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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平 |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意涵、出场实践及建设路径

王力平 甘肃社会科学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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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于《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第53-61页。

王力平,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提  要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人人有责共同建设的价值共同体,也是人人尽责共同治理的行动共同体,还是人人享有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是一个凝练共享合作价值理念,打造共建共治平台,提升协同治理能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动态可持续过程,在社会治理领域需要统筹协同推进社会安全的本体性建构,社会矛盾的共商化解,社会活力和秩序的韧性治理,“五治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兴边富民的边疆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通过合作之治、规则之治、技术之治、民生之治,在社会凝聚、法治保障、数字赋能、精细服务等方面增进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效调适,在治理与社会的相互嵌入中构建韧性治理共同体。

关 键 词

社会治理共同体;价值共同体;行动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合作共治:价值共融;治理互嵌;韧性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围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就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系统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新时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持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有着极其丰富的理论意涵和深远的实践意义。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思想内涵和理论意蕴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使用社会治理概念,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再到党的二十大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高度强调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其发展的历史逻辑一脉相承,实践逻辑环环相扣,目标指向一以贯之。“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对中国社会治理实践和经验的准确把握和理论深化,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全新理论命题和内在要求,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理论意蕴,为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从“共同体”到“社会治理共同体”


“共同体”经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正式进入社会理论,成为社会学的重要概念和核心议题。滕尼斯将共同体视为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的状态,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的意志完善的统一体,并把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成员团结在一起的特殊社会力量,共同体成为各种社会关系、理念、价值、行动、利益、情感的混合体,成为国家和社会有效治理的共同目标。共同体概念始终同现代性及其进程纠缠在一起,在对现代社会确定性和自由的阐释中得以丰富,其概念伴随着现代社会的演替不断流变,首先从“共同体作为统领原则”变为“共同体与社会”的对立,又从“共同体与社会”对立演变为“社会中的共同体”格局,这种格局的变化尽管催生了共同体内涵和边界的变化和泛化,但充分反映了现代性的变动不居。


作为人类生活共同体的社会是一个具有特定时空界域的、众多个体成员之间的生活行动关联体,任何社会都立存于特定的时空范域之内,处于由众多个体成员构成的行动关系之中,对社会秩序问题的关切是社会学逻辑和知识理路的起点,也是社会治理的深层核心要义,社会治理可以理解为是为了维护和达成社会秩序,对公民社会领域的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和社会活动进行规范和协调等的管理过程,社会治理具体而微的实践展开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自治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平等与合作的有效参与,参与和协商的有目标达成。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兼具本土性和全球性的空间共同体,也是涵括社会当下以及可能未来的时间共同体,是风险社会多重挑战下的利益共同体,也是多元文化价值共存的意义共同体。


社会治理共同体核心价值意涵在于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价值取向既体现在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共同享有的“三共”治理理念,也内含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共生关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旨归。社会构成于大大小小不同的各类社会主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有赖于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公民、媒体等多元主体的型塑和互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在合作的基础上统筹社会力量,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民心基础,建设情感共通、价值共融、行动共商、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全社会成员的有序参与、共同建设和协同治理,各主体之间通过良性互动、共同合作、民主协商、妥协对话、制度安排等形成秩序与活力兼具的共同体,进而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共同治理目标。


(二)价值共同体:人人有责共同建设的社会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动力来源于人民群众,源于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积极奉献。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实质包含着“全民共建共享”的深层逻辑,“全民”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共建”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全民”既是“人人”“全体人民”“全体公民”的社会力量,也是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大治理主体构成的结构性力量。社会治理概念产生伊始,就同时包括了国家与社会在内的整个共同体的治理,是一种没有规定边界的开放式共同体治理状态,是作为共同体的社会在最宽泛意义上的人类社会对自身治理模式与方式安排的总和,要在消弭“个人困扰”与“公共议题”的困顿中重建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社会义务承担,进而提升个人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最大限度地增促社会进步。


