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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制宪对人大代表“免捕权”的讨论

全国人大
2024-09-22

1954年宪法规定逮捕、审判全国人大代表要经过一个特别的程序,也就是对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进行特别保护,人们通俗地把这称为人大代表的人身“免捕权”。在制定1954年宪法过程中,这一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宪法草案的报告

1954323,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除现行犯外,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捕的时候,必须立即把逮捕理由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求批准。”在讨论中,对这一条主要提出了以下意见:

第一,建议本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任何机关不得加以逮捕或审判;如果代表系现行犯而当场被捕时,不需此种许可,但逮捕机关必须立即把逮捕理由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求批准”。

第二,建议将“不得逮捕或者审判”修改为“不得扣留、逮捕或者审判”。

第三,建议增加规定: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予批准的应即释放。

第四,初稿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除现行犯外……不得逮捕或者审判”。这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全国人大的代表不得被逮捕或者审判。二是全国人大的代表不得逮捕或者审判他人。建议作修改,避免有歧义。

第五,对“现行犯”是指哪类人提出疑问。

第六,有疑问提出:全国人大代表犯了错误而受到行政处分时,是否要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批准。

第七,为什么没有对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保障?建议补充规定本条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

第八,可以考虑不作这一规定。理由,一是代表也是公民,宪法草案初稿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已经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二是好像全国人大代表多一层特权和保障,似无必要。三是选代表要选好的,不会有现行犯。

第九,有疑问提出,这一规定是否与宪法草案初稿第七十八条“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有抵触嫌疑?

1954920,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将宪法草案初稿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具体规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在同一天,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有关这方面的内容作了这样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921,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对有关地方人大代表的人身“免捕权”作了这样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这里对乡级人大代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同等保护。

从以上我们看到,1954年宪法、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1954年地方组织法充分考虑吸收了各方面在讨论宪法草案过程中提出的意见。

这里的“审判”是否包括“民事审判”呢?1957116,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毕鸣岐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否传唤问题的答复意见”予以了明确: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旨在保护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便利其执行代表职务。但民事案件并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问题,法院可以依法传唤,无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

(摘自2015年第14期《中国人大》杂志,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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