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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该市“多测合一”实行注册测绘师负责制,对签字的项目终生追责!

测绘之家 2022-07-17

导读

近日,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明确: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终身负责。本市市本级“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负责制。“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须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鼓励县市“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负责制。对注册测绘师签字的项目实行终生追责。注册测绘师签字的项目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公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测绘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我局起草了《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办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加盖公章或签名于2022年1月10日前反馈至我局。

联 系 人:唐晓华
联系电话:18973279996
邮     箱:514420475@qq.com

附件: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下载)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测绘服务效能,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等流程涉及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测绘,将每个阶段中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一个测绘事项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测绘,并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强化成果共享。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测绘主要包括: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测绘主要包括:现状地形图测绘、建(构)筑物放线测量;施工许可阶段测绘主要包括房产面积预测算、正负零层复核测量等;竣工验收阶段测绘主要包括:规划验收测量(含规划条件核实)、人防测量、房产实测绘、地籍测绘等。

上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或者业主单位。

上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格审查合格后,列入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的测绘资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服务。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颁布湘潭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统筹“多测合一”工作,并会同市住建、市政园林等主管部门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负责本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资质及信用监管、质量监督检查、地理信息成果安全等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负责建设维护本市“多测合一”业务办理平台和成果管理系统,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工作。

第六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接受“多测合一”服务委托后,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测绘,不得联合承接项目或将项目进行转包、分包。

第二章 测绘服务机构

第七条  拟开展“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须入驻湘潭市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名录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项目业主自行选取名录库内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测绘服务合同。

第八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以自愿为原则,在“多测合一”业务办理平台申请入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国家测绘资质管理系统校核以下资料:

(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

(二)测绘作业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作业证、劳动合同;

(三)仪器设备信息登记表;

(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测绘资质证书。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即可完成备案,并纳入湘潭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

(三)所承担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由测绘服务机构执业注册的注册测绘师充任;

(四)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移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移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或虚假材料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符合该单位资质等级,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测绘作业人员未持有测绘作业证或测绘作业证上单位与实际单位不一致的;

(五)因弄虚作假、不实测绘等行为导致不合格的;

(六)一年内因测绘活动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测绘项目备案及测绘成果汇交义务的;

(八)超过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和作业限制范围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十一条  同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两次违反规定被移出名录库的,终身不得再次申请入驻。

第十二条  名录库内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测绘作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多测合一”业务办理平台申请变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可根据测绘项目规模和要求,通过“多测合一”业务办理平台查询名录库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自行选择并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

第十四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多测合一”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与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签订测绘服务合同,并上传至“多测合一”业务办理平台进行备案。测绘服务合同应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完成时限、测绘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和投入。受委托的测绘服务机构可登录“多测合一”业务办理平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取项目测绘所需的基础数据。

第十七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质量检验后提交项目业主验收。项目业主验收合格后,通过“多测合一”业务办理平台提交相应测绘成果。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成果入库归档。

第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须及时进行补测、修测、重测。

第十九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参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等,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下阶段测绘利用上阶段测绘成果的不重复测绘、不重复收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的质量监管。

第二十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项目业主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本市市本级“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负责制。“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须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鼓励县市“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对注册测绘师签字的项目实行终生追责。注册测绘师签字的项目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组织对名录库中的单位开展资格复查,加大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应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质检合格后交由建设单位进行确认或验收。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验收。经确认或验收后的成果才能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出台“多测合一”信用管理文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多测合一”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归集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涉及“多测合一”的,可以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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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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