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员工诈骗客户1900万,青田农行应否担责?

烟语法萌 2019-07-03


转自:民主与法制周刊,作者:记者 李蒙 


员工以帮助理财获取高额利息为幌子,诱使客户将1900余万元资金委托其打理,随后通过柜台转账等方式将资金全部转移并挥霍一空,真相败露前仓皇潜逃被抓,被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但客户的资金损失无法偿还。客户认为农业银行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起诉至法院,浙江青田县法院、丽水中级法院两审均判决银行不需要承担客户损失。丽水中院判决银行不担责的理由,是客户与银行员工是委托关系,而丽水中院之前的刑事判决书判决的是不属于委托关系,客户认为同一法院对客户与员工的关系认定矛盾,必有一错,提起再审。2019年1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听证,目前仍未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


刑事判决员工与客户不构成委托关系判刑15年



浙江青田人胡晶敏在上世纪80年代到西班牙谋生创业,后加入西班牙籍。通过多年的艰苦经营,他积累了一些财富,其中一部分陆陆续续带回国内。妻子叶小芬一直保留着中国国籍。2010年,胡晶敏回国在青田闲居,与同在西班牙交往多年的好友交谈时提到,他有1000多万元一直存在中国银行,一年利息才28万元。好友就介绍自己的弟弟叶国强与胡认识,叶国强是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支行的员工,他对胡晶敏说,自己在银行有揽储任务,希望胡能帮忙把钱存到他所在的农行来,并表示,1000多万元放在他这里理财,怎么也不止一年28万元利息。


出于多年的友情,也考虑到叶国强是自己隔壁村的人,比较知根知底,2010年4月7日,胡晶敏以妻子叶小芬的名义办理了金穗借记卡一张,并设置了银行卡密码。一开始,他并未将密码交给叶国强。后来有一次转账时,叶国强提出,如果自己知道账户密码就能方便帮他转账,帮其理财也需要密码。几次游说之后,出于对叶家兄弟的信任,胡晶敏将账户密码也告诉了叶国强。



自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6月7日期间,由胡晶敏经手分9笔共计人民币1928.8029万元汇入叶小芬尾号为0810的账户。而叶国强在胡晶敏、叶小芬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叶小芬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多人账户,其中一人的账户还是其妻子的,分别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等高风险交易以及个人资金周转等。其中,叶国强通过柜面转账共计11笔,其中有10笔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共计1250万元。在进行该部分款项的转款操作时,农行青田支行业务专员并未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叶国强出示叶小芬本人的身份证件。


2011年3月1日,农行浙江分行发布《关于自助通转账功能优化上线的通知》,农行青田支行在未通知叶小芬的情况下,自行将叶小芬借记卡的自助通单笔、日累计转账限额由5万元提升至了100万元。转账限额被提升后,叶国强便通过自助通系统转账共计12笔,转账金额共计667.2909万元。


叶国强每次收到胡汇入的钱或买了理财产品,都会打电话告知胡晶敏,胡晶敏夫妇长期在国外生活,除了叶的电话,没有别的途径了解账户情况。胡每次回国,都会去电话向叶了解理财情况,叶每次都说还好。


2012年开始,胡晶敏多次要求叶国强将账户上的钱转出一部分用于他的其他投资项目,叶一再表示理财产品没有到期无法取出。2014年上半年,胡催得越来越紧,为了掩盖真相,叶给了胡一张他整理的“叶小芬贷款资金情况表”的单子,写有“现有贷款2890万元,汇入资金共计1928.8029万元”,意思是本金1928.8029万元,经他理财已有资金2890万元,他三年为其赚了900多万元。


到2015年年中,胡联系不到叶国强,到银行查询了叶小芬的账户,发现余额仅为34.76元。这才知道叶国强一直在骗他,急忙报警。2015年11月底,叶国强在广东省惠来县被警方抓获。


2016年11月25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国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责令其退赔胡晶敏1900多万元。刑事案件审理时,叶国强及其辩护律师黄耀,均认为叶国强与叶小芬是委托关系,但丽水中院认定“被告人叶国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丽水中院判决叶国强与叶小芬不构成委托关系,所谓的代为理财的意思表示仅是其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叶国强未上诉,判决生效。


浙江高院


民事判决构成委托关系银行不担责



刑事判决虽责令叶国强退赔胡晶敏的资金损失,但此时叶国强已经一文不名,没有赔偿能力。2017年1月,胡晶敏妻子叶小芬起诉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支行。


在一审期间,青田农行的代理人系叶国强的刑事辩护律师黄耀,黄耀仍然表示了刑事辩护中同样的观点,即叶小芬与叶国强属于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不应担责。



青田法院一审判决叶小芬与叶国强构成委托关系。并判决叶国强在柜台转账时,使用了叶小芬卡的密码,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章程》第四条“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的规定,该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视为持卡人叶小芬本人交易。


2017年12月,青田法院一审驳回叶小芬的诉讼请求,叶小芬上诉至丽水中院。


丽水中院二审时,叶小芬的民事代理律师王殿学认为,在叶小芬与叶国强是否构成委托关系上,青田法院的民事判决与丽水中院的刑事判决认定矛盾,是错误的。


对于“密码交易视为本人”的判决理由,叶小芬的另一名律师张慧敏认为,虽然叶国强转账时有密码,但是根据央行、公安部等部门的多个规定,代理取款、转账超过5万元的,需要持卡人本人的身份证,并且需要委托手续。而叶国强最大的一笔转款为250万元,最少的也有几十万元,远远超过央行规定的5万元,但是案卷材料显示,除了叶国强签了叶小芬的名字之外,叶国强再无任何所谓的委托代理材料。


