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蜀黍说法(81):专项立法保障和推进基层卫生工作,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专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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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基层卫生立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基层卫生条例,是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的具体体现,对于深入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大的意义。从本期开始,我们一起学习该条例。
立法目的
为了健全完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层卫生工作的主体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基层卫生服务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二条
基层卫生事业遵循的原则
基层卫生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彰显公益、医防并重的原则。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三条
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卫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层卫生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五条
保障人民群众就近就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等情况,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建立完善“15分钟健康服务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六条
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发展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提升基层卫生服务水平。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七条
鼓励支持全社会参与基层卫生事业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基层卫生事业。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八条
对在基层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九条
供稿: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责任编辑:汪蓓蕾 吕萌萌
编辑:杨阳 绘图、制作: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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