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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脚下的“安全工程”岂能“爆改”! | 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近期,青浦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区内某人防工程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工程内装有一部B1至3楼的电梯,而原有的2扇防护门却不翼而飞。

经调查,A公司于2012年租用楼盘用于超市经营,该区域人防工程也由A公司负责维护管理。2023年,A公司将楼盘部分区域租借给B公司用于足浴店经营。B公司为吸引客流前往店内消费,在取得A公司同意后,安装了一部B1至3楼的电梯。安装电梯的过程中,拆除了2扇防护门,打穿了人防工程的顶板,造成人防工程丧失战时防护效能。



案情剖析


本案中,B公司在明知B1层改装电梯的部位为人防工程的情形下,对人防工程直接进行拆改并安装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拆除人防工程设施设备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违法行为。

A公司虽未针对人防工程直接实施拆除行为,然作为人防工程的实际使用并收益的主体,其对于人防工程及其效能有正常使用及维护效能的职责。A公司在明知B公司将在人防工程部位加装电梯的情形下,同意B公司拆改人防工程的行为,同样危害了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两家公司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人防工程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致使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收到损害。结合案件实际,青浦区国动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对两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要求B公司恢复该工程原状;要求A公司落实管理职责,督促B公司落实整改要求。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不仅要建得好更要管得好。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单位要全面掌握人防知识,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丧失使用效能的行为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也应及时上报给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处理,切实落实维护管理主体责任,保障人防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防护效能。



供稿:政策法规处 青浦区国动办
编辑:刘珂言
发布:程红民
投稿:shmfrmt@163.com
 (注:稿件标题+作者姓名+图文或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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