的是,冯波案早就此次辩护律师安检受阻之前,其家属及辩护律师乃至诸多的相关人士,已经持续在各种媒体各种场合为其喊冤,在业内掀起了不小的舆论声浪。
呼吁关注此案的文章中,还用到了诸如事关几十万律师的执业安全、当法律顾问就要被定罪全国没几个律师是安全的等等这样的字样。这些文章或视频,仅限于自媒体领域,尽管“北京深一度”7月份对此案发过媒体报道,但影响远没有8月7日安检事件来的大。
从法院发给律师的开庭通知上估计需要三天时间上看,从庭审现场法院门外的照片看,从律协需要到场监督辩护律师庭审看,从各方律师从外地要到法院申请旁听看,从辩护律师前几次准许携带电脑到这次不准看......这个案件的审理,确实被当地法院等部门设置成了“重大”、“敏感”案件。

也许是百密一疏,也许是始料未及,也许是自信过度,居然发生了法院认为律师坚持携带电脑就可以以拒不到庭为由而推进庭审的情况,居然不是因案件实体处理而是因辩护律师诉讼权益保障的争议,引来了全国性的关注和热议。

网上评论可见,几乎没有媒体及法律专业人士赞成法院要求的律师需要配合脱鞋搜身、禁带电脑等安检措施,“澎湃新闻”发表的评论文章标题是“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就是保护司法公平正义”,更多的自媒体直接用指责的语气在评论此事件。

不出意外的话,这个案件已经“结束”的庭审还会恢复审理、继续进行,可是,究竟应该如何审理,才能避免重蹈陷入备受质疑、审判结果尽量消除后患呢?这也是本文要探讨的。

随着辩护律师安检事件影响的扩大,网友们对于本案的关注,已经不仅限于律师安检措施的合规性问题,而是开始广泛讨论冯波案律师涉案的实体审理公正性问题了。例如,很多自媒体已经开始用“莫须有”来评议此案,“澎湃新闻”已经开始用“律师提供合同模版,构成犯罪吗?”不点名指向本案。
可预测的是,如果法院还是采取此前的那种审判方式,例如拒绝媒体采访、限制旁听人员、对案情保持缄默的话,就算是案件允许辩护律师带着电脑到庭辩护完毕,只要判决冯波有罪的话,必将还会引发舆论风波和结果质疑。
关于本案,应该厘清几个关系:辩护律师安检措施、庭审推进合规与否,跟律师涉案的案件处理,是两个事情;律师职业,跟律师涉案乃至被判刑,也是两个事情;律师正常代理案件,跟律师违法方式代理案件,也是两个事情。这几个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认为,律师只要涉案,就是司法机关打击律师正当执业。
正是秉持着以上的认识,在没有看到律师涉案判决书之前,本号可以评论律师安检事件,但绝不评论冯波涉案的实体处理,因为目前所见的所谓案情,都是其家属及辩护律师的一面之词。仅凭一面之词,怎么能评析刑事案件呢?
可是,随着律师安检事件影响的夸大,网上已经到处都是关于冯波涉案的实体问题法律观点发布。仅是听了家属及辩护律师的单方面观点,很多法律人乃至律师,纷纷撰写着冯波应该无罪的法律文章。
综上,法院要想一改辩护律师安检事件公正性备受质疑的局面,避免即使案件二审宣判还会遭到案件处理公正性的质疑,在即将召开的本案庭审中,应该进行公开审理:邀请媒体记者旁听庭审,甚至可以进行网上庭审直播,以公开坦荡的司法态度,让案件审理经过及裁判结果,经得起社会大众的评议。
为何应该公开?因为网上有些人已经将本案当成了打击律师正当执业的案例进行大肆的宣传。如果法院不进行公开审理的话,不管未来的审判结果如何,都会给他们落下不敢公开的口实,到时候再想解释的话,收效甚微。
律师面对当事人或法律顾问的违法请求,理应进行独立的法律分析,根据常识就能判断属于违法要求的应该予以拒绝,而不是想法设法积极帮助,否则就要承担共同违法乃至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据此,律师的执业行为究竟合不合法,不能以代理行为为标准,而应该以代理或提供法律服务中究竟起到了什么作用来衡量。
无论从法院消除质疑依据后患的角度,还是从厘清律师执业的正当与违法角度,还是从热点案件需要办成法治公开课的角度,还是从公正来自公开的角度,冯波案的下次开庭,法院都应该公开审理。否则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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