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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反削”老师,以暴易暴拿不回正义丨光明时评

欧阳晨雨 光明论 2019-08-22

以法治的视角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虽说解气,但这种原始的正义观,无论如何也称不上理智。


欧阳晨雨丨法律学者


近日,一段视频在网上热传,一名年轻男子在街头拦住一辆黑色电动车后,问一个有些秃顶的老年人,“你还记不记得我?”“以前咋削我你还记得不记得?”话音未落,他抡臂怒扇对方多记耳光。


据33岁的打人者常某称,自己没喝酒也没失去理智,只因20年前,13岁的他在栾川县实验中学读书,家境一般,被该老师任意欺负践踏尊严,多次将其踩在脚底下连踹十几脚并踹头,对他的心灵造成了一辈子的伤害。目前,栾川警方已立案。



时隔多年,常某所说的“委屈”,还需要调查核实。说实话,即便为真,对于这样的“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也不能让人产生任何的快感。在视频中,被打的老师并没有还手,嘴里还诺诺地说着“对不起”,但常某并不领情,依然骂骂咧咧地说,“对不起?以前你咋当的老师?”仗着如今的自己身强力壮殴打对方,且不依不饶,这与某些老师“体罚”欺凌学生, 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以法治的视角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虽说解气,但这种原始的正义观,无论如何也称不上理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的侵犯人身权行为,都应受到治安处罚,可能面临“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然,根据《侵权责任法》,常某还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其实,从当时法律看,也不是没有解决之道。比如,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即明确,“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1986年版的《义务教育法》中,也不乏“禁止体罚学生”等规定。



令人遗憾的是,法律的阳光并不总能洒满校园。时至今日,法律更加健全,但类似老师“体罚”“虐待”学生的案例,仍不绝如缕。倘若法律条款都能落地有声,“红线”并非虚置,又何来老师对学生施以校园暴力?如果校方能够及时制止并教育处理,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孩子,又何须隐忍在心,多年后再寻机报复?当法律提供的公力救济渠道被“封堵”,私力救济的暗黑种子也将悄悄发芽,价值观和行为模式也将随之改变,而社会也将承受阵痛。


正义要以正当的方式实现。对于拦路“反削”老师的常某,固然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当年的“体罚”真相,包括是否有“找过王校长反映情况”“变本加厉恶意报复”等情形,应查个明白,给出说法。跳出个案的窠臼,如何畅通救济渠道,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从立法、执法、司法到校方监管等,当有更大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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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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