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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史航事件,说说“日常”黄段子说得说不得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最近著名编剧史航很火,昨晚1055分他发了个微博:

史航此帖的中心思想是不存在性骚扰。

而在前一天,史航已发过一次声,称“情况不属实”。

对史航5月1日的发声,5名“受害者”发出联合声明(文比较长,可直接向下翻,不影响阅读),不认同史航回应要求其公开道歉。

现在是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再怎么争执,再怎么分歧,史航目前已经处于各种被动。

4月30日,磨铁图书官博发文称,已经开始对《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的史航推荐语进行删除,删除范围包括电子书、再版纸质书中的文字,以及留存在各网络平台中的相关内容。“对近日的媒体报道,我们保持高度关注,对于各种形式的侵害行为零容忍。”

5月1日,《新周刊》官博发文表示,已关注到多位女性对于史航涉嫌性骚扰行为的指控及相关媒体的报道,将密切关注此事的进展。《新周刊》称,已于昨日(4月30日)解除了史航作为刀锋图书奖推委的资格,并且停止与史航的一切合作。

对于“我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的史航来说,这样的局面不冤枉他,不亏待他,不埋汰他。和异性交往不注意分寸,后果自负,这是血淋淋的教训。

当然了,法律层面上史航究竟有没有性骚扰,不是我认定的事,那是有关当事人和有关部门考虑的,我不参合,我参合的是普法——比如性骚扰究竟是啥,再比如黄段子能不能说?

关于性骚扰的定义,可以参照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中关于性骚扰的定义,即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例如身体接触和接近、以性为借口的评论、以文字或者行为表现出来的与色情和性相关的要求。性骚扰即使有定义了,也还是很抽象。昨天我曾经发过一个帖子,大家可以看看:

性骚扰关键在难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太多,通常要综合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被骚扰者的主观状态,骚扰者的行为违背了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会引起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拒绝等等。

2、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可能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权力关系、从属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志去行为。

这几个方面,被骚扰人的心理感受其实是最重要的,粗暴地说性骚扰很大程度就在于被骚扰人的主观态度——不适、抵触、反感、拒绝等等。

像史航所称“我从未违背女性意愿,亦从未利用过所谓的强权地位侵犯任何人”之类辩解是他的主观态度,在认定是否性骚扰时是没有价值的,这方面的性骚扰是否构成要以被骚扰人有没有感受到骚扰人的“强权地位”,“强权地位”有没有让被骚扰人感受到压力和恐惧等等为衡量标准。

再说黄段子,开黄腔。

据中国人民大学的一项调查,在中国成年人里,无论男女、以及异性还是同性间,人们对“身体接触”更敏感。在认为遭到性骚扰的人里,有42%~49%的人把“故意接触我的身体”视为性骚扰。仅有20%左右的人把言语骚扰,即“对我讲性方面的事情”看作是性骚扰。也即80%的人根本不了解言语也可构成性骚扰。

那言语方面的性骚扰算不算性骚扰?此问虽说拗口,但也只能这样表述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去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草案的相关精神,下列方式为性骚扰:①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②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③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④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⑤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可见,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不仅仅是咸猪手等肢体动作,语言或者图文并茂都可能是性骚扰的方式。而社会上仅有20%的人认为言语骚扰也是性骚扰,看样子当下对性骚扰的法律知识的科普任重道远啊。

需要强调的是,黄段子、开黄腔的性骚扰需有针对性,有明确具体的被骚扰人。否则,不构成性骚扰。现实职场上对女性的黄腔、荤话大量存在,但这不代表存在即合理,更不代表现象的合法性,而在于80%的人还不知道言语也构成性骚扰。随着女性法律意识的增强,黄腔、荤话会有所制约和压缩。

前文述及,性骚扰重要在于被骚扰人的主观感受,如果伦家不反感骚扰,享受骚扰,欢迎骚扰,则此“骚扰”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今后方便的时候笔者会专门撰文唠叨唠叨。

典型性骚扰是男对女的性骚扰,但其实还有非典型的女对男、女对女、男对男的性骚扰。现在一些男生在公共浴室洗澡,肥皂掉地上,捡肥皂时都会习惯性先看看身后有没有人,这就是出于男对男性骚扰的戒备。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发布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性骚扰案件很有典型意义:202138日,沈女士入职某公司,工作职位为董事长综合秘书,主要内容包括为董事长张某安排工作行程、协助照料张某日常生活等。2021331日,公司解除与沈女士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沈女士称在任职期间遭受到张某的性骚扰,因未满足张某的要求而被辞退。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以及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判令他向沈女士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张某不服,遂提起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提供的音频、视频显示,张某对她的言语具有明显的性挑逗性质,内容与性有关,且造成沈女士产生抗拒等不良心理反应,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例中法官旗帜鲜明地认为,“产生抗拒等不良心理反应”是性骚扰构成的重要条件,而“不良心理反应”只能是被骚扰人才有的,所以说,性骚扰的构成,被骚扰人的主观态度是非常重要的。这种主观态度是针对涉案具体骚扰行为的,该针对不以曾经有过“亲密”而抵消。

此案例有一个重要知识提醒,原告要求性骚扰案件的被告赔偿律师费,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给性骚扰案件的受害人一个极大的心理安慰。当然了这个律师费必须是合理范围,过高的律师费是得不到支持的。所以面对性骚扰,在请律师方面可“妹妹大胆向前走,”官司赢了,被告承担律师费。

再看一个最新案例,今年4月23日刚发布的:

法官解读:本案王某和林某虽属于一起工作的同事,在林某因工作弄湿衣服处于窘迫时,王某不仅未施与援手进行帮助,还对林某进行言语挑逗及性骚扰行为,林某出于制止王某的性骚扰行为,踢了王某一脚,实施的动作未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目的在于打击了职场性骚扰行为,维护了被骚扰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了司法裁判规范社会行为、弘扬社会文明正气的作用。

现在看来黄段子不是想说就说的,荤话说不好,就是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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