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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附要旨)

烟语法萌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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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提升知产保护品质”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会上发布了“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8年度检察机关


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目录(裁判要旨)


案例1:山东祁玉康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要旨】检察官发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执法监管范围仅限于大中型生产企业,对小作坊监管不力,遂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监管部发出检察建议。

 

案例2:浙江宁波市镇海祥天轴承有限公司、史烈明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要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评价为单位犯罪

 

案例3:浙江张大伟、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

【要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不仅要体现在对行为人判处应有的刑罚,还要综合运用涉案财物、违法所得的追缴没收、责令退赔等财产处置手段。遗漏追缴的可抗诉。

 

案例4:广东宋飞等二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要旨】通州区检察院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开展立案监督,成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该涉嫌犯罪案件。

 

案例5:北京李满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6:河北孟宪辉等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7:上海陈卫堂等十三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系列案

 

案例8:广东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监督撤案案件

 

案例9:北京赵春广等七人侵犯著作权、窝藏案

 

案例10:上海李海雁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1:广东龙小卫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2: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丽泉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3:湖南彭国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14: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抗诉案

 


案例1


 


山东祁玉康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祁玉康在被告人王学印教授下,掌握了制作假酒方法,后又经王学印介绍,多次从被告人邢光志处购买洋河大曲青瓷、海之蓝、泸州老窖等假冒包装材料,后在德州市武城县其父祁由国住处、德州市德城区其家中自行灌装假酒,祁由国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酒水仍帮助灌装。被告人王学印明知被告人祁玉康系自行灌装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水而教授其制作方法,还帮助其运输相关假冒包装材料。在此期间,祁玉康等人共生产假冒洋河大曲青瓷、海之蓝、泸州老窖等酒水价值17万余元,累计销售共计10万余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士平生产假冒牛栏山二锅头、海之蓝、泸州老窖、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被告人王学印明知被告人张士平生产的各类酒水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居间介绍。张士平出售给祁玉康上述白酒总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邢光志多次将洋河大曲青瓷、海之蓝、泸州老窖和五粮液等白酒的假冒包装材料1100余箱出售给被告人祁玉康,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7年12月16日,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2018年1月至3月,祁玉康等五人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2018年6月11日,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祁玉康、王学印、张士平、祁由国四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邢光志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9月7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祁玉康、王学印、张士平、祁由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不等;被告人邢光志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没收扣押在案的工具、假酒等物品。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数量多、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为确保既打击生产、销售者,又打击提供假冒包装材料者,检察官积极全面引导证据收集,着力解决取证方向、法律适用等疑难复杂问题,增强了指控力度,保护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还主动向食品安全领域延伸监督触角,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提高社会治理效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2


 


浙江宁波市镇海祥天轴承有限公司、史烈明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祥天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烈明,在明知未经RUWH注册商标所有人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带有RUWH商标的轴承,并销售给被告单位宁波市鄞州德菱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菱公司”),销售数量共计80万余个,销售金额为97万余元。2017年5月27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祥天公司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轴承6000余个,货值金额7000余元。2017年2月至5月间,德菱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大海在明知祥天公司向其供货的轴承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向祥天公司购买轴承共计29万余个,并由德菱公司二次加工成铁挂轮后销售给上海盼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云鹤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共计销售24万余个,销售金额30万余元。2017年5月25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德菱公司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轴承5万余个,货值金额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于2017年6月1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8月27日,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以祥天公司、史烈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德菱公司、杜大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11月26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祥天公司、史烈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祥天公司罚金20万元、史烈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德菱公司、杜大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德菱公司罚金15万元、杜大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扣押在案的轴承等均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一些不法企业通过仿冒手段,减省了相对较高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费用等,从而获得不该得的利益,但该低端复制模式不仅不利于被告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给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冲击,直接侵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民族创新能力的提升,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此案的成功办理在行业领域内起到了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案例3


 


浙江张大伟、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底以来,被告单位浙江省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菲公司”)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大伟决定,伙同他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第990446号“Vaseline”、第212780号“MAYBELLINE”、第834258号“M.A.C”等商标的化妆品牟取非法利益,后被查获。经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及化妆艺术有限公司鉴定,由该公司生产的标有“Vaseline”“MAYBELLINE”“M.A.C”商标字样的化妆品均属假冒。经认定,被查扣的标有上述商标字样的化妆品涉案价格总计40万余元。

 

同期,被告人张大伟还伙同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楚菲公司内生产出售带有“LAKME”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谋取非法利益。经认定,被查扣的标有“LAKME”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涉案价格总计39万余元,被查扣的化妆品数量为18万余个。

