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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相约自杀一人死亡,另一人醒来后离开被控故意杀人,最终不予起诉

烟语法明 2022-04-29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50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栋**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对其监视居住,并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不去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8月13日决定对魏某某撤回起诉。

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家庭不合、投资失败等原因产生抑郁症状及轻生、自杀的想法。2019年6月25日,其在网上通过**搜索“**群”并在加入该**群后认识了被害人朱某某,随后二人互加QQ、微信,在私聊了关于自杀的话题后,二人在微信上相约见面并找地方烧炭自杀。

两人相约好后,魏某某用其本人手机在**网购买了一箱5斤重的木炭;在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西门**街**号民宿预定了一间客房,朱某某将房费转给了魏某某。

2019年6月 27日晚上,朱某某从杭州乘飞机来到魏某某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花园 **栋的住处楼下与魏某某见面,见面后,二人于2019年6月28日凌晨携带魏某某网购的一箱木炭从南山乘车来到魏某某预定好的**西门**街**号民宿入住。


2019年6月28日晚上18时许,二人一起到大鹏**百货商店,由朱某某付款购买了一个烧烤炉并带回其二人入住的民宿房间里,6月28日晚上23时许,二人在酒吧喝完酒后回到民宿房间继续喝酒聊天,在各自吞下约二十片由魏某某带来的褪黑素(助眠药)后,开始准备烧炭自杀。朱某某先拿着木碳及将烧烤炉放到房间的洗手间里,用其本人使用的打火机将木炭点燃,然后二人躺在洗手间的地上,朱某某将洗手间门关紧。

2019年6月30日下午15时许,魏某某因小便失禁独自醒来,在换完衣服后发现朱某某躺在床上,意识到朱某某可能已经中毒身亡后,魏某某发微信告知民宿老板。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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