“叶国强在青田农行工作了20多年,实际上是凭脸转账。银行有39名员工进行了审查,居然没有一个人提出异议,说明青田农行在风险控制方面有极大的漏洞。”王殿学说。


叶小芬还认为,青田农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有审慎审查的义务,但是青田农行在明知叶国强不是叶小芬的情况下,仍然协助叶国强转款,显然侵犯了她的权益,应当赔偿。


另外,叶小芬及其代理律师认为,银行凭密码支付视为本人的条款确实有霸王条款的嫌疑。王殿学、张慧敏律师向中国银保监会致函,建议各大商业银行删除《借记卡合同》中“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单方免责格式条款。


“法院判决叶国强与叶小芬构成委托关系,是根据转账后的刑事判决材料中的叶国强以委托理财为诈骗手段的表述,以及叶小芬关于被骗误认为委托理财的表述。这些并不是银行39名员工办理转账时的材料,从时间上来看,也完全不能用来证明银行履行了审慎的审查义务。”张慧敏说。


在二审期间,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农行青田支行在办理业务中,经办人员未按代理业务流程操作,客户身份信息识别不到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已经对农行青田支行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立案。


在二审期间,丽水中院曾组织多次调解,青田支行也由法官转述表示过,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双方立场差距过大,一直没有达成一致。胡晶敏告诉本社记者,有法官曾暗示他,如果调解不成就只好判决了,判决结果可能还不如调解结果。胡晶敏表示要判就判。2018年8月30日,丽水中院二审驳回叶小芬上诉,维持青田法院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叶小芬、胡晶敏共同与叶国强之间形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即使青田农行有违规,叶国强持有叶小芬借记卡进行转、取款行为系叶小芬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无需审查“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条款的效力问题。


叶小芬向浙江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她的律师王殿学认为丽水中院的刑事判决不是委托关系,而民事判决又认定是委托关系,这显然是一个明显的矛盾,其中必有一个是错案。如果叶国强与叶小芬是委托关系,则叶国强就不构成犯罪,那丽水中院的刑事判决就是错案。


“法院是如何认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审查了叶国强的‘委托’手续呢?我与叶国强的关系,与银行审查叶国强的转账手续显然是两回事。”叶小芬表示很不理解。


“法院如何审理银行审查义务”成为再审听证焦点



2019年1月22日,浙江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听证。除了叶小芬与叶国强是否构成委托关系这一焦点问题,“法院如何审理银行审查义务”成为再审听证焦点。


青田农行的代理律师认为,叶国强的转账有完整的手续。叶小芬认为,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经过数次开庭,青田支行并未提供叶国强转款时代理她的任何手续。目前的证据,只是叶国强在转款单上签了她的名字。青田支行在这种情况下办理转款业务,是明显违反多项规定的。


叶小芬的律师王殿学提交了一份“浙江高院同类案件检索报告”,该报告显示,浙江高院审理的8起银行与储户纠纷案件时,均审理了银行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本院的同类判决,以避免同案不同判。不仅浙江高院之前的案件审理了银行的审查义务,最高法院也早确立了审查银行与储户纠纷的规定,即如果银行尽到义务,则不担责,而如果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则判决担责。”王殿学说,他们搜索到的其他法院的案例,也均审理了银行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王殿学说,因为丽水中院认为“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条款的效力无需审查,而二审开庭时银行方面又说是根据密码进而认定叶国强与叶小芬是委托关系的,如果不对银行的说法进行审查如何认定委托关系?况且,中国人民银行曾多次规定“代理他人办理五万元以上业务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也认为“银行应对他人代取款、转款的行为已经合规审核承担举证责任”,青田农行的转账行为是否符合这些规定?如果不审理,如何确定青田农行没有侵犯叶小芬的权益呢?


叶小芬说,根据律师检索的案例,丽水中院的判决系同类案例中全国唯一一例未审理银行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案例。


该案还引出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文件的审查问题。关于叶国强在自助通转账的问题,一二审均认为是农业银行浙江分行的规定。叶小芬的代理律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审查该规定单方面将自助转账由5万元提升至100万元是否合法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作出了《举报答复意见书》,称“商业银行制定并发布的内部业务文件应符合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相关制度规定”。


 “很明显,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自助转账不能超过五万元,而农行浙江分行规定的100万元违背监管机构的规定,应属无效。”王殿学说,这份《举报答复意见书》已提交给浙江高院。


本社记者实地采访了中国银保监会丽水分局,该局答复本社记者:“我分局对中国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在办理叶小芬账户柜面取现、转账和转账取款中涉嫌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立案,并进行了调查。我分局将根据浙江省高院裁定,综合考虑该支行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处理。”


关于农行青田支行是否应对叶小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陈卫东、赵旭东、刘少军、赵秉志四位专家均认为:“农行青田支行因未尽必要的注意、审核义务,对叶小芬账户内的1900万元被叶国强非法转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社记者也实地采访了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支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记者发稿时,上述单位尚未就记者的提问进行答复。


往期文章:高院副院长家族资产200亿元最新进展:夫妻双双立案被查!


 往期文章:【事件综述】高院副院长身家“或超200亿”?已请“死磕律师”代理诉讼及维权


 往期文章:招聘法官助理:月薪1700元!你没有听错!


 往期文章:律师授意当事人伪造银行流水虚构案件事实,时隔三年被判虚假诉讼罪,执业证被吊!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