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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你不知道的,但已经开始到来的个人信用等级制度,一旦降级后果很严重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昨天,后台有网友问法萌君,因为多次反映村里领导暗箱处理集体财产没有下文,有几个村民想集体去北京上访,问可行不可行。法萌君答曰:现在国家大趋势是要求依法逐级按主管部门职能反映信访问题,如果下级部门没有处理结果贸然去北京越级上访,很可能会被认定非法上访,后果可能是很严重的,其中之一就是自己的信用等级被降级,列入黑名单,对今后的生活造成影响。


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今年6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有关负责人汇报,近几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实现全覆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显威。李1克1强1总理强调,要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失信者在全社会寸步难行



平常我们最熟知的失信人惩戒措施,有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人名单”、银行系统对违约还款的“央行征信系统”及最近新闻热炒的,高铁霸座引发关注的“火车、航空器失信人名单”等等。其实,根据国家统筹规划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商、税务、海关、建筑、医疗、环境等各行业都建立了失信人名单制度,并且全国联网公布。一旦公民或企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将对今后的个人生活甚至子女教育等、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开展等,带来很严重的限制。


对个人而言,国务院2014年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是这样规划的,“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



虽然至今未见出台全国统一的公民诚信等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在公开新闻报道中,不至一次的看到了有关公民“信用等级制度”及惩戒措施,这说明,该制度已经在一些地方开始运用。



今年3月13日,“中国荣成”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我市1名非访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宣传文章,其中讲的是荣成市民张某因长期进行非法上访,要挟公司巨额财物,被威海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文后,有“法官提醒”的栏目明示:自然人一旦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依照《荣成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荣成市个人信用奖惩管理办法》,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并将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取消政府资金扶持、补助;

  (三)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四)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五)禁止报考本市行政事业性、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六)暂停或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

  (七)取消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采购招标资格;

  (八)限制贷款;

  (九)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文后,列举了22种非正常上访类型,给予警戒。不光是荣成,网上查询可知,江苏宿迁市也出台了《信访人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认定与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对十类非法信访人员,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的,包括公开通报、重点查处、限制一些行为、禁止一些行为等综合惩戒措施。该《试行》的依据是,《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关于对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宿政办发〔2016〕110号)。


 

将公民纳入失信人名单,应该算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吧?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七类,并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的规定。


在国家尚未出台法律、行政法规的背景下,地方出台的《失信惩戒办法》,创设新的处罚手段是否有违上位法?如果其中的“重点监控”手段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根据《立法法》,是需要全国人大立法授权的。总理不是也强调要“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吗?


不管如何,实践表明,公民个人信用等级及惩戒措施在某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实施,那些想通过上访途径施加压力解决问题的,应该慎重考虑了。毕竟,动不动就去北京上访已经不是国家提倡和允许的方式,依法依规维权才是大势所趋和正确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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