 

二、诉讼过程

 

2017年8月30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接举报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7日,义乌市公安局会同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楚菲公司查获大量假冒侵权商品,并于同日将张大伟刑事拘留,后义乌市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义乌市检察院于同年2月9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对张大伟、楚菲公司提起公诉。同年3月19日,义乌市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1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41万元;认定被告人张大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长期通过电商平台等途径接受海外订单生产假冒化妆品的案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依托阿里巴巴诚信网、义乌小商品市场等平台接单,生产假冒“Vaseline”“MAYBELLINE”“M.A.C”“LAKME”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化妆品,不但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也损害了义乌作为国际商贸城市的声誉。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将数十万件侵权产品拦截在国门之内,护航“一带一路”节点城市的经济秩序,维护了我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案例4


 


广东宋飞等二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宋飞于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未经“恒洁”“HEGLL”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位于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的中洁洁具厂内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并先后销售给俞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人,销售金额为6.3万元。其间,被告人卢咏明知宋飞在工厂内生产假冒上述产品,仍接受宋飞的雇请,负责安排生产、发货等工作。2017年5月25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宋飞、卢咏抓获,还查获一批假冒“恒洁”“HEGLL”注册商标的水龙头、花洒、地漏等卫浴产品成品、配件及包装箱等,经鉴定价值22万余元。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宋飞、卢咏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共28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宋飞、卢咏被逮捕。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于同年11月27日以二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江门市新会区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宋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判处被告人卢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物予以没收、销毁,但未对宋飞、卢咏的违法所得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

 

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及时提出抗诉,江门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增加追缴宋飞、卢咏违法所得6.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评析意见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不仅要体现在对行为人判处应有的刑罚,还要综合运用涉案财物、违法所得的追缴没收、责令退赔等财产处置手段,切实提高其犯罪成本和刑罚震慑力。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通过积极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漏判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提出抗诉,纠正了错误判决,在严惩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5


 


北京李满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北京索吉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吉瑞公司”)系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李满仓系实际控制人。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李满仓担任索吉瑞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从他人处购进假冒“GYRUS”牌高频电刀附件114支,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万余元,库存金额近3万元。李满仓于2018年7月9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诉讼过程

 

李满仓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10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以索吉瑞公司、李满仓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9日,通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索吉瑞公司、李满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索吉瑞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李满仓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GYRUS”是英国乃至世界知名商标,其产品是全球先进的医疗器械和耗材。为体现平等保护,通州区检察院积极履职,多措并举,为案件成功办理发挥重要作用。


案例6


 


河北孟宪辉等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6月初至7月,被告人孟宪辉在未经“hp”(惠普)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提供电子模板,委托被告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丰彩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带有注册商标“h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面纸及不干胶防伪标,该公司经营厂长、业务负责人被告人潘希坡安排公司车间进行制版并印刷。尔后,被告人孟宪辉先后通过物流公司将部分伪造的商标标识发往广州等地。同年6月,被告单位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受被告人孟宪辉委托,由该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李梦君安排,将上述印刷带有注册商标“h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面纸制作成包装盒。

 

经审查,被告人孟宪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11万余件;被告单位廊坊市丰彩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潘希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103万余件;被告单位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梦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3万余件。

 

二、诉讼过程

 

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于2017年6月22日对孟宪辉等人立案侦查,后孟宪辉等人被采取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2018年4月9日,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廊坊市丰彩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孟宪辉、李梦君、潘希坡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19日,安次区法院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孟宪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希坡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李梦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廊坊市丰彩印刷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罚金2万元。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案商标标识数量特别巨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惠普公司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基础上,严把质量关口,经过全面细致审查最终增加认定犯罪事实、追诉遗漏犯罪单位,展现了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案件的成功办理,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改善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


案例7


 


上海陈卫堂等十三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系列案


 

一、案件事实

 

“Dole”“SWEETIO”“Zespri”“Zespri4030”均系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且均在有效期内。被告人陈卫堂等人明知系假冒上述品牌的水果贴标,仍大量购入并分别在上海市沪南路2000号上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龙吴路3188号华新镇西郊国际农产品教育中心等地的水果店内以及网络上销售。丁立建、祝奀良、季志伟等人也分别按此作案手法销售大量上述品牌的水果贴标。

 