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强调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共同享有。社会治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体现了现代国家治理理念,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巨型国家现代化的成功转型,需要广泛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在充分尊重民族传承、历史文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基础之上,共同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治理体制和治理模式。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要实现主体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人人有责”强调的是治理意识、治理观念层面的深层问题,直接关系着社会治理“共建”的社会基础。强调“人人参与、人人有责”是对中国社会治理转型问题与制度变迁的一种回应,是中国特有文化与制度语境下社会治理格局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为人民谋发展、依靠人民谋发展、由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同时,在社会秩序的意义上强调公民应该有参与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参与公众事务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三)行动共同体:人人尽责共同治理的意义准则


“人人尽责”关注和强调的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行动准则问题,既要建立起保障“人人尽责”的有效制度,更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主体积极参与其中。社会治理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但不是政府治理的包打天下,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合作共治是社会治理的显著特征。共治即“共同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强调政府、社会等多元主体在公共事务中的合作共治。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就是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多元主体之间依法进行有效互动与合作的过程,要求每一类主体明确各自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分工和职责担当,最大程度地发挥各自应尽的职能和作用,这是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要求和组织路径。责任意识的薄弱或缺失势必直接影响到社会治理的效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唤醒与重建社会责任意识,全面构建负责任的治理主体结构,依靠制度的力量构建起社会治理责任体系,形成人人尽职尽责的共治局面。


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求“行动者的归来”,强调参与社会治理的所有行动者在场,行动者的世界是一个合作的世界,“行动者的归来”最终要实现的是对社会的合作治理。在行动者的世界中,行动者间的合作将超越制度主义的传统框架,而采取“通过行动建构合作”的方式,实现社会共同治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要抓住基层社会治理这个根本,探索和深化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现党的领导、居民自治与自我服务在基层社会生活中的有机统一,“五治”融合发展。鼓励和保障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深度参与,探索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力量、社会公益慈善资源的“五社联动”治理模式,实现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培育、社工队伍发展、社区志愿者有序参与和社会公益慈善资源高效利用之间的协同互益,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


(四)利益共同体:人人享有共同发展的社会生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共建共治共享”既是一种公共化的社会联结,也是人联系人的体系化的联结,同时还是大家相互提携把日子过好的理念。治理依靠人民,治理也是为了人民,既要做大做好共享的社会“蛋糕”,也要推动财富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推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切实聚焦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扎扎实实改善人民生活,真真切切保障人民权益,人民得到实实在在的“有感发展”,“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社会治理最为朴素也最为真诚的目标指向。


“人人享有”强调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享有、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的有效治理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既包括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也包括社会权益问题的兼顾、社会矛盾冲突的化解。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人共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本质要求。“共享”的社会治理目标要求治理成果普惠于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都有成就感的生动画面”,从而保障人人享有,实现人人满意。“共享”是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和公共精神的共享,而不只是物质成果的共享。只有致力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价值的恪守和公共精神的秉持,才能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进程中,实现社会治理所要实现的物质成果共享,实现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资源的公平合理流动,实现个体之间、群体之间、家庭之间的和谐稳定美好。人民群众始终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最广泛的主体,也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终落脚点,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也就是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形成生活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通过社会力量的动员、社会资源的整合、社会行为的规范,进而驱动和加快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进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出场实践和关键议题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有效路径。社会治理现代化总是随着不同社会历史语境和时代巨变而不断地更新着自己的出场路径和出场形态,出场学视域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必然要对社会治理现实在场状态进行不断地超越,紧随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步伐选择出场路径方式和形式样态,筹划探索现在以及未来一切在场可能以及在场实践。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建设领域的新理念,是对共同体思想理念的继承与发展,也是新时代社会建设领域持续深化改革、不断健全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的必然选择。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是一个凝练共享合作价值理念,打造共建共治平台,提升协同治理能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动态可持续过程。在社会治理领域需要统筹协同推进社会安全的本体性建构,社会矛盾的共商化解,社会活力和秩序的韧性治理,“五治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和兴边富民的边疆治理。


(一)社会安全:以人民为中心的本体性建构


安全是特定的社会行为主体在实际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拥有的一种有保证或有保障状态,以人民为中心的本体性安全建构以人作为安全的主体、对象和目的,以积极回应人民的安全诉求、满足人民的安全需要、提高人民的安全感作为安全实践的现实基点和必然归宿。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需要面对“风险共生”“风险增生”与“高风险”共时态叠加的时代境遇,科学预判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带来的各种挑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安全的渴求,高效建构社会本体性安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获得感。社会安全既关涉公民个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也关涉社会安全风险协同治理,还关涉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这既是完善国家安全体系的顶层设计,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底线工程,还是社会安全风险协同治理的根本指南,更是社会安全本体性建构的基本依准。社会安全的本体性建构要坚持“主责在政府、主体在民众”的基本原则,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积极应对形势严峻的新型社会风险,处理好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营造“人人关心安全、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社会安全文化氛围,形成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的社会安全治理格局,建构起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本体性安全。


