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打死六龄童,判决来了!
文|庄志明律师
临下班前看到一个很解气、很心旷神怡的新闻,必须分享:
【#继母虐待打死6岁男童获死刑#,法院:构成故意伤害罪、重婚罪、虐待罪】
“继母”王某甲殴打六岁男童至其死亡,最终法院判“继母”王某甲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王某甲死刑。
我之所以对“继母”加引号,是因为王某甲其实谈不上是继母,只能算是男童父亲的姘妇。
看新闻:“马某与王某乙婚后生育儿子小马,后王某乙外出下落不明。2017年10月起,王某甲在与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马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王某甲“与马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和其丈夫郑某婚姻关系还未解除呢,这能算继母?正是基于此姘居的夫妻,王某甲构成重婚罪。
王某甲日常虐待男童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这是一罪;2020年6月26日至27日王某甲对男童的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是二罪;王某甲和男童父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这是三罪。一人构成三个罪,十恶不赦的毒妇啊。
很多网民或许不理解,王某甲打死男童怎么不是故意杀人罪,王某甲不是故意杀人罪又怎么能判死刑的?
王某甲在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但主观上没办法认定她有杀人的故意,犯罪罪名要考虑主客观的统一,现在主观上不能认定其杀人故意,所以没办法认定她是故意杀人罪,但王某甲的暴力殴打显然是故意伤害行为,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罪没有任何疑问。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某甲先后采取用棍棒击打身体、掌掴头面部。用绳索捆绑双腿后头朝下悬挂梁柱、抡起重摔、掐脖颈上下摔打等方式,连续对小马实施暴力殴打行为,致小马(殁年6岁)因头部遭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王某甲手段极其残忍,且伤害的是六岁幼童,民愤极大,影响极其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以故意伤害罪判死刑实至名归,对得起毒妇的蛇蝎之心了。
可见,故意伤害罪并非没有死刑的,故意伤害罪一样可以判死刑。看历史上一个“挖眼案”的死刑新闻:
这是一起挖眼睛的故意伤害,被害人未死亡,最终判罪犯死刑。所以打死男童的“继母”王某甲判死刑不是什么先例。
“继母”王某甲打死男童的新闻有美中不足的地方,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两方,王某甲构成重婚罪,那王某甲的姘夫(男童父亲)呢?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可以理解为“法律结婚”和“实质结婚”,“法律结婚”指的登记结婚,“实质结婚”指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本案即是“实质结婚”。男童父亲马某如明知王某甲有家庭还与其姘居,一样应构成重婚罪,但本新闻未披露马某的重婚罪情况,读者的好奇未得到满足,不免是很遗憾的事。
王某甲对男童的长期虐待和殴打,马某难道就没有责任?我认为马某难辞其咎,对马某追究法律责任是不可缺失的,希望马某也得到相应的惩罚。
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