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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虚假诉讼:1案罚5人移送公安机关;向法庭撒谎罚款24万

烟语法萌 2019-10-11


近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团队对郭某等人虚假诉讼一案予以严厉处罚,开出晋城中院建院至今针对虚假诉讼的最重“组合罚单”。


 

因何处罚
郭某担任某村村委主任,认为村委欠自己债务未能偿还,于是,耍起了小聪明——


01、利用其掌管村委公章之机,伪造了村委收取卫某、苏某二人购房款各20万元的证明,作为案件诉讼基础证据,虚构了苏某、卫某房屋买卖原告身份;
02、郭某伙同其儿子、女儿借用卫某、苏某身份证,让卫某、苏某在其所持纸张上签名,伪造了相关诉讼材料,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村委退还40万元购房款。
03、经过两审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郭某之女为了掩盖案件实情,还指示卫某按她的设计进行虚假陈述。

组合罚单
晋城中院依职权对该案启动再审,审监团队开庭查明案件真相后,依法裁判,并对涉案人员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决定。
一、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收据系伪造,基础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存在,卫某、苏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晋城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卫某、苏某的起诉。
二、处以高额罚款
郭某及其子女伪造证据、假借他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晋城中院对郭某作出了10万元顶格处罚,对郭某子女也各罚款5万元。



卫某、苏某不负责任地出借身份证,并在郭某子女提供的纸张上签名,为郭某及其子女虚假诉讼创造了条件,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卫某、苏某主动坦白、如实交代,使法院及时发现虚假诉讼,且认错态度诚恳,故酌情各罚款3000元。


三、移送公安机关
郭某及其子女借他人之名伪造收款收据、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企图以假乱真从村委取得执行款,该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审结后,晋城中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和处理。
四、列入虚假诉讼人员名单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今年以来晋城中院定期公布虚假诉讼人员名单。郭某及其子女、卫某、苏某也将被纳入虚假诉讼人员名单。


五、曝光反面典型

在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媒介,曝光被处罚人虚假诉讼行为和处罚结果,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处罚决定;必要时,还将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上转自人民法院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法庭说谎,罚款24万!


(视频建议WIFI网络收看)




在法庭上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到头来却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日,威海中院公布了3起司法惩戒典型案例,几名案件当事人因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被依法处罚。


急于求胜伪造证据 胜了官司依旧被罚



2011年,宫某文与吕某平、吕某波合伙经营了一家电池厂。但创业的路上也不是一帆风顺,因合伙经营缺少资金,三人多次向山东某塑料公司借款。2014年,三人与塑料公司进行结算对账,平分了债务,在重新出具汇总借据后将原始借条销毁。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各方对这一情况心知肚明。然而,在实际偿还过程中,宫某文却表示对偿还金额有异议,拒绝清偿,此塑料公司将之诉至法院。
威海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李佳忆
“诉讼过程中,吕某平作为山东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证实其出借款项的真实性,除了向法院对账后的借条及还款承诺书,还向法院提交借款时有宫某文签字的多张原始借条及转账记录。一审依据上述证据支持了山东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宫某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对所谓原始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威海民一庭法官助理  李佳忆
“二审法院审理发现原始借条存在多处疑点,经调查吕某波,原来原始借条在对账后已经销毁,山东某公司及吕某平起诉前要求吕某波提供一些借款时出借的借条,吕某波就自行仿造了宫某文的签字,伪造了借条。”
因山东某塑料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与其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部分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况,导致案件事实未查清,威海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秩序。
“威海中院决定对山东某公司罚款80000元;对吕某波罚款30000元;对吕某平罚款30000元。”
200万到底跟谁借的?“张冠李戴”被罚5万



在庭审过程中,同样向法官耍起小聪明的还有王某丽。王某丽持银行转账凭证将卢某莲诉至法院,陈述其向卢某莲转账200万元,并要求偿还借款。卢某莲没有到庭,只是出具了一份说明否认借款事实,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令由卢某莲偿还涉案200万元款项。卢某莲不服,提起上诉,称这200万元的转账属于其担任成都某公司会计的职务行为。
威海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李佳忆
“二审中,法院发现该案与成都某公司有关,发回重审,追加成都某公司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在重审中,王某丽又承认这200万元是成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跟她借的,卢某莲是该公司会计,所以将钱打到了卢某莲的账户。由于她仅持有向卢某莲的转账凭证,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支持向成都某公司主张还款,所以在一审中只起诉卢某莲,隐瞒了把款项借给成都某公司的事实。”
因成都某公司投资项目的转账数额、时间及款项用途均与王某丽的转款时间及数额以及卢某莲的辩称一致,且卢某莲为该公司的会计,综合双方陈述及相应证据,判决成都某公司偿还王某丽200万元借款。
“但是因王某丽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威海中院决定对她罚款50000元。”
证明前后矛盾村委会“做好人”被开罚单



案内人为了赢官司伪造证据、做虚假陈述会被制裁,案外人稀里糊涂开出虚假证明同样逃不过法律的惩处。被继承人于某江在荣成某村有一套房屋,由其众多孙子之一管理。因该房屋涉及到拆迁,于某江另外一名外孙女和两名重外孙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为了证明于某江的继承人情况,他们向法院提交了该村村委出具的一份证明,拟证明于某江有子女五人。一审依据该证明,确定于某江的继承人的情况,将案涉房屋份额进行分割。但是,于某江的孙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威海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李佳忆
“在二审中,于某江的孙子也提交了由该村村委出具的证明,载明于某江有子女八人,两份证明相互矛盾。该村委会在诉讼过程中先后出具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据并在不了解事实情况下出具虚假证明,威海中院决定对该村委会罚款50000元。”(来源:威海中院)

惩治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即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提交相关虚假证据,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审判造成障碍,冲击社会诚信体系。
法院提醒,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按照举证规则如实举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有以下几种,当事人或案外人如发现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请大胆举报!


常见形式
一、伪造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身份证明;二、隐瞒或编造送达地址;三、伪造或变造证据;四、证人作伪证;五、隐瞒真相,向法庭作不实陈述;六、虚构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七、恶意串通,共同提起虚假诉讼;八、基于恶意目的,滥用诉讼权利;九、其它违背诚信诉讼的行为。
法官发现不诚信诉讼的迹象,可以:
一、要求重要证人或当事人出庭;二、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三、增加涉嫌不诚信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四、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五、针对案件疑点和细节要求当事人作背靠背调查,并在笔录中注明。
制裁措施
一、经查实案件涉及不诚信诉讼的,应在审理中一并审查不诚信诉讼的情节,依法追究参与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审查不诚信诉讼的情节,主要结合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以及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和造成社会不利影响的程度综合判定。
三、对案件一审审理中及时查明的不诚信诉讼,且已造成不利后果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与人处以罚款或拘留。
对案件经二审或再审审理后查明原审涉及不诚信诉讼,且因此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参与人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侦查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处罚,由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作出,处以罚款或拘留的,应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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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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