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捣毁涉案的六个窝点,抓获上述十三名被告人,查获印有上述品牌商标的贴标近120万件。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先后将陈卫堂等十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并于9月11日提起公诉。2018年1月11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上述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丁立建、祝奀良、陈卫堂、季志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9000元至1000元不等;判处其余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缓刑、罚金4000元至1000元不等。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上海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保护机制的重要成果,形成了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的刑事司法新模式。

案例8


 


广东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监督撤案案件


 

一、案件事实

 

广东省广州市卡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门公司”)自2013年3月开始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并于2014年10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在服装、帽子等范围内使用,被驳回后,于2016年6月14日再次申请在服装、帽子等范围内使用“KM”商标,2017年2月14日仅被核准在睡眠用眼罩类别使用。卡门公司继续在服装、帽子等产品上使用“KM”商标,并逐渐发展为行业内较有名气的企业。

 

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衣堂公司”)在2015年11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KM”商标,使用在服装等类别范围,被驳回后于2016年11月22日再次申请在服装等范围内使用“KM”商标,2018年1月7日被核准,后锦衣堂公司授权北京京津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津联行公司”)使用该商标。2018年5月,京津联行公司向全国多地工商部门举报卡门公司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并以卡门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案,南海分局于同年5月31日立案,经侦查发现卡门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卡门物流仓库存放约9万件涉嫌假冒“KM”商标的服装。

 

二、诉讼过程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于2018年5月31日以卡门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卡门公司于同年6月8日向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提出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撤案。南海区检察院于同年6月11日立案,于6月13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同年6月18日,南海区检察院收到《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审查,认为卡门公司对商标具有在先使用权,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同年8月3日,南海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将扣押的货物发还卡门公司。2018年8月10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撤销立案,并将扣押的货物发还卡门公司。

 

三、评析意见

 

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涉案企业的经营模式及产品特点,把握办案时效和工作节奏,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将不当扣押的货物发还民营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9


 


北京赵春广等七人侵犯著作权、窝藏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初至2016年9月,被告人赵春广伙同赵树本、邢丽彬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文字作品批发零售到北京市朝阳区等多地。其中分别批发给图书经销商张雨辰和王芬霞2万册、1.6万册。2016年9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北京市通州区和朝阳区共查获八个存书仓库,现场起获涉案书籍共计360多万册,其中赵春广五个仓库,涉案书籍356万余册;张雨辰和王芬霞各一个仓库,涉案书籍分别为1万余册、4000余册。经鉴定,起获书籍中,328万余册为非法出版物,9000余册为侵权复制品。

 

2016年11月,被告人苏进学、张瑞明二人在赵树本的联系下,明知赵春广被公安机关追捕,仍然将赵春广藏匿于河南省开封市某地。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于2016年9月对赵春广、赵树本、王芬霞、张雨辰以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于同年11月19日对张瑞明、苏进学以窝藏案立案侦查,后视不同情况对上述人员适用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于2017年1月10日将赵春广、赵树本、邢丽彬、王芬霞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张雨辰涉嫌非法经营罪,赵树本、张瑞明、苏进学涉嫌窝藏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春广、赵树本、邢丽彬、张雨辰、王芬霞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苏进学、张瑞明涉嫌窝藏罪提起公诉。2018年1月30日,通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春广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赵树本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张雨辰、王芬霞、邢丽彬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三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苏进学、张瑞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判决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春广、赵树本、王芬霞提出上诉,2018年4月24日,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系全国最大盗版儿童绘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等多部门联合督办案件。涉及国内外著作权人100多万人,出版社50多家,盗版书360多万本,系建国以来涉案书籍数量最多、码洋最高、范围最广、著作权人最多的盗版儿童绘本案,且绘本的印刷质量和安全性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在办案中的表现可圈可点。


案例10


 


上海李海雁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机动战士高达》系日本株式会社万代创作的作品,后株式会社万代又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立体的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2016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李海雁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权利人销售的《雪崩能天使》《蓝异端》等高达玩具原作品并仿制模板、图纸的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海达玩具厂内生产、复制上述高达玩具,并冠以“龙桃子”品牌销售给林应达(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海雁共生产《雪崩能天使》玩具2.8万余个(单价111.8元)、《蓝异端》玩具3000余个(单价73元)、《独角兽》玩具2000个(单价165.2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79万余元。2017年9月28日,侦查机关从上述玩具厂内扣押《蓝异端》玩具3000余个、生产模具3套。经鉴定,被告人李海雁生产的上述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7年9月14日接报案后立案侦查,后对李海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18年5月28日,奉贤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海雁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6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0万元。同时判决没收查获的侵犯著作权的玩具商品及模型、模具,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10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专业性强,涉及立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被告人作案手段隐蔽,在生产的玩具产品中夹杂一些自己设计的内部零件、拼接方法等来掩盖侵权事实。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该新类型案件,由奉贤区检察院检察长带领办案骨干组成办案组办理,充分运用专家力量,着力解决是否构成复制关系等疑难问题,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销售”的区别,与法院在立体作品从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来认定复制行为方面形成共识。


