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典型案例公布!涉泰安1起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五批)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2024年6月15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当天制作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7月1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1日,曲阜市市场监管局对曲阜市圣贤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经营的学校食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曲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根据线索,临沭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晨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猪肉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属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临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2024年1月,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京城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并进行抽检,发现该店在未对其传承人身份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进行申报并获批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并悬挂标有“京城驴肉火烧第四代传人、滨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牌匾进行了商业宣传。同时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其购进的“熟驴肉”为马肉的情况下,掺入驴肉中制成驴肉火烧进行出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5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康三摩托车行销售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后,结果仍为不合格。经查,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4000元,未销售。岱岳区夏张镇康三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线索予以通报。
2024年6月,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日照高新区分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日照市中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在车前、后轮上方均加装了置物架,经测量,该车最大车体宽度(后置物架)为74cm,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购进该电动自行车1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470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线索予以通报。
2024年4月15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台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用于店内贸易结算活动,且该电子计价秤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的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指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高唐县固河镇郭营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3月31日至5月17日期间716只气瓶充装未进行电子扫码、未上传充装记录,2024年6月6日当晚充装非当事人自有产权且属超期未检气瓶2只。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CHANEL香奈儿”、“PTAGET伯爵”、“HERMES爱马仕”、“VCA梵克雅宝”、“BULGARI宝格丽”、“Cartier卡地亚”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27件,现场经商标注册人鉴别出具鉴定书确认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已销售与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合计为14.7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有关要求,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以及冒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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