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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深化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2017年7月10日,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发[2017]37号),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办法》中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概念,即“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作者从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态势和现有税收难题出发,结合国际税收优惠经验分析,深入探究如何健全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提出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在助力慈善信托科学持续发展、支持信托业务回归本源的可行路径。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将慈善行为与金融手段有机融合创新的成熟业务模式,已成为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参与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在2020年初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我国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踊跃设立慈善信托,积极汇聚社会慈善力量共同抗疫,但由于信托公司不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开展的慈善信托业务无法享受财政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第9号公告”)所明确的抗疫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经在线调研慈善信托业务较多的7家信托公司,缺乏明确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制约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亟待建立健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促进慈善信托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进而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科学发展。



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态势


(一)我国慈善信托正在蓬勃发展


2016年9月《慈善法》正式实施以来,慈善信托数量与规模显著增长,受托管理不断规范,慈善效能日益突出。一是政策环境逐渐完善。2017年7月,原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为慈善信托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指引。2017年9月,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线运行,以及地方性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慈善信托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2020年1月,民政部发布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息公开的主体、平台、具体内容和时限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安排。二是财产规模稳步增长。据“慈善中国”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备案慈善信托273单,财产规模29.35亿元,慈善信托数量逐年递增,社会各界积极探索和实践慈善信托。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国信托公司持续发力,据中国信登信托登记系统数据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设立慈善信托192单,涉及初始募集金额2.33亿元,在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业务模式持续创新。实践中,我国慈善信托正在发挥信托制度特色和优势,积极探索以非货币型慈善财产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价值贡献。此外,运用区块链技术为慈善信托科技赋能,不仅简化了中间流程,还降低了运营成本。


(二)慈善信托已成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慈善信托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信托业回归本源、致力于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见证。据《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数据显示,至2019年末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超过7500家,较2017年末增长122.02%,慈善捐赠规模约1330亿元,较2017年末下降12.84%。近3年,慈善信托规模从8.8亿元增长到29.35亿元,在慈善捐赠总额中占比由0.58%增长到2.2%,慈善信托对慈善事业的贡献度逐年稳步提升(见表)。


(三)慈善信托显示出独特优势


慈善信托具有公益与信托的“双重属性”,得益于信托制度的特点,相较于慈善捐赠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巨大优势:一是更好地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合同与受托人就慈善目的、信托存续期限、信托财产的使用及管理运用方向等要素进行明确约定,确保委托人的慈善意愿得到实现。与此同时,慈善信托还能有效实现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二是监督管理更规范透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受银保监会监管,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后期运行管理、信息披露等全过程尽责。与此同时,慈善信托通过引入监察人机制与编制披露年报等方式,还能充分确保慈善资产运用得到有效监督。三是保值增值性更强。信托公司是金融市场上唯一能够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的综合性金融机构,由其作为受托人,可以发挥跨市场配置资产优势,优化资产配置策略,提高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能力。四是运作方式更灵活。慈善信托的年度慈善支出比例或数额由慈善信托文件约定,不受《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70%”等比例限制和刚性制约,可按捐赠人的意愿更好达成慈善目的。


我国慈善信托面临的税收优惠难题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围绕慈善捐赠,享受免税抵税优惠的主要是经登记认定的基金会、慈善会、社会团体等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在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上具有相似功效,但是自《慈善法》颁布以来,一直未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做出明确或专门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已成为当前发展慈善信托遇到的最大挑战之一。对照我国慈善捐赠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我国慈善信托存在的税收优惠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尚未形成明确且明晰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体系。我国除在《信托法》中原则性强调“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外,《税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仅有原则性表述,并无慈善信托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且无明确可操作的相关规定。一是针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慈善捐赠的规定,企业进行捐赠时,在捐赠年度产生的以及之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将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进行税前抵扣,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时,纳税义务人则可享受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税前抵扣,但对于慈善信托则难以明确享受此项优惠。二是针对受托人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慈善法》《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慈善组织具备公益性税前扣除的资格,极大地推动了慈善组织发展慈善事业。而针对信托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仅有原则性表述,未有可操作性细则出台,导致同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收取的管理费无法比照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三是针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慈善信托而言,则未明确受益人可以享受相应政策。四是针对慈善信托项目本身税收优惠制度缺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用资管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也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任何关于慈善信托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金融产品转让收益等增值收益,需对慈善信托项目征收增值税。


(二)信托公司无权提供可抵扣的捐赠票据。《慈善法》中明确了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但信托公司本质上不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财政部门难以单纯依据慈善信托的公益性目的认可其开具捐赠发票的资格,导致捐赠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却无法获得可抵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捐赠票据。目前,虽有“慈善组织+信托公司”相结合的模式(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实现税收优惠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二是慈善组织担任委托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三是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慈善组织担任慈善项目执行人),借由慈善组织代为向捐赠人开具发票,但慈善组织的嵌入拉长了整个信托关系的业务链条,增加了中间成本(据调研,慈善信托项目为了能给捐赠人开具捐赠发票而引入经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慈善组织一般要对慈善信托收取管理费),甚至引发慈善组织是否能用捐赠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是否符合慈善支出有关规定以及对慈善信托受益人特定性的争议等法律风险。


(三)慈善信托在各个环节承担多种税收负担。在慈善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尤其是非货币性财产时,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是转移不动产,还涉及契税。在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阶段,信托公司运作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会涉及增值税、流转税等,而受益人取得财产阶段则还应就取得的财产缴纳所得税。在慈善信托运作各个阶段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还会产生相应的印花税。此外,我国《物权法》实行一物一权原则,暂不认可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信托财产的流转涉及多个阶段包含形式转移与实质转移,因此容易导致双重征税现象产生。


(作者李元成 刘鑫 彭黛  单位: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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