案例11


 


广东龙小卫等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6月始,被告人龙小卫受雇于他人(另案处理),在未经著作权人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到泰国协助他人架设、运营私服游戏《歪歪神武》。2017年9月,被告人李勃加入《歪歪神武》的运营。期间,二人负责通过QQ与玩家沟通,进行游戏推广,并联系游戏充值平台管理员将玩家充值金额转至指定银行账户。

 

2017年9月始,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程刚,在明知《歪歪神武》运营方利用互联网运维私服游戏的情况下,仍通过“派爱支付”平台与《歪歪神武》私服网站进行连接,为《歪歪神武》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经鉴定,《歪歪神武》游戏程序对著作权人自主研发的《神武》游戏程序进行了非法复制。经核算,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1月23日,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为《歪歪神武》支付结算玩家充值金额共计362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6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龙小卫、李勃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人程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黄埔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龙小卫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程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系一起跨国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有手法隐蔽、跨境作案、产业化经营等特点。办案过程中,黄埔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灵活运用电子证据,有效严惩犯罪,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建设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验区注入一剂司法“强心针”。


案例12


 


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丽泉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起,北京传承匠心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承匠心公司”)先后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生产、销售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张松茂创作的三顾茅庐等陶瓷美术作品衍生品。期间,传承匠心公司委托被告人胡丽泉为其生产,传承匠心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旭、王铜负责销售。2017年前后,被告人王旭、王铜先后从传承匠心公司离职,共同出资成立了被告单位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首藏公司”),王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铜为公司股东并负责销售。在未得到任何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王旭委托被告人胡丽泉生产仿冒张松茂的陶瓷美术作品。2017年3月至6月,中艺首藏公司从胡丽泉处购进署名为“张松茂”的三顾茅庐系列瓷板画、西厢记瓷板画等作品,并向胡丽泉支付购货款25万余元,其中牡丹荷花宝月瓶1件(进货价为8000元)、三顾茅庐系列瓷板画1件(进货价为6500元)胡丽泉尚未进行生产和发货。

 

期间,被告人王旭、王铜利用从传承匠心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对外销售上述署名为“张松茂”的陶瓷美术作品,销售额合计82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11日接报案后立案侦查,后对三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2018年8月22日,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胡丽泉、王旭、王铜,被告单位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8日,珠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丽泉、王旭、王铜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认定被告单位中艺首藏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42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系“瓷都”景德镇市近年来首例侵犯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陶瓷美术作品著作权案件。张松茂是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其作品价值不菲,也正因如此,不法分子企图仿制其作品牟取利益。本案涉案金额高,假冒作品流向市场对以艺术陶瓷为支柱产业的景德镇市场影响重大,严重扰乱了陶瓷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13


 


湖南彭国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初,时任三一集团下属的三一港口公司智能研究院院长彭国成、副院长张学文与三一集团负责港口设备销售的营销人员刘某某、方某某等人商量成立一家公司,生产、销售集装箱正面吊运机、堆高机等三一港口公司同类港口设备,并邀请技术人员蒋新强等人作为股东参加。2015年4月2日,湖南智上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智上”)注册成立,被告人彭国成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学文任技术负责人;被告人蒋新强为技术人员,主要负责集装箱正面吊运机的总体设计。

 

2015年初,张学文违反公司规定,安排蒋新强等技术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从服务器上下载三一港口公司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包括涉案正面吊运机整套技术图纸在内的相关文件,并安排蒋新强利用业余时间,对上述拷贝的图纸通过简单修改,更换图纸编号和“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志,以掩盖使用三一港口公司图纸的痕迹。期间,彭国成对蒋新强修改图纸进行技术指导。2015年4月,“湖南智上”成立后,蒋新强即将修改后的图纸交“湖南智上”用于生产正面吊运机。同年7月初,被告人蒋新强从三一港口公司离职后入职“湖南智上”,正式作为设计吊运机的核心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同年12月,“湖南智上”正式生产出正面吊运机用于销售,至案发,共销售12台,获取净利润264万余元,给三一港口公司造成损失384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6年8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彭国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后彭国成、张学文被批准逮捕,蒋新强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移送长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成立后,对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同年9月20日,长沙市检察院将本案移交长沙县检察院办理。10月20日,长沙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提起公诉。2018年4月20日,长沙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彭国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学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新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蒋新强在缓刑考验期内到研发、生产、销售集装箱正面吊运机等与三一港口公司2015年4月前生产同类产品的单位工作。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提出上诉,并提交了认罪认罚申请。2018年11月22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鉴于二审期间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并当庭向权利人三一集团公司道歉,以及对于三名上诉人有关自首情节的重新考量,二审对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三人减轻处罚,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彭国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张学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蒋新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评析意见