社会安全的本体性建构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兼顾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发展的统一。内求发展与改革的协同推进,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深化食品药品、民生新问题、信息网络、生态环境等社会领域的深层次改革,筑牢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的“安全网”。创新升级应急、减灾、处突体系,构建公共安全责任体制,优化升级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从应急管理迈向危机治理,着力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狠抓安全预防控制,有力推进公共安全隐患摸排,提高各类风险防范的预测预警能力。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增强治安精准防控的社会协同,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正义。外求和平与合作的安全共赢,兼顾维护本国安全利益和建设和平繁荣世界的统一,统筹国民安全和国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的统一,实现国家利益至上和人民安全、社会发展的高度统一。


(二)合作共治:社会矛盾的共商化解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中国社会矛盾的高度概括,也是各种具体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所在。若要从根本上减少我国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就必须集中力量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增长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要求的增长也有了深刻体现。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进程中一种常态化的客观现象,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社会结构调整、社会利益协调等的多重叠加期,社会矛盾生成领域逐渐拓展,从纠纷参与到事件起因都呈现出多元化的形态。矛盾爆发的“燃点”多,诱发因素和不确定性逐渐增多,而且矛盾爆发的“燃点”低,社会矛盾日益频发且造成严重后果,威胁社会安全。社会流动的加速和利益分化的共时性涌现,强化了社会矛盾冲突的程度。现实社会矛盾在移动互联网的助推下放大了社会风险,移动互联网上的“民意”成为社会矛盾从可预测性转化为高度不确定性的“助燃剂”,互联网大数据成为现实社会矛盾的晴雨表。特定社会时空结构中的社会矛盾往往受到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调整的影响,也受制于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需要直面社会结构阶层化、利益关系市场化、生活世界信息化带来的各种挑战,社会矛盾的共商化解成为必然选择。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社会矛盾的共商化解需要整合日益分化的阶层结构,处理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日益市场化的利益矛盾与冲突,重组涉及利益和资源分配的权利结构,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完善利益协调保障机制,优化“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危机干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民主协商是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办法,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民主协商、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对标社会治理体系的系统化、治理方式的民主化、治理规则的法治化,在法治基础上建立起多元化、系统化的矛盾化解新机制,不断增强社会矛盾化解能力,进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实现基层社会的合作共治。


(三)韧性治理:社会活力和秩序的动态平衡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就是要最大程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社会活力是人们改造自然与社会的主体力量的体现,社会活力总是表现为社会的生命力、维持力、发展力和创造力。社会活力的有序激发强调社会活力和人自身发展活力的有机统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需要激活社会各层次、各方面活力,吸引各种力量、各种要素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在社会活力激发的基础上构建起现代社会秩序,在简约与复杂之间寻求均衡,在活力与秩序之间达成平衡,呈现出社会活力和秩序的有机统一,可控的韧性治理成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选择。


改革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和激发社会活力的最有力“抓手”。改革破除束缚劳动力和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革除约束活力的制度羁绊,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释放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和积极性,打通“最后一公里”,解决“最后一米”问题,让建设和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通过改革释放创新活力,坚持理念创新的先导性,推进与老百姓生活紧密关联的生活社区创新、智慧社区创新等,团结人民群众一起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切实以社区减负、社区规范来增进社区自治活力。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流程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活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基层社区协商实践,增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围绕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提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和发展活力,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的统一,持续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可控性和韧性,优化基层治理运转体系,提升基层网格治理效能,在增强信任与培育韧性中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可持续性发展。


(四)“五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坚持市域社会治理和城乡社区治理并举,统筹推进以政治作引领、以法治实保障、以德治促教化、以自治增活力、以智治强支撑,“五治融合”发展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心环节,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在治理空间范围上表现为城乡社会治理的融合,在治理行动主体上强调市域范围内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在治理手段上强调党建、法律、道德等多种社会规制手段的综合运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以市域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不断优化市域社会治理组织体系,持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核心能力,构建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上下贯通、权责明晰、灵活运转、高效联动、合作共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新体系。


