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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希娅:将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惩戒 纳入立法的建议

刘希娅 希娅分享 2021-10-26


【摘要】2月17日,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召开全国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包含“学生欺凌与暴力专项治理”在内的三项治理,有效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目前,由于对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没有统一衡量标准,对其处理无法可依,导致欺凌和暴力日益频发、后果日益严重,形势严峻,必须以法律为主要途径进行解决。建议将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惩戒纳入立法范围,通过完善法制副校长制度、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专门机构等举措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

【关键词】中小学生  校园欺凌和暴力  立法



群殴、辱骂、拍裸照、持刀威胁……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备受社会关注。2015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针对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的调查显示,有32.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在校时会“偶尔被欺负”。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2013年到2015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的100件校园暴力案件中,针对人身伤害的暴力已经占到88%之上,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高达67%。校园欺凌和暴力已呈现频率增加、结果恶化、施暴人低龄化等趋势,不但严重损害学生身体健康,还造成被欺凌学生孤独、自卑、厌学、人际交往障碍等严重心理和行为问题。


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校园欺凌和暴力进行专项治理;11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月17日,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召开全国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系统治理、综合施策,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暴力和欺凌事件。



由于立法和惩戒机制的缺失,使得中小学校园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次,而没有上升为法律议题。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时代背景下,通过法律途径才能长期、持续推进依法治理校园欺凌,最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


一、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的主要原因

(一)对校园欺凌和暴力没有统一衡量标准,导致欺凌和暴力频发

《通知》指出“校园欺凌”是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这是国内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校园欺凌”进行界定和处理。但是仅这样一句话的说明,学生、教师、家长很难在实际中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欺凌。

现实中,学生被同学“欺负”,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往往被视为恶作剧之类的小事,认为这只是因为小孩子天性调皮、闹着玩儿而已,一般是放纵不管或进行谈话提醒,没有引起应有重视,甚至发生了欺凌现象却认识不到。对校园欺凌和暴力没有统一衡量标准,是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频发、学生对欺凌和暴力不以为然的主要原因。


(二)对欺凌和暴力处理无法可依,惩戒力度小

中小学生一般是未成年人,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立法和执法要向未成年人倾斜,惩罚和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按照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十四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也只是对故意杀人罪等八大重罪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的法律设计目的是良好的,但不少学生有“未成年人不需要担责”的误读,了解到法律对其会从轻、减轻乃至免于追究,才会放纵行为。我国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多部法律,都立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并无系统立法,对于触犯法律而未被起诉的未成年人的惩戒,也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等,可操作性不强,很少付诸实施。


当校园欺凌和暴力发生时,如何对责任学生进行处理、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措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难以介入、教师不敢处理、家长无力教育。对欺凌和暴力处理无法可依,惩戒力度小,造成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后果日益严重,部分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肆无忌惮。



二、将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惩戒纳入立法的相关建议

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对中小学生造成严重身体和心理伤害,且近年数量日益增长、后果日益严重,已演变成急迫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必须通过法律解决。对此,特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校园欺凌和暴力惩戒纳入立法范围的建议。


加强对校园暴力行为法律干预。美国、英国、挪威等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反校园欺凌、凌霸法律,惩戒校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建议借鉴国外法律经验,修改《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一,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学校、家庭和社会在校园欺凌中的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责任。

二,通过立法明确校园暴力定义,细化类别,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适度调整未成年人刑法适用年限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罪种。


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完善全国性法制副校长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在中小学设立校园警察,联合学校成立专门的学校纪律管教部门。参考国外校园警察制度,授予纪律管教部门对学生的特别惩罚权力,并规定严格的程序,负责对校园暴力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对有校园暴力行为的学生作出参加义务劳动、纪律处分等处罚,并将学生的受处分情况及改正情况记入成长档案;对达到一定行为标准的学生,强制送入工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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