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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容易受到公检法和律师质证的33个方面

烟语法明 2022-04-29


导读:

作为科学证据,不管是公检法的执法人员,还是刑事律师,都对司法鉴定意见“熟悉又陌生”,由于其科学性、专业性的特点,鉴定意见在八类证据中成为最被信任的证据类型。在过去,办案人员在证据审查时也都非常信任鉴定意见,甚至让其享受“免检”优待。

然而,近年来,随着司法鉴定行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的成立。由于不同鉴定机构中鉴定人的水平、鉴定仪器设备、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影响,鉴定意见存在参差不齐,尤其诸如指纹鉴定、文书鉴定等“经验型鉴定”,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更大。

因此,近年来对司法鉴定意见审查的力度也越来越大,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频率也是越来越高,笔者搜集了公检法人员、律师等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常见审查要点,希望司法鉴定相关从业人员在受理相关案件,出具鉴定意见时,起到一定的注意作用。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来源:法医鉴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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