城乡社区依然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要把加强党组织建设作为贯穿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一条红线,将党组织的服务管理触角延伸到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城乡社区治理既要在陌生人世界里构建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也要在价值观念开放多元的环境中构建社会认同度高的精神共同体。发挥城乡居民“自治”的基础作用,在城市社区,加强社区自治与网格化管理服务的有效衔接,扩大“五社联动”的微治理效应,深化“五社联动”提升社区服务型治理能力和水平。在乡村社区,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运行,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监督,全面提升乡村治理“三自”能力和水平。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强化权力生态的政治引领,将法治作为城乡社区治理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激发德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软实力”作用,提高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自治成熟度,运用智能化手段完善治理机制,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政治-德治-法治-自治-智治”的融合创新,持续提升基层公共性治理和包容性治理效能。


(五)兴边富民:边疆治理的价值共融


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实现“价值共融”的范式符号,文化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的核心要素和关键成分。随着“一带一路”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入推进,兴边富民的边疆治理战略地位日益提升,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价值共融的范式符号。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强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治国先治边”,新时代边疆治理在国家治理和国家崛起中的地位更为凸显,边疆的开发与建设、发展与稳定、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多元文化与协调、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等问题既是边疆治理需要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边疆治理的重要任务。边疆治理是涵括地方治理、区域治理、国家治理乃至全球治理的多种治理融合重叠的复合型跨域治理,在“一带一路”实施进程中,边疆治理被置于国家整体发展的战略规划场域,边疆地区逐渐成为国家和国际发展的“区域中心”,极大地激发和释放了边疆民族地区的内在发展潜力,拓展了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同时,“一带一路”倡议也对边疆地区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边疆治理的成效直接关系到边疆社会治理共同体认同的高低,凝聚边疆民情、民意、民智、民力的“最大公约数”,无疑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帕累托最优”。


兴边富民的边疆治理的根本任务就是建设好边疆,“兴边”要加强边疆开发和建设的力度,培育边疆新的增长极,“富民”强调边疆各族人民在经济、文化、生活、生态等各方面的全面综合发展,通过“兴边”和“富民”推动兴边与睦邻的自然和谐,富民与安邦的有机融合,强国与富邻的互构统一,不断提升边疆治理效能。兴边富民的边疆治理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致力于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幸福、美丽、繁荣、稳定、和谐新边疆,打造兴边富民与民族团结进一步深度融合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路径和推进策略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既要在“七位一体”社会治理体系方面下功夫,也要在健全社会治理制度方面出实招,在社会凝聚、法治保障、数字赋能、精细服务等方面增进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效调适,通过合作之治、规则之治、技术之治、民生之治,在治理与社会的相互嵌入中构建韧性治理共同体,系统统筹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一)合作之治:打造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格局


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格局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强调人民的主体性和责任感,强调社会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目标制定中的共同规划,在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中的共同探索,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治理必将迈向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共同治理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显著特点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以党组织为主导的多元治理结构,党掌握着国家的核心政治权力,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第一要素,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整合资源,充分应对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张力,切实提高社会的有机性,凝聚起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


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是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自治和市场经济为基础、以非营利组织为中介,公民积极参与互动的良性运行,就是要在治理效益最大化和效果最优化的基础上,实现治理主体在结构耦合与资源共享行动中的互利共赢。通过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共治,推动社会治理深嵌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不断增进社会组织的权能,优化公共服务,提升社会治理公共性,增强社会治理社会化程度,推进公共治理落地于社区,让人民群众切实体验到社会生活的美好。


(二)规则之治:强化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保障


法治是治理的基本要求,法治与治理具有内在的结构耦合和功能互补,社会治理必须通过法治保证治理系统内在协调、稳定主体间互动预期和防范治理陷阱,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要求社会治理主体运用法治化的观念和视野审视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在法治的范围内完善和创新社会治理制度和方式,推进社会治理有法可依且有法必依。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的内在统一,强调依法治理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形式,有效维护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张力平衡,深入推进权力法治,遵循宪法和法律至上。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社会,把社会治理纳入法律框架中,实现社会治理的规则之治。