 

三一集团作为国内机械装备制造行业的龙头民营企业,其产品享誉世界,一些核心技术处于全球领先地位,这都得益于企业的不断创新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该案系其单位员工离职后对其商业秘密的侵犯,不仅损害了三一集团的市场占有量,更是对企业创新动力的严重挫伤。而技术类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存在先进技术的复杂性、审查认定时分歧大等情况,使得权利人在维权时常常遭遇困难。检察机关采取专业化案件专业化办理的方式,及时全面引导侦查,筑牢案件证据基础;以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为目的,提升办案效果。


案例14


 


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抗诉案


 

一、案件事实

 

《天天向上》《快乐大本营》《百变大咖秀》《我们约会吧》《我是歌手》是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经授权,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取得了上述综艺节目的独家开发经营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013年12月31日,快乐阳光公司就上述综艺节目分别出具《授权书》,将2014年度湖南卫视电视播出的上述综艺节目的视频内容独家授权给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和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二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3年6月30日,快乐阳光公司与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约定快乐阳光公司将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湖南卫视电视节目内容,以非独家方式授予风行公司使用,授权内容为2013年湖南卫视播出的自有版权节目,授权期限一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协议签订生效后,风行公司向快乐阳光公司支付全部合作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快乐阳光公司须向风行公司提供快乐阳光公司签字盖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风行公司使用协议约定之节目内容。协议附有一份附件《授权书》(以下简称“空白、骑缝授权书”),内容为快乐阳光公司授予风行公司通过其网站和手机客户端软件对湖南卫视在本授权期限内制作播出的自有版权节目进行互联网点播,授权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该授权书落款处无签字、无盖章、日期空白,但与《许可协议》连在一起、盖有快乐阳光公司和风行公司的骑缝章。“空白、骑缝授权书”后另附有一份内容一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为复印件,落款处盖有快乐阳光公司公章,日期空白,不带快乐阳光公司和风行公司的骑缝章。2014年1月起,风行公司在其经营的风行网及风行PC客户端、IPAD客户端、手机客户端等渠道,分别转播上述综艺节目的不同期数,播放页面未见他人上传的痕迹。

 

2014年1月10日,快乐阳光公司将风行公司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许可协议》已解除。长沙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快乐阳光公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风行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及删除节目视频的通知函》,函中载明风行公司第一次、第二次付款均出现迟延情形,且第二次付款迟延超过30日,依据协议约定,快乐阳光公司通知风行公司自2013年12月31日起解除《许可协议》。长沙中级法院认定,因风行公司迟延付款,快乐阳光公司享有解除权,于2015年3月17日判决确认快乐阳光公司与风行公司的《许可协议》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风行公司不服并上诉至湖南省高级法院,湖南省高级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诉讼过程

 

2014年1月、5月,奇艺公司分别就上述综艺节目先后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了十件案件,请求判令风行公司停止播放相关节目并予以赔偿。海淀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风行公司提交的《许可协议》的授权内容仅包括2013年度涉案节目,不包括2014年度涉案节目,奇艺公司是2014年度涉案综艺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风行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综艺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奇艺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于2014年7至8月分别对该十案作出判决,判决风行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风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风行公司获得授权内容的期限应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故风行公司播放涉案综艺节目并未超出其获得授权的范围。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有误,故该院于2015年1至2月对十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奇艺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法院于2015年12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奇艺公司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请北京市检察院抗诉。

 

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检察院审查后以“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北京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于2018年6月27日对该十案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改判了奇艺公司与风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件案件。

 

三、评析意见

 

该系列案件是著作权民事侵权领域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后予以改判的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工作,实现精准监督和类案监督,积极履行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考虑到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办理具有专业性强、权属情况复杂、媒体关注度高等特点,检察机关多管齐下、扎实工作,确保了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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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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