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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无间道》:瘾君子勾结禁毒警 向寺院住持卧室投放冰毒栽赃陷害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019年3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辽01刑终10号和(2019)辽01刑终151号两份二审刑事裁定书,展示了一起有犯罪前科的瘾君子勾结禁毒支队警察,为了寺院项目建设矛盾陷害寺院主持,向后者卧室偷放够罪毒品,最终案发真相大白。这情节是不是港台欧美电影常见的前段,没想到,真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


概括两份终审判决书查明的案情:辛某某,无职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14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张某某,案发前系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法制科副科长,2018年8月16日被逮捕。


辛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开发沈北新区石佛寺地宫项目发生矛盾。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辛某某召集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法制科副科长张某某、齐某甲等人在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远洋公馆1号楼261辛某某家中,共同策划陷害周某某,最后确定以在周某某的住处投置毒品的方式,意图使周某某受到刑事追究。


2015年5月21日9时50分左右,被告人辛某某与刘某甲以送骨灰盒的名义,二人一起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石佛寺,辛某某步行至二楼周某某的卧室(此时已由马某某居住,但辛某某不知情)内后,趁人不备,掀开床垫子将一个红色盒子扔到床垫子下面,被石佛寺居士马某某发现,辛某某看事情败露,上前争抢马某某手中的红盒子,但未得逞,辛某某遂逃离案发现场。


随后,在场人员孙某某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在红色盒子内发现了白色晶体。经检验,该白色晶体重13.9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与此同时,案外人张某某以为沈阳市皇姑区舍利塔派出所提供石佛寺住持周某某吸毒线索为由,与舍利塔派出所副所长赵某某及二名干警一起去石佛寺调查周某某吸毒的线索。



辛某某逃离现场后,与张某某汇合,并一起到沈北新区石佛寺派出所,张某某称被告人辛某某系其线人,欲将辛某某与刘某甲带走,遭到石佛寺派出所拒绝。石佛寺派出所当即展开调查,并对涉案人员辛某某、刘某甲、周某某、马某某进行了尿检。周某某、马某某尿检结果为阴性,辛某某、刘某甲尿检结果为阳性,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此外,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辛某某以“摆事”的名义指使案外人刘某乙等人纠集了郑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邵某某等十余人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石佛寺地宫前,将正在施工的工人驱散,在石佛寺地宫西门附近,辛某某、郑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邵某某等人围住工头被害人王某乙,对王某乙进行拳打脚踢,致王某乙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王某乙右侧第5、6根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双下肢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2018年11月19日,辽宁省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8)辽0113刑初86号刑事一审判决和(2018)辽0113刑初424号一审刑事判决,分别认定和判处辛某某犯诬告陷害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韩某甲、韩某乙、郑某某、邵某某刑罚;张某某犯诬告陷害罪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以后,辛某某和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诬告陷害罪犯罪既遂系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量刑过重;认为他们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其本身也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019年3月7日,3月11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分别作出(2019)辽01刑终10号和(2019)辽01刑终151号二审终审裁定书,认为,张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张某某身为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参与捏造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


辛某某因开发石佛寺地宫项目与被害人周某某产生矛盾而伙同张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周某某,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辛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目的是为了诬告陷害他人,两个犯罪构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即诬告陷害罪予以处罚。


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的,只要具备:捏造的事实是以使特定对象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并且捏造的事实构成犯罪事实;除了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外还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两份裁判文书网记载,诬告陷害寺庙主持案件发生后,张某某和辛某某因此被刑事拘留过,但后来都被取保候审,直到2017年和2018年才最终被执行逮捕提起公诉,移送法院审判。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了两年多。


2015年5月22日,辛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拘,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2日,辛某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再次被刑拘,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8日,辛某某第三次被刑拘,所涉罪名为诬告陷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23日,张某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刑拘,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张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其第二次被刑拘,后于当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直到2018年8月16日,张某某才被逮捕。


警察、瘾君子、毒品、线人、摆事、刑拘、释放、逮捕、判刑........


这是现实版的《无间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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