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是要建构完善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夯实科学立法的制度基础,落实严格执法的社会主体责任,坚决捍卫公正司法的底线正义,筑就全民守法的社会环境。法治是国民和国家政治上组织化、常规化的联系机制,巩固了人们对公共组织的归属和依赖,通过法治的专业化治理,社会中的个人不会因为离开组织而发生权益的损失,依靠权益平衡制度和协调程序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这是现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应然要求。社会治理法治化既要让国家在法律的范围内推进权力运行,也要让政府在合理的边界内使用职权,还要依法充分保障社会主体的权益自主和权力规范。只有建立在“同意”与合作的基础上适切地运筹社会力量,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自觉地培养规则意识,精准地协调社会利益,坚定地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方能实现“良法”保障的善治目标,迈向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三)技术之治: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新技术的兴起对组织结构乃至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时空格局,消解了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为人们提供了多样化的需求满足,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需求和不确定性。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就是通过信息技术重构社会生产与社会组织彼此关联的形态,推动社会治理过程的科学化、智慧化和持续优化,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精准化和现代化水平。合理且自动的数字智能化治理策略包括政府对外部及自身的开放,以形成一种不那么复杂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实现日常运营的简单化和自动化,服务交付的灵活性和回应性,以及政府对风险环境的监控。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坚持信息共享的原则,吸纳更多公众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通过信息资源的共享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诸多不公平非正义的问题。互联网大数据为现代社会协同治理提供了科技支撑,新兴科技改变了社会治理的现实基础,为社会治理创新注入了活力因子,为新技术赋能社会治理带来无限的潜力和可能,也提升了社会治理的可预见性,有效化解了治理目标悬浮困境,合理规避了技术治理风险,共同体思维指导下的技术治理体系重构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智能化意味着精准分析、精准服务、精准反馈、精准治理,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就是要利用科技手段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重塑社会治理格局,提升社会治理的行动力和执行力,打造社会“云”技术治理共同体。


(四)民生之治:深耕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服务


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服务旨在强调全体社会成员的参与共享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幸福民生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基本指向,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内在本质要求以公共需求为导向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精准“送炭”、精细“绣花”,通过基本公共服务的精细化供给兜住社会治理的民生底线,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民心基础。“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要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是人民群众追求幸福民生的立足点,“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厚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也是社会治理精细化服务的对标点。加强儿童安全保护,全面推进儿童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幼有善育”进程。加大基础教育资源供给,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完成“学有所教”向“学有优教”的转变。切实提高就业质量,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收入分配制度,鼓励勤劳守法致富,在确保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同步提高,既要“劳要所得”,更要“劳有厚得”。推进医疗“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让人民群众少生病、方便看病、看得好病,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不仅“病有所医”,而且可以“病有良医”。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构建家政服务体系,最大可能保障“老有颐养”。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加快城中村综合治理,以“绣花功夫”管理城市,打造环境优美、安全和谐的社区,既解决“住有所居”问题,更追求“住有宜居”。用心用情做好困境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兜底保障,切实实现“弱有众扶”。


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就是要不断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将对幸福民生的热切期盼转化为冷静的思考和沉稳的追求,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在要义。构建覆盖城乡优质均衡的精细化公共服务体系,建成适度普惠可持续的精准化社会保障体系,对标城乡居民幸福民生,有效引导民心期盼、民意期待,让民心民意带领助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将广大居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追求转变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源头活水和不竭动力。

结  语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共建共享良性互动基础上的全过程共治实践,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既要深入剖析社会治理的“社会化”逻辑,也要揭示新时代治理机制与社会力量的策略性选择,在治理互嵌的实践中解构“抽象国家”观念,充分挖掘政府负责治理机制的制度执行逻辑,持续深入总结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和渐进式治理转型经验。总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在科学理性和政策前瞻相统一的宏阔视野中持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在理论逻辑和社会现实相结合的具体实践中不断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回望中国社会治理转型的四十余年,依然能够深味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任重道远,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旨,准确把握中国社会治理制度的深层结构及发展方向,从而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探索总结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全新中国经验和体验,稳步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走出具有中国特色、彰显中国风格、重构中国话语的现代化道路。

责任编辑:辛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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