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傅园慧
文|庄志明律师
说曹操,曹操到;越是怕啥,就来啥。
近日傅园慧包车遭遇“勒索”,当地快速解决,并对违法行为人快速作出顶格处罚,行动虽大快人心,但也引入深入思考,比如前天央视网就发出灵魂拷问:
“假如(被勒索的)的不是傅园慧呢?”灵魂拷问,发人深省。
一语成谶,这下被说着了。今早我就看到新话题——#游客与傅园慧经历相似却维权失败#
#游客与傅园慧经历相似却维权失败#近日,中国国家女子游泳队运动员傅园慧在长白山乘车时遭遇临时加价,发微博求助引发关注。2月18日,广州的刘先生称其1月25日前往长白山雪岭景区时也遇到了私家车司机中途加价的行为,经历与傅园慧相似,但他向有关部门投诉后,问题至今还未解决。
这个新闻我并不意外,出处不如聚出,改日不如撞日。既然傅园慧能遇到“勒索”,说明这地方不会是第一起;既然“勒索”不是第一起,维权的事就不会是一起;既然维权不是一起,那么维权艰难的就不会是孤例,相反傅园慧快速成功维权倒可能是孤例。
正如网络大V“风的节奏吹”所言:“实际上,吉林方面在处理傅园慧事件上,按部就班,现在就不会被动了。你们能特事特办,实际还是特权赢了,应该实事求是告诉广大游客,你们的行政处理能力,一直是不快的。”
傅园慧被“勒索”事件,从傅园慧发帖到行政机关对违法司机3万元罚款处罚,时间只用了几个小时,其速度惊人,令人叹为观止。平心而论,效率实在之高,这说明人只要想提高效率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真正是“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但又平心而论,对普通人维权的效率能达到这种程度吗?鉴于名人事件的快速执法就没有改进的空间吗?
我只说一点,《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
本案对违法司机作出3万元罚款,很明显属于较大金额,对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了没有?当然了,你们可以说当事人不要求听证。所以我没说你们的执法行为一定错,我只是说,有改进的空间。
鉴于名人的社会影响,执法机关办事效率更快点,我觉得可以理解,反正我是这么认为的:如果名人在实际生活中的“待遇”和普通人是一模一样的,那这个名人不是白做了?名人天生不是名人,一般的情况是名人付出的努力和辛苦要比普通人要多得多,这是不争的事实;做了名人后,名人所受到的约束要比普通人大,个人隐私空间也要进行相应的让渡。名人的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名人不是那么好做的。
对名人的所谓待遇,羡慕是可以的,一律嫉妒恨那是很不正常的心态,说的难听点,这叫有病。你要是像傅园慧一样会踢足球,为国家赢得荣誉,你一样享受傅大美女的待遇。
总之,我对傅园慧的“待遇”没那么眼红。说个回旋镖的话,傅园惠遭遇“勒索”,如果当地按部就班,来个套话“正在调查中”,网民又是一个腔调了:对名人都这样拖拖拉拉,何况我们普通人了?所以我认为,当地快速处理,情理之中。
人嘴两张皮,咋说咋有理。在傅园慧这个事件上,当地无论怎么处理,无论快慢,都很难达到全民满意,此毋庸置疑。
但,笔者必须要用“但”,多用几个“但”,文章就好写了,想多长就多长。但,凡事要有尺度,凡事要讲法治,在法治的尺度内去推进各项工作,去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
傅园慧的事情你一天内全部解决,广州的刘先生1月25日反映的和傅园慧类似经历(事发地也差不多)的事情至今未解决,这就明显差别对待了吧?当然了,刘先生说的“经历相似”是其单方面陈述,或许有不相似的地方,比如证据没傅园慧充分……但怎么说,这处理时间天壤之别是明摆的。
我们的社会“特事特办”,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特事特办”应在法治的空间内,在规则的尺度内,特事特办不能违背法律,不能视程序为无物;而对于不是“特事”的普通事也应该依法速办(而不能以最低效率标准办),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啊。
你为游客办一件好事,大概率会迎来六个新游客;你得罪了一个游客,至少会减少六个游客。这个账,要会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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