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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 5月1日俩新规执行! 欺诈 骗保 代缴社保等红线不能碰! 已有人被判刑! |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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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人社部发布一个新政(降低社保费率)、一个新规(举报社保违法违规可奖励10万元),都于5月1日起执行。


另值得关注的是:多地人社部门发文明确,社保“挂靠代缴”,违法!



01

5月1日起,降低社保费率


最近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划重点!!!


1.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在省(市、区)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2.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补充:这里可能会有人问,那2023年1月1日至4月30日的社保费用有没有降低呢?


其实此前人社部2022年曾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02

人社部新规:奖励10万元!


除了降低社保费率,人社部近期还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举报社保违法违规可奖励10万元,该政策将于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


北京、四川、湖北等多地也陆续发布了当地的归属化政策。


结合2022年3月18日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对企业来说,社保合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财小加提醒:这几条红线千万别碰!


1. 欺诈骗保


❖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  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  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


❖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  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  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3. 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  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03

社保“挂靠代缴”,违法!


车近日,重庆市人社局等多地人社部门发布相关文章,提示“挂靠”参保人员实际与参保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行为实质是骗取参保资格,属于违法行为。



所谓挂靠代缴社保,即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本人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


实务中,部分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可能会通过找代缴公司挂靠社保,或者在亲戚朋友的公司挂靠社保,但其实双方并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


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3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其中就包括: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现在业内对于个人挂靠代缴违法,已经基本没争议。


1. 注意!已经有人被判刑!


此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北京一公司采取虚构劳动关系方式,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以公司职工名义缴纳生育保险,累计骗取生育津贴98万余元,最终8人获刑。


在实践中,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在不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违规补缴,以骗取保障,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对依法合规缴费的参保人不公平,如若放任会助长机会主义行为。为此,各地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骗保行为,及时遏制不良风气。


目前,多地人社部门已经公开发布消息,明确挂靠参保、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均涉嫌违法违规。


2.  “挂靠”社保 ,对个人有什么风险?


第一,个人征信受影响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严重失信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二,参保缴费无保障


找公司“挂靠”,自己要多交一份“挂靠费”;由于和“挂靠”公司并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不仅享受不了工资、福利等待遇,如果真出事,《劳动法》也保护不了你。


第三,“挂靠公司”可能并不靠谱


一些公司打着社保“挂靠”的幌子实施诈骗行为,收钱后出具假的社保缴费凭据,实际并没有办理社保。有的公司会先交几个月社保费获取信任,最后卷款跑路,盲目信任,小心人财两空!


3. 提供“挂靠”社保服务 ,企业要承担什么后果?


第一,法律风险


企业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将面临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信用危机


企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有关部门可以将其行为记入社会信用信息专用系统,也就是说,企业会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三,经济损失


以为收了“服务费”就是稳赚不赔?用人单位以挂靠名义实施诈骗,存在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同时,员工因挂靠社保而无法享受的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保险待遇,也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来源 : 财加教育  人社部  51社保网及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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