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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国制裁法》亮点民间解读

绿洲猎鹰 法之剑 2022-11-27
文:@绿洲猎鹰

常看新闻特别是国际新闻的人一定对“制裁”这个词不陌生,远的不说,2016年到现在光美国就已经对中国“制裁”了好多回了。新疆问题上是棉花、番茄、新疆公安和部分领导干部,香港问题上也是各种作妖,以至于网民吐槽“美国上辈子大概是个裁缝,整天制裁来制裁去的”。

来而不往非礼也,经过这么多年“制裁”与反制裁的斗争,我们也算是经验丰富了。既然某些国家动不动就喜欢出台个“法案”来“制裁”他国,我们就来个“师夷长技以制夷”,出台个反制裁法案。于是乎《反外国制裁法》横空出世。

作为法科生,对于新法律出台这事一向是热情有加的,所以呢猎鹰就打算不自量力解读一下这部新法律。纯属个人见解哈。

整部法律文件不长,也就16条,亮点倒是不少。其中1、2条属于原则性阐述。3、4条规定了启动反制裁的条件和反制裁的责任部门即国务院。对于第三条,咱随便举点例子吧:


 

 


 



 

第五条内容是除了反制裁直接责任人员,还有一些关联人员和组织也要纳入其中。1、2款算是常规操作,因为外国无理制裁本身就包括了被“制裁”者的近亲属,我们只扩大到配偶和直系亲属已经是很厚道了。被反制裁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被纳入也是情理之中,国内法中也是这个逻辑。重点是后两款,即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及列入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参与运营的组织。


 

这两款意味着,与列入反制清单组织个人关系密切的组织也将被反制,那也就意味着与中国市场及涉华事务绝缘。举个栗子,如果那个公司、组织敢请已经被中国列入反制的卢比奥之流担任高管,那这个公司(组织)也就别想在中国开展任何业务了。因为对于第4、5条中的人员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


 

不发签证、驱逐出境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已经是狠招了,但还有更狠的——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与之进行交易、合作。如果只是不让入境或者扣押财产,那这些组织、个人可以通过在境外与中国境内组织、个人交易或合作(例如让中国公司充当其壳公司)的方式从中国市场获取利益。但现在这条路也被堵死了。而且法案中并没有说“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只能是中国籍,换言之跨国公司的在华部分,甚至有在华业务的跨国公司整体必要时都也可以认定为“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结果么……要么这些组织、个人老老实实和被制裁个人、组织“划清界限”,要么就彻底远离中国。在全世界经济不景气唯有中国“一枝独秀”的状况下,要做到“有骨气”地不赚中国钱,有难度啊!


 

第11、12条分量也很重,其内容是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同时不得执行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的“制裁”措施。这两条与第六条遥相呼应,如境内组织个人违被反制组织、个人进行交易合作,他们将会“享受”社会主义铁拳的“问候”。如果他们执行、协助执行外国对中国个人、组织的“制裁”,那他们将会遭到受害者的起诉和索赔。例如跟风“抵制”新疆棉花的某公司、某协会之流,如果在反制裁法通过后依然“头铁”,新疆棉农等受害者可以去起诉他们,除了损失中国市场他们还不得不付出巨额赔偿。其他想通过迎合西式“政治正确”捞取利益又想同时在中国赚钱的组织、个人就必须好好掂量了。十三到十六条是进一步的扩展条款,例如针对外国国家的反制裁等等。

对《反外国制裁法》出台猎鹰很是欢迎,毕竟反制裁了这么多年,咱也得好好升级下手段了。现在呢,猎鹰一是期待法律尽快落实,尤其是抓几个典型给某些人好好看看;其次是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赶紧出台,让大家伙都可以依法投入反外国制裁的行动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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