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彩礼来“骗财”的日子,快到头了!
文|庄志明律师
12月11日,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读者一看,哇塞,80万彩礼返还,数字挺大的,不过人家当初付出的彩礼是106万。羊毛出在羊身上。
在该案例中有这么一段描述:“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这段事实认定对返还大部分彩礼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规定是关于返还彩礼的主要内容,按理来说,有了这个规定,该不该返还彩礼、如何返还彩礼的问题一锤定音了。但实际上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的争议和歧义,最分歧的的是(二)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此处的共同生活如何界定,三天的共同生活和三年的共同生活能是一样的吗?如何评判共同生活的时间,共同生活的时间和彩礼返还之间的关系等等,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很棘手。
今天最高法的该典型案例对“共同生活”已有相对清晰的表述了。但这一案例今天发布并非偶然,因为今天关于彩礼还有一个重要的新闻:
12月11日,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规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强调了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并对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当事人的确定等予以规范,以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在最高法的该意见稿中对彩礼作出了具体又开放的定义,同时排除了彩礼的特殊范围。最重要的是最高法在意见稿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返还彩礼的比例明确地和共同生活时间紧密联系在一起,这规定是历史上的第一次,这一规定的价值对游走于“放鸽子”边缘的“婚姻”是一个针对性的沉重打击。通过这个规定,很大程度地压制了渣女以婚姻来套取男方钱财的营生之道。
可以旗帜鲜明地说,《彩礼规定》实施后,领个证女方便可不返还彩礼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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