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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偶遇室友出轨,偷拍后发给对方女友,法院判决:侵犯隐私,道歉、赔偿!

烟语法明 2022-04-29


因为将室友出轨私密照发给对方女友,重庆男子谢某被起诉侵犯隐私权。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2020 年 8 月 21 日晚上 11 时许,谢某因无法进入位于重庆万州区的出租屋,就从内窗翻窗进入出租屋内。谢某进房间后,发现床上躺着室友陈某及冉某,随即用手机拍照和录制视频,并将部分照片发送给了陈某的女友,导致该照片传播。


随后,冉某将谢某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谢某删除照片、视频,道歉并且赔偿 1 万元精神抚慰金。" 谢某擅自将我的私密照片通过短信、微信和 QQ 等方式发送到学院众多老师及同学手机,并言语间谣传我出轨、侮辱我。我知晓后要求谢某停止侵害并删除照片、视频,然他置之不理,致使我的名誉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谢某则认为,他将陈某同他人共处一室的情况告知陈某女友并无不当,此外除将有陈某面部的照片发给陈某女友外,未向外传播其他照片和视频。" 我拍摄(照片)的房屋是我们共同租住的,并非他的私密空间。"


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本案谢某未经冉某同意进入其私密空间拍摄他人隐私部位,并将其拍摄内容传播给他人,侵犯了冉某的人格权,并造成了冉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冉某主张被告删除照片和视频并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谢某立即删除其存储的涉及冉某的私密照片和视频;谢某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对冉某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向冉某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每日发布一次,持续时间不少于 15 天;支付给冉某精神抚慰金和律师费 3500 元。(转自: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判决书摘要


原告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删除其所有在万州区××公寓××幢××单元××室拍摄的原告私密照片及视频。2、被告向原告当面道歉并录制道歉视频,且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声明不少于15日,每日发布一次),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恶劣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原告因诉讼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重庆某职业学院学生,2020年8月21日被告谢某无故侵入原告与陈某租赁位于万州区××公寓××幢××单元××室住宅,并拍摄二人私密床上照片、视频,原告及陈某阻止其行为,被告将陈某打伤,还言语侮辱原告。被告回到学校后,擅自将原告的私密照片通过短信、微信和QQ等方式发送到学院众多老师及同学手机,并言语间谣传原告出轨、侮辱原告。原告知晓后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删除照片、视频,然被告置之不理,致使原告名誉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被告谢某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行为,被告将陈某同他人共处一室的情况告知陈某女友张某并无不当。被告除将有陈诗浩面部的照片发给张某外,未向外传播其他照片和视频,只是在迫于原告父亲的压力下发给原告父亲。被告拍摄的房屋是原、被告共同租住,并非原告的私密空间。被告谢某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8月21日晚上23时许,被告无法进入位于万州区××公寓××幢××单元××室的出租屋,就从内窗翻窗进入出租屋内,被告进房间后发现床上躺着原告及陈某,随即用手机拍照和录制视频,并将部分照片发送给张某导致该照片传播。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本案被告谢某未经原告同意进入其私密空间拍摄他人隐私部位,并将其拍摄内容传播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并造成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删除照片和视频并道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标准过高,本院认定为1000元。原告主张律师费5000元,但原告出具的委托合同与冉玉玺与张曦人格权纠纷的委托合同一致,因此本院认定本案律师费为2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立即删除其存储的涉及原告冉某的私密照片和视频;

二、被告谢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原告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每日发布一次,持续时间不少于15天;

三、被告谢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冉某精神抚慰金和律师费3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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