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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哪些收入可以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

上海残联
2024-08-28





新修订的《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在小编通过问答的形式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认定办法》的基本内容。残疾朋友请关注自己有哪些收入可以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


问:《认定办法》适用于哪些救助对象申请?

答:主要适用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可参照执行。


问:什么是家庭可支配收入?其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获得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等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下列具体内容:

(1)工资性收入,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其他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劳动收入。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等成本之后得到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知识产权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居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等,家庭间的赠送、赡养费、抚(扶)养费等;个人得奖、中奖、中彩票所得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问: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时限?

答:(1)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的申请受理前3个月内的平均收入认定;

(2)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的申请受理前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认定。


问:家庭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答: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

(1)货币财产,指申请家庭合法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资金、债券、商业保险、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有价证券等;

(2)实物财产,包括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机动车辆及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问:哪些情况下,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收入认定可支配收入?

答:(1)残疾人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的援助及服务对象、重残推保对象以及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扶持对象、重残推保对象;

(2)因患大重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实际未就业,经查证属实的;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足,根据有关规定继续缴费的。



问:对于残疾人来说,哪些收入是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的?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交通补贴,一户多残困难家庭获得的一户多残生活补助金,在残疾人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的援助及服务对象、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扶持对象,其获得的交通、伙食、劳动补贴及津贴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



信息来源:上海市残联教就处

图文编辑:上海市残联融媒体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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