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件审理阶段转移财产逃避还款义务,亦可构成拒执罪

烟语法明 2021-04-01


     明知自己的案件将败诉,名下财产需要用于履行债务,永嘉一男子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财产,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妄图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为总有浮出水面的一天……


日前,永嘉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生意亏空欠下债务

2001年,王某、潘某等四人合伙在海南经营西瓜生意亏空,欠下外债,四人商议后决定分摊债务。
后来,王某同潘某商定,先由王某付清两人所分摊到的债务,待潘某有经济能力之后予以偿还。2001年5月,双方结算签下借条,潘某应给付王某8.5万元。随后王某多次向潘某催讨,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眼见催讨无门, 2017年3月,王某一纸诉状将潘某告上永嘉法院。

两度转移企图瞒天过海
在该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审理期间,潘某自知可能败诉,担心案件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被法院追责,便在审理期间就打起小算盘。

2017年4月25日,潘某将其在永嘉县农商银行的定期存款70万元提取出来,次日将其中的68万元转账至侄子银行账户中,由侄子将该款项转账至潘某的儿子潘甲(另案处理)名下账户。在经过两次转移后,潘某自以为已经神不知鬼不觉在判决前将这笔存款转移成功了,即使败诉不履行也高枕无忧。

同年6月15日,永嘉法院判决被告潘某支付原告王某8.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01年5月17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王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永嘉法院向被执行人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潘某仍然继续隐匿财产,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将上述钱款用于履行义务。

经法院财产查询,其名下除微信账户有7367元存款外,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然而,在执行人员进一步调取被执行人潘某的银行账户明细时,一笔大额转账浮出水面。经多次劝说潘某主动履行无果后,法院将被执行人潘某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心思用尽终落法网

2019年10月,潘某在江苏省太仓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22日,慑于法律威严,潘某家属支付王某债务本息38.27万元。

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永嘉法院。近日,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结合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时间起算一般是从判决、裁定生效时开始,即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毁损财物等行为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并非只有在执行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才构罪。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执行而两度转移财产银行存款,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持续隐匿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对其判处刑罚予以打击。      因此,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维护法律权威,切莫耍小聪明,否则将面临刑事制裁。(转自:浙江天平)



延伸:拒执罪表现形式一览表

来源:强制执行实务指导 


序号

表现形式

对应法条

后果及注意问题

司法运用

1

1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2、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

必须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2

1、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二条第二项

产生了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损害后果


3

1、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

2、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第二条第三项

适用于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案件


4

与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

第二条第四项

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2、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第二条第五项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6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

第二条第六项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

第二条第七项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

其他拒不执行行为情形

第二条第八项

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往期文章:国务院宣布:5月1日起,非法集资的损失,参与人自行承担!


       往期文章:最高检:去年1400余司法工作人员因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 同比上升63.1%


       往期文章:压岁钱到底算谁的?终于说清楚了


       往期文章:最高法裁判:抵押虽真实,但建立在虚假基础法律关系上的